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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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奏聞,量加懲責。
其貶授剌史,即請準舊例發遣,不依此限。
所冀事得中道,久而不隳。
(《唐會要》六十八) ◇ 閉塞向街門戶奏(大和五年七月,左右巡使) 伏準令式及至德、長慶年中前後敕文,非三品已上,及坊内三絕,不合辄向街開門,各逐便宜,無所拘限,因循既久,約勒甚難。
或鼓未動即先開,或夜己深猶未閉,緻使街司巡檢,人力難周,亦令奸盜之徒,易為逃匿。
伏見諸司所有官宅,多是雜賃,尤要整齊,如非三絕者,請勒坊内開門,向街門戶,悉令閉塞。
請準前後除準令式各合開外,一切禁斷。
(《唐會要》八十六) ◇ 整肅禁街奏(大和五年七月,左街使) 伏見諸街鋪,近日多被雜人及百姓、諸軍諸使官健起造舍屋,侵占禁街,切應停止好人,難為分别。
今除先有敕文,百姓及諸街鋪守捉官健等舍屋外,馀雜人及諸軍諸使官健舍屋,并令除折,所冀禁街整肅,以絕奸民。
(同上) ◇ 進士先試帖經奏(大和七年八月,禮部) 進士舉人先試帖經,并略問大義,取經義精通者,次試議論各一首,文理高者,便與及第,其所試詩賦并停者。
伏請帖大小經各十帖,通五通六為及格。
所問大義,便與習大經内,準格明經例周十條,仍對衆口義。
伏準新制,進士略問大義,緣初厘革,今且以通三通四為格。
明年以後,并依明經例。
其所試議論,請限五百字以上為式。
(《唐會要》七十六) 私假不給公券奏(大和八年八月,門下省) 常參官私事請假,從來準例并給券牒。
今商量或緣家事乞假,各申私志,須約公費。
自今後,應有此色假官,并任私行,門下省不得給公券。
如或事出特恩,不在此限。
(《唐會要》六十一) ◇ 當參假多奪俸奏(大和八年九月,禦史台) 文班常參官,舊例每月得請雨日事故假,今許請三日,仍不得在盡入衆集并頭朝日。
一品、二品官如合朝不朝,及盡入衆集不到,臨朝時請假等,并請假舊例,每季終仍具請事故假日,錄狀聞奏,兼申中書門下。
文武常參官每月終比校,其中請事故個多人,三品、六品各罰兩人,四品、五品人數稍多,各罰三人,請各壽一月俸。
如合罰人數稍多,即從下罰,亦不過兩三人及三人。
如實疾患,己連請假十日以上,為衆所知,不在此限。
每至次月,具狀申中書門下。
文武常參應期年喪假者,除準式假滿,連許請三日事故假,仍五個月内,每朔、望日各許請事故假一日。
其大功喪假者,準式,假滿連許請事故假兩日,仍三個月。
朔望日,各許請事故假一日。
(《唐會要》八十二) ◇ 水旱開倉赈貸奏(大和九年二月,中書門下) 常平義倉,本于水旱,以時赈恤。
州府不詳文理,或申省取裁,或候奏進止。
自今已後,應遭水旱處,先據貧下戶及鳏寡恂獨不濟者,便開倉準元敕作等赈貸訖,具數申報有司。
如或水旱尤甚,米麥翔貴,亦任準元敕減價出粜,熟時籴填。
委諸道觀察使各下諸州,重令知悉。
(《冊府》五百二) ◇ 擇清慎進奏官奏(大和九年五月,中書門下) 準大和七年七月十四日敕,諸道進奏官,令揀擇清慎人充,非因過犯,不得停罷。
如方鎮自要腹心委寄,任于本道差見任官充。
又準大和元年九月十九日敕,不許授别官。
今日以後,并請準元和敕處分。
如邊上無俸料處,隻得授近處官,亦不得占江淮好阙。
其新進奉官,仍須守職二年後,無敗阙,方得奏官。
(《唐會要》七十九) ◇ 朝使參台官奏(大和九年八月,禦史台) 應文武朝參官新除授,及諸道節度、觀察、經略、防禦等使及入朝赴鎮,并合取初朝謝日,先就廊下參見台官,然後赴正衙辭謝。
或有于除官之日,及朝觐到城,忽遇連假三日以上,近例便許于宣政門外見謝訖。
至假開,亦須特到廊下參台官者。
請自今以後,如遇連假已見謝訖,至假開,亦須特到廊下參台官。
(《唐會要》二十五) ◇ 節使參辭停帶器仗奏(大和九年十二月,左仆射合諸道) 諸節使新授,具巾抹,帶器仗,省中參辭兵部尚書、侍郎者。
伏以軍國異容,古今定制,苟不由舊,務祈改常。
未聞省閣之門,忽入弓刀之器,伏請停罷。
如須參謝,任具公服,到本州縣後,交割兵馬,詣實申奏。
(《唐會要》七十九) ◇ 陌刀利器納軍器使奏(開成元年三月,皇城留守) 城内諸司衛所管羽儀法物,數内有陌刀利器等。
伏以臣所管地,俯近宮阙,兼有倉庫,法駕羽儀,分投務繁,守捉人少。
前件司衛,皆有刀槍防虞,所管将健,并無寸刃。
其諸司衛所有陌刀利器等,伏請納在軍器使。
如本司要立仗行事,請給儀刀,庶無他患。
(《唐會要》七十二) ◇ 擇差千牛中郎奏(開成元年五月,中書門下) 入閣升殿接狀中郎,準故事,合是左右千牛衛中郎。
比緣用人未精,去年一時除縣主婿四人。
臣昨日令勘尋,
其貶授剌史,即請準舊例發遣,不依此限。
所冀事得中道,久而不隳。
(《唐會要》六十八) ◇ 閉塞向街門戶奏(大和五年七月,左右巡使) 伏準令式及至德、長慶年中前後敕文,非三品已上,及坊内三絕,不合辄向街開門,各逐便宜,無所拘限,因循既久,約勒甚難。
或鼓未動即先開,或夜己深猶未閉,緻使街司巡檢,人力難周,亦令奸盜之徒,易為逃匿。
伏見諸司所有官宅,多是雜賃,尤要整齊,如非三絕者,請勒坊内開門,向街門戶,悉令閉塞。
請準前後除準令式各合開外,一切禁斷。
(《唐會要》八十六) ◇ 整肅禁街奏(大和五年七月,左街使) 伏見諸街鋪,近日多被雜人及百姓、諸軍諸使官健起造舍屋,侵占禁街,切應停止好人,難為分别。
今除先有敕文,百姓及諸街鋪守捉官健等舍屋外,馀雜人及諸軍諸使官健舍屋,并令除折,所冀禁街整肅,以絕奸民。
(同上) ◇ 進士先試帖經奏(大和七年八月,禮部) 進士舉人先試帖經,并略問大義,取經義精通者,次試議論各一首,文理高者,便與及第,其所試詩賦并停者。
伏請帖大小經各十帖,通五通六為及格。
所問大義,便與習大經内,準格明經例周十條,仍對衆口義。
伏準新制,進士略問大義,緣初厘革,今且以通三通四為格。
明年以後,并依明經例。
其所試議論,請限五百字以上為式。
(《唐會要》七十六) 私假不給公券奏(大和八年八月,門下省) 常參官私事請假,從來準例并給券牒。
今商量或緣家事乞假,各申私志,須約公費。
自今後,應有此色假官,并任私行,門下省不得給公券。
如或事出特恩,不在此限。
(《唐會要》六十一) ◇ 當參假多奪俸奏(大和八年九月,禦史台) 文班常參官,舊例每月得請雨日事故假,今許請三日,仍不得在盡入衆集并頭朝日。
一品、二品官如合朝不朝,及盡入衆集不到,臨朝時請假等,并請假舊例,每季終仍具請事故假日,錄狀聞奏,兼申中書門下。
文武常參官每月終比校,其中請事故個多人,三品、六品各罰兩人,四品、五品人數稍多,各罰三人,請各壽一月俸。
如合罰人數稍多,即從下罰,亦不過兩三人及三人。
如實疾患,己連請假十日以上,為衆所知,不在此限。
每至次月,具狀申中書門下。
文武常參應期年喪假者,除準式假滿,連許請三日事故假,仍五個月内,每朔、望日各許請事故假一日。
其大功喪假者,準式,假滿連許請事故假兩日,仍三個月。
朔望日,各許請事故假一日。
(《唐會要》八十二) ◇ 水旱開倉赈貸奏(大和九年二月,中書門下) 常平義倉,本于水旱,以時赈恤。
州府不詳文理,或申省取裁,或候奏進止。
自今已後,應遭水旱處,先據貧下戶及鳏寡恂獨不濟者,便開倉準元敕作等赈貸訖,具數申報有司。
如或水旱尤甚,米麥翔貴,亦任準元敕減價出粜,熟時籴填。
委諸道觀察使各下諸州,重令知悉。
(《冊府》五百二) ◇ 擇清慎進奏官奏(大和九年五月,中書門下) 準大和七年七月十四日敕,諸道進奏官,令揀擇清慎人充,非因過犯,不得停罷。
如方鎮自要腹心委寄,任于本道差見任官充。
又準大和元年九月十九日敕,不許授别官。
今日以後,并請準元和敕處分。
如邊上無俸料處,隻得授近處官,亦不得占江淮好阙。
其新進奉官,仍須守職二年後,無敗阙,方得奏官。
(《唐會要》七十九) ◇ 朝使參台官奏(大和九年八月,禦史台) 應文武朝參官新除授,及諸道節度、觀察、經略、防禦等使及入朝赴鎮,并合取初朝謝日,先就廊下參見台官,然後赴正衙辭謝。
或有于除官之日,及朝觐到城,忽遇連假三日以上,近例便許于宣政門外見謝訖。
至假開,亦須特到廊下參台官者。
請自今以後,如遇連假已見謝訖,至假開,亦須特到廊下參台官。
(《唐會要》二十五) ◇ 節使參辭停帶器仗奏(大和九年十二月,左仆射合諸道) 諸節使新授,具巾抹,帶器仗,省中參辭兵部尚書、侍郎者。
伏以軍國異容,古今定制,苟不由舊,務祈改常。
未聞省閣之門,忽入弓刀之器,伏請停罷。
如須參謝,任具公服,到本州縣後,交割兵馬,詣實申奏。
(《唐會要》七十九) ◇ 陌刀利器納軍器使奏(開成元年三月,皇城留守) 城内諸司衛所管羽儀法物,數内有陌刀利器等。
伏以臣所管地,俯近宮阙,兼有倉庫,法駕羽儀,分投務繁,守捉人少。
前件司衛,皆有刀槍防虞,所管将健,并無寸刃。
其諸司衛所有陌刀利器等,伏請納在軍器使。
如本司要立仗行事,請給儀刀,庶無他患。
(《唐會要》七十二) ◇ 擇差千牛中郎奏(開成元年五月,中書門下) 入閣升殿接狀中郎,準故事,合是左右千牛衛中郎。
比緣用人未精,去年一時除縣主婿四人。
臣昨日令勘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