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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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稍有差缪,所失非輕,無人主持,必虞敗阙。
今欲于吏部令史内選差一員勾當,又緣公事至重,仍遣别不執行他事,兼乞除本役外,特與減二年勞考者。
(《五代會要》十四) ◇ 每月公案隻錄狀敕狀(天福五年六月二七日日,大理寺) 當寺自前每月公案一道,除斷狀外,須全寫三本,内一本申奏,一本送刑部,一本下本道者。
伏緣近年諸處公案并多,寺司常慮淹延,況所行斷遣案文,此謂舉明條法,況本道已有元推公案,固不煩備錄施行。
今欲隻錄斷狀,連敕頒宣,亦不礙于規矩。
況刑部、大理寺亦是己有具案,元祗以斷覆詞降敕歸司,其諸道元推司,今欲乞準刑部例,隻降斷狀,連敕施行,所貴将來免滞刑獄。
(《五代會要》十六) ◇ 南曹見行條件公事狀(顯德五年閏七月,吏部流内铨) 铨司先準格例,南曹十一月末開宿判成選人後,先具都數申铨司,铨舉狀,便榜示選人,引納京諸司官使印家狀,及試判紙三度榜引得齊足,方至十二月上旬内,定日鎖铨者。
铨司若候南曹十月内開宿引納家狀,慮成淹滞。
今後才南曹鎖宿後,先榜示選人,預納家狀,其合保文狀,或識官司使印,限開曹後兩日内赴铨送納,須得齊足。
如限内不納到家狀、保狀、試紙人便人姓名落下,不在績納之限。
據納到文狀,至十月二十二日己前鎖铨。
先準格例,鎖铨後便榜示引驗正身、告赤文書,三引共九日,如三度引如不至者,便落下。
铨司今後鎖铨日,便牒示選人,至次日引驗正身及告赤文書,限三日内三引畢。
如不到者便落下。
每年南曹判成,選人中多有托故不赴铨引,铨司準格例伺候,須及三引,計九日不至者,方始落下。
今後有此色人,逐引不到,便據姓名落下。
先準格,諸色人三引畢後,赍使印保狀赴铨,并合保後,令、錄重引驗合保,審其才術者,铨司欲三引後次日,重内引驗令、錄,審其才術及合保,如限内不至者,據姓名落下。
铨司引驗後,本行準格敕及将铨狀,曆任告赤文書,限三日内點檢,無違礙,具姓名關報,試判注拟。
所有選人,曆任有于未注官已前,寫帖送過院選人所合注使員缺。
鎖铨後,便具狀申中書門下,乞降指揮,應選人試判。
今欲鎖铨内,預準敕于中書省請印到逐人試紙,候點檢畢,開報名銜齊足。
此日便定日試判三場,逐場次日申奏後,限兩日内供納宣黃,次日乞降可否敕命,铨司自前注拟諸色選人,準格三注。
每注注内,有不伏官者,限三日内具狀通退,三注共九日者。
铨司自今後第一、第二注榜出後,各限次日内具通官文狀,便具姓名落下,第三注畢日開铨,不在開通官之限,三注共五日者。
準格,铨司逐年二月二十五日送門下省畢,三月十五日過官畢,三月三十日進黃移省畢。
三拟畢後,省甲案便于格式内逐旋覆阙入官,過院修寫省曆,至十月十四日已前,牒送門下省畢,铨司門下省押定,牒到取兩日祗候,取判過堂。
次日乞降可否堂帖。
其黃甲限四日内修寫,句勘印署,至十二月六日牒送門下省。
至十二月九日進黃畢。
所有衙謝對揚,在格眼内應行内諸司公事,或有千系,申铨取裁,铨司便準敕格指揮。
如铨司難議裁酌,即申堂取裁。
(《五代會要》二十一) ◇ 三公上儀約開元禮為儀注議(元和六年十月,禮官) 按《開元禮》有冊拜官上儀,初上者,鹹與卑官答拜。
今左右仆射皆冊拜官也,令準此禮為定。
伏尋今之所行儀注,其非典禮之文,又無格敕為據,斯乃越禮随時之法,有司尋合厘正,豈待議而後革也。
伏以《開元禮》者,其源太宗創之,高宗述之,元宗纂之,曰《開元禮》,後聖于是乎取則。
其不在禮者,則有不可以傳。
今信射初上,受百寮拜,是舍高宗、元宗之祖述,而背開元之正文;是有司失其傳,而又雲禮,得無咎哉?今既奉明诏詳定,宜守禮文以正之。
議者或雲:緻敬之禮,或有三品拜一品,四品拜二品,如之何緻敬則先拜,所以下文雲,丞相令助教拜博士,即今丞及助教必先拜之,是也,非不答拜。
何者?《禮記》雲:「大夫、士相見,貴賤不敵。
主人敬客,則先拜客,客敬主人,則先拜主人。
」是謂緻敬。
又曰:「非國君,無不答拜者。
」鄭元注曰:「禮尚往來」又曰:「君于士不答拜,非其臣則答之。
」鄭元注曰:「不敢臣人之臣。
」今令仆射不答拜,是臣其百僚,不亦重乎?又按漢制,八座及丞、郎初拜官,并集都堂交禮。
仆射,八座也,又無法答之文。
伏以左右伏射,舊左右丞相也,次三公,答拜而仆射受之,固非倫也。
且約三公上儀及《開元禮》而為儀注,庶幾等威之序,允歸至當之論。
(《唐會要》五十七) ◇ 憲廟配享議(會昌六年,都省議) 伏以憲宗皇帝元德英猷,邁越千古,神機睿算,恢複四荒,既戮惠琳,聯誅辟,眷求良輔,果集大勳。
乃覆淮蔡之妖巢,刈河朔之馀孽,皇威震耀,寰宇和甯,偃武修文,幾無遺事。
陛下崇嚴享禮,爰轸孝思,将舉元勳,以顯丕績。
臣等伏以故司徒兼中書令贈太師裴度,天縱公忠,道宏
今欲于吏部令史内選差一員勾當,又緣公事至重,仍遣别不執行他事,兼乞除本役外,特與減二年勞考者。
(《五代會要》十四) ◇ 每月公案隻錄狀敕狀(天福五年六月二七日日,大理寺) 當寺自前每月公案一道,除斷狀外,須全寫三本,内一本申奏,一本送刑部,一本下本道者。
伏緣近年諸處公案并多,寺司常慮淹延,況所行斷遣案文,此謂舉明條法,況本道已有元推公案,固不煩備錄施行。
今欲隻錄斷狀,連敕頒宣,亦不礙于規矩。
況刑部、大理寺亦是己有具案,元祗以斷覆詞降敕歸司,其諸道元推司,今欲乞準刑部例,隻降斷狀,連敕施行,所貴将來免滞刑獄。
(《五代會要》十六) ◇ 南曹見行條件公事狀(顯德五年閏七月,吏部流内铨) 铨司先準格例,南曹十一月末開宿判成選人後,先具都數申铨司,铨舉狀,便榜示選人,引納京諸司官使印家狀,及試判紙三度榜引得齊足,方至十二月上旬内,定日鎖铨者。
铨司若候南曹十月内開宿引納家狀,慮成淹滞。
今後才南曹鎖宿後,先榜示選人,預納家狀,其合保文狀,或識官司使印,限開曹後兩日内赴铨送納,須得齊足。
如限内不納到家狀、保狀、試紙人便人姓名落下,不在績納之限。
據納到文狀,至十月二十二日己前鎖铨。
先準格例,鎖铨後便榜示引驗正身、告赤文書,三引共九日,如三度引如不至者,便落下。
铨司今後鎖铨日,便牒示選人,至次日引驗正身及告赤文書,限三日内三引畢。
如不到者便落下。
每年南曹判成,選人中多有托故不赴铨引,铨司準格例伺候,須及三引,計九日不至者,方始落下。
今後有此色人,逐引不到,便據姓名落下。
先準格,諸色人三引畢後,赍使印保狀赴铨,并合保後,令、錄重引驗合保,審其才術者,铨司欲三引後次日,重内引驗令、錄,審其才術及合保,如限内不至者,據姓名落下。
铨司引驗後,本行準格敕及将铨狀,曆任告赤文書,限三日内點檢,無違礙,具姓名關報,試判注拟。
所有選人,曆任有于未注官已前,寫帖送過院選人所合注使員缺。
鎖铨後,便具狀申中書門下,乞降指揮,應選人試判。
今欲鎖铨内,預準敕于中書省請印到逐人試紙,候點檢畢,開報名銜齊足。
此日便定日試判三場,逐場次日申奏後,限兩日内供納宣黃,次日乞降可否敕命,铨司自前注拟諸色選人,準格三注。
每注注内,有不伏官者,限三日内具狀通退,三注共九日者。
铨司自今後第一、第二注榜出後,各限次日内具通官文狀,便具姓名落下,第三注畢日開铨,不在開通官之限,三注共五日者。
準格,铨司逐年二月二十五日送門下省畢,三月十五日過官畢,三月三十日進黃移省畢。
三拟畢後,省甲案便于格式内逐旋覆阙入官,過院修寫省曆,至十月十四日已前,牒送門下省畢,铨司門下省押定,牒到取兩日祗候,取判過堂。
次日乞降可否堂帖。
其黃甲限四日内修寫,句勘印署,至十二月六日牒送門下省。
至十二月九日進黃畢。
所有衙謝對揚,在格眼内應行内諸司公事,或有千系,申铨取裁,铨司便準敕格指揮。
如铨司難議裁酌,即申堂取裁。
(《五代會要》二十一) ◇ 三公上儀約開元禮為儀注議(元和六年十月,禮官) 按《開元禮》有冊拜官上儀,初上者,鹹與卑官答拜。
今左右仆射皆冊拜官也,令準此禮為定。
伏尋今之所行儀注,其非典禮之文,又無格敕為據,斯乃越禮随時之法,有司尋合厘正,豈待議而後革也。
伏以《開元禮》者,其源太宗創之,高宗述之,元宗纂之,曰《開元禮》,後聖于是乎取則。
其不在禮者,則有不可以傳。
今信射初上,受百寮拜,是舍高宗、元宗之祖述,而背開元之正文;是有司失其傳,而又雲禮,得無咎哉?今既奉明诏詳定,宜守禮文以正之。
議者或雲:緻敬之禮,或有三品拜一品,四品拜二品,如之何緻敬則先拜,所以下文雲,丞相令助教拜博士,即今丞及助教必先拜之,是也,非不答拜。
何者?《禮記》雲:「大夫、士相見,貴賤不敵。
主人敬客,則先拜客,客敬主人,則先拜主人。
」是謂緻敬。
又曰:「非國君,無不答拜者。
」鄭元注曰:「禮尚往來」又曰:「君于士不答拜,非其臣則答之。
」鄭元注曰:「不敢臣人之臣。
」今令仆射不答拜,是臣其百僚,不亦重乎?又按漢制,八座及丞、郎初拜官,并集都堂交禮。
仆射,八座也,又無法答之文。
伏以左右伏射,舊左右丞相也,次三公,答拜而仆射受之,固非倫也。
且約三公上儀及《開元禮》而為儀注,庶幾等威之序,允歸至當之論。
(《唐會要》五十七) ◇ 憲廟配享議(會昌六年,都省議) 伏以憲宗皇帝元德英猷,邁越千古,神機睿算,恢複四荒,既戮惠琳,聯誅辟,眷求良輔,果集大勳。
乃覆淮蔡之妖巢,刈河朔之馀孽,皇威震耀,寰宇和甯,偃武修文,幾無遺事。
陛下崇嚴享禮,爰轸孝思,将舉元勳,以顯丕績。
臣等伏以故司徒兼中書令贈太師裴度,天縱公忠,道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