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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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奏聽進止。

    所陳善狀,并須指實而言。

    如增加戶口,須雲本若千戶,在任增加若千戶。

    如稱墾辟田疇,則雲本墾田若千頃,在任己來加若千頃。

    并須申所司,附入簿籍。

    如荒地及複業戶,自有年限,未合科配者,亦聽申奏,言合至某年,并收租賦。

    如稱營田課,則所陳須雲本合得若千萬石,在任己來加若千萬石。

    春所加配斛鬥,便請準數落下,支所供本道本軍斛鬥數。

    如不是供本軍本道斛鬥,則申所司收管支遣,以憑考覆,不得虛為文飾,謬有薦論。

    (《唐會要》六十八)

◇ 内外官不論考年奏(大和三年五月,中書門下)

伏以建官莅事,曰賢與能,古之王者,用此緻治,不聞其積日以取貴,踐年而遷秩者也。

    況常人自有常選,停年限考,式是舊規。

    然猶慮拘條格,或失茂異,遂于其中設博學宏詞、書判拔萃、三禮、三傳、三史等科目以待之。

    今不限選數聽集,是不拘年數考數,非擇賢能之術也。

    故經國治民,惟系人才,黜幽陟明,在課職業。

    據元和二年五月十八日具敕,敕内常參官并限年考,各與遷轉,則官修者屈滞,職曠者僥幸,恐非朝廷循名責實之意,積課語勞之道。

    頻奉進止,數遣商量,須令百吏勤官,衆官得人,舉直措枉,行于授受之際。

    伏望從今以後,内外常參官并不論年考,議事而遷位,位均以才,才均以望。

    位望均,然後以日月班之,而第用之。

    則冀有司竭力盡知,務治其職,而以起功。

    唯禦史台刑憲是司,責任頗重,其三院禦史,望約舊敕例,比理處分。

    (《唐會要》五十四)

◇ 諸道所奏憲官特置考限奏(大和三年十二月,中書門下)

伏準五月八日敕節文,諸道、諸使奏判官,所奏雖官資相當,并請限曾任正官經六考以上者,比拟監察、侍禦史;九考以上者,與比拟殿中侍禦史;以上廟級各加三考。

    如曾諸色登科,超資授官者,不得在此限。

    所奏憲官,特置考限,以防僥幸,深合至公。

    然節文之中,或有未盡。

    臣等再四商量,如京六品以上清資官,并兩府判官,及進士出身,平判入等,諸色登科授官人,不在此限。

    其在使府及監察已上者,亦任準元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敕節文,依月限處分。

    馀望準前敕施行。

    (《唐會要》七十九)

◇ 三院禦史置隻候院奏(大和四年三月,禦史台)

三院禦史盡入,到朝堂前無止泊處,請置隻候院屋。

    知雜禦史元借門下直省屋後檐權坐,知巡禦史元借禦書直省屋後檐權坐。

    每日旱入,至己時方出,出入前後,并本所由。

    自門下直省院西,京兆尹院東,有官地,東西九十尺,南北六十尺。

    請準長慶元年八月,于中書南給官地,度支給錢,置仆射隻候院例,給此地充三院卻史隻候院。

    請度支給錢一千貫文,台司自勾當,從便起造。

    伏以禦史風憲之職,行止有常,朝堂隻事,每日須入。

    從前假借,不遑啟居,或與吏伍相參,或當食無所。

    今伏請前件地名及起含價,伏乞聖慈允臣所請。

    (《唐會要》六十二)

韓巨川等進狀奏(大和四年四月,都省)

湖州百姓韓巨川,及庾威男道彰進狀,稱庾威緣定戶左降,及錄事參軍、縣令等黜責事。

    敕付尚書省四品已上官集議。

    (《冊府》四百七十四)

◇ 推勘刑獄時限奏(大和四年四月,禦史台)

諸司諸使及諸州府縣并監院等,公事申牒臣當台,各令遵守時限。

    并臣當司行勘事,多緣準敕推勘刑獄,或是遠方人事有冤抑,凡于關系,盡須勘逐。

    事節不精,即慮滞屈。

    比來行牒,有累月不申,兼頻牒不報者,遂使刑獄淹恤,懼涉漫官。

    其間或有須且禁申,動經時月者,若無條約,弊恐轉深。

    臣等今勘責,各得遠近程限,及往複日數。

    限外經十日不報者,其本判官勾官等各罰三十直,如兩度不報者,其本判官勾官各罰五十直;如三度不報者,其本判官勾官各罰一百直。

    如涉情故遑敕限者,本判官勾官牒考功書下考。

    如經過所出,辄有停滞,其所由官等節級别舉處分。

    其間如事須轉行文牒,諸處追尋,亦須具事由先報。

    (《唐會要》六十)

◇ 諸道薦送軍将奏(大和四年四月,中書門下)

自元年以來,頻有讨伐,諸道薦送軍将,其數漸多。

    臣等商量,曆諸道軍将,官至常侍、大夫,職兼知兵馬使、都押衙,功績顯着,本道官職可獎者,即任薦送。

    其餘官職未高,才能可錄,所在軍鎮合驅使。

    自今後,軍官未至常侍、大夫,職兼都虞候、都知兵馬使、都押衙者,不在薦送限。

    但仰本道節度使看其功績顯着,輿改轉。

    職己至高者,檢校官、兼官宜與奏改。

    如有功績殊異,允合不次超擢者,即任别具事迹聞奏,亦不在便薦送限。

    又應諸方鎮,或因移易,停罷其使,随從元從軍将,隻合本道量才驅使。

    不情願住者,一任東西,不合更來朝廷,别求僥幸。

    (《唐會要》七十九)

◇ 停廢三衛資蔭奏(大和四年五月,兵部)

伏以三衛出入禁署,番署子弟,期于恭恪。

    近日頑弊,皆非正身,諸衛公然納資,訪聞亦不雇召士庶,假蔭混雜紳。

    隙既一開,奸濫坌入,實宜杜絕,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