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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馀水七十裡。

    其三峽、磔柱之類,不拘此限。

    若遇風、水淺不得行者,聽折半功。

    河南、河北、河東、關内等四道諸州,運租庸雜物等,腳每馱一百斤,一百裡一百文,山阪處一百二十文,車載一千斤九百文。

    從黃河及潞河,自幽州運至平州,每十斤溯流十六文,沿流六文,馀水溯流十五文,沿流五文。

    從沣、荊等州至揚州四文。

    其山阪險難,驢少處每馱不得過一百五十文,平易處不下八十文。

    有人員處,兩人分一馱。

    其運向播、黔等及涉海,各在本處量定。

    (《五代會要》十五)

◇ 祠祭合供芹菲等五件奏(顯德五年閏七月,司農寺)

奉敕節文,删集見行公事,送中書門下者。

    當寺每年季冬祠祭,合供使芹、韭、菁、蔥、葵菹等五件,準例至藏之時,牒三司支給。

    寺司請領藏,準例一冬供應。

    (《五代會要》十六)

◇ 定州縣各官料錢停廢俸戶奏(顯德五年十二月,中書)

諸道州府縣官及軍事判官,一例逐月各所有宵處主戶等第,依下項則側所定料錢及米麥等,取顯德六年三月一日後起支,其俸戶并停廢。

    

一萬戶己上縣,令逐月料錢二十千,米麥共一石;主簿料錢一十二千,米麥共三石;七千戶己上縣,令逐月料一十八千,米麥共五石;主簿料錢一十千,米麥共三石;五千戶已上縣,令逐月料錢一十五千,米麥共四石;主簿料錢八千,米麥共三石;三千戶己上縣,令逐月料錢一十二千,米麥共四石;主簿料錢七千,米麥共三石。

    不滿三千戶縣,令逐月料錢一十千,米麥共三石;主簿料錢六千,米麥共二石。

    

五萬戶已上州,司錄事參軍及兩京司錄,每月料錢二十千,米麥共五石;司戶、悼司法每月料錢一十千,米麥共三石;三萬戶已上州,司錄事參軍每月料錢一十八千,米麥共五石,司戶、司法每月料錢八千,米麥共三石;一萬戶已上州,司錄事參軍每月料錢一十五千,米麥共四石;司戶、司法每月料錢七千,米麥共三石。

    五千戶已上州,司錄事參軍每月料錢一十二千,米麥共四石;司戶、司法每月料錢六千,米麥共二石。

    不滿五千戶州,司錄事參軍每月料錢一十千,米麥共三石;司戶、司法每月料錢五千,米麥共二石。

    諸司軍事判官,一例每月料錢一十千,米麥共三石。

    

右諸州府、京百司、内諸司、州縣官、課戶、莊戶、俸戶、柴炭紙筆戶等,望令本州及檢田使臣依前項指揮,勒歸州縣,候施行畢,具戶數奏聞。

    仍差本州判官精細點數後,差使臣覆視,及有人論訴稱有漏落,抵罪在本州判官及千系官典。

    如今後更有人戶願充此等戶者,便仰本州勒充軍戶,配本州牢城執役。

    (《五代會要》二十八)

舊徵光省禮錢及蠲免錢數狀(天成元年九月二十五日,門下、中書兩省)

準舊例,檢校官合納光省禮錢。

    伏見尚書省檢校官禮錢,近降敕命,除翊衛勳庸、藩垣将佐外,其馀不帶平章事節度使,及防禦、團練、剌史、諸道副使、郎中己下,并三司職掌監院官、縣令、錄事參軍、判官等,凡關此例,并可徵收者。

    伏緣省官舊例,别無錢物,隻徵禮錢,以充分廨破使。

    蓋值離亂,緻失規繩,即目縱有檢校官,未奉敕命許令依舊徵理,其檢校左右散騎常侍,乞依尚書省。

    除翊衛勳庸、藩垣将佐外,并許徵收。

    冀朝廷故事,免失于根源;省閣舊儀,長存于規制。

    謹具本朝元徵舊例錢數,乞奏聞者。

    

中書約本省舊徵禮錢及蠲減錢數如左:防禦、團練、剌史、諸道郎官、三司職掌、檢校左右散騎常侍,舊例各納錢一十五千,今減外各納錢五千。

    兩府及次府少尹、左右司馬、别駕、長史,舊例各納錢十千,今減外各納錢四千。

    諸道将校,舊例納錢五千,今減外各納錢三千。

    都押衙至大将,各納錢五千,今減外各納錢二千五百。

    進奏官各納錢二千。

    其馀都頭指揮使己下,并與免放。

    (《五代會要》十三)

◇ 州府勾帳委使導按狀(建中元年四月,比部)

天下請州及軍府赴勾帳等格,每日諸色勾徵,令所由長官錄事參軍、本判官據案狀子細勾會。

    其一年勾獲數及勾當名品,申比部。

    一千裡已下正月到,二千裡已下二月到,馀盡三月到盡。

    省司檢勘,續下州知,都至六月内結。

    數關度支,便入其年支用。

    旨下之後,限當年十二月三日内納足者。

    諸軍支使亦準此。

    又準大曆十二年六月十五日敕,諸州府請委當道觀察判官一人,每年專按覆訖,準限比部者。

    自去年以來,諸州多有不到。

    今請其不到州府,委黜陟使同觀察使計會勾當,發遣申省,庶皆齊一,法得必行。

    (《唐會要》五十九)

◇ 覆推勘盜賊緻死狀(長興二年,中書)

今後凡關賊徒,若推勘因而緻死者,有故以故殺論,無故減一等。

    如栲次因增疾患,候驗分明,如無他故,雖辜内緻死,亦以減等論。

    (《冊府》六百一十三)

◇ 選差勾當吏部甲庫狀(長興二年閏五月十九日,吏部)

當司制敕甲庫墳知官,一例近停廢者。

    伏緣當司主掌制敕甲庫,與三庫不同,常日檢尋,諸司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