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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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所資,泉貨為重,減耗漸虧于日用,啬自緻于時康。
近代己來,中原多事,銷蠹則甚,添鑄無聞。
爰降條章,俾臻富庶,宜令三京、邺都、諸道州府曉示,無問公私,應有銅者,并許鑄錢。
仍以「天福元寶」為文,左環讀之。
委鹽鐵司鑄樣,頒下諸道,令每一錢重二铢四,參十錢重一兩。
或慮諸色人接便将鉛鐵鑄造,雜亂銅錢,仍令三京、邺都、諸道州府依舊禁斷。
尚慮逐處銅數不多,宜令諸道應有久廢銅治冶處,許百姓取便開煉,京遠為主,官中不取課利。
其有生熟銅,仍許所在市賣入官,或任自鑄錢行用。
其馀許鑄錢外,不得辄便雜鑄銅器。
如有違犯者,并準三年三月敕條處分。
(《五代會要》二十七) 按:《全文》一百十四所收《許百姓鑄錢诏》,計一百五字,與此不同。
今據《會要》參《冊府元龜》一百五補錄。
◇ 科耳稱冤罪敕 耳稱冤人,準大中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敕,若有犯者,決杖流配,訴雖有理,不申明。
今後所陳,與為勘斷,耳之罪,準律别科。
(《五代會要》十) ◇ 答馬承翰封章敕 馬承翰所貢封章,俾人知禁,雖曾條貫,恐未周詳。
腚依,馀準近敕處分,仍付所司。
◇ 判官參選敕 僞清泰二年三月己前諸道州府所差馬步判官,有勤績者,宜令并準元敕赴吏部參選,不得更經中書陳狀。
(《五代會要》〖二十一〗〈十〉) ◇ 衙前大将差補都虞候敕 諸道馬步都虞候,今後朝廷更不差補,委逐州府丁衙前大将中選久曆事任曉會刑獄者充,仍以三年為限,不得于元随職員中差補。
其今日己前見在任者,如無罪犯,宜令終其月限,候将來得替。
仰本道于衙前收管,不得赴阙。
(《五代會要》二十四) ◇ 改承旨官名敕 承旨者,承時君之旨,非近侍重臣,無以禀命。
是以大朝會則以宰臣承旨,草诏書則以學士承旨,若無區别,何表等威。
除翰林學士承旨外,殿前承旨改為殿直,樞密院承旨改為承宣,禦史台、三司、ト門、客省承旨,并令别定其名。
(同上) ◇ 張昭遠班次敕 新除翰林學士張昭遠,早踐綸扉,久司史筆,曾居憲府,累陟貳卿,今既擢在禁林,所宜别宣班序。
其立位宜镒崔。
(《五代會要》十三) ◇ 除留守降麻敕 留守之任,委寄非輕,凡除絲綸,宜同将相。
今後除留守宜降麻制。
(《五代會要》十九) ◇ 常安公主出降儀敕 納采之時,主人再拜,使皆不笞,雖《開元禮》具載其儀,今宜答拜,仍令鄭王重貴主其婚,中外不賀。
(《五代會要》卷二) ◇ 處分選舉人文解差謬敕 今後選舉人文解差謬,過在發解州府官吏,其選人、舉人,亦準格處分。
(《五代會要》二十二) ◇ 任公私鑄錢敕 先許鑄錢,仍每一錢重二铢四參,十錢重一兩。
切慮逐處缺銅,難依先定铢兩,宜令天下無問公私,應有銅處,有鑄錢者,一任取便酌量輕重鑄造。
因茲不得入鉛并鐵,及缺漏不堪久遠流行。
仍委鹽鐵使明行曉示,馀準元敕指揮。
仍付所司。
(《五代會要》二十七) 按《全文》一百十六所收與此不同。
◇ 奏狀須印署敕 應内外諸使諸司及諸州府,凡有諸色公事須具奏聞,今後不得白狀及劄子記事申覆。
如事關機密,即準元降宣命,實封斜角,不題事目通下。
其合申中書及中書勘會公事,所申狀亦須是本司及逐處官員印署,不得将白狀及記事劄子,兼令司局抄劄子申。
宜令禦史台及宣徽院、三司侍衛司、諸道州府準此。
(《五代會要》二十四) ◇ 封贈三代不得第降敕 其内外準敕合與三代己下封贈者,并以見居官品比拟,不得第降。
付中書門下準此。
及正室,不在論請封叙之限。
應諸色官請與母、妻叙封,須候官階齊即得。
如官及所封官高,并許施行。
(《五代會要》十四) ◇ 令鹽鐵使禁銷錢鑄器物敕 朕以曆代鑄錢,濟時為寶,久無監物,已絕增添。
迩來利之人,違法甚重,銷熔不已,毀蠹日滋,禁制未嚴,奸弊莫止。
既無添而有損,必耗國以困民,将治豐嚴,奸弊莫止。
既無添而有損,必耗國以困民,将治豐财,須行峻法。
宜令鹽鐵使禁止私下打造鑄瀉銅器,速具條流事件聞奏。
(《冊府》五百一) ◇ 賜僧法城敕 敕法城:卿佛國棟梁,僧壇領袖,今遣内官賜卿砑金虛縷沈水香紐列
近代己來,中原多事,銷蠹則甚,添鑄無聞。
爰降條章,俾臻富庶,宜令三京、邺都、諸道州府曉示,無問公私,應有銅者,并許鑄錢。
仍以「天福元寶」為文,左環讀之。
委鹽鐵司鑄樣,頒下諸道,令每一錢重二铢四,參十錢重一兩。
或慮諸色人接便将鉛鐵鑄造,雜亂銅錢,仍令三京、邺都、諸道州府依舊禁斷。
尚慮逐處銅數不多,宜令諸道應有久廢銅治冶處,許百姓取便開煉,京遠為主,官中不取課利。
其有生熟銅,仍許所在市賣入官,或任自鑄錢行用。
其馀許鑄錢外,不得辄便雜鑄銅器。
如有違犯者,并準三年三月敕條處分。
(《五代會要》二十七) 按:《全文》一百十四所收《許百姓鑄錢诏》,計一百五字,與此不同。
今據《會要》參《冊府元龜》一百五補錄。
◇ 科耳稱冤罪敕 耳稱冤人,準大中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敕,若有犯者,決杖流配,訴雖有理,不申明。
今後所陳,與為勘斷,耳之罪,準律别科。
(《五代會要》十) ◇ 答馬承翰封章敕 馬承翰所貢封章,俾人知禁,雖曾條貫,恐未周詳。
腚依,馀準近敕處分,仍付所司。
◇ 判官參選敕 僞清泰二年三月己前諸道州府所差馬步判官,有勤績者,宜令并準元敕赴吏部參選,不得更經中書陳狀。
(《五代會要》〖二十一〗〈十〉) ◇ 衙前大将差補都虞候敕 諸道馬步都虞候,今後朝廷更不差補,委逐州府丁衙前大将中選久曆事任曉會刑獄者充,仍以三年為限,不得于元随職員中差補。
其今日己前見在任者,如無罪犯,宜令終其月限,候将來得替。
仰本道于衙前收管,不得赴阙。
(《五代會要》二十四) ◇ 改承旨官名敕 承旨者,承時君之旨,非近侍重臣,無以禀命。
是以大朝會則以宰臣承旨,草诏書則以學士承旨,若無區别,何表等威。
除翰林學士承旨外,殿前承旨改為殿直,樞密院承旨改為承宣,禦史台、三司、ト門、客省承旨,并令别定其名。
(同上) ◇ 張昭遠班次敕 新除翰林學士張昭遠,早踐綸扉,久司史筆,曾居憲府,累陟貳卿,今既擢在禁林,所宜别宣班序。
其立位宜镒崔。
(《五代會要》十三) ◇ 除留守降麻敕 留守之任,委寄非輕,凡除絲綸,宜同将相。
今後除留守宜降麻制。
(《五代會要》十九) ◇ 常安公主出降儀敕 納采之時,主人再拜,使皆不笞,雖《開元禮》具載其儀,今宜答拜,仍令鄭王重貴主其婚,中外不賀。
(《五代會要》卷二) ◇ 處分選舉人文解差謬敕 今後選舉人文解差謬,過在發解州府官吏,其選人、舉人,亦準格處分。
(《五代會要》二十二) ◇ 任公私鑄錢敕 先許鑄錢,仍每一錢重二铢四參,十錢重一兩。
切慮逐處缺銅,難依先定铢兩,宜令天下無問公私,應有銅處,有鑄錢者,一任取便酌量輕重鑄造。
因茲不得入鉛并鐵,及缺漏不堪久遠流行。
仍委鹽鐵使明行曉示,馀準元敕指揮。
仍付所司。
(《五代會要》二十七) 按《全文》一百十六所收與此不同。
◇ 奏狀須印署敕 應内外諸使諸司及諸州府,凡有諸色公事須具奏聞,今後不得白狀及劄子記事申覆。
如事關機密,即準元降宣命,實封斜角,不題事目通下。
其合申中書及中書勘會公事,所申狀亦須是本司及逐處官員印署,不得将白狀及記事劄子,兼令司局抄劄子申。
宜令禦史台及宣徽院、三司侍衛司、諸道州府準此。
(《五代會要》二十四) ◇ 封贈三代不得第降敕 其内外準敕合與三代己下封贈者,并以見居官品比拟,不得第降。
付中書門下準此。
及正室,不在論請封叙之限。
應諸色官請與母、妻叙封,須候官階齊即得。
如官及所封官高,并許施行。
(《五代會要》十四) ◇ 令鹽鐵使禁銷錢鑄器物敕 朕以曆代鑄錢,濟時為寶,久無監物,已絕增添。
迩來利之人,違法甚重,銷熔不已,毀蠹日滋,禁制未嚴,奸弊莫止。
既無添而有損,必耗國以困民,将治豐嚴,奸弊莫止。
既無添而有損,必耗國以困民,将治豐财,須行峻法。
宜令鹽鐵使禁止私下打造鑄瀉銅器,速具條流事件聞奏。
(《冊府》五百一) ◇ 賜僧法城敕 敕法城:卿佛國棟梁,僧壇領袖,今遣内官賜卿砑金虛縷沈水香紐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