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五
關燈
小
中
大
左仗一人身亡。
準舊例,便是金吾仗司于諸衛中郎差替,并不蠅中書門下。
臣等商量,從今以後,左右千牛中郎将阙人,及在假故,遇入閣日,望令金吾司申中書門下,于南省郎官中是擇差訖,先具名銜申中書門下。
如臨日,揀擇差遣不及,則阙而不補,冀免乖雜。
其郎官兼中郎有假故,都督便于郎官中權定充替,仍先具狀申中書門下。
(《唐會要》七十一) ◇ 犯鹽依貞元舊條奏(開成元年閏五月七日,鹽鐵使) 應犯鹽人,準貞元十九年、大和四年已前敕條,一石己上者,止于決脊杖二十,徵納罰錢足。
大和四年八月二十已後,前鹽鐵使奏,二石以上者,所犯人處死,其居停并将舡容載受故擔鹽等人,并準犯鹽條問處分。
近日決殺人轉多,椎課不加舊,今請卻依貞元舊條,其犯鹽一石以上至二石者,請決脊杖二十,補充當據捉鹽所由,待捉得犯鹽人日放。
如犯三石己上者,即是囊橐奸人,背違法禁,請決訖待瘡損锢身,牒送西北邊諸州府效力,仍每季多具人數及所配去處申奏。
挾持軍器,與所由捍敵,方就擒者,即請準舊條,同光火賊例處分。
(《唐會要》八十八) ◇ 刺史延英對了奏發奏(開成元年閏五月,中書門下) 伏準舊例,剌史授官後,皆于限内待延英開日,候對奏發日。
詳度朝旨,蓋重治人之官,欲陛下觀其去就,察其言語,亦所以杜塞宰相陳情。
故除剌史,并往往進狀便辭,蓋恐對奏之時,錯失乖誤。
自今己後,除剌史并望延英對了日奏發。
地近限促,不遇坐日,亦望許于台司通狀,待延英開日,辭了進發。
(《唐會要》六十八) ◇ 四庫書随日校勘奏(開成元年七月,分察使) 秘書省四庫見在新舊書籍,共五萬六千四百七十六卷,并無文案,及新寫文書。
自今己後,所填補舊書及别寫新書,并随日校勘,并勒創立文案,别置納曆,随月申台。
并外察使每歲末,計課申數,具狀聞奏。
(《唐會要》三十五) ◇ 田畝納粟貯義倉奏(開成元年八月,戶部) 應諸州府所置常平義倉,伏請起今後,通公私田畝,别納粟一升,逐年添貯義倉。
斂之至輕,事秘通濟,歲月稍久,自緻充盈,縱逢水旱之災,永絕流亡之慮。
(《冊府》五百二) ◇ 采訪刺史縣令政事奏(開成元年八月,中書門下) 緻治親民,屬在守宰,朝廷近日命官,頗加推擇。
從今以後,望令諸觀察使,每歲終具部内剌史、縣令司牧方策、政事工拙上奏。
其有教化具修,人知敬讓,賊盜逃去,遺賂不行,刑獄無偏,賦稅平允,撫綏孤弱,不虐幼賤,奸吏黠胥,侵牟止絕,田疇墾辟,逃戶歸複,道路平治,郵傳修節,府無留事,獄去系囚,糾慝繩違,嫉惡樹善,以以滅私,絕去貨殖,夙興夜寐,宴戲省少,人無謗議,家有荩藏,是謂循良之吏,恺悌君子。
其能備此具美者,仰以其尤薦聞,朝廷特加褒賞,增秩改章,徵受顯重。
如或數科之中,粗有提舉,勤恪不怠,處事無阙者,仰以次等薦聞,量加寵賞,偕留未替,以候成績。
春有昧此政經,所向無取,循資待铄,無補于治,散材凡器,長在人上,亦仰以實奏聞,常請移于散秩。
如有貪殘黩貨,枉地受贓,冤訴不伸,栲笞無罪,有一于此,具狀以聞,當加峻刑,投諸荒裔。
賞善懲惡,期于必行。
椽曹邑佐,善惡特異者,亦仰聞狀。
請頒示四方,專委廉察,仍令兩都禦史台,并出使郎官、禦史,及巡院法憲官,常加采訪,具以事狀奏申中書門下。
都比較諸道觀察使承制勤怠之狀,每歲孟春分析聞奏,因議懲獎。
(《唐會要》六十八) ◇ 兩府司錄尉知捕盜賊奏(開成元年十一月,中書門下) 兩畿及兩京奏六品以下官,除敕授外,并吏部注拟。
準大和五年正月二十六日敕,中書門下奏,近敕隔絕諸司奏六品以下官,寬免占吏部阙員,亦稍絕邪濫。
其兩府司錄及尉知捕賊盜,皆藉幹能,用差專任,吏部所注,或慮與事稍乖。
自今己後,京兆府及河南府司錄及尉知捕賊盜,據官資合入者充。
其馀并準大和元年九月十九日敕,及大和四年五月七日敕處分。
(《唐會要》七十五) ◇ 諸道押衙不得過侍禦史奏(開成元年十一月,中書門下) 準大和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敕,諸道節度使下都押衙、都虞候,約五年以上方得改轉;押衙兵馬使,約七年以上方得改轉。
三萬人以上軍兵,每年許奏四人。
其序遷合與憲官者,以曾曆兩任,奏授賓、詹者與監察,以次遷序,止于侍禦史。
其禦史中丞以上官,并須因陋就簡戰功,方得奏請。
諸道團練下萬人以上軍,所奏不得過殿中侍禦史。
如未有憲官者,不在奏限。
萬人以下軍,不因戰功,并不得奏論。
(《唐會要》七十九) ◇ 量留運米備江淮饑奏(開成元年十二月,鹽鐵轉運使) 據江淮留後盧鋼,以江淮諸州人将阻饑,請于來年運米數内量留收貯,至春夏百姓饑乏之際,減價出籴,收其直待熟補之,無損于官,有利于人。
(《冊府》五百二)
準舊例,便是金吾仗司于諸衛中郎差替,并不蠅中書門下。
臣等商量,從今以後,左右千牛中郎将阙人,及在假故,遇入閣日,望令金吾司申中書門下,于南省郎官中是擇差訖,先具名銜申中書門下。
如臨日,揀擇差遣不及,則阙而不補,冀免乖雜。
其郎官兼中郎有假故,都督便于郎官中權定充替,仍先具狀申中書門下。
(《唐會要》七十一) ◇ 犯鹽依貞元舊條奏(開成元年閏五月七日,鹽鐵使) 應犯鹽人,準貞元十九年、大和四年已前敕條,一石己上者,止于決脊杖二十,徵納罰錢足。
大和四年八月二十已後,前鹽鐵使奏,二石以上者,所犯人處死,其居停并将舡容載受故擔鹽等人,并準犯鹽條問處分。
近日決殺人轉多,椎課不加舊,今請卻依貞元舊條,其犯鹽一石以上至二石者,請決脊杖二十,補充當據捉鹽所由,待捉得犯鹽人日放。
如犯三石己上者,即是囊橐奸人,背違法禁,請決訖待瘡損锢身,牒送西北邊諸州府效力,仍每季多具人數及所配去處申奏。
挾持軍器,與所由捍敵,方就擒者,即請準舊條,同光火賊例處分。
(《唐會要》八十八) ◇ 刺史延英對了奏發奏(開成元年閏五月,中書門下) 伏準舊例,剌史授官後,皆于限内待延英開日,候對奏發日。
詳度朝旨,蓋重治人之官,欲陛下觀其去就,察其言語,亦所以杜塞宰相陳情。
故除剌史,并往往進狀便辭,蓋恐對奏之時,錯失乖誤。
自今己後,除剌史并望延英對了日奏發。
地近限促,不遇坐日,亦望許于台司通狀,待延英開日,辭了進發。
(《唐會要》六十八) ◇ 四庫書随日校勘奏(開成元年七月,分察使) 秘書省四庫見在新舊書籍,共五萬六千四百七十六卷,并無文案,及新寫文書。
自今己後,所填補舊書及别寫新書,并随日校勘,并勒創立文案,别置納曆,随月申台。
并外察使每歲末,計課申數,具狀聞奏。
(《唐會要》三十五) ◇ 田畝納粟貯義倉奏(開成元年八月,戶部) 應諸州府所置常平義倉,伏請起今後,通公私田畝,别納粟一升,逐年添貯義倉。
斂之至輕,事秘通濟,歲月稍久,自緻充盈,縱逢水旱之災,永絕流亡之慮。
(《冊府》五百二) ◇ 采訪刺史縣令政事奏(開成元年八月,中書門下) 緻治親民,屬在守宰,朝廷近日命官,頗加推擇。
從今以後,望令諸觀察使,每歲終具部内剌史、縣令司牧方策、政事工拙上奏。
其有教化具修,人知敬讓,賊盜逃去,遺賂不行,刑獄無偏,賦稅平允,撫綏孤弱,不虐幼賤,奸吏黠胥,侵牟止絕,田疇墾辟,逃戶歸複,道路平治,郵傳修節,府無留事,獄去系囚,糾慝繩違,嫉惡樹善,以以滅私,絕去貨殖,夙興夜寐,宴戲省少,人無謗議,家有荩藏,是謂循良之吏,恺悌君子。
其能備此具美者,仰以其尤薦聞,朝廷特加褒賞,增秩改章,徵受顯重。
如或數科之中,粗有提舉,勤恪不怠,處事無阙者,仰以次等薦聞,量加寵賞,偕留未替,以候成績。
春有昧此政經,所向無取,循資待铄,無補于治,散材凡器,長在人上,亦仰以實奏聞,常請移于散秩。
如有貪殘黩貨,枉地受贓,冤訴不伸,栲笞無罪,有一于此,具狀以聞,當加峻刑,投諸荒裔。
賞善懲惡,期于必行。
椽曹邑佐,善惡特異者,亦仰聞狀。
請頒示四方,專委廉察,仍令兩都禦史台,并出使郎官、禦史,及巡院法憲官,常加采訪,具以事狀奏申中書門下。
都比較諸道觀察使承制勤怠之狀,每歲孟春分析聞奏,因議懲獎。
(《唐會要》六十八) ◇ 兩府司錄尉知捕盜賊奏(開成元年十一月,中書門下) 兩畿及兩京奏六品以下官,除敕授外,并吏部注拟。
準大和五年正月二十六日敕,中書門下奏,近敕隔絕諸司奏六品以下官,寬免占吏部阙員,亦稍絕邪濫。
其兩府司錄及尉知捕賊盜,皆藉幹能,用差專任,吏部所注,或慮與事稍乖。
自今己後,京兆府及河南府司錄及尉知捕賊盜,據官資合入者充。
其馀并準大和元年九月十九日敕,及大和四年五月七日敕處分。
(《唐會要》七十五) ◇ 諸道押衙不得過侍禦史奏(開成元年十一月,中書門下) 準大和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敕,諸道節度使下都押衙、都虞候,約五年以上方得改轉;押衙兵馬使,約七年以上方得改轉。
三萬人以上軍兵,每年許奏四人。
其序遷合與憲官者,以曾曆兩任,奏授賓、詹者與監察,以次遷序,止于侍禦史。
其禦史中丞以上官,并須因陋就簡戰功,方得奏請。
諸道團練下萬人以上軍,所奏不得過殿中侍禦史。
如未有憲官者,不在奏限。
萬人以下軍,不因戰功,并不得奏論。
(《唐會要》七十九) ◇ 量留運米備江淮饑奏(開成元年十二月,鹽鐵轉運使) 據江淮留後盧鋼,以江淮諸州人将阻饑,請于來年運米數内量留收貯,至春夏百姓饑乏之際,減價出籴,收其直待熟補之,無損于官,有利于人。
(《冊府》五百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