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學集卷一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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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哉?核善長之罪狀者,當以庚午诏書及善長、存義四招為正。

    如國史據拾仲謙諸招以傅爰書,則情事舛駁,疑信錯互,千載而下,回翔翻閱,必有反抉谪其罅漏,為善長訟冤者矣。

    姑書之以俟後世焉。

     一、《實錄》:胡惟庸謀亂,密遣元臣封績使于元主。

    惟庸誅,績懼不敢歸。

    藍玉于捕魚海獲績,善長匿不以奏。

    至是有告之者,捕下獄,訊得反狀及善長私書。

    庚午诏書謂耿忠、於琥在甯夏時,聽胡、陳分付,送封績往草地通信,後破胡營,獲封績,二人反情,由是發覺。

    初不及善長私書及匿不以聞事也。

    以《昭示奸黨錄》考之,則雲洪武二十三年,善長于京民合遷之内,朝給長姊楊阿李,暮給次姊王阿李,明日又給親人丁斌。

    朕見其深奸,提伊親弟侄,令九衙門共審,供發知情緣由。

    善長自招雲:今年不合将應遷逆民數内,給付姐姐,及将親人丁斌妄奏。

    緻蒙送問,供出李四緣由。

    蒙提李四到官,供出善長前項緣由。

    則善長之事,由丁斌發覺明矣。

    按丁斌者,揚州高郵人,西安護衛百戶周祥之義男也。

    周祥有膽勇,系張氏同佥歸附,出入胡丞相門下,參預謀議,得升本衛千戶。

    祥在京師,嘗以其女原奴許配丞相之子。

    洪武八年,祥殁于西安。

    斌與祥之子周,食貧無以為生,因太師從子神舍、吉安侯妻舅石敏與其婿黃質引見丞相。

    丞相訊知祥已死,為之歎惜,遂命襲職,除杭州衛;留斌出入門下,如祥在時。

    一日,斌與李神舍往候丞相。

    丞相與太師弟李四在西軒閑坐。

    丞相謂李四曰:“周千戶在時,曾以女許配吾子。

    今吾子俱有婦矣,汝侄神舍尚未娶。

    吾為主婚,以周氏女娶神舍何如?”李四遂命神舍拜謝。

    七月,斌義姊遂歸神舍。

    神舍者,李存賢之次弟,仁之親弟,而太師之從子也。

    斌自此與李四叔侄侍丞相飲酒。

    丞相每告戒,令齊心舉事,事成,富貴不小。

    斌等心識之,不敢洩。

    十三年,胡黨事敗,斌懼禍逃杭州,往依周。

    二十三年二月,李神舍先為事處決。

    斌複來神舍家,聞石敏、黃質等事發,欲逃歸。

    未果,為法司逮問。

    此丁斌招辭之大略也。

    由此觀之,則李四父子之反形,因丁斌而發覺;善長之逆情,又因李四父子而供吐,其不為封績手書之故明矣。

    國史于善長一獄,不勝舛誤。

    即所記台臣前後論劾,凜如秋霜,要亦史臣以己意文緻其詞,未必當時白簡果如此也。

    封績爰書,詳具于後,其詞亦未嘗連善長。

     一、封績招雲:績系常州府武進縣人。

    幼系神童,大軍破常州時,被百戶擄作小厮,拾柴使喚。

    及長,有千戶見績聰明,招為女婿。

    後與妻家不和,被告發,遷往海南住坐。

    因見胡、陳擅權,實封言其非為。

    時中書省凡有實封到京,必先開視。

    其有言及己非者,即匿不發,仍誣罪其人。

    胡丞相見績所言,有關于己,匿不以聞。

    詐傳聖旨,提績赴京,送刑部鞠問,坐死。

    胡丞相著人問說:“你今當死,若去北邊走一遭,便饒了你。

    ”績應允。

    胡丞相差宣使送往甯夏耿指揮、居指揮、於指揮、王指揮等處。

    耿指揮差千戶張林、鎮撫張虎、李用轉送亦集乃地面,行至中路,遇達達人愛族保哥等,就與馬騎,引至火林,見唐兀不花丞相。

    唐兀不花令兒子莊家送至哈剌章蠻子處,将胡丞相消息,備細說與,著發兵擾邊。

    我奏了,将京城軍馬發出去,我裡面好做事。

    按封績招詞甚詳,絕不及善長私書,則善長事發,非為有人首沙漠之故,又居可知也。

    通胡手迹,此善長大逆不道第一公案。

    聖祖不以列手诏,刑部不以入爰書,而國史羅縷書之,獨何所援據哉!以聖祖所條示為案,而力刊《實錄》之誤,可也。

    《實錄》又雲:封績,河南人,故元臣來歸,命之官不受,遣還鄉,又不去,谪戍于邊。

    故惟庸等遺書遣之。

    按績本武進人而曰河南,童稚被擄,身為厮養,而曰元臣來歸,且所記遣戍遺書之故,與績招無一語相合者。

    國史之不足征,一至于此。

     一、诏書雲:于京民合遷之内,朝給長姊楊阿李,暮給次姊王阿李,明日又給親人丁斌。

    善長招雲:不合将應遷逆民數内姐姐給親及将親眷丁斌妄奏。

    《實錄》雲:京民通惟庸作亂者,法當徙邊。

    善長受奸民贓,奏請數給其親。

    《九朝野記》則雲:京民為逆,﹃其半,遷其半于化外。

    善長複請免其黨數人,按善長二姐家及丁斌,皆惟庸黨,合遷化外者。

    善長奏請免之,緻将丁斌提問。

    若雲以合遷京民奏給其姊及丁斌,恐無此理,當以《野記》為是。

    因诏書出自聖制,文義奧古,故《實錄》誤解耳。

    又如诏書雲:陸仲亨年十七,持一鬥麥藏草間。

    朕呼之曰:“來。

    ”蓋以罪狀仲亨,著明其負恩忘舊,而《實錄》援引,以為上對群臣曲赦仲亨之語,則不啻背馳矣。

    國史之多誤如此。

     一、太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