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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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敕額,類會停減,不得許其破除。

    (《唐會要》六十九)

◇ 剌史限日到任奏(會昌四月,中書門下)

比緣向外除授剌史,多經半年已上,方至本任,或稱敕牒不到,或作故滞留。

    剌史未到前,知州官事,惟務因循,不急于治。

    百姓受弊,莫不由茲。

    臣等商量,自今己後,敕到南省,限兩日内牒本道,便令進奏院遞去。

    到本道後,委觀察使勾當。

    去任一千裡内,限十日進發;二千裡已上,限十五日;三千裡已上,限二十日。

    仍并勒取便進發,不得托以事故,别取他路經過。

    剌史于先,三十個月為限,向後并望以任後計日。

    如有前剌史諸道居住,未赴阙廷者,各委觀察使,每季具管内有無申台,或憂制及疾廢者,并須一一具言。

    台司待諸處報,都申中書門下。

    所冀人皆守法,朝免遺才。

    (《唐會要》六十九)

◇ 澤州割屬河陽奏(會昌四年九月,中書門下)

河陽近雖置制,土宇猶褊。

    澤州全有太行之險固,實為東洛之藩垣,将務遠圖,所宜從便,望割屬河陽。

    (《唐會要》七十)

◇ 委清強官檢點廢寺奴婢奏(會昌五年四月,中書門下)

天下諸寺奴婢,彙淮人數至多,其間有寺已破廢,全無僧衆,奴婢既無衣食,皆自營生。

    或聞洪、潭管内,人數倍一千人己下、五百人已上處,計必不少。

    臣等商量,且望各委本道觀察使,差清強官,與本州剌史、縣令同點檢,具見在□數及老弱嬰孩,并須一一分析聞奏。

    如先自營生,及已輸納者,亦别項分析。

    深恐無良吏及富豪、商人、百姓、綱維潛計會藏隐,事須稍峻法令。

    如有犯者,便以奴碑計估,當二十千已上,并處極法,官人及衣冠,奏聽進止。

    如有人糾告,便以奴婢充賞。

    待勘知人數,續具條流。

    其京城委功德使,亦準此條流,仍具數奏聞。

    (《唐會要》八十六)

◇ 銅像送官奏(會昌五年七月,中書門下)

天下士庶之家,所有銅像,并限敕到一月内送官。

    如違此限,并準鹽鐵使舊禁銅條件處分。

    其土木等像,并不禁。

    所由不得因此擾人。

    其京城及畿内諸縣,衣冠百姓家有銅像,并望送納京兆府。

    自拆寺以來,應有銅像等,衣冠百姓家收得,亦限一月内陳首送納。

    如辄有隐藏,并準舊條處分。

    (《唐會要》四十九)

◇ 僧尼系主客奏(會昌五年七月,中書門下)

奉宣,僧尼不隸祠部,合系屬主客,與複合令鴻胪寺收管,宜分析奏來者。

    天下僧尼,國朝己來,并隸鴻胪寺,至天寶二年隸祠部。

    臣等據《大唐六典》,祠部掌天下宗廟大祭,與僧事殊不相及,當務根本,不合歸尚書省,屬鴻胪寺亦未允。

    當又據《六典》,主客掌朝貢之國七十馀番,五天竺國并在數内。

    釋氏出自天竺國,今陛下以其非中國之教,己有厘革。

    僧、尼名籍,便令系主客,不隸祠部及鴻胪寺,至為允當。

    (《唐會要》四十九)

◇ 國忌行香上州留寺一所奏(會昌五年七月,中書門下)

天下諸州府寺,據令式,上州以上,并合國忌日集官吏行香。

    臣等商量,上州已上合行香州,各留寺一所,充國忌日行香,列聖真容便移入合留寺中。

    其下州寺,并合廢毀。

    (《唐會要》四十八)

◇ 首出藏隐廢寺奴婢奏(會昌五年八月,中書門下)

應天下廢寺,放奴婢從良百姓者。

    今聞有細口,恐剌史己下官人及富豪、衣冠、商人、百姓計會藏隐,及量與錢物索收。

    敕下後,如有此色,并仰首出,卻還父母。

    如有依前隐藏,有人糾告,官人己下遠貶,商人、百姓并處極法,其告事人,每一口賞錢一百千,便以官錢充給,續徵所犯人填納。

    (《唐會要》八十六)

◇ 條流諸道判官員額奏(會昌五年九月,中書門下)

條流諸道判官員額。

    西川本有十二員,望留八員,節度副使、判官、掌書記、觀察判官、支使、推官、雲南判官、巡官。

    淮南、河東舊額,各除向前職額外,淮南留營田判官,河東留留守判官。

    幽州、淄青舊各有九員,望各留七員,幽州除向前職額外,留盧龍軍節度推官,淄青除向前職額外,留押新羅、渤海兩藩巡官。

    山南東道、鄭滑、河陽、京南、汴州、昭義、鎮州、易定、郓州、魏博、滄州、陳許、徐州、兖海、鳳翔、山南西道、東川、泾原、甯、河中、嶺南,己上舊各有八員,望各留六員:節度副使、判官、掌書記、推官、觀察判官、支使。

    振武、靈夏、益州、坊舊各有八員,緣邊土地貧,望各留五員:節度副使、判官、掌書記、推官、觀察判官。

    浙東、浙西、宣歙、湖南、江西、鄂嶽、福建,以上舊各有六員,望各留五員:團練副使、判官、觀察判官、支使、推官。

    黔中舊有十員,望各留六員:經略副使、判官、招讨判官、觀察判官、度支、鹽鐵判官。

    東都留守、陝府舊有五員,并望不減。

    天德舊有三員,亦望不減。

    同州舊有四員,商州兩員,并望不減。

    防禦副使,華州、泗州各有兩員,并望不減。

    楚州、壽州各有三員,壽州望減團練副使一員,楚州望減營田巡官一員。

    汝州、鹽州、隴州舊各有一員,望不減。

    桂管舊有六員,望減防禦巡官一員。

    容管舊有五員,望減招讨巡官一員。

    延州舊有兩員,亦望減防禦推官一員。

    樓煩、龍陂舊各有兩員,望各減巡官一員。

    

右奉聖旨,令商量減諸道判官,約以六員為額者。

    臣等商量,頃據舊額多少,難于一切停減。

    今據本鎮額量減,數亦非少,仍望令正職外,不得更置攝職,仍令禦史台及出使郎官、禦史專加察訪。

    (《唐會要》七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