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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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一枚,至可領取。

    (《清異錄》一)

◎ 晉少帝

事迹詳《全唐文》一百十八。

    

◇ 定親王公主婚禮法物诏

少府監今後兒修制親王婚禮法物并冊文,出降公主九樹華钗、箱等,宜令不得用龍紅條帕。

    (《五代會要》十六)

◇ 進策人定三等诏

應諸色進策人等,皆抱才能,方來贽獻,宜加明試,俾盡臧謀。

    今後應進策,中書奏覆,敕下,委門下省試策三道,仍定上中下三等。

    如元進策内有施行者,其所試策或上或中者,委門下省給與減選或出身優牒。

    合恪選目:其度策上者,委铨司超一資注;其試策中者,委铨司依資注拟;如所試策或上或中,元進策内不曾施行者,所試策下,元進策内曾有施行者,其本官并仰量與恩賜發遣。

    若或所試策下,所進策内并不施行,便仰曉示發遣,不得再有後進。

    馀準前後敕處分。

    (《五代會要》十三)

◇ 遇大祭祀等不得行極刑敕

四京諸道州府決大辟罪,起今後,宜令遇大祭祀、正冬、寒食、立春、夏、雨雪未晴已上,并不得行極刑。

    如有已斷案,可取次日及雨雪定後施行。

    仍付所司。

    (《冊府》六百十三)

◇ 顯陵行事官加階減選敕

顯陵行事及廟等行事官,并宜加兩階、減兩選。

    理減外,合格日免取文解,便與注官,過格者降一資。

    為事勒停者,許宜勒停日理本官選數,仍與減兩選,合格日免取文解,仍注邊遠同類官。

    (《冊府》六百三十四)

◇ 下禮部貢院敕

禮部貢院自前考進士,皆以三條燭為限,并試諸色舉人等,有懷藏書冊,不令就試,宜并準舊施行。

    (《冊府》六百四十二)

◇ 邺都諸門賜名敕

邺都諸門宜賜名額:羅城南磚門為廣運門,觀音門為金明門,橙糟門為清景門,寇氏門為永芳門,朝城門為景風門。

    大城南門為昭明門,觀音門為廣義門,北河門為靖安門,魏縣門為膺福門,寇氏門為迎春門,朝城門為興仁門,上鬥門為延清門,下鬥門為适遠門。

    (《五代會要》十九)

◇ 招充西京太常寺樂工敕

太常寺見管西京雅樂節級樂工共四十人外,更添六十人。

    内三十入人,宜抽教坊貼部樂官兼充,馀二十二人,宜令本寺招召充填。

    仍令三司定支春冬衣糧,月報聞奏。

    其舊管四十人,亦量添請。

    (《五代會要》七)

◇ 太廟置庫敕

天地、宗廟、社稷及諸祠事等,訪問自前所司承管,多不精潔。

    宜令三司預支一年諸司合請祠察禮料物色等,于太廟置庫,仍差宗正丞石載仁專主掌,監察禦史宋彥升監庫,兼使供奉官陳審往洛京,于太廟内穩便處修荩庫屋五間。

    俟畢日,催促所支物色監送入庫,交付訖,取收領文狀歸阙。

    每有祠祭,諸司合請禮料,至時委監庫禦史宋彥升、宗正丞石載仁旋旋給付。

    其大祠、中祠兼令監祭使檢點馔造,小祠即令行事官檢點。

    如緻慢易,本司當準格科罪。

    其祭器未有者修制,己有者更仰雅飾。

    (《五代會要》四)

◇ 差攝官滿五年授官敕

有司差攝官員,今日已前任攝滿五年者,宜追驗本司差攝文牒,及親公事文書,并鄉貫三代點檢者,與授初官。

    起今後,所司如更有阙,須差攝官者,可具所攝鄉貫三代奏聞。

    (《五代會要》十七)

◇ 禦史不得以小事請假敕

今後諸卻史,宜令除準式請假外,不得以私故小事請假離京,并除奉制命差勘公事及按察外,不得以瑣細事差使出外。

    (同上)

◇ 令佐招攜戶口加階敕

諸道州府令、佐,在任招攜戶口,比初到任交領數目外,如出得百戶以上,量添得租稅者,縣令加一階,主簿減一選;出二百戶以上,及添得租稅者,縣令加兩階,主簿減兩選;出三百戶以上,及添得租稅者,縣令加兩階、減二選,别與轉官,主簿加兩階、減一選;出四百戶至五百戶,以及添得租稅者,縣令加朝散大夫階,超轉官資,罷任後許非時參選,仍錄名送中書;如已授朝散大夫及已出選門者,即别議獎酬;主簿加三階。

    其出剩不及一百戶者,據戶口及添租稅數,縣令加一階,參選日超一資注官,主簿加一階;如是一鄉收到三十戶或五十戶以上,一村收到三戶五戶以上者,其及本鄉村節級等,與免本戶二年諸雜差使科配;如是一鄉收到一百戶以上,一村收到十戶以上,本鄉村節級等,與免本戶三年諸雜差徭。

    如願且允節級,所由未得差替,如願歸農,便與免放。

    仍仰本縣準敕,分明給與憑據。

    

自災已來,戶口流散,如歸業者,切在撫安。

    其浮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