卷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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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優、賤戶之子不得試;有其人者,諸生逐之,廪保同坐。

    臨試之日,知縣入考棚,考棚亦曰校士院,點名給卷,扃門而試。

    兩文一詩,日暝乃出。

    考官校其上下,數日發榜,而覆試之。

    遞次而減,以至終覆,乃移之府。

    各縣俱集、制亦如之。

    台灣隸于福建,以分巡道兼理提督學政。

    雍正五年,改歸漢禦史。

    乾隆十七年,仍歸道。

    将試之前一日,學政朝服谒聖,至明倫堂,席地坐,中置一案,廪生立而讀經,諾生侍。

    禮畢,入院。

    先考古學,試以詩賦、策論、經解。

    新舊生畢至,其不考者聽之。

    次考舊生;廪、增生員畢至。

    上舍之外,列一等者,以次食饩。

    其不考者不得鄉試。

    試列四等,發學戒饬。

    三試不至者,褫其衣頂。

    次考童生;扃門而試,禁挾書,搜而焚之。

    數日發榜,拔其尤者十數名而覆試之,照額取進。

    再錄聖谕,而發紅榜,分發府縣各學,是為生員。

    學政率之谒聖,禮畢而退。

    台灣府學歲貢一人,各縣學二歲貢一人,其後漸增,是日歲貢,以廪生食饩之先後為序。

    廪生者,在學讀書,歲給廪饩,故謂之上舍生。

    凡遇覃恩,則以是年當貢者為恩貢,以其次一人為歲貢。

    順治初,诏選府、縣學生之尤者赴廷試,十二年一行,是曰拔貢。

    雍正初,定為六年一行,府學二人,縣學一人,無其人則缺。

    乾隆八年,遂定十二年一行,着為例。

    鄉試之時,諸生赴試;其文優而限于額者,取為副榜。

    台灣定額皆正榜,隽者不備,或以副榜足之,謂之副貢。

    鄉試之後,學政就通省所舉優行生,考取數名,謂之優貢。

    五者皆為選士。

    又有納捐者為例貢。

    雍正二年,诏命各省,凡例貢非廪生者不得以教職用,其現用者皆罷之,所以重師道也。

    其後廢之,捐納盛行,臯比堂皇,且多不通之士矣。

    故例:三年大比,諸生畢至,天子命使者至其鄉,秋八月,三試于省闱,隽者登解榜,有司表其門,具聘币,緻之京師,曰舉人。

    明年春三月,天子命大臣扃禮闱而三試之,及第者诏集殿廷,天子親策問焉,遂甲乙其榜,曰進士。

    台灣自康熙二十五年設學。

    二十六年,陸路提督張雲翼奏言:『台士鄉試請照甘肅、甯夏之例,閩省鄉闱,另編字号,額取一、二名。

    俟應試者衆,乃撤去』。

    诏準編字額中一名。

    三十六年,總督郭世隆以台士佥請撤去,一體勻中,人奏報可。

    自後每多辍科,渡海危難,試者益少。

    雍正七年,巡台禦史夏之芳奏準,照舊編号額中一名。

    十三年,巡道張嗣昌請加解額,巡撫盧焯具奏,诏許加中一名。

    乾隆元年恩科,福建加中三十名,台灣亦加一名,遂以為例。

    嘉慶十一年海寇之亂,台人多募義禦侮。

    其明年,糧儲道趙三元巡台,言于總督阿林保、巡撫張師誠,請加解額,并令台士選舉優貢。

    十五年,诏可,遂定三名。

     初,台灣粵籍小試,附于各縣。

    乾隆五年,巡台禦史楊二酉以粵人流寓已久,戶冊可稽,現堪應試者計有七百餘名,奏準另編新号,四邑通校共取八名,附入府學。

    俟取進漸多,再将廪增并出貢之處,奏講定議,而鄉試仍附閩省,一體勻中。

    道光八年,總督孫爾準奏準于閩省内另編字号,别取粵生一名。

    蓋以粵人來台,至是已多,釋耒讀書者亦不少也。

     故例:府縣泮額應視錢糧為差。

    而台灣自幹、嘉以來,開墾日進,人民富庶,文風丕振,士之講經習史者,足與直省相埒。

    故至建省之時,全台伴額驟增,而解額亦定為七名矣。

    乾隆四年,巡台禦史諾穆布、單德谟等奏請台士會試,照鄉試例,另編字号,取中一名。

    部議以台士與試,果至十人,乃奏請取中一名,着為例。

    其後遂有掇危科而入詞林者矣。

     武科之制,始于唐代;其制與文士等。

    清代沿明之例,設為甲、乙兩科。

    其初試武童者,必先通四子書,以文事與武備相為表裹也。

    其後僅錄武經。

    每逢歲試,試以刀石馬步之箭,拔其尤者而進之。

    鄉、會亦同。

     初,乾隆二十九年,巡台禦史李宜青歸京複命之後,奏言:『台灣四縣應試,多福、興、泉、漳四府之人,稍通文墨,不得志于本籍,則指同姓在台居住者,認為弟侄,公然赴考。

    教官不及問,廪保互結不暇詳,至竊取一衿,褰裳而歸。

    是按名為台之士,實則台無某人。

    臣于上年抵台,行文觀風,四縣生員祗八十餘卷。

    詢之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