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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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十六】

◎ 阙名(四)

◇ 諸道節度許奏副使奏(開成二年二月,中書門下)

諸道節度使、觀察、都團練使,請朝官任使。

    準貞元年敕,中書門下有供奉官,及尚書省、禦史台見任郎官、禦史、諸司諸使并不得奏請任使。

    伏以周之列國,鹹有命卿,漢代諸侯,皆建傅相。

    荩以崇重五爵,施之寵榮。

    賈生龍活為傅于長沙,管仲讓王之上禮,出其廷彥,日命為卿。

    經史垂文,古制斯在。

    況貞元之初,戎鎮之事,比于今日,頗謂不同。

    聖朝授任推公,惟才是急,辍諸上選,分佐戎行,職則稍尊,命則稍重。

    而又才人涉曆,練遠武經,出入往來,便堪獎用。

    是朝廷之所利,誠方鎮之得人,希古濟今,匪宜專吝,酌于臨事,可否在茲。

    

臣等商量,諸節度、觀察、都團練使,朝中素有相知者,許奏一人充副使,章服準大和三年五月八日敕。

    如素無相知,不奏亦聽。

    其方鎮帶相,及自廟堂平章事出鎮者,任約舊例奏署。

    庶使藩方益重,試任程才,其今日以前,應奏署敕巳行者,雖關前敕,人數至少,式遵成命,又難追移。

    伏請自此已後,不得違越。

    (《唐會要》七十九)

◇ 駁張克勤回授外甥官奏(開成二年二月,吏部)

準制請叙一子官。

    張茂昭男左武衛大将軍克勤進狀,稱男小未堪授任,請回與外甥。

    準起節文,隻許回與周親。

    克勤又奏:承前諸家請回授外甥,并蒙允許。

    中書省牒吏部詳斷。

    左司員外郎權判吏部廢置裴夷直斷:一子官,恩在報功,貴延賞典,若無已子,許及周親。

    今張克勤知有息男,妄以外甥奏請,移于他簇,知是何人。

    傥涉賣官,實為亂法。

    雖援近日敕例,難破着定節文,國章既在必行,宅相恐難虛授。

    具狀上中書門下,并牒中書省,克勤所請不允。

    (《冊府》六百三十一)

◇ 中謝官不必侯延英開日奏(開成三年二月,禦史台)

宜自今以後,遇延英開,拟中謝官委司台立一日,依官班具名列奏。

    如先奏,即不在中謝限。

    (《唐會要》二十五)

◇ 停罷退朝隻候奏(開成三年二月,中書門下)

仆射、尚書、侍郎、左右丞、五監、九寺大卿監,準開成元年三月敕,每遇延英開,并令候對。

    如入閣日班過後,各于紫宸殿前東西松樹下,依位立,本司有公事,即聞奏者。

    伏以兩衙坐日,宰臣及次對官奏事,比及退朝,已是辰已之間,若更隻候,即廢阙公務。

    今日延英面論,并請停罷。

    如須顧問,隔宿及臨時宣召,不必稽遲。

    (《唐會要》二十五)

◇ 宰相出鎮奏請朝官五人奏(開成三年四月,中書門下)

宰相帶平章事出鎮,應朝官充使府職事,任約舊例奏署,使藩方益事,委任程才。

    謹詳敕文,意在明許,亦不定言人數,及所請職名。

    臣等商量,起今以後,宰相自朝廷出鎮,奏請朝官及剌史佐幕,前後更五人,數内有遷轉停罷者。

    或須填替,任更奏來,如或辟用他官,不奏亦得。

    官至侍禦史以上者,即許奏章服。

    便為常例,庶可通行。

    (《唐會要》七十九)

◇ 剌史替人未到雜給俸料奏(開成三年五月,中書門下)

舊制,剌史已除,替人未到,依前管一應務,并給俸料。

    待替到交割,便聽東西。

    據山南道所奏,剌史得便令牒停務,别差官知州事,待到交割,方可東西。

    臣以為剌史祿俸固薄,留滞可矜。

    又嶺南諸管及福建、黔府,皆是遠僻,須有商量。

    并請除到後未交割以前,據俸料雜給之中,三分支一,以資其停費。

    惟戒所由,不可比例。

    (《唐會要》六十八)

◇ 官典犯贓分别公私奏(開成三年五月,刑部)

準今年二月八日赦書,官典犯罪,不在此限者。

    伏以律載贓名,其數有六,官典有犯,并列科則。

    其間有入已者,罪即懸别。

    今請監臨、主守将官物私自貸用,并借貸人及百端欺詐等,不在赦限。

    如将官物還充公用,文記分明者,并請原免。

    (《唐會要》三十九)

◇ 舉人納狀五人相保奏(開成三年十月,中書門下)

朝廷設文學之科,以求髦俊,台閣清選,莫不由茲。

    近緣核實不在于鄉闾,名頗雜于非類,緻有跋扈之地,情計交通。

    将澄化源,在舉明憲。

    臣等商量,今日以後,舉人于禮部納家狀後,望依前五人自相保。

    其衣冠則以親姻故舊,久同遊處者;其江湖之士,則以封壤接近,素所谙知者為保。

    如有缺孝弟之行,資朋黨之勢,迹由邪徑,言涉多端者,并不在就試之限。

    如容情故,自相隐蔽,有人糾舉,其同舉人并三年不得赴舉。

    仍委禮部明為戒勵,編入舉格。

    (《唐會要》七十六)

◇ 皇太子喪公除奏(開成三年十月,中書門下)

皇太子今月十六薨,自十六日舉哀,二十八日公除。

    臣等參詳惠昭太子例,蓋緣在公除内。

    今從舉哀日數至二十八日,十三日滿,合公除,不合更待辍朝日滿。

    臣等商量,望令百寮二十九日概行參假,便赴延英奉慰。

    (《唐會要》三十八)

◇ 皇太子喪停諸祠祭奏(開成三年十月,太常禮院)

皇太子薨,禮儀至重。

    諸祠祭除天地、社稷之外,并合權停。

    其天地、社稷祭日,懸而不樂,虞祭已後,卻依常式。

    (《唐會要》卷四)

◇ 請廢讓皇帝廟奏(開成四年,中書門下)

伏以讓皇帝睿宗之子,元宗之兄,位止列藩,功非及物。

    元宗情深同氣,恩起權宜,贈王者之尊名,中友于之私分,别構廟宇,以時嘗。

    求之古先,則匪經制。

    比及肅宗之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