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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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章。

    (《五代會要》卷四)

◇ 職事官觐省及給裝束假奏(天福二年十一月,中書門下)

按《六典》,尚書吏部,凡職事官,應觐省及稱病,不得過程,謂身有疾病滿百日,若所親疾病滿二百日,及當時解官,申省以聞。

    其應待人材用灼然要藉驅使者,得帶官侍養。

    及準雜令,諸外官援給裝束假,去所授官一千裡内者四十日,二千裡内者五十日,三千裡内者六十日,四千裡内七十日,過四千裡八十日,并除程。

    其假内欲赴仕者聽之。

    若有事須早還者,不用此令。

    若京官身先在外者,裝束假減外官之半。

    (《五代會要》二十)

◇ 改更漏刻錯誤奏(天福三年二月,司天台)

臣等準《漏刻經》雲:「漏刻之制,起自軒轅,所以上揆天時,下着人事。

    是故日行有南北,晷漏有長短,以黃道去極之度,而求漏刻日移之變。

    」夫中星晝夜一百刻,分為十二時,每時有八刻三分之一。

    假令符天以六十分為一刻,一時有八刻二十分,四刻十分為正前,四刻十分為正後,二十分中必為時正。

    上古以來,皆依此法。

    自唐室将季,黃巢犯京,既失舊經,漏刻無準。

    伏以見行漏刻,自午初四刻,元稱已時,已入未時,猶打午正。

    若不改更,終成錯誤。

    今欲每時初打一刻,至四刻後正時正牌,打八刻終一時,後一時卻從初起。

    即上同往古,下驗将來。

    奉敕:「宜依。

    令本司集寮屬讨定奏聞者。

    」

臣等據諸家曆數及《太霄論》《漏刻》等經,皆以晝夜百刻分為十二時,每時有八刻三分之一,凡一時宜打一刻起于時初,八刻終于時正。

    近取到水秤較驗,方知見行漏刻差誤。

    假令以午刻為例,從午時五刻上行,作午時一刻,侵至未時四刻,始滿八刻,方終午時。

    此則午未兩時,中各取半,合為一時也。

    自日出後,至日入以來,時刻皆如此例相侵,伏乞改正。

    從時初打一刻,至四刻後進正牌,八刻終為一時。

    後時卻從初起,時辰自正,晷漏無差。

    (《五代會要》卷十)

按:《全文》所收中無奉敕雲雲十五字,故分而為二,《會要》合為一首。

    

◇ 日變依舊禮奏(天福四年七月庚子朔,中書門下)

謹案舊禮,日有變,天子素服避殿,太史以所司救日于社,陳五兵、五鼓、五麾,東戟南牙,西弩北,中央置鼓,服從其位。

    百職廢務,素服守司,重列于廷,每等異位,向日而立,明複而止。

    今所司法物,鹹不能具,去歲正旦日蝕,唯謹藏兵杖,皇帝避正殿素服,百官守司,今且欲依舊禮施行。

    (《五代會要》卷十)

◇ 制皇帝受命寶奏(天福三年六月,中書門下)

準敕制皇帝受命寶。

    今按唐貞觀十六年,太宗文皇帝刻之玄玺,白玉為螭首,其文曰:「皇帝景命,有德者昌。

    」(《五代會要》十三)

◇ 韓延嗣合斬奏(大福三年八月,大理寺)

左街史韓延嗣為百姓李延晖衛者,本街使連喝不住,歐擊緻死。

    準律,鬥歐者原無殺心,因相關歐而殺者,依故殺人者斬。

    其韓延嗣準律合斬。

    《刑法統類》節文:絞刑,決重杖一百處死。

    (《五代會要》卷九)

◇ 旌表門闾令式奏(大福四年閏七月,尚書戶部)

李自倫義居六世,準敕旌表門闾,當司元無令式,隻先自登州義門王仲昭六代同居,其旌表有廳事步欄,前列屏樹、烏頭,正門閥閱一丈二尺,二柱相去一丈,柱端安氏桶漆黑,号烏頭,築雙阏一丈,柱烏頭之南三丈七尺,夾街十有五步槐柳成列。

    今舉此為例,又不載令文。

    

敕:王仲昭正廳烏頭門等事,既非故實,恐紊彜章,宜從令式,隻表門闾。

    于李自倫所居之前,量地之宜,高其外門,安綽楔。

    門外左右各建一台,高一丈二尺,廣狹方正,稱台之形,虧以白泥,四隅染赤。

    行列樹植,随其事力,同籍課役,一準令文。

    (《五代會要》十五)

按:《全文》九百七十五所收《請定旌表門闾式議》,與此不同。

    

◇ 時政記付史館奏(天福四年十一月,史館)

按唐長壽二年右丞姚奏,帝王谟訓,不可阙文,其仗下所言軍國政事,令宰臣一人撰錄,号《時政記》。

    至唐明宗朝,又委端明殿學士撰錄,逐季送付史館。

    伏乞遵行者,宜令宰臣一員撰述。

    (《五代會要》十八)

◇ 重定正冬朝會奏(天福四年十二月,太常禮院)

奉敕,約《開元禮》重定正冬朔會。

    按《開元禮》,三品以上升殿,群臣在下。

    請法近禮,依内歸列坐。

    據《開元禮》,稱賀後,皇帝載通天冠,服绛紗袍;百官朝服侍坐,解劍履于樂府之西北。

    今京邑新造,殿廷隘狹,請皇帝冠烏紗巾,服赭黃袍;百寮具公服。

    俟朝堂宏敞,即舉舊儀。

    二舞鼓吹《熊罴》之樂,工師樂器等事,因久廢不可卒備。

    請且設九部樂,用教坊伶人。

    (《五代會要》卷五)

◇ 公主出降廢書函禮奏(天福五年二月,太常禮院)

長安公主以三月出降。

    按唐德宗朝禮儀使顔真卿議,婚用誕馬,在禮無文。

    《周禮》:「諸侯以璋聘女。

    」《禮》雲:「玉以比德。

    」今請驸馬都尉加以璋,郡主之婿加元,以工用馬。

    書函之禮,出自近代,事無正經,請廢之勿用。

    (《五代會要》卷二)

◇ 縣令犯贓連坐府州奏(天福五年六月二十日,詳定院)

準《刑法統類》大中二年正月敕:「天下州府官吏犯贓,皆遞相蒙比,不肯發明,縱有申聞,百無一二。

    自今後,管内縣令有犯贓事發,州府不舉者,連坐錄事參軍。

    錄事參軍有贓犯事發,剌史不舉者,連坐剌史。

    剌史有贓犯事發,觀察使不舉者;連坐廉使。

    」又準大中二年二月十七日刑部起請:「今後縣令有犯贓,錄事參軍不舉;錄事參軍有贓犯,觀察使不舉;其所司奏聽敕旨。

    」臣等參詳,設縣司本典知情,并同罪;告事人放三年租稅差徭,仍将放免數卻配蓋藏罪。

    其錄事參軍不舉者,請減縣令所犯罪二等。

    (《五代會要》二十)

◇ 正冬二節朝會舊儀制度奏(天福五年七月,詳定院)

先奉敕:「正冬二節朝會舊儀禮節、樂章、二舞、行列等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