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祐集卷五 衡論下
關燈
小
中
大
煦煦然而為仁,孑孑然而為義,不食片言以為信,不見小利以為廉,雖古之所謂仁與義、與信、與廉者,不止若是,而天下之人亦不曰是非仁人,是非義人,是非信人,是非廉人,此則無諸已而可勉強以到者也。
在朝廷而百官肅,在邊鄙而四夷懼,坐之于繁劇紛擾之中而不亂,投之于羽檄奔走之地而不惑,為吏而吏,為将而将,若是者,非天之所與,性之所有,不可勉強而能也。
道與德可勉以進也,才不可強揠以進也。
今有二人焉,一人善揖讓,一人善騎射,則人未有不以揖讓賢于騎射矣。
然而揖讓者,未必善騎射,而騎射者,舍其弓以揖讓于其間,則未必失容。
何哉?才難強而道易勉也。
吾觀世之用人,好以可勉強之道與德,而加之不可勉強之才之上,而曰我貴賢賤能。
是以道與德未足以化人,而才有遺焉。
然而為此者,亦有由矣。
有才者而不能為衆人所勉強者耳。
何則?奇傑之士,常好自負,疏隽傲誕,不事繩檢,往往冒法律,觸刑禁,叫号歡呼,以發其一時之樂而不顧其禍,嗜利酗酒,使氣傲物,志氣一發,則倜然遠去,不可羁束以禮法。
然及其一旦翻然而悟,折而不為此,以留意于向所謂道與德可勉強者,則何病不至?奈何以樸?小道加諸其上哉。
夫其不肯規規以事禮法,而必自縱以為此者,乃上之人之過也。
古之養奇傑也,任之以權,尊之以爵,厚之以祿,重之以恩,責之以措置天下之務,而易其平居自縱之心,而聲色耳目之欲又已極于外,故不待放肆而後為樂。
今則不然,奇傑無尺寸之柄,位一命之爵,食鬥升之祿者過半,彼又安得不越法、逾禮而自快耶。
我又安可急之以法,使不得泰然自縱耶。
今我繩之以法,亦已急矣。
急之而不已,而随之以刑,則彼有北走胡,南走越耳。
噫!無事之時既不能養,及其不幸,一旦有邊境之患,繁亂難治之事,而後優诏以召之,豐爵重祿以結之,則彼已憾矣。
夫彼固非純忠者也,又安肯默然于窮困無用之地而已耶。
周公之時,天下号為至治,四夷已臣服,卿大夫士已稱職。
當是時,雖有奇傑無所複用,而其禮法風俗尤複細密,舉朝廷與四海之人無不遵蹈,而其八議之中猶有曰議能者。
況當今天下未甚至治,四夷未盡臣服,卿大夫士未皆稱職,禮法風俗又非細密如周之盛時,而奇傑之士複有困于簿書米鹽間者,則反可不議其能而怒之乎?所宜哀其才而贳其過,無使為刀筆吏所困,則庶乎盡其才矣。
或曰:奇傑之士有過得以免,則天下之人孰不自謂奇傑而欲免其過者,是終亦潰法亂教耳。
曰:是則然矣,然而奇傑之所為,必挺然出于衆人之上,苟指其已成之功以曉天下,俾得以贖其過,而其未有功者,則委之以難治之事,而責其成績,則天下之人不敢自謂奇傑,而真奇傑者出矣。
簡者不便于今,而繁者不便于古,非今之法不若古之法而今之時不若古之時也。
先王之作法也,莫不欲服民之心。
服民之心,必得其情,情然耶,而罪亦然,則固入吾法矣。
而民之情又不皆如其罪之輕重大小,是以先王忿其罪而哀其無辜,故法舉其略,而吏制其詳。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則以著于法,使民知天子之不欲我殺人、傷人耳。
若其輕重出入,求其情而服其心者,則以屬吏。
任吏而不任法,故其法簡。
今則不然,吏奸矣,不若古之良;民?俞矣,不若古之淳。
吏奸,則以喜怒制其輕重而出入之,或至于誣執。
民?俞,則吏雖以情出入,而彼得執其罪之大小以為辭。
故今之法纖悉委備,不執于一,左右前後,四顧而不可逃。
是以輕重其罪,出入其情,皆可以求之法。
吏不奉法,辄以舉劾。
任法而不任吏,故其法繁。
古之法若方書,論其大概,而增損劑量則以屬醫者,使之視人之疾,而參以己意。
今之法若鬻履,既為其大者,又為其次者,又為其小者,以求合天下之足。
故其繁簡則殊,而求民之情以服其心則一也。
然則今之法不劣于古矣,而用法者尚不能無弊。
何則?律令之所禁,畫一明備,雖婦人孺子皆知畏避,而其間有習于犯禁而遂不改者,舉天下皆知之而未嘗怪也。
先王欲杜天下之欺也,為之度,以一天下之長短,為之量,以齊天下之多寡,為之權衡,以信天下之輕重。
故度、量、權衡,法必資之官,資之官而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