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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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越既甚,糜費滋多。

    臣忝職憲司,理當禁止。

    雖每令舉察,亦怨謗随生,苟全廢糾繩,又譏責立至。

    總以承前令式及制敕,皆務從檢省,減刻過多,遂令人情易逾禁限,将求不犯,實在稍寬。

    臣酌量舊儀,創立新制,所有高卑得體,豐約合宜,免令無知之人,更懷不足之意。

    伏乞聖恩宣下京兆府,令準此條流,宣示一切供作行人,散榜城市及諸城門,令知所守。

    如有違犯,先罪供造行人賈售之罪,庶其朋器并用瓦木,永無僭差。

    以前條件,臣尋欲陳論,伏候進止,承前已于延英具奏訖。

    (《唐會要》三十八)

盜賊計贓至絹三疋處極法奏(會昌元年十二月,都省)

準開成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中書門下奏,準律,竊盜五匹以上,加役流。

    今自京兆、河南尹,逮于牧守,所在為政,寬猛不同。

    或以百錢以下斃踣,或數十千不死。

    輕重既違法律,多以收禁為名,法自專行,人皆異政。

    然禁嚴則盜賊屏息,闾裡皆安,政緩則攘竊盜行,平人受弊。

    定其取舍,在峻典刑。

    自今已後,天下州府竊盜賊,計贓幾貫,須處極法。

    臣等商量,望委中書門下五品己上、尚書省四品已上、禦史台五品己上,與京兆尹同議奏聞,仍編入格令。

    所冀巽懦者政無寬縱,剛戾者刑不至殘,各秦朝章,法歸畫一。

    其強盜賊,法律已重,不在此限。

    仍委出使郎官、禦史、及度支、鹽鐵、巡院察訪,務令遵守,不得隳違者。

    伏以竊盜本無死刑,遂使刑法不一。

    臣等既奉诏旨,敢不盡心。

    臣請自今己後,入不應竊盜賊贓至絹三疋,即處極法。

    如未滿二疋,即任節級科處,不失罪人,其計贓數,即請準律以所在估絹為定。

    其兩京及軍府浩穰之地,或事繁一時,制斷有異,則請許量情定罪,務在得中。

    自然法禁不虧,刑名可守。

    (《唐會要》三十九)

◇ 精選法官奏(會昌二年十一月,中書門下)

伏見衛凱稱:「刑法者,國家之所貴重,百私議之所輕賤。

    獄吏者,百姓之所懸命,而選任之所卑下。

    」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

    臣等商量,望委中書門下,精擇法官,選任不得在文學官之後。

    如有缺員,兼委大理卿自舉所知,舉不得人,顯加殿罰,向後禦史台取禦史,數至三人以上,即須取法官一人。

    所冀刑法之官,皆知勸勵。

    (《唐會要》六十六)

◇ 太和公主到日立班奏(會昌三年二月,太常禮院)

太和公主到日,百寮于章敬寺門立班,舊例并以邑司承命入拜,複承命出答拜。

    今商量邑司官秩,多是至卑者,緣恐事太輕。

    今請公主左右一人,戴鬓帛承拜祢裆,将命出入,以代邑司官,謂得禮之變。

    (《唐會要》卷六)

◇ 辍朝編入令式奏(會昌三年八月,中書門下)

親王公主葬日,準德宗以前實錄,并合辍朝一日。

    請自今以後,準故事處分。

    又洋官一品、尚書省二品,及時舊相,方臻此位,比來同剌史曾任監例,辍朝一日,恐輕重不倫。

    起今後,并望辍朝兩日。

    又二王後為國賓,又是一品,前年方與辍朝,請編入令式。

    又驸馬登朝之初,例降四品,既是國戚,不合系于品秩,望辍朝一日。

    (《唐會要》二十五)

◇ 禁進士題名局席覆奏(會昌三年十二月,中書)

奉宣旨,不欲令及第進士呼有司為座主,趨附其門,兼題名、局席等條流進來者。

    伏以國家設文學之科,求貞正之士,所宜行敦風俗,義本君親,然後申于朝廷,必為國器,豈可懷賞拔之私惠,忘教化之根源。

    自謂門生,前成膠固,所以時風浸薄,臣節何施?樹黨背公,靡不由此。

    臣等商量,今日已後,進士及第,任一度參見有司,向後不得聚集參調及于有司宅置宴。

    其曲江大會朝官及題名、局席,并望勒停。

    緣初獲美名,實皆少隽,既遇春節,難阻良遊,三五人自為宴樂,并無所禁。

    唯不得聚集同年進士,廣為宴會。

    仍委禦史台察訪聞奏,謹具如前。

    (《唐摭言》三)

◇ 進奏官不得兼知兩道奏(會昌四年二月,禦史台)

準會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敕,諸道進奏官,或有一人兼知四五道奏進者,兼并貨殖,頗是幸門,因緣交通,為弊日甚。

    向後兼知,不得過兩道以上者,各委本道速差替聞奏。

    仍委台司糾察,如有違犯,必議重懲。

    又兼知三四道者,台司檢勘,各牒本道,準敕差替訖。

    切慮改名補職,不離一家,元是本身,虛立名姓。

    伏請從今己後,如知兩道奏進外,一家之内,父子兄弟,更不得知諸道奏進。

    如有違犯,台司準前察訪。

    (《唐會要》七十九)

◇ 三元日斷屠奏(會昌四年四月,中書門下)

正月、五月、九月斷屠。

    伏以齋月斷屠,出于釋氏,緣國初風俗,猶近梁、陳,卿相大臣,頗遵此教。

    又弛禁不一,隻斷屠羊,宰殺驢牛,其數不少。

    鼓刀者坐獲厚利,糾察者皆受賄财,比來人情,共知此弊。

    臣等商量,正月一歲之首,萬物生育之初,請起元日斷三日,每遇列聖忌日,斷一日。

    國家崇元初之道,竭嚴奉之誠,既以廣闡其風,即須參用其教。

    仍望準開元二十二年十月二十日敕,正月、七月、十月三元日,各斷屠三日,馀望并停。

    緣斷屠日數既少,法令所宜畫一,望委禦史台别條流聞奏。

    (《唐會要》四十一)

◇ 量減州縣佐官奏(會昌四年五月,中書門下)

應諸州縣佐官,近令約戶稅多少,量減佐官,實欲漸去冗員,以懲屍素。

    今諸道所奏,戶滿五千,稅滿一萬,不合停減者,其類已多。

    又假以當路為詞,猶務占惜。

    臣等商量,當路頓亦不常有,若遇大軍頓,即權勾當。

    所存例多如此,望令吏部郎中柳仲郢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