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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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月未深,禮儀使杜鴻漸言其不可,四時享獻,從此并停,每至之年,猶令一祭。

    伏以給之禮,義理甚明,謂合祭祖宗,謂寂谛昭穆。

    讓帝親非正統,名是贈加,久從,頗為乖爽。

    臣等又以睿宗之尊崇,元宗之功德,皆以親盡祧去,藏主于夾室之中。

    而讓帝宗祀依然,廟宇仍舊,曾無昭穆之序,而有之儀,惟情與理,俱所未可。

    況自建立,于今九廟,比章懷、孝敬,名位猶輕,與德明、興聖,尊卑頓異,豈可因循不毀,享獻無窮者也?伏以今年夏祭俯臨,辄敢舉明,特希廢革。

    如或以臣等所見,不至乖殊,望下禮官,詳議聞奏。

    (《唐會要》十九)

◇ 準廢毀讓皇帝廟奏(開成四年,太常寺)

臣等伏以讓皇帝追尊位号,恩出一時,别立廟祠,不涉正統。

    既非昭穆所及,又無子孫享獻之儀,親盡則疏,歲久當革。

    杜鴻漸所議之月時一祭者,蓋以時近恩深,未可頓忘故也。

    今睿宗、元宗既己祧去,又文敬等七太子,其中亦有追贈奉天、承天皇帝之号,皆已停廢,則讓皇帝之廟,不且獨存。

    臣等參詳,伏請準中書門下狀,便從廢毀,沿情定禮,實謂協宜。

    (《唐會要》十九)

◇ 交割廊下食料錢奏(開成四年五月,光祿寺)

當司伏準大曆八年四月十八日敕,令主辦百寮廊下賜食,仍委禦史台勾當。

    至于補置所由,計料費用,即是當司本事。

    自從台司自置,都一人管計,今造膳支辦,盡非有司阙敗,罪歸當寺。

    比于台司論請,因循竟未卻還。

    今禦史中丞丁居晦深知前弊,悉還所職,其廊下食料錢,敕令見于台司交割。

    (《唐會要》六十五)

◇ 牒光祿寺部置人吏奏(開成四年,禦史台)

伏準大曆八年元敕,任委禦史台勾當。

    本慮事有阙違,自後因循,遂成侵占。

    人吏雖隸光祿寺,補署多出台司。

    謹詳敕旨根尋,應申歸有司,方可求理。

    已牒光祿寺自部置,若有阙失,責在本司。

    仍依前差禦史一人充使勾當。

    (《唐會要》六十五)

◇ 五經博士定為五品奏(開成四年二月,中書門下)

伏以朝廷興複古制,置五經博士,以獎颛門之學,為訓胄之資。

    必在得人,不限官次。

    今定為五品俸入,四方有經術相當,而秩卑身賤者,不可以超授。

    有官重而通《詩》達《禮》者,不可以退資。

    從今已後,并請敕本色人中選擇,據資除授,令兼博士。

    其見任博士,且仍舊。

    (《唐會要》六十六)

◇ 上佐權充知州奏(開成四年三月,中書門下)

嶺南小州,多是本道奏散試官及州縣官充司馬知州事。

    不三兩考,便請正除,僥幸之門,莫甚于此。

    須作定制,令其得中。

    應奏授上佐知州事,起今已後,一周年在本任無破缺,即任奏請充權知剌史。

    宦途之内,猶甚徑捷,仍須俟一周年考,不得将兩處相續。

    (《唐會要》六十八)

◇ 勒停諸道行軍司馬參謀奏(開在四年六月,中書門下)

諸道節度使參佐,自副使至巡官,共七員,觀察使從事又在數内。

    雖大藩雄鎮,有藉才能,而邊鄙遐方,豈易供給?況行軍之号,本系出師,參謀之職,尤是冗長。

    其行這司馬及參謀,望勒停省見。

    任人如本道有相當職員,任奏請改轉。

    其馀官序稍高者,許随表赴京,到日,量才獎授。

    郎、禦史以下,各令冬薦。

    節度判官舊額,雖本兩員,近日諸道亦不盡置。

    起今已後,望以一員為定。

    其課料等,本是供軍數内,戶部不可更收。

    (《唐會要》七十九)

◇ 勒停長定綱奏(開嘏四年十月,中書六下)

準開成元年三月十日敕,宜令兩稅州府,各于見任官中揀擇清強,長定綱;往來送五萬至十萬為一綱;綱官考滿,本州便與依資奏改,通計十年往來優成,與依資選,遷當處令、錄、長、馬;如本州官資望無相當者,許優成奏他處官者。

    伏以諸道有上供兩稅錢物者,大小計百馀處。

    舊例,差州縣官充綱,亦不聞過有敗阙。

    若依敕以長定綱為名,則命官不以才能,賦祿難憑僦運。

    況江淮賦大州,每年差綱十馀輩,若令長定,則官員長占于此流,若氐取數人,綱運當虧其大半。

    

臣等商量,長定綱起來年已後勒停。

    臣又準開成元年已後旨條,州縣官充綱送輕貨四萬已上,無欠少,不逾程限者,書上考,十萬減一選;其馀優獎,猶以稍輕。

    送二萬至五萬,依舊書上考;五萬至七萬,與減一選;七萬至十萬,減兩選;十萬至十五萬,減三選。

    如一度充綱,優勞未足,考秩之内,情願再差者,旨條先有約絕,此後望令開許。

    如年少及材質不當,但令準舊例以課料資陪,不必一例依次差遣。

    其馀并望準前旨條處分。

    (《唐會要》八十四)

◇ 請申明國忌日徹樂廢公奏(開成四年十月,禦史台)

請國忌日,天下依舊不舉樂,不視事,不鞭笞。

    伏以道、釋二教,澶漫虛無,陛下靡所歸依,誠契至理。

    但以列聖忌日行香,及茲修崇,示人廣孝,兼以天下州縣,不舉樂,不視事,不鞭笞,以此海内蒼生,常知列聖廟号。

    今既停罷行香之後,敕内又無其日徹樂廢公止行如舊之文,伏恐遐遠之地,迷其所向,便與居常之日,率皆無殊。

    臣思此事,終阙聖慮。

    《禮》曰:「君子有終身之憂,而無一朝之患。

    」故忌日不樂,謂不舉吉事也。

    伏願陛下聖睿留想,若以設齋資福,事損不經,起今罷之,已有诏旨,其日天下州縣不舉音樂,不視公事,不行鞭笞。

    伏請重下明制,依前遵守,則凡在遐陬,逮于蠻貊,不忘廟号,有裨孝禮之源。

    (《唐會要》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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