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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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彜倫。
其資蔭三衛,并請停廢,冀清流品,式茂皇猷。
(《唐會要》七十) ◇ 知制诰滿年正授奏(大和四年七月,中書門下) 伏以制诰之選,參用高卑,遷轉之時,合系勞逸。
頃者緣無定制,其間多有不均。
準長慶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敕,始令自員外以上及卑官知者,同以授職滿一年後,各從本秩遞與轉官。
如至前項正郎,即以周歲為限,皆計在職日月以為等差,不論本官年考,頗葉通理。
凡是因職轉叙,皆與此文相當。
其本官已是前行郎中,年月已深,方被獎用,即授官數月未合正除比類舊制,卻成僥幸,将垂永久,須有商量。
自今以後,從前行郎中知者,并不許計本官日月,但約知制诰滿一周年即與正授。
其從谏議大夫知者,亦宜準此。
即遲速有殊,比類可遵,并請依長慶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敕處分。
(《唐會要》五十五) ◇ 剌史缺人分析聞奏奏(大和四年八月,禦史台) 謹按大曆十二年五月一日敕,剌史有故及缺,使司不得差攝,但令上佐依次知州事。
其上佐等多非其才,亦望委外道使臣精加铨擇,不勝任者,具以狀聞。
昨者,宣州觀察使于敖所差周墀知池州,若據敕旨,便合奏剖。
今勘其由,長史、司馬并在上都守職,有錄事參軍顧複元在任。
若不重有條約,所在終難守文。
伏請自今己後,剌史未至,上佐阙人,及别有勾當處,許差錄事參軍知州事。
如錄事參軍又阙,則任别差判官。
仍具阙人事由,分析聞奏,并申中書門下、禦史台。
所冀诏旨必行,繩違有據。
(《唐會要》六十八) ◇ 羨馀充分條件奏(大和四年九月,比部) 準大和三年十一月十日赦文,天下州府迥殘羨馀,準前後赦文,許充諸色公用。
剌史每被舉按,即以公坐論贓。
其應合用美馀錢物,并令明立條件,散下州府者。
謹具起請條件如後:應有城郭及公廨、屋宇、器械、舟車、什物等,合建立修理,須創置添換者;或有公私使客,兼遇徵拜朝官,送故迎新,舊例合有供應,宴錢贈贶者;或官屬将校所由等,有巡檢非違,追捕盜贓,須行賞勸,合給程糧者;或百姓貧窮,納稅不逮,須有矜放,要添填元額者;或遇年豐谷熟,要收籴貯,備以防災歉者;并任用當州所有諸色正額數内回殘羨馀錢物等。
如不依此色,即同贓犯,其所費用者,并須立文案,以憑勘驗。
(《唐會要》六十八) 按:《全文》九百六十六所收《請定殘欠羨馀物條件奏》,與此不同。
◇ 公私行李勒依紀律奏(大和四年十月,禦史台) 伏準《六典》故事,外官授命,皆便道之官。
荩緣任阙其人,則朝廷切于綜理。
近日皆顯陳私便,不顧京國,越理勞人,逆行縣道,或非傳置,創設供承。
況每道館驿有數,使料有條,則例常逾,支計失素。
使偏州下吏,何以資陪?又準《假甯令》,官五考,一給拜掃假。
今借稱幸從便路,願谒榆,則是展墓足以因行,赴官皆由枉道。
臣今月五日,己于延英面奉,伏幸聖旨,令将伏承狀。
乞起今公私行李,勒依紀律,敢有違越,請委所司論列。
(《唐會要》六十一) ◇ 止絕諸官改名奏(大和五年三月,禦史台) 伏見在京諸司兼諸道方鎮,每奏請賓僚及州縣官等改名,多言與近族從伯叔名同,敕旨皆允。
在于典法,宜為重難,若于宗族之中,服屬又近,創名之日,合慮有妨,而曾不是思,但将自便,紊朝廷之典章,滋選部之奸濫,苟無懲革,實為幸門。
或以孤更名,禮經不可,系于名教,合守格言。
伏請嚴示敕文,俾其止絕,諸司自今己後,不得辄奏聞。
如有事故,必須為改,即請具所奏同名人,下付有司,以出身以來官銜,切加磨勘,事實顯者,方可聽。
(《冊府》五百十六) ◇ 截耳進狀先決四十奏(大人五年三月,禦史台) 應截耳進狀人,準開元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敕:「比來有小小訴兢,即自刑害,自今己後,犯者先決四十,然後勘當。
」又準建中元年三月十一日敕節文:「自今己後,除事有不合,所司論者,即任奏聞,其馀不得妄有進狀,如有違犯,及自刑害者,即令所司送官,準法處分,仍委台府具前後格敕,分析告示者。
」伏以近日截耳論訴,其徒實繁,且将自刑,以冀上達,未必皆負其屈,州府不與申論。
臣謹詳前後敕制如前,伏請自今己後,有如此色者,并準元敕付司,先決四十後推勘。
宜令待推勘無理,即本犯之外,準元敕處分。
(《冊府》五百十六) ◇ 剌史限發赴任奏(大和五年五月,禦史台) 應諸州剌史謝官後,限發赴任日。
準敕例,剌史謝官後,不計近遠,皆限十日内發。
伏以剌史治民之官,分陛下憂,受命之後,固宜速行。
或以道途稍遙,私室貧乏,限内不能辦集事宜,須假故淹留。
虛懸促期,多不遵守。
今請量其遠近,次第限日。
應去京一千裡内者,限十日;二千裡内者,限十五日;三千裡内,限二十日;三千裡以外者,限二十五日。
如限内遇延英不開,亦請準常例進狀,候進止便發。
更有妄托事故逗留,伏請當
其資蔭三衛,并請停廢,冀清流品,式茂皇猷。
(《唐會要》七十) ◇ 知制诰滿年正授奏(大和四年七月,中書門下) 伏以制诰之選,參用高卑,遷轉之時,合系勞逸。
頃者緣無定制,其間多有不均。
準長慶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敕,始令自員外以上及卑官知者,同以授職滿一年後,各從本秩遞與轉官。
如至前項正郎,即以周歲為限,皆計在職日月以為等差,不論本官年考,頗葉通理。
凡是因職轉叙,皆與此文相當。
其本官已是前行郎中,年月已深,方被獎用,即授官數月未合正除比類舊制,卻成僥幸,将垂永久,須有商量。
自今以後,從前行郎中知者,并不許計本官日月,但約知制诰滿一周年即與正授。
其從谏議大夫知者,亦宜準此。
即遲速有殊,比類可遵,并請依長慶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敕處分。
(《唐會要》五十五) ◇ 剌史缺人分析聞奏奏(大和四年八月,禦史台) 謹按大曆十二年五月一日敕,剌史有故及缺,使司不得差攝,但令上佐依次知州事。
其上佐等多非其才,亦望委外道使臣精加铨擇,不勝任者,具以狀聞。
昨者,宣州觀察使于敖所差周墀知池州,若據敕旨,便合奏剖。
今勘其由,長史、司馬并在上都守職,有錄事參軍顧複元在任。
若不重有條約,所在終難守文。
伏請自今己後,剌史未至,上佐阙人,及别有勾當處,許差錄事參軍知州事。
如錄事參軍又阙,則任别差判官。
仍具阙人事由,分析聞奏,并申中書門下、禦史台。
所冀诏旨必行,繩違有據。
(《唐會要》六十八) ◇ 羨馀充分條件奏(大和四年九月,比部) 準大和三年十一月十日赦文,天下州府迥殘羨馀,準前後赦文,許充諸色公用。
剌史每被舉按,即以公坐論贓。
其應合用美馀錢物,并令明立條件,散下州府者。
謹具起請條件如後:應有城郭及公廨、屋宇、器械、舟車、什物等,合建立修理,須創置添換者;或有公私使客,兼遇徵拜朝官,送故迎新,舊例合有供應,宴錢贈贶者;或官屬将校所由等,有巡檢非違,追捕盜贓,須行賞勸,合給程糧者;或百姓貧窮,納稅不逮,須有矜放,要添填元額者;或遇年豐谷熟,要收籴貯,備以防災歉者;并任用當州所有諸色正額數内回殘羨馀錢物等。
如不依此色,即同贓犯,其所費用者,并須立文案,以憑勘驗。
(《唐會要》六十八) 按:《全文》九百六十六所收《請定殘欠羨馀物條件奏》,與此不同。
◇ 公私行李勒依紀律奏(大和四年十月,禦史台) 伏準《六典》故事,外官授命,皆便道之官。
荩緣任阙其人,則朝廷切于綜理。
近日皆顯陳私便,不顧京國,越理勞人,逆行縣道,或非傳置,創設供承。
況每道館驿有數,使料有條,則例常逾,支計失素。
使偏州下吏,何以資陪?又準《假甯令》,官五考,一給拜掃假。
今借稱幸從便路,願谒榆,則是展墓足以因行,赴官皆由枉道。
臣今月五日,己于延英面奉,伏幸聖旨,令将伏承狀。
乞起今公私行李,勒依紀律,敢有違越,請委所司論列。
(《唐會要》六十一) ◇ 止絕諸官改名奏(大和五年三月,禦史台) 伏見在京諸司兼諸道方鎮,每奏請賓僚及州縣官等改名,多言與近族從伯叔名同,敕旨皆允。
在于典法,宜為重難,若于宗族之中,服屬又近,創名之日,合慮有妨,而曾不是思,但将自便,紊朝廷之典章,滋選部之奸濫,苟無懲革,實為幸門。
或以孤更名,禮經不可,系于名教,合守格言。
伏請嚴示敕文,俾其止絕,諸司自今己後,不得辄奏聞。
如有事故,必須為改,即請具所奏同名人,下付有司,以出身以來官銜,切加磨勘,事實顯者,方可聽。
(《冊府》五百十六) ◇ 截耳進狀先決四十奏(大人五年三月,禦史台) 應截耳進狀人,準開元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敕:「比來有小小訴兢,即自刑害,自今己後,犯者先決四十,然後勘當。
」又準建中元年三月十一日敕節文:「自今己後,除事有不合,所司論者,即任奏聞,其馀不得妄有進狀,如有違犯,及自刑害者,即令所司送官,準法處分,仍委台府具前後格敕,分析告示者。
」伏以近日截耳論訴,其徒實繁,且将自刑,以冀上達,未必皆負其屈,州府不與申論。
臣謹詳前後敕制如前,伏請自今己後,有如此色者,并準元敕付司,先決四十後推勘。
宜令待推勘無理,即本犯之外,準元敕處分。
(《冊府》五百十六) ◇ 剌史限發赴任奏(大和五年五月,禦史台) 應諸州剌史謝官後,限發赴任日。
準敕例,剌史謝官後,不計近遠,皆限十日内發。
伏以剌史治民之官,分陛下憂,受命之後,固宜速行。
或以道途稍遙,私室貧乏,限内不能辦集事宜,須假故淹留。
虛懸促期,多不遵守。
今請量其遠近,次第限日。
應去京一千裡内者,限十日;二千裡内者,限十五日;三千裡内,限二十日;三千裡以外者,限二十五日。
如限内遇延英不開,亦請準常例進狀,候進止便發。
更有妄托事故逗留,伏請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