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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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補之。

    北朝鑄之以金,至則天朝,以玺字涉嫌,改之為寶。

    正觀十六年,别制玄玺一坐,其文曰「皇天景命,有德者昌」,白玉螭,虎紐。

    同光中,制寶一坐,文曰「皇帝受命之寶」。

    晉天福四年,制寶一坐,文曰「皇帝神寶」。

    其同光、天福二寶,内司制造,不見紐象并尺寸制度。

    (《五代會要》十三)

◇ 除授節度使等正衙辭謝奏(廣順三年三月,禦史台)

應除授節度使、防禦團練使、剌史、行軍副使等,近日不到正衙辭謝,多稱别奉宣旨。

    

敕:今後此色蔭除,宜令ト門告報,勒正衙辭謝。

    如有宣入辭謝,ト門具姓名,分明投禦史台、四方館。

    (《五代會要》卷六)

◇ 鳳翔府考帳違限不收奏(廣順三年三月,尚書考功)

當司所納諸道考課文帳,準格,每年十月二十五日已前考帳到京。

    如違格限,本處官吏各行殿罰。

    其鳳翔府,自廣順元年十月九度移文,為考帳全不詳認格條,遂申中書門下請勘。

    今鳳翔府稱違格限二十馀日,已決罰官典,申到考帳,當司準格違限不收。

    (《冊府》六百三十六)

◇ 勘韋城鎮将趙應等發冢掘并奏(廣順三年五月,開封府)

趙應與僧智欽、鎮民陳光濟二十人,同謀發冢掘井,妄稱羅漢聖小,诳惑闾閻,希求财物,逐人勘責,并招妖妄,其錢各人已分張藏匿。

    (《冊府》九百二十二)

◇ 圜邱制度奏(廣順三年九月,太常禮院)

準敕定郊廟制度,洛陽郊壇在城南七裡丙已之地,圜邱四成,各高八尺一寸,下廣二十丈,再成廣十五丈,三成廣十丈,四成廣五丈。

    十有二陛,每節十二等。

    燎壇在泰壇之丙地,方一丈,高一丈二尺,潤上南出,戶方六尺。

    請下所司修奉。

    (《五代會要》卷二)

◇ 修奉社稷壇奏(廣順三年九月,太常禮院)

社稷制度,社壇廣五丈,高五尺,色土築之。

    稷壇制度如社壇之制度。

    社壇石主長五尺,方二尺,剡其上方,其下半根在土中。

    四垣結飾。

    每神門屋三間,一門,門二十四戟,四隅連飾罘ぜ,如太廟之制。

    中可樹槐。

    準禮,左宗廟,右社稷,在國城内。

    請下之所司修奉。

    (《五代會要》卷三)

◇ 修奉洛京廟室奏(廣順三年九月,太常禮院)

準洛京廟室一十五間,中分為四室,兩頭有夾室,四神門每門屋三間,每門戟二十四,别有齋宮、神廚屋宇。

    準禮,左宗廟,右社稷,在國城内。

    請下所司修奉。

    (《五代會要》卷三)

◇ 隻祭禮料見行事件奏(顯德五年閏七月一日,禦史台)

諸司寺監逐季請到隻祭禮料、币帛、腳錢等于宗正寺,監祭使與本寺官同掌,候至日供應。

    逐季所祭享郊壇祠廟,并是禮部差官,具名銜牒報監祭使。

    大祠前七日,赴尚書省受戒誓,如其日有官不到,具名銜申奏。

    申堂前三日緻齋,前二日請道引赴祠所。

    中祠不受戒誓,前二日緻齋,前一日請道引赴祠所。

    小祠不受戒誓,候吏部牒到獻官名銜。

    監祭使點檢封記、印禮料,并諸司隻應應人等發牒,差驅使官管押,赴所交割,逐祠祭諸司赴郊壇所等,至午時與公卿行事官立班,告潔省牲點馔畢,給付大官,令監廚造馔。

    至來日五更,于壇所食馔畢行事。

    點檢有食馔祭器不精,應奉有缺,春本司人吏量罪責罰。

    郊壇太廟宰臣攝太尉行事,至受誓戒及赴祠廟日,監察使具錄公卿行事官名銜,申迎班狀。

    應行事官未受誓戒前,牒陳有故請假,并是吏部别差官行事。

    如受誓戒後及緻齋之内,有官陳牒有故請假,監祭使差次官通攝行事。

    祠齋前一日,本寺按閱申堂。

    如至行事日,音律樂官隻應前卻,監祭使量罪區分。

    太廟夾室行享之禮,所差行事公卿等,并聽别敕指揮。

    諸祠祭有同日享祀,監祭使具狀申禦史中丞,請差官祀。

    若是無官可差,監祭使牒大常博士通攝。

    如缺太常博士,監祭使通攝。

    祠祭行事公卿官員職掌等,每至冬寒請柴歲,太常禮院差禮生請給,監祭使監散。

    (《五代會要》卷四)

◇ 甲庫見行公事奏(顯德五年閏七月,吏部甲庫)

見行公事,甲庫先有專知官一人。

    于長興二年停廢,後來于令史内選差一人,承受主管諸雜制敕,及逐季抄錄,關報史館。

    所有選人受官黃甲,備錄關送吏部,出給告身,及具名銜關牒,送格式收附員阙,準格出給新授令、錄、判司、主簿簽符。

    本官每官納朱膠錢一百二十,依除内每慣二百刺送都省,除外供應三铨及本司公使廢置。

    準敕格,應内外官員亡父追贈,及不年駁放選人,準《長定格》節文,牒吏部選差五考已上谙事令史五人,共行詳斷。

    及州縣官名央諱、禦名,并準格例改正。

    (《五代會要》二十二)

◇ 漕運水陸行程奏(顯德五年閏七月,度支)

當司漕運水陸行程制。

    陸行,馬日七十裡,步及驢五十裡,車三十裡。

    水行,溯流,舟之重者,汴河日三十裡,江四十裡,馀水五十裡;空舟,汴河日四十裡,江五十裡,馀水六十裡;沿流之舟,輕重同制,河日一百五十裡,江一百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