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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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十五】

◎ 阙名(三)

◇ 覆定辍朝例奏(太和元年,中書門下)

古有當祭告喪,義在申情同體,過時而哭,于理為乖。

    禮院所請合辍朝者,各以聞喪之時明日,請依。

    馀約太常寺所奏,别具品若懸河列輕重進定。

    謹按《儀制令》,百官正一品喪,皇帝不視事一日。

    又準《官品令》,太師、太傅、太保、太尉、司徒、司空以上正一品,太子太師、太子太傅、太子太保以上從一品,侍中、中書令以上正二品,左右仆射、太子少師、太子少傅、太子少保、三京牧、大都護、上将軍、統将以上從二品,門下、中書侍郎、六尚書、左右散騎常侍、太常、宗正卿、左右衛及金吾大将軍、左右神策、神武、龍武、羽林大将軍、内侍監以上正三品,禦史大夫、殿中、秘書監、七寺卿、國子祭酒、少府監、将作監、京兆、河南尹以上從三品,緣令式舊文,三品以上薨殁,通有辍朝之制。

    伏以君臣之間,祀情所及,事必繁于委遇,官則以時重輕,一,一用舊儀,或乖中道。

    臣等參配色目如前,其留守、節度、觀察、都護、防禦、經略等使,并請各據所兼官為例。

    (《唐會要》二十五)

按:《全文》九百六十五所收《覆辍朝例奏》與此不同,疑别為一首。

    

◇ 條陳台參并科決令史奏(大和元年九月,禦史台)

京兆尹及少尹、兩縣令,合台參官等,舊例,新除大夫、中丞,府縣官自京兆尹以下,并就台參見。

    其新除三院禦史,并不到台參,亦不于廊下參見。

    此為阙禮尤甚。

    伏請自今以後,應三院有新禦史等,并請敕京兆尹及少尹、兩縣令就廊下參見,冀使禀奉之禮不虧,臨制之義可守。

    台司令史及驅使官并諸色所由,有罪犯須科決等,或有罪犯稍重者,皆是愚人常态,不可一一奏聞,便欲随事科舉。

    

又緣台杖稍細,以細杖而正大罪,必恐兇狡不懲。

    自今以後,如有情故難容,不足上陳聖聽者,許臣等據所犯判決杖下數,勒送京兆府,用常行杖科決訖報,冀得戒懼之意稍嚴,奸欺之心可革。

    (《唐會要》六十)

◇ 囚徒稱冤便配四推奏(大和元年,禦史台)

伏以京城四徒準敕科決者,臣當司準舊例,差禦史一人監決。

    如囚稱冤,即收禁聞奏,便令監決禦史覆勘者。

    伏慮監決之時,各懷疑憚,務求省便,難究冤辭,恐至無告屈之人,失陛下好生之治。

    且台司本定四推,以谳疑獄,六察職事已重,不合分外領推。

    伏請自今以後,有囚稱冤者,監察禦史聞奏,敕下後便配四推,所冀獄無冤滞,事得倫理。

    (同上)

◇ 三品以上官薨卒非任将相不辍朝奏(大和元年七月,太常寺)

伏以近日文武三品以上官薨卒,皆為辍朝,其間有未經親重之官,今任是列散者,為之變禮,誠恐非宜。

    自今以後,文武三品以上,非曾任将相及曾在密近宜加思禮者,馀請不在辍朝例。

    其馀并請依允。

    (《唐會要》二十五)

◇ 圖進白虎奏(大和元年十一月,河中儲)

當管虞鄉縣有白虎入靈峰觀。

    《瑞應圖》雲:白虎,義獸也,一名驺虞,王者德至鳥獸,澤洞幽冥則見。

    今并圖奏進。

    (《唐會要》二十九)

◇ 官吏出入人罪不得原免奏(大和二年二月,刑部)

伏準今年正月三日制,刑獄之内,官吏用情,推斷不平,因成冤濫者,無問有贓,并不在原免之限。

    又準律文,出入人罪,合當坐者,不言有贓無贓,今請準律科本罪,不得原免。

    (《唐會要》四十)

◇ 處分諸道幕府奏(大和二年六月,中書門下)

諸道觀察等使奏請供奉官,及見任郎官、禦史充幕府,貞元、長慶已有敕文,近見因循,多不遵守。

    然酌時議制,事在變通,如或統帥專征,特恩開幕,戎府初建,軍幄籍才,事關殊私,别蝗進止。

    此外一切,請準前後敕文處分。

    (《唐會要》七十九)

◇ 推勘僞出告身奏(大和二年十二月,禦史台)

準敕推勘逾濫官,都六十五人,應取受錢物僞出告身簽符賣鑿空僞官令赴任南曹令史李ク等六人及賣鑿空僞官人許棱等,共取受錢都一萬六千七百四十貫文。

    又據李ク等款稱,去年三月已後,商量斂錢二千貫文,與吏部員外郎楊虞卿廳典溫亮,囑求楊虞卿不舉勘濫官事。

    得楊虞卿狀:虞卿忝迹郎署,為明天子舉僞捕奸,幸無差謬。

    今李ク之輩結黨構虛,而雲商量斂率甚明,用此緻尤,誰則無罪?據李ク款,本與溫亮錢物,囑求虞卿不舉逾濫官者。

    若虞卿遂不舉勘,則小吏蔔射計行。

    今虞卿檢舉僞官,牒台司推勘,于公事足以自明。

    緣溫亮在宅居住,其于李ク處取受,虞卿無由得知,檢下不明,伏候嚴責。

    (《冊府》六百三十八)

◇ 實陳剌史善狀奏(大和三年五月,中書讓下)

增秩賜金,代有故事,前史所載,得者甚希。

    近日方鎮所奏,人數漸多,自今已後,剌史在任政績尤異,檢勘不虛者,觀察使具事狀,及所差檢勘判官名銜同奏。

    若他時察勘不實,本判官量加削奪,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