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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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奏留。
如或恩出殊常,賜及一子者,年十三以下,即任奏聽進止。
奉敕,宜依者。
臣等謹詳敕前約勤,非不丁甯。
近日不守敕文,例皆請奏。
臣等商量,自今己後,諸道節度、觀察、防禦、經略等使,如或特降恩制,賜及一子官,年十五以下者,即望許奏請勾當恩制,賜及一子官,年十五以下者,即望許奏請勾當留除外,其馀并望準前敕處分。
其見在千牛、進馬者,并準今年三月三日敕處分。
(《唐會要》七十九) ◇ 司直評事未出使不任分司奏(大中三年三月,大理寺) 當寺司直、評事,從前不循公理,到官便求分司,回避出使,緻令官職失守,勞逸不均。
伏請從今以後,待次充使後,即任分司,如未出使,不任分司限。
(《唐會要》六十六) ◇ 賜绯賜紫事例奏(大中三年五月,中書門下) 增秩賜金紫,雖有故事,如觀察使奏剌史善狀,并須指事而言,不得虛為文飾。
其諸道副使、判官,如事績尤異,然後許奏論。
惟副使、行軍,先者綠便許賜绯,其馀不在此限者。
諸使奏請,或資品尚淺,即請章服,或賜绯未幾,又請賜紫。
準令,入仕十六考職事官,散官皆至五品,始許着绯,三十考職事官四品,散官三品,然後許衣紫。
除台省清要,牧守常典,自今己後,請約官品為例。
判官上檢校五品者,雖欠階考,量許奏绯。
副使、行軍俱官至侍禦史已上者,縱階考未至,亦許奏弼。
如已檢校四品官兼中丞,先賜绯,經三周年已上者,兼許奏紫。
其有職事尤異,關錢谷者,須指事上言,監察已下,量與減年限,進改殿中以上,然後可許賜章服。
公事尋常者,不在奏限。
(《唐會要》三十一) ◇ 效韋讓侵街造舍奏(大中三年六月,右巡使) 義成軍節度使韋讓,前任宮苑使日,故違敕文,于懷真坊西南角亭子西侵街造舍九間。
(《唐會要》八十六) ◇ 久任令尉奏(大中三年九月,中書門下) 兩府畿令及次赤令,伏以古者為吏長子孫,蓋言其在官之久也,然後備谙風俗,政術可施。
近日入仕門多,交替稍速。
近以續降手敕,又面奉德音,應選擇者,不得其人,欲使撫字者久安其任。
臣等商量,自今已後,其雨府判司及縣丞、尉,不帶敕額事,及不知捕賊,不得非時奏請。
如或政績尤異,朝廷别有獎拔,及職事不修,須議替者,不在此限内。
(《唐會要》六十九) ◇ 諸司職掌不得一人判數曹奏(大中三年九月,中書門下) 伏以列官分職,各有司顧,苟或侵逾,則乖彜憲。
近日判府司及兩縣簿、尉,多系諸司職掌,遂使額外假稱,一人兼判數曹,易為因循,難以責辦。
臣等商量,自今己後,諸司職掌改集賢館、宏文館,并不得帶府判司及兩縣簿、尉。
集賢館、宏文館,仍每司不得過一員。
見在諸司充職者,請勒歸本司。
(《唐會要》六十七) ◇ 史館典書五考參選奏(大中四年四月,史館) 當館寫國史楷書、典書等,與集賢院寫書人等,承前一例并校成五考,便勒赴選。
自大和八年已後,被吏部條流奏,五考滿後,待受散三年。
今集賢院以其勞役年深,補人不得,去年三月十三日具事山申奏。
已蒙敕下,并免三年受散訖。
今當館未蒙處分,伏請依例并勒校成五考,便許參選。
(《唐會要》六十四) ◇ 修斜谷及館驿舊路奏(大中四年六月,中書門下) 山南西道新開路,訪聞頗不便人,近有山水摧損橋閣,使命停擁,館驿蕭條,縱遣重修,必倍費力。
臣等今日延英面奏,宣旨卻令修斜谷舊路及館驿者。
臣等商量,望诏封敖及鳳翔節度使、觀察使,令速點檢,計料修置,或緣館驿未畢,使命未可經通。
其商旅及私行者,在取穩便往來,不得更有勒約。
(《唐會要》八十六) ◇ 宏文館典書準例處分奏(大中四年七月,宏文館) 當館偕書、典書等,與集賢、史館楷書等,承流前例,并勒校成五考赴選。
自太和八年以後,被吏部條流,并加授散三年。
今集賢、史館奏,勞役年深,補召不得,已蒙敕下,免三年授散訖。
今當館請準例處分。
(《唐會要》六十四) 按:此首與前四月史館所奏略同,然宏文與史館各别,當另為一首。
◇ 村邑佛堂待兵罷建置奏(大中五年七月,宰臣)
如或恩出殊常,賜及一子者,年十三以下,即任奏聽進止。
奉敕,宜依者。
臣等謹詳敕前約勤,非不丁甯。
近日不守敕文,例皆請奏。
臣等商量,自今己後,諸道節度、觀察、防禦、經略等使,如或特降恩制,賜及一子官,年十五以下者,即望許奏請勾當恩制,賜及一子官,年十五以下者,即望許奏請勾當留除外,其馀并望準前敕處分。
其見在千牛、進馬者,并準今年三月三日敕處分。
(《唐會要》七十九) ◇ 司直評事未出使不任分司奏(大中三年三月,大理寺) 當寺司直、評事,從前不循公理,到官便求分司,回避出使,緻令官職失守,勞逸不均。
伏請從今以後,待次充使後,即任分司,如未出使,不任分司限。
(《唐會要》六十六) ◇ 賜绯賜紫事例奏(大中三年五月,中書門下) 增秩賜金紫,雖有故事,如觀察使奏剌史善狀,并須指事而言,不得虛為文飾。
其諸道副使、判官,如事績尤異,然後許奏論。
惟副使、行軍,先者綠便許賜绯,其馀不在此限者。
諸使奏請,或資品尚淺,即請章服,或賜绯未幾,又請賜紫。
準令,入仕十六考職事官,散官皆至五品,始許着绯,三十考職事官四品,散官三品,然後許衣紫。
除台省清要,牧守常典,自今己後,請約官品為例。
判官上檢校五品者,雖欠階考,量許奏绯。
副使、行軍俱官至侍禦史已上者,縱階考未至,亦許奏弼。
如已檢校四品官兼中丞,先賜绯,經三周年已上者,兼許奏紫。
其有職事尤異,關錢谷者,須指事上言,監察已下,量與減年限,進改殿中以上,然後可許賜章服。
公事尋常者,不在奏限。
(《唐會要》三十一) ◇ 效韋讓侵街造舍奏(大中三年六月,右巡使) 義成軍節度使韋讓,前任宮苑使日,故違敕文,于懷真坊西南角亭子西侵街造舍九間。
(《唐會要》八十六) ◇ 久任令尉奏(大中三年九月,中書門下) 兩府畿令及次赤令,伏以古者為吏長子孫,蓋言其在官之久也,然後備谙風俗,政術可施。
近日入仕門多,交替稍速。
近以續降手敕,又面奉德音,應選擇者,不得其人,欲使撫字者久安其任。
臣等商量,自今已後,其雨府判司及縣丞、尉,不帶敕額事,及不知捕賊,不得非時奏請。
如或政績尤異,朝廷别有獎拔,及職事不修,須議替者,不在此限内。
(《唐會要》六十九) ◇ 諸司職掌不得一人判數曹奏(大中三年九月,中書門下) 伏以列官分職,各有司顧,苟或侵逾,則乖彜憲。
近日判府司及兩縣簿、尉,多系諸司職掌,遂使額外假稱,一人兼判數曹,易為因循,難以責辦。
臣等商量,自今己後,諸司職掌改集賢館、宏文館,并不得帶府判司及兩縣簿、尉。
集賢館、宏文館,仍每司不得過一員。
見在諸司充職者,請勒歸本司。
(《唐會要》六十七) ◇ 史館典書五考參選奏(大中四年四月,史館) 當館寫國史楷書、典書等,與集賢院寫書人等,承前一例并校成五考,便勒赴選。
自大和八年已後,被吏部條流奏,五考滿後,待受散三年。
今集賢院以其勞役年深,補人不得,去年三月十三日具事山申奏。
已蒙敕下,并免三年受散訖。
今當館未蒙處分,伏請依例并勒校成五考,便許參選。
(《唐會要》六十四) ◇ 修斜谷及館驿舊路奏(大中四年六月,中書門下) 山南西道新開路,訪聞頗不便人,近有山水摧損橋閣,使命停擁,館驿蕭條,縱遣重修,必倍費力。
臣等今日延英面奏,宣旨卻令修斜谷舊路及館驿者。
臣等商量,望诏封敖及鳳翔節度使、觀察使,令速點檢,計料修置,或緣館驿未畢,使命未可經通。
其商旅及私行者,在取穩便往來,不得更有勒約。
(《唐會要》八十六) ◇ 宏文館典書準例處分奏(大中四年七月,宏文館) 當館偕書、典書等,與集賢、史館楷書等,承流前例,并勒校成五考赴選。
自太和八年以後,被吏部條流,并加授散三年。
今集賢、史館奏,勞役年深,補召不得,已蒙敕下,免三年授散訖。
今當館請準例處分。
(《唐會要》六十四) 按:此首與前四月史館所奏略同,然宏文與史館各别,當另為一首。
◇ 村邑佛堂待兵罷建置奏(大中五年七月,宰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