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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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十七】
◎ 阙名(五)
◇ 上都兩街留寺改名奏(會昌六年正月,左右街功德使)
準今月五日赦書節文,上都雨街先各留寺兩所,依前委功德使收管,其所添寺,于廢寺中揀擇堪修建者。
臣今左街謹具揀擇置寺八所,及數内回改名額,分析如後。
兩所依前名額,興唐寺、保壽寺。
六所改名舊額,僧寺四所:寶應寺改為資聖寺,青龍寺改為護國寺,菩提寺改為保唐寺,清禅寺改為安國寺。
緣間架數少,取華陽寺連接充數。
尼寺二所,法雲寺改為唐安寺,崇敬寺改為唐昌寺。
右街置八所,二所先準敕留,西明寺請改為福壽寺,莊嚴寺改為聖壽寺。
八所添置二所,請依舊名額,僧寺一所,千福寺;尼寺一所,興元寺。
六所請改名,僧寺五所,化度寺改為崇福寺,永泰寺改為萬壽寺,溫國寺改為崇聖寺,經行寺改為龍興寺,奉恩寺改為興福寺;尼寺一所,萬善寺改為延唐寺。
謹定揀擇添置及改名額,分析如前。
(《唐會要》四十八) ◇ 請定憲宗廟配享功臣奏(會昌六年十月,太常禮院) 十月十三日太廟袷享,廟庭配享功臣,得修撰官朱俦狀,自高祖至德宗,每室并有功臣配飨。
伏以憲宗皇帝誅蕩淮蔡,削定河朔,武功英略,赫耀中興,啟沃谟猷,必資元輔,其配享功臣,伏請聞奏,定名降下。
(《唐會要》十八) ◇ 幕府遷授章服先綠後绯奏(大中元年,中書門下) 幕府遷授章服,貞元元年之間,使府奏職至侍禦史,然後許兼省官,至章服皆計考效。
近日奏行殿中及戎卒,便請朱紫,數事俱行,其中自綠腰金,皆非典故。
今請自侍禦史待年月足後,更奏始與省官。
至于朱紫,許于本使府有事績尤異者,然後各市地奏請。
惟副使行軍奏職特加,先着緣便許绯,馀不在此限。
(《唐會要》三十一) ◇ 及弟三年任奏試官奏(大中二年正月,中書門下) 從貞元元年、大和九年秋冬前,皆是及第便從諸侯府奏試官充從事,兼史館、集賢、宏文諸司諸使奏官充職。
以此取人,常多得士,由是長不乏材用。
大和、會昌末,中選後四選,諸道方得奏充州縣官職,如未合選,并不在申奏限。
臣等昨已奏論,面奉進止,自今已後,及第後第三年,即任奏請。
(《唐會要》七十六) ◇ 諸使奏官不得虛豎頭銜奏(大中二年十月,中書門下) 伏以銀青借兼檢校賓客官及朝散大夫,階并三品資曆,自身不合虛豎奏官。
近年諸司使多虛豎此色頭銜,奏請授官,求中上州長、馬及上州判司,逾濫僥幸,莫甚于此。
臣等商量,自今已後,諸司諸使應合奏授正官者,并不得虛銜前件官階奏請。
如是長不守章程,依前論請,奏聽進止。
其請道差知進奏官,亦望準此處分。
(《唐會要》七十九) ◇ 搜訪武德以來名臣子孫奏(大中三年四月,中書門下) 武德己來,宰輔名迹在上等者及配享功臣子孫,伏以勳德之後,慶賞所延,每有恩帛,多令訪錄,将以興廢繼絕,尊賢報功,事歸獎勸,義主沉翳。
近日諸家,目論頗衆,史官曹阙,合用者稀,縱欲比拟,亦未詳悉。
應前件網色子孫,準前後制敕。
令搜訪與官者,望許于吏部陳狀,便委磨勘。
如審是嫡嗣未有官名者,具狀聞奏,其時與一人解褐官。
如有出身,已曾任官,選日優與處分。
如自以才行,嘗登利第,及是諸房子孫,不承祭祀,并先因存獎以授正官者,并不在限。
即冀所加恩例,式協本條。
(《唐會要》十八) ◇ 剌史條流先申觀察奏(大中二年二月,中書門下) 諸州剌史到郡,有條流,須先申觀察使,與本判官商量利害,皎然分明,即許施行。
如本是前政利物徇公事,不得辄許移改。
不存勾當,踵前因循,判官重加殿責,觀察使聽進止。
仍委出使郎官、禦史,常切詢訪舉察。
(《唐會要》六十九) ◇ 方鎮子弟不得奏留奏(大中三年三月,中書門下) 伏準大和六年六月禦史台奏,本置官員,藉其任守,吏曹注拟,皆是職司。
況調選須有出身,合年十五以上,比及于選,入以十年,則二十五可以為成人矣。
今則皆稱年小,奏請勾當,所在相承,積習成例。
若實年小,即不合早補身名。
若補實當年,又何慮為官不了。
合請諸道方鎮子孫,應選授及奏授官,一切勒歸本任,不得辄
臣今左街謹具揀擇置寺八所,及數内回改名額,分析如後。
兩所依前名額,興唐寺、保壽寺。
六所改名舊額,僧寺四所:寶應寺改為資聖寺,青龍寺改為護國寺,菩提寺改為保唐寺,清禅寺改為安國寺。
緣間架數少,取華陽寺連接充數。
尼寺二所,法雲寺改為唐安寺,崇敬寺改為唐昌寺。
右街置八所,二所先準敕留,西明寺請改為福壽寺,莊嚴寺改為聖壽寺。
八所添置二所,請依舊名額,僧寺一所,千福寺;尼寺一所,興元寺。
六所請改名,僧寺五所,化度寺改為崇福寺,永泰寺改為萬壽寺,溫國寺改為崇聖寺,經行寺改為龍興寺,奉恩寺改為興福寺;尼寺一所,萬善寺改為延唐寺。
謹定揀擇添置及改名額,分析如前。
(《唐會要》四十八) ◇ 請定憲宗廟配享功臣奏(會昌六年十月,太常禮院) 十月十三日太廟袷享,廟庭配享功臣,得修撰官朱俦狀,自高祖至德宗,每室并有功臣配飨。
伏以憲宗皇帝誅蕩淮蔡,削定河朔,武功英略,赫耀中興,啟沃谟猷,必資元輔,其配享功臣,伏請聞奏,定名降下。
(《唐會要》十八) ◇ 幕府遷授章服先綠後绯奏(大中元年,中書門下) 幕府遷授章服,貞元元年之間,使府奏職至侍禦史,然後許兼省官,至章服皆計考效。
近日奏行殿中及戎卒,便請朱紫,數事俱行,其中自綠腰金,皆非典故。
今請自侍禦史待年月足後,更奏始與省官。
至于朱紫,許于本使府有事績尤異者,然後各市地奏請。
惟副使行軍奏職特加,先着緣便許绯,馀不在此限。
(《唐會要》三十一) ◇ 及弟三年任奏試官奏(大中二年正月,中書門下) 從貞元元年、大和九年秋冬前,皆是及第便從諸侯府奏試官充從事,兼史館、集賢、宏文諸司諸使奏官充職。
以此取人,常多得士,由是長不乏材用。
大和、會昌末,中選後四選,諸道方得奏充州縣官職,如未合選,并不在申奏限。
臣等昨已奏論,面奉進止,自今已後,及第後第三年,即任奏請。
(《唐會要》七十六) ◇ 諸使奏官不得虛豎頭銜奏(大中二年十月,中書門下) 伏以銀青借兼檢校賓客官及朝散大夫,階并三品資曆,自身不合虛豎奏官。
近年諸司使多虛豎此色頭銜,奏請授官,求中上州長、馬及上州判司,逾濫僥幸,莫甚于此。
臣等商量,自今已後,諸司諸使應合奏授正官者,并不得虛銜前件官階奏請。
如是長不守章程,依前論請,奏聽進止。
其請道差知進奏官,亦望準此處分。
(《唐會要》七十九) ◇ 搜訪武德以來名臣子孫奏(大中三年四月,中書門下) 武德己來,宰輔名迹在上等者及配享功臣子孫,伏以勳德之後,慶賞所延,每有恩帛,多令訪錄,将以興廢繼絕,尊賢報功,事歸獎勸,義主沉翳。
近日諸家,目論頗衆,史官曹阙,合用者稀,縱欲比拟,亦未詳悉。
應前件網色子孫,準前後制敕。
令搜訪與官者,望許于吏部陳狀,便委磨勘。
如審是嫡嗣未有官名者,具狀聞奏,其時與一人解褐官。
如有出身,已曾任官,選日優與處分。
如自以才行,嘗登利第,及是諸房子孫,不承祭祀,并先因存獎以授正官者,并不在限。
即冀所加恩例,式協本條。
(《唐會要》十八) ◇ 剌史條流先申觀察奏(大中二年二月,中書門下) 諸州剌史到郡,有條流,須先申觀察使,與本判官商量利害,皎然分明,即許施行。
如本是前政利物徇公事,不得辄許移改。
不存勾當,踵前因循,判官重加殿責,觀察使聽進止。
仍委出使郎官、禦史,常切詢訪舉察。
(《唐會要》六十九) ◇ 方鎮子弟不得奏留奏(大中三年三月,中書門下) 伏準大和六年六月禦史台奏,本置官員,藉其任守,吏曹注拟,皆是職司。
況調選須有出身,合年十五以上,比及于選,入以十年,則二十五可以為成人矣。
今則皆稱年小,奏請勾當,所在相承,積習成例。
若實年小,即不合早補身名。
若補實當年,又何慮為官不了。
合請諸道方鎮子孫,應選授及奏授官,一切勒歸本任,不得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