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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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差太常卿崔、禦史中丞窦貞固、刑部侍郎呂琦、禮部侍郎張允,與太常寺官一一詳定。

    」今檢讨典經,具述制度。

    

按《禮》雲:「天子以德為車,以樂為禦。

    」「大樂與天地同和,大樂與天地同節。

    」又曰:「安上治民,莫善于禮,移風易俗,莫善于樂。

    」書雲:「夫樂在耳曰聲,在目曰容,聲應乎耳,可以聽知,容藏于心,難以貌睹。

    」故聖人假于羽旄,以表其容,發揚蹈厲,以見其意,聲容和合,則大樂備矣。

    

又按《義鏡》,問:「鼓吹十二按,合于何所?」答曰:「《周禮》鼓人掌六鼓四金,漢朝乃有黃門鼓吹。

    」崔豹《古今注》雲:「因張骞使西域,得《摩诃兜勒》一曲,李延年增之,分為二十八曲。

    梁置鼓吹清商令二人,唐又有搖鼓、金钲、大鼓、長鳴、歌箫、笳笛,合為鼓吹十二按,大享會則設于懸外。

    此乃是設二舞及鼓吹十二按之由也。

    」

今議一從令式,排列教習。

    文舞郎六十四人,分為八佾,佾八人。

    左手妨簽,《禮》雲:「葦簽,伊耆氏之樂也。

    」又《周禮》有簽師,教國子。

    《爾雅》曰:「簽如笛,三孔而短,大者七孔,謂之産。

    」曆代以文舞所用,凡用簽六十有四。

    右手執翟,《周禮》所謂羽舞也。

    《書》曰:「舞千羽于兩階。

    」翟,山雉也,以雉羽分析連攢而為之。

    二人執纛前引,數于舞人之外。

    舞人冠進賢冠,服黃紗袍,白紗中單,皂領标,白練衤盍裆,白布大口,革帶,烏皮履,白布襪。

    武舞郎六十四人,分為八佾。

    左手執千。

    千,也,今之旁牌,所以翳身也。

    其色赤,中畫獸形,故謂之朱千,《周禮》所謂兵舞。

    取其武象,用六十有四。

    右手執戚。

    戚,斧也,上飾以玉,故謂之玉戚。

    二人執旌前别,旌似旗而小,绛色,畫升龍。

    二人執鼗鼓,二人執铎。

    《周禮》有四金之奏,其三曰金铎,以通鼓,形如大鈴,仰而振之。

    金钅享二,每钅享二人舉之,一人奏之。

    《周禮》四金之奏,其一曰金钅享,以和鼓,鑄銅為之,其色黑,其形圓若碓頭,上大下小,高三尺六寸有六分,圍二尺四寸,上有伏虎之形,旁有耳,獸形銜環。

    二人執铙以次之。

    《周禮》四金之奏,其二曰金铙以止鼓,如鈴無舌,搖柄以鳴之。

    二人執相在左,《禮》雲:「理亂以相。

    」狀如小鼓,用皮為表,實之以糠,拊這以節樂。

    二人執雅在右,《禮》雲:「訊疾以雅。

    」以木為之,狀如漆桶,掩口,大二圍,長五尺六寸,以羊皮鞔之,旁有二紐,髹畫,殿辭而出,以器築地,明行不失節。

    武舞人服錦,平巾帻,金支弼絲布大袖,弼絲衤兩裆甲,金飾白練衤盍裆,錦騰蛇起梁帶,豹文大口布,烏皮靴。

    工二十,數在舞人之外,武弁朱鞲,革帶,烏皮履,白練衤盍裆,白布襪。

    殿廷加鼓吹十二。

    案《義鏡》雲:「常設氈案,以氈為狀也。

    今請制大床十二,床容九人眠,作歌樂,其床為熊罴虎豹騰倚之狀以承之,象百獸率舞之意。

    分置于建鼓之外,各三案,每案羽葆鼓一,大鼓一,金钅享一,歌二人,箫二人,笳二人。

    十二案,樂工一百有八人,舞一百三十有二人,取年十五已上,弱冠已下,容止端正者充。

    其歌曲名号、樂章詞句,請中書條奏,差官修擇。

    (《五代會要》卷六)

◇ 大行升奏(天福七年七月,太常禮院)

國朝見享四廟:靖祖、肅祖、睿祖、憲祖。

    今大行皇帝将行升,按《會要》:唐武德元年立四廟于長安,至貞觀九年。

    高祖神堯皇帝崩,命有司祥議廟制,議者以高祖神主并舊四室廟。

    今先皇帝神主,請同唐高祖升。

    (《五代會要》卷二)

◇ 上高祖谥冊差官祭告奏(晉天福七年八月,中書門下)

山陵禮儀使狀:高祖尊号、谥及廟号,伏準故事,将啟殡宮前,擇日命太尉率百僚奉谥冊,告天于圜丘畢,奉谥冊跪讀于靈前,此累朝之制。

    蓋以天命尊極,不可稽留。

    今所上高祖聖文章武明德孝皇帝尊谥寶冊,伏緣去洛京地遠,寶冊難以往來,當司詳酌,伏請隻差官生洛京祭告南郊太廟,其日中書門下文武百官立班,中書令、侍中升靈坐前讀寶冊,行告谥之禮。

    今從敕牒所司擇日,申請官員行事,伏請奏聞宣下者。

    (《五代會要》卷一)

◇ 諸倉納耗本色折錢奏(天福八年五月十五日,三司)

天下今後諸倉,請據人戶元納耗二升,内一升依舊送納本色,充備鼠省耗折;一升即令衾送納價錢兩文足,與元納錢八文足,共一十文足,充備倉夫鬥袋人夫及諸色吃食、紙筆、鋪襯、盤纏支費。

    (《五代會要》二十七)

◇ 司封合行事作奏(天福十二年九月,尚書司封)

當司合行事件如後:皇太後三代祖母,并追封國太夫人。

    皇太子三代外祖母、宗室郡國王曾祖亡母,亦追封畎夫人。

    中書門下二品及平章事、在朝正一品官、使相曾祖母祖母亡,并追封國太夫人;如母在,叙母為國太夫人,妻為國夫人(己上并在中書施行)。

    東宮一品、尚書省二品、不帶平章事留守節度使祖母,并許追封郡太夫人止;如母在,叙封母為郡太夫人,妻為郡夫人止。

    如曾任皇朝将相,已經追封三代祖父母及已封國太夫人者,依舊施行。

    東宮二品、西班二品、尚書省三品、禦史大夫、中書門下侍郎、太常卿亡母,并追封郡太夫人止;如母在,叙封為郡太夫人,妻為夫人止。

    如曾任皇朝将相,已經追封三代、兩代祖父母及已封國太夫人者,依舊施行。

    應緻仕官如未緻仕日曾任五品已上正官封者,與據品秩施行,嫡母、正室即許封叙,如非嫡、繼及正室,不在論請封叙之限。

    應諸色官請與母、妻叙封,須候官階齊即得。

    如官及所封官高,并許施行。

    

臣等詳本司前後敕條,凡母皆加太字,存殁并同。

    此即是父殁,母存即叙封,進封内加太字,母殁追封,亦加太字,故雲存殁并同,若是父在,據敕格不載為母加太字之文。

    若以近敕,因子貴與父命官,父自有官,即妻從夫品,可以封妻。

    父在,不合以其子蔭加母太字。

    若雖有因子之官,其品尚卑,未得蔭妻,叙封亦不合用子蔭之限。

    (《五代會要》十四)

按:此首後五行,自「叙封進封内加太字」以下九十馀字,見《全文》九百七十五《封母加太字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