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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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章。
(《五代會要》卷四) ◇ 職事官觐省及給裝束假奏(天福二年十一月,中書門下) 按《六典》,尚書吏部,凡職事官,應觐省及稱病,不得過程,謂身有疾病滿百日,若所親疾病滿二百日,及當時解官,申省以聞。
其應待人材用灼然要藉驅使者,得帶官侍養。
及準雜令,諸外官援給裝束假,去所授官一千裡内者四十日,二千裡内者五十日,三千裡内者六十日,四千裡内七十日,過四千裡八十日,并除程。
其假内欲赴仕者聽之。
若有事須早還者,不用此令。
若京官身先在外者,裝束假減外官之半。
(《五代會要》二十) ◇ 改更漏刻錯誤奏(天福三年二月,司天台) 臣等準《漏刻經》雲:「漏刻之制,起自軒轅,所以上揆天時,下着人事。
是故日行有南北,晷漏有長短,以黃道去極之度,而求漏刻日移之變。
」夫中星晝夜一百刻,分為十二時,每時有八刻三分之一。
假令符天以六十分為一刻,一時有八刻二十分,四刻十分為正前,四刻十分為正後,二十分中必為時正。
上古以來,皆依此法。
自唐室将季,黃巢犯京,既失舊經,漏刻無準。
伏以見行漏刻,自午初四刻,元稱已時,已入未時,猶打午正。
若不改更,終成錯誤。
今欲每時初打一刻,至四刻後正時正牌,打八刻終一時,後一時卻從初起。
即上同往古,下驗将來。
奉敕:「宜依。
令本司集寮屬讨定奏聞者。
」 臣等據諸家曆數及《太霄論》《漏刻》等經,皆以晝夜百刻分為十二時,每時有八刻三分之一,凡一時宜打一刻起于時初,八刻終于時正。
近取到水秤較驗,方知見行漏刻差誤。
假令以午刻為例,從午時五刻上行,作午時一刻,侵至未時四刻,始滿八刻,方終午時。
此則午未兩時,中各取半,合為一時也。
自日出後,至日入以來,時刻皆如此例相侵,伏乞改正。
從時初打一刻,至四刻後進正牌,八刻終為一時。
後時卻從初起,時辰自正,晷漏無差。
(《五代會要》卷十) 按:《全文》所收中無奉敕雲雲十五字,故分而為二,《會要》合為一首。
◇ 日變依舊禮奏(天福四年七月庚子朔,中書門下) 謹案舊禮,日有變,天子素服避殿,太史以所司救日于社,陳五兵、五鼓、五麾,東戟南牙,西弩北,中央置鼓,服從其位。
百職廢務,素服守司,重列于廷,每等異位,向日而立,明複而止。
今所司法物,鹹不能具,去歲正旦日蝕,唯謹藏兵杖,皇帝避正殿素服,百官守司,今且欲依舊禮施行。
(《五代會要》卷十) ◇ 制皇帝受命寶奏(天福三年六月,中書門下) 準敕制皇帝受命寶。
今按唐貞觀十六年,太宗文皇帝刻之玄玺,白玉為螭首,其文曰:「皇帝景命,有德者昌。
」(《五代會要》十三) ◇ 韓延嗣合斬奏(大福三年八月,大理寺) 左街史韓延嗣為百姓李延晖衛者,本街使連喝不住,歐擊緻死。
準律,鬥歐者原無殺心,因相關歐而殺者,依故殺人者斬。
其韓延嗣準律合斬。
《刑法統類》節文:絞刑,決重杖一百處死。
(《五代會要》卷九) ◇ 旌表門闾令式奏(大福四年閏七月,尚書戶部) 李自倫義居六世,準敕旌表門闾,當司元無令式,隻先自登州義門王仲昭六代同居,其旌表有廳事步欄,前列屏樹、烏頭,正門閥閱一丈二尺,二柱相去一丈,柱端安氏桶漆黑,号烏頭,築雙阏一丈,柱烏頭之南三丈七尺,夾街十有五步槐柳成列。
今舉此為例,又不載令文。
敕:王仲昭正廳烏頭門等事,既非故實,恐紊彜章,宜從令式,隻表門闾。
于李自倫所居之前,量地之宜,高其外門,安綽楔。
門外左右各建一台,高一丈二尺,廣狹方正,稱台之形,虧以白泥,四隅染赤。
行列樹植,随其事力,同籍課役,一準令文。
(《五代會要》十五) 按:《全文》九百七十五所收《請定旌表門闾式議》,與此不同。
◇ 時政記付史館奏(天福四年十一月,史館) 按唐長壽二年右丞姚奏,帝王谟訓,不可阙文,其仗下所言軍國政事,令宰臣一人撰錄,号《時政記》。
至唐明宗朝,又委端明殿學士撰錄,逐季送付史館。
伏乞遵行者,宜令宰臣一員撰述。
(《五代會要》十八) ◇ 重定正冬朝會奏(天福四年十二月,太常禮院) 奉敕,約《開元禮》重定正冬朔會。
按《開元禮》,三品以上升殿,群臣在下。
請法近禮,依内歸列坐。
據《開元禮》,稱賀後,皇帝載通天冠,服绛紗袍;百官朝服侍坐,解劍履于樂府之西北。
今京邑新造,殿廷隘狹,請皇帝冠烏紗巾,服赭黃袍;百寮具公服。
俟朝堂宏敞,即舉舊儀。
二舞鼓吹《熊罴》之樂,工師樂器等事,因久廢不可卒備。
請且設九部樂,用教坊伶人。
(《五代會要》卷五) ◇ 公主出降廢書函禮奏(天福五年二月,太常禮院) 長安公主以三月出降。
按唐德宗朝禮儀使顔真卿議,婚用誕馬,在禮無文。
《周禮》:「諸侯以璋聘女。
」《禮》雲:「玉以比德。
」今請驸馬都尉加以璋,郡主之婿加元,以工用馬。
書函之禮,出自近代,事無正經,請廢之勿用。
(《五代會要》卷二) ◇ 縣令犯贓連坐府州奏(天福五年六月二十日,詳定院) 準《刑法統類》大中二年正月敕:「天下州府官吏犯贓,皆遞相蒙比,不肯發明,縱有申聞,百無一二。
自今後,管内縣令有犯贓事發,州府不舉者,連坐錄事參軍。
錄事參軍有贓犯事發,剌史不舉者,連坐剌史。
剌史有贓犯事發,觀察使不舉者;連坐廉使。
」又準大中二年二月十七日刑部起請:「今後縣令有犯贓,錄事參軍不舉;錄事參軍有贓犯,觀察使不舉;其所司奏聽敕旨。
」臣等參詳,設縣司本典知情,并同罪;告事人放三年租稅差徭,仍将放免數卻配蓋藏罪。
其錄事參軍不舉者,請減縣令所犯罪二等。
(《五代會要》二十) ◇ 正冬二節朝會舊儀制度奏(天福五年七月,詳定院) 先奉敕:「正冬二節朝會舊儀禮節、樂章、二舞、行列等事
(《五代會要》卷四) ◇ 職事官觐省及給裝束假奏(天福二年十一月,中書門下) 按《六典》,尚書吏部,凡職事官,應觐省及稱病,不得過程,謂身有疾病滿百日,若所親疾病滿二百日,及當時解官,申省以聞。
其應待人材用灼然要藉驅使者,得帶官侍養。
及準雜令,諸外官援給裝束假,去所授官一千裡内者四十日,二千裡内者五十日,三千裡内者六十日,四千裡内七十日,過四千裡八十日,并除程。
其假内欲赴仕者聽之。
若有事須早還者,不用此令。
若京官身先在外者,裝束假減外官之半。
(《五代會要》二十) ◇ 改更漏刻錯誤奏(天福三年二月,司天台) 臣等準《漏刻經》雲:「漏刻之制,起自軒轅,所以上揆天時,下着人事。
是故日行有南北,晷漏有長短,以黃道去極之度,而求漏刻日移之變。
」夫中星晝夜一百刻,分為十二時,每時有八刻三分之一。
假令符天以六十分為一刻,一時有八刻二十分,四刻十分為正前,四刻十分為正後,二十分中必為時正。
上古以來,皆依此法。
自唐室将季,黃巢犯京,既失舊經,漏刻無準。
伏以見行漏刻,自午初四刻,元稱已時,已入未時,猶打午正。
若不改更,終成錯誤。
今欲每時初打一刻,至四刻後正時正牌,打八刻終一時,後一時卻從初起。
即上同往古,下驗将來。
奉敕:「宜依。
令本司集寮屬讨定奏聞者。
」 臣等據諸家曆數及《太霄論》《漏刻》等經,皆以晝夜百刻分為十二時,每時有八刻三分之一,凡一時宜打一刻起于時初,八刻終于時正。
近取到水秤較驗,方知見行漏刻差誤。
假令以午刻為例,從午時五刻上行,作午時一刻,侵至未時四刻,始滿八刻,方終午時。
此則午未兩時,中各取半,合為一時也。
自日出後,至日入以來,時刻皆如此例相侵,伏乞改正。
從時初打一刻,至四刻後進正牌,八刻終為一時。
後時卻從初起,時辰自正,晷漏無差。
(《五代會要》卷十) 按:《全文》所收中無奉敕雲雲十五字,故分而為二,《會要》合為一首。
◇ 日變依舊禮奏(天福四年七月庚子朔,中書門下) 謹案舊禮,日有變,天子素服避殿,太史以所司救日于社,陳五兵、五鼓、五麾,東戟南牙,西弩北,中央置鼓,服從其位。
百職廢務,素服守司,重列于廷,每等異位,向日而立,明複而止。
今所司法物,鹹不能具,去歲正旦日蝕,唯謹藏兵杖,皇帝避正殿素服,百官守司,今且欲依舊禮施行。
(《五代會要》卷十) ◇ 制皇帝受命寶奏(天福三年六月,中書門下) 準敕制皇帝受命寶。
今按唐貞觀十六年,太宗文皇帝刻之玄玺,白玉為螭首,其文曰:「皇帝景命,有德者昌。
」(《五代會要》十三) ◇ 韓延嗣合斬奏(大福三年八月,大理寺) 左街史韓延嗣為百姓李延晖衛者,本街使連喝不住,歐擊緻死。
準律,鬥歐者原無殺心,因相關歐而殺者,依故殺人者斬。
其韓延嗣準律合斬。
《刑法統類》節文:絞刑,決重杖一百處死。
(《五代會要》卷九) ◇ 旌表門闾令式奏(大福四年閏七月,尚書戶部) 李自倫義居六世,準敕旌表門闾,當司元無令式,隻先自登州義門王仲昭六代同居,其旌表有廳事步欄,前列屏樹、烏頭,正門閥閱一丈二尺,二柱相去一丈,柱端安氏桶漆黑,号烏頭,築雙阏一丈,柱烏頭之南三丈七尺,夾街十有五步槐柳成列。
今舉此為例,又不載令文。
敕:王仲昭正廳烏頭門等事,既非故實,恐紊彜章,宜從令式,隻表門闾。
于李自倫所居之前,量地之宜,高其外門,安綽楔。
門外左右各建一台,高一丈二尺,廣狹方正,稱台之形,虧以白泥,四隅染赤。
行列樹植,随其事力,同籍課役,一準令文。
(《五代會要》十五) 按:《全文》九百七十五所收《請定旌表門闾式議》,與此不同。
◇ 時政記付史館奏(天福四年十一月,史館) 按唐長壽二年右丞姚奏,帝王谟訓,不可阙文,其仗下所言軍國政事,令宰臣一人撰錄,号《時政記》。
至唐明宗朝,又委端明殿學士撰錄,逐季送付史館。
伏乞遵行者,宜令宰臣一員撰述。
(《五代會要》十八) ◇ 重定正冬朝會奏(天福四年十二月,太常禮院) 奉敕,約《開元禮》重定正冬朔會。
按《開元禮》,三品以上升殿,群臣在下。
請法近禮,依内歸列坐。
據《開元禮》,稱賀後,皇帝載通天冠,服绛紗袍;百官朝服侍坐,解劍履于樂府之西北。
今京邑新造,殿廷隘狹,請皇帝冠烏紗巾,服赭黃袍;百寮具公服。
俟朝堂宏敞,即舉舊儀。
二舞鼓吹《熊罴》之樂,工師樂器等事,因久廢不可卒備。
請且設九部樂,用教坊伶人。
(《五代會要》卷五) ◇ 公主出降廢書函禮奏(天福五年二月,太常禮院) 長安公主以三月出降。
按唐德宗朝禮儀使顔真卿議,婚用誕馬,在禮無文。
《周禮》:「諸侯以璋聘女。
」《禮》雲:「玉以比德。
」今請驸馬都尉加以璋,郡主之婿加元,以工用馬。
書函之禮,出自近代,事無正經,請廢之勿用。
(《五代會要》卷二) ◇ 縣令犯贓連坐府州奏(天福五年六月二十日,詳定院) 準《刑法統類》大中二年正月敕:「天下州府官吏犯贓,皆遞相蒙比,不肯發明,縱有申聞,百無一二。
自今後,管内縣令有犯贓事發,州府不舉者,連坐錄事參軍。
錄事參軍有贓犯事發,剌史不舉者,連坐剌史。
剌史有贓犯事發,觀察使不舉者;連坐廉使。
」又準大中二年二月十七日刑部起請:「今後縣令有犯贓,錄事參軍不舉;錄事參軍有贓犯,觀察使不舉;其所司奏聽敕旨。
」臣等參詳,設縣司本典知情,并同罪;告事人放三年租稅差徭,仍将放免數卻配蓋藏罪。
其錄事參軍不舉者,請減縣令所犯罪二等。
(《五代會要》二十) ◇ 正冬二節朝會舊儀制度奏(天福五年七月,詳定院) 先奉敕:「正冬二節朝會舊儀禮節、樂章、二舞、行列等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