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學集卷一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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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氏招雲:洪武十二年十月,聽得李六十(即李仁)和太師說:“我有得多少人,和湯大夫處借些人。

    ”太師自去請湯大夫前廳飲酒,太師說:“你的軍借三百名與我打柴。

    ”湯大夫說:“上位的軍,不是我的軍,我如何敢借與你。

    ”酒散,太師對李六十說:“上位氣數大,便借得軍,也無軍器,且慢慢理會。

    ”(此招與《實錄》相合)。

     一、太師妻樊氏招雲:洪武十一年六月,太師為救儀仗戶事,上位惱李太師,著人在本家門樓下拿去察院衙門。

    丞相奉旨發落歸家。

    爺兒三個在前廳哭,發狠:“我做著一大太師,要拿便拿。

    ”當月第三日,丞相來望太師說:“不是我來發落你,上位怎麼肯饒你?” 火者不花招雲:洪武七年十月,李太師欽差往北平點樹,回到瓜州。

    胡丞相差省宣使來說:“聖旨教你回鳳陽住。

    ”太師抱怨說:“我與上位做事都平定了,到教我老人家兩頭來往走。

    若是這等,事業也不久遠。

    ”八年三月,欽取太師回京。

    不數日,太師往告訴胡丞相:“上位如今罰我這等老人,不把我做人。

    ” 太師管田戶潘銘招雲:太師于洪武八年鳳陽蓋造宮殿,差往興原轉運茶。

    與陳進興說:“許大年紀,教我運茶,想隻是罰我。

    ”九年三月回家,對胡丞相說:“許大年紀,教我遠過棧道去,想天下定了,不用我。

    ”(俞本《紀事錄》:七年十二月,善長奉旨差詣漢中府,清理茶政,秦州、河州訪察馬政。

    上囑曰:“卿到陝西使曾跟朕小厮兩個跟前用,不要使宣使奏差。

    朕與汝銀二百五十兩,買酒肉與小厮吃,隻教也支廪給,休擾那驿家。

    ”) 太師儀仗戶孫本招雲:洪武九年七月,李太師對延安侯說:“我為蓋鳳陽府宮殿不好,上位好生怪我,教我無處安身。

    ”吉安侯說:“我每都去胡丞相家商量。

    ” 儀杖戶聞保兒招雲:十年三月,丞相對太師說:“上位這幾日有些惱,為鳳陽蓋宮殿不如法。

    ”太師說:“這等教我怎麼好?”丞相說:“太師,我這等事也觑的小可。

    ”以上諸招,皆善長平日怨望聖祖之事,國史所不載者。

     一、太師火者來興招雲:洪武九年六月,胡丞相教人送一櫃鈔與太師。

    丞相雲:“我擡這鈔,不是與别人。

    你收拾些好伴當與我。

    ”太師說:“我與你這伴當,不要與人知道。

    ”當日太師撥伴當陳進興、耿子忠等四十名送胡丞相。

    丞相雲:“你常常跟著我,等至十二年二月初一日下手。

    ”(與盧仲謙招同。

    九年六月收拾伴當,約至十二年二月舉事,何期會之蚤若此?) 又招:六年三月,胡左丞問太師:“我和你說的話,如今怎的?”太師說:“已知道了。

    明日有淮安侯管各門,約四月十二日點定人馬下手。

    ”(見淮安事中。

    時華雲龍在北平,所約者小淮安侯華中也,恐無掌管各門之事。

    ) 又招:洪武九年二月,胡丞相問梳頭待诏許貴:“我要使你和太師老官人說些話,你敢說麼?”許貴說:“我敢說。

    ”丞相說:“我要和太師商量大逆的勾當。

    ”(豈有大逆勾當使梳頭待诏傳說之理,似未可信。

    ) 太師妻樊氏招雲:洪武七年,胡丞相到太師家拜年節。

    丞相說:“天下的事,都在我手裡掌著。

    我如今要作歹,你爺兒從不從?”太師說:“看丞相幾時下手?我每爺兒也從。

    ”九年十月,丞相約太師:“二十日下手,你著兩個兒子,四官人、六官人爺兒各自領人。

    ” 又招:八年八月十五日,胡二舍對太師說:“如今事都成了,有李四還在江那邊,取他爺兒五個回來,交付人與他領。

    ”太師即便使人取回。

    (李四與丞相結姻在洪武九年,豈有八年八月先取回領軍之理。

    ) 太師妻朱氏招雲:洪武八年六月,太師伴當陳千戶斫了胡丞相淮西墳上樹。

    上位宣太師來問,腦揪太師赤腳走一遭。

    太師歸家說:“我跟了上位許多年,聽胡丞相說,便這等揪我。

    ”李四說:“卻又我說不差,你聽我說,從了他,那裡有這等事?”太師點頭。

    (此亦在李四與惟庸未結姻之時,恐未足信。

    () 李四妻範氏招雲:洪武五年十一月,男李佑回家說:“今日早我父親和太師、延安、吉安四人在胡丞相家闆房裡吃酒,商量要反。

    ”範氏道:“可是真個?你吓殺我。

    ”李佑回說:“是真了。

    ” 又招:八年九月,李四回家說:“我早起和汪丞相、太師哥在胡丞相家闆房吃酒,商量謀反,我也随了他。

    ”範氏罵李四:“你發風,你怎麼随他?”李四說:“我哥哥随了,我怎麼不從他?”(善長既與惟庸再三面議反事,何以至十二年猶狐疑未決耶?() 已上諸招,皆所謂雜出于家奴婦女之口,雖經刑部條示,而诏書皆未之及者也。

    三錄所載,未可更仆數,姑存其梗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