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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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有桑土者,仍收為正戶。

    其歸業戶,天福五年已前逃移者,放一年夏秋租稅,并二年諸雜差遣;天福七年已前逃移者,放一年夏秋一半租稅,并放一年雜差遣。

    其創收戶如先有租稅,即依元額輸納;如元無租稅,即據所營地畝,且收半稅,并放二年差徭。

    如鄉村妄創戶,及坐家破逃者,許人糾告,勘責不虛,其本府與鄉村所由,各決脊杖八十,刺面配本處牢城執役。

    縣司本典知情,并同罪。

    告事人放三年租稅差徭,仍将放免數卻配荩藏。

    創戶及坐家破逃戶本鄉所由,均分輸納。

    今後天下州縣所收新添戶口租稅,限十二月二十日以前申送戶部點檢。

    如違限,本處判官、錄事參軍罰五十直,仍削一級,孔目官、勾押人、本案人吏杖七十,降一資。

    (《五代會要》二十)

◎ 漢高祖

事迹詳《全唐文》一百二十。

    

◇ 省躬罷役诏

卑宮菲食,前代之令猷;革舄绨衣,哲後之明德。

    至于損上益下,惜力愛人,冀息煩苛,漸期富庶。

    所有乘輿服禦,後宮費用,太官常膳,一切減損。

    在京及内諸司井天下州府,除應奉軍期急切外,其馀不急之務,非理營造,并皆停罷,免緻勞役。

    (《冊府》五十六)

◇ 禁斷契丹裝服敕

近年中華,兆人浮薄,不依漢禮,卻慕胡風,果緻狂戎來侵諸夏。

    應有契丹樣鞍辔、器械、服裝等,并令逐處禁斷。

    (《冊府》一百六十)

◇ 文武官父母加恩叙封敕

應内外文武官員,有父母見在合得加恩叙封者,不在官階品齊,但見居官品合與父加恩、母叙封進封者,便與施行,馀準前敕。

    (《五代會要》十四)

◇ 停張燦見職敕

三司邦計,國法攸依。

    張燦體事未明,執理乖當,宜停見職,犯皮者貸命放之。

    (《洛陽舊聞記》五)

◎ 漢隐帝

事迹詳《全唐文》一百二十一。

    

◇ 州縣替任叙資規程敕

審官之要,必擇才能,與理同歸,疊處中外,約以選限,固有條格。

    迩來或自朝行,或從賓職,願為州縣,自就便宜。

    當求事之時,冀得而不論卑位;及既替之後,叙資而卻理前官。

    須立規程以絕僥幸。

    (《冊府》六百三十四)

◇ 父在母封議中太子敕

應内外臣寮,如父準恩敕合承子蔭加恩者,父未曾有官,即量其緻仕官,見任亦自該恩赦,又難用子蔭,如己去任,願授緻仕官者,亦可施行,即不得就加恩命。

    其父在母承子蔭叙封、追封,合加太字與不合加,雖有艾穎、尹倔近例,恐是一時特恩,别無敕例,宜令尚書省集議奏聞,永為常式。

    (《五代會要》十四)

◇ 俸戶不得當直敕

諸道州府令錄、判官、主簿,宜令等第支與俸戶,逐戶每月納錢五百,與除二稅外,免放諸雜差遣,不得更種職田。

    所定俸戶,于中等無色役人戶内置,不得差令當直及赴衙參。

    如有阙額及不逮,明申州府差填,不得衷私替換。

    若是令錄、判司、主簿,除本分人數外,剩占俸戶及令當直手力,更納料錢,并許百姓陳告。

    其陳告人與免戶下諸雜差徭,所犯人追毀告身,更加力役。

    如令佐、錄事、參軍内有員阙,州府差攝,亦依例支與俸錢。

    差攝曹官不得一例供破。

    定例如後:三千戶己上縣,令逐月一十二千,主簿六千;二千戶己上至三千戶己下縣,令九千,主簿五千;一千戶己下縣,令六千,主簿四千。

    錄事、參軍、判司,依本部内戶口最多縣分例支破。

    其錄事、參軍依縣令例,判司依主簿例。

    (《五代會要》二十八)

◇ 批答窦文靖奏朝官便衣徒步敕

宜令禦史台常加察訪,具以名聞,當行譴逐,隐而不言,與之同罪。

    (《五代會要》十七)

◇ 諸州公事先申廉使敕

諸防禦團練州申奏公事,除朝廷以軍期應副,則不及聞于廉使。

    如尋常公事,不得自專,須先申本管斟酌以聞。

    今後州府不得違越。

    (《五代會要》二十四)

◇ 僞命文書追毀換給敕

應是僞命文書,不在施行之限者。

    今有緣晉朝受官,契丹年給解由曆子,若執格敕,又慮有廢身名。

    凡州縣幕府曾受契丹僞命者,追毀文書,取唐、晉朝出身文書參選,本選外仍殿五選,降三資注拟。

    凡唐、晉朝諸科及第人,于契丹年号内出給文書,許追毀換給,仍自新給年月日理選。

    (《五代會要》十七)

◇ 諸道團集差散從官敕

諸道州府宜差散從官,大府五百人,下州二百人,宜量戶口多少,差團集本處管系立節級,點檢教習,警備州城。

    (《五代會要》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