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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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十】
◎ 阙名(八)
◇ 寺監攝官五年方理選數奏(開運元年十二月,中書門下)
諸司寺監若無出身,不合一例差署攝官。
況自前元無敕命指揮,又不曾具名奏聞。
其太常寺太祝、奉禮,逐季隻應祠祭行事,不可缺人。
其太常寺己差攝官滿五年者。
宜比三傳出身;其馀諸司寺監,今日已差攝官滿五年者,宜比明绌身。
今既稱己年滿者,各委本司一月内具所差年月鄉貫三代申奏,下中書追引本司差攝文牒,及親公事文書,點檢不虛,奏覆敕下後,方理選數,仍給與優牒,候合格日赴選。
如攝太常寺太祝、奉禮,有己滿三年己睦得,亦許一齊奏過。
候滿五周年,準前事例施行。
其馀諸司寺監攝,未滿五周年者,不在施行。
兼今後諸司寺監,不得更差攝官。
其太常寺如正官數少,宜各市地差前資判司主簿及黃衣選人充,仍先具姓名申奏取裁,不得充原額人數。
所攝一任,限三周年為滿,每年與減一選,候罷攝日,準前給與優牒。
候本選合格日,執優牒赴選。
(《五代會要》十七) ◇ 吏部郎中主判祠祭行事官奏(開運三年六月,西京留司監祭使) 以祠祭所定行事官,臨日或遇疾病,或奉诏赴阙,留司禀敕己遲。
乞以留司吏部郎中一人主判,有缺便依次第定名,庶無缺事。
(《五代會要》卷四) ◇ 朝拜義惠康昌四陵奏(開運三年七月八日,中書門下) 太常禮院狀,得宗正寺牒,今年八月,擇日朝拜諸陵。
今太眩署擇用八月十二日庚午,告北京義、惠、康、昌四陵。
準天福二年七月敕,宜就昌陵都朝拜,其朝拜官以本府上佐官充,行事禮料亦準上供備。
(同上) 父在母封加太字奏(乾元年七月,尚書省) 準赦書節文,在朝文武臣寮,父、母在者,并與追封,内有父在見任官,母合叙封否?中書帖吏部廢置司,令具新舊敕例。
父在見守官,得承子蔭加恩,及父在母叙封、追封,合加「太」字事例申上。
吏部廢置司以前後格敕内,祗言父、母許與加恩,即不說父在見守官,及前任得承子蔭加恩例。
司封以檢詳前後敕例,凡母皆加「太」字,存殁并同。
即不說父在不加「太」字。
近例有中書舍人艾穎,于天福五年十二月任殿中侍禦史,父在,繼母李封縣君,不加「太」字。
尚書司門郎中伊倔,天福八年三月任尚書倉部員外郎,父在,母宋封縣君,不加「太」字。
(《五代會要》十四) ◇ 審改考牒奏(乾二年四月中書門下) 準吏部南曹鎖宿内選人中,有契丹會同年号曆子解山考牒,未審合各令改就天福年号,為複别有指揮。
(《五代會要》十七) ◇ 仆仗奏(乾三年八月,殿中書) 當司儀仗,車駕都洛京時所差,至今管系,逐年分番隻候,執擎儀仗。
昨京兆府奏,依平戶例差使。
伏恐忽有大禮,無人供應。
(《五代會要》十六) ◇ 追谥四廟所議未同奏(廣順元年正月,中書門下) 太常禮院議曰:「合立太廟室數,若守文繼體,則魏、晉有七廟之文;若創業開基,則隋、唐有四廟之議。
」聖朝體通禮,追谥四廟,伏恐所議未同,請下百官集議。
(《五代會要》卷二) ◇ 南曹選人兵火散失公憑奏(廣順元年二月,吏部三铨) 去年冬,南曹判成選人三百八十一人,經十一月二十二日兵火,散失磨勘了曆任文字,或有送納文書未抄,及取到南曹失墜公憑,铨司若依格例磨勘,恐選人訴論。
今欲隻舉南曹給到失墜公憑,便與施行。
(《五代會要》二十一) ◇ 縣令兼諸陵令丞不便奏(廣順元年五月,宗正寺) 準諸陵故事,有令、丞各一員。
近令、丞不置,便委本縣令兼之。
今緣河南洛陽是京邑,恐兼令、丞不便,伏候敕旨。
(《五代會要》卷四) ◇ 左右屯衛請複舊名奏(廣順二年二月,禦史台) 唐景雲二年,改左右屯衛為威衛,又唐高宗名治,改治書侍禦史為禦史中丞,諸州治中改為司馬,荩臣子避君父名也。
請諸衛中書舊是屯衛者,複舊名。
(《五代會要》十一) ◇ 犯罪人依格令處分奏(廣順三年二月,中書門下) 今後應犯竊盜贓及和奸者,并依晉天福元年已前條制施行。
應諸處犯罪人等,除反逆外,其馀罪并不得籍沒家産及誅骨肉,一依格令處分。
請再下明敕,頒示天下。
(《五代會要》卷九) ◇ 制天子八寶奏(廣順三年二月,有司) 按《唐六典》,符寶郎掌天子八寶,其一曰神寶,其二曰受命寶。
其神寶方六寸,高四寸六分,厚一寸七分,蟠龍紐文,與傳國寶同。
傳國寶,秦始皇帝以藍田玉刻之,李斯篆文,方四寸,面文曰「受命于天,既壽永昌」,紐盤五龍。
二寶曆代相傳,以為神器。
又别有六寶:一曰皇帝行玺,二曰皇帝之玺,三曰皇帝信玺,四曰天子行玺,五曰天子之玺,六曰天子信玺。
此六寶因文為名,并白玉螭、虎紐。
曆代相傳,亡
況自前元無敕命指揮,又不曾具名奏聞。
其太常寺太祝、奉禮,逐季隻應祠祭行事,不可缺人。
其太常寺己差攝官滿五年者。
宜比三傳出身;其馀諸司寺監,今日已差攝官滿五年者,宜比明绌身。
今既稱己年滿者,各委本司一月内具所差年月鄉貫三代申奏,下中書追引本司差攝文牒,及親公事文書,點檢不虛,奏覆敕下後,方理選數,仍給與優牒,候合格日赴選。
如攝太常寺太祝、奉禮,有己滿三年己睦得,亦許一齊奏過。
候滿五周年,準前事例施行。
其馀諸司寺監攝,未滿五周年者,不在施行。
兼今後諸司寺監,不得更差攝官。
其太常寺如正官數少,宜各市地差前資判司主簿及黃衣選人充,仍先具姓名申奏取裁,不得充原額人數。
所攝一任,限三周年為滿,每年與減一選,候罷攝日,準前給與優牒。
候本選合格日,執優牒赴選。
(《五代會要》十七) ◇ 吏部郎中主判祠祭行事官奏(開運三年六月,西京留司監祭使) 以祠祭所定行事官,臨日或遇疾病,或奉诏赴阙,留司禀敕己遲。
乞以留司吏部郎中一人主判,有缺便依次第定名,庶無缺事。
(《五代會要》卷四) ◇ 朝拜義惠康昌四陵奏(開運三年七月八日,中書門下) 太常禮院狀,得宗正寺牒,今年八月,擇日朝拜諸陵。
今太眩署擇用八月十二日庚午,告北京義、惠、康、昌四陵。
準天福二年七月敕,宜就昌陵都朝拜,其朝拜官以本府上佐官充,行事禮料亦準上供備。
(同上) 父在母封加太字奏(乾元年七月,尚書省) 準赦書節文,在朝文武臣寮,父、母在者,并與追封,内有父在見任官,母合叙封否?中書帖吏部廢置司,令具新舊敕例。
父在見守官,得承子蔭加恩,及父在母叙封、追封,合加「太」字事例申上。
吏部廢置司以前後格敕内,祗言父、母許與加恩,即不說父在見守官,及前任得承子蔭加恩例。
司封以檢詳前後敕例,凡母皆加「太」字,存殁并同。
即不說父在不加「太」字。
近例有中書舍人艾穎,于天福五年十二月任殿中侍禦史,父在,繼母李封縣君,不加「太」字。
尚書司門郎中伊倔,天福八年三月任尚書倉部員外郎,父在,母宋封縣君,不加「太」字。
(《五代會要》十四) ◇ 審改考牒奏(乾二年四月中書門下) 準吏部南曹鎖宿内選人中,有契丹會同年号曆子解山考牒,未審合各令改就天福年号,為複别有指揮。
(《五代會要》十七) ◇ 仆仗奏(乾三年八月,殿中書) 當司儀仗,車駕都洛京時所差,至今管系,逐年分番隻候,執擎儀仗。
昨京兆府奏,依平戶例差使。
伏恐忽有大禮,無人供應。
(《五代會要》十六) ◇ 追谥四廟所議未同奏(廣順元年正月,中書門下) 太常禮院議曰:「合立太廟室數,若守文繼體,則魏、晉有七廟之文;若創業開基,則隋、唐有四廟之議。
」聖朝體通禮,追谥四廟,伏恐所議未同,請下百官集議。
(《五代會要》卷二) ◇ 南曹選人兵火散失公憑奏(廣順元年二月,吏部三铨) 去年冬,南曹判成選人三百八十一人,經十一月二十二日兵火,散失磨勘了曆任文字,或有送納文書未抄,及取到南曹失墜公憑,铨司若依格例磨勘,恐選人訴論。
今欲隻舉南曹給到失墜公憑,便與施行。
(《五代會要》二十一) ◇ 縣令兼諸陵令丞不便奏(廣順元年五月,宗正寺) 準諸陵故事,有令、丞各一員。
近令、丞不置,便委本縣令兼之。
今緣河南洛陽是京邑,恐兼令、丞不便,伏候敕旨。
(《五代會要》卷四) ◇ 左右屯衛請複舊名奏(廣順二年二月,禦史台) 唐景雲二年,改左右屯衛為威衛,又唐高宗名治,改治書侍禦史為禦史中丞,諸州治中改為司馬,荩臣子避君父名也。
請諸衛中書舊是屯衛者,複舊名。
(《五代會要》十一) ◇ 犯罪人依格令處分奏(廣順三年二月,中書門下) 今後應犯竊盜贓及和奸者,并依晉天福元年已前條制施行。
應諸處犯罪人等,除反逆外,其馀罪并不得籍沒家産及誅骨肉,一依格令處分。
請再下明敕,頒示天下。
(《五代會要》卷九) ◇ 制天子八寶奏(廣順三年二月,有司) 按《唐六典》,符寶郎掌天子八寶,其一曰神寶,其二曰受命寶。
其神寶方六寸,高四寸六分,厚一寸七分,蟠龍紐文,與傳國寶同。
傳國寶,秦始皇帝以藍田玉刻之,李斯篆文,方四寸,面文曰「受命于天,既壽永昌」,紐盤五龍。
二寶曆代相傳,以為神器。
又别有六寶:一曰皇帝行玺,二曰皇帝之玺,三曰皇帝信玺,四曰天子行玺,五曰天子之玺,六曰天子信玺。
此六寶因文為名,并白玉螭、虎紐。
曆代相傳,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