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祐集卷五 衡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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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同。

    今也,庶民之家刻木比竹、繩絲缒石以為之,富商豪賈内以大,出以小,齊人适楚,不知其孰為鬥,孰為斛,持東家之尺而校之西鄰,則若十指然。

    此舉天下皆知之而未嘗怪者一也。

    先王惡奇貨之蕩民,且哀夫微物之不能遂其生也,故禁民采珠貝,惡夫物之僞而假真,且重費也,故禁民糜金以為塗飾。

    今也,采珠貝之民,溢于海濱,糜金之工,肩摩于列肆。

    此又舉天下皆知之而未嘗怪者二也。

    先王患賤之淩貴,而下之僭上也,故冠服器皿皆以爵列為等差,長短大小莫不有制。

    今也,工商之家曳纨錦,服珠玉,一人之身循其首以至足,而犯法者十九。

    此又舉天下皆知之而未嘗怪者三也。

    先王懼天下之吏負縣官之勢,以侵劫齊民也,故使市之坐賈,視時百物之貴賤而錄之,旬辄以上。

    百以百聞,千以千聞,以待官吏之私價。

    十則損三,三則損一以聞,以備縣官之公籴。

    今也,吏之私價而從縣官公籴之法,民曰公家之取于民也固如是,是吏與縣官斂怨于下。

    此又舉天下皆知之而未嘗怪者四也。

    先王不欲人之擅天下之利也,故仕則不商,商則有罰;不仕而商,商則有征。

    是民之商不免征,而吏之商又加以罰。

    今也,吏之商既幸而不罰,又從而不征,資之以縣官公籴之法,負之以縣官之徒,載之以縣官之舟,關防不譏,津梁不呵。

    然則,為吏而商誠可樂也,民将安所措手?此又舉天下皆知之而未嘗怪者五也。

    若此之類,不可悉數,天下之人,耳習目熟以為當然。

    憲官法吏目擊其事,亦恬而不問。

     夫法者,天子之法也。

    法明禁之,而人明犯之,是不有天子之法也,衰世之事也。

    而議者皆以為今之弊,不過吏胥?法以為奸,而吾以為吏胥之奸由此五者始。

    今有盜白晝持梃入室,而主人不知之禁,則逾垣穿穴之徒,必且相告而恣行于其家。

    其必先治此五者,而後诘吏胥之奸可也。

     議法 古者以仁義行法律,後世以法律行仁義。

    夫三代之聖王,其教化之本出于學校,蔓延于天下,而形見于禮樂。

    下之民被其風化,循循翼翼,務為仁義以求避法律之所禁。

    故其法律雖不用,而其所禁亦不為不行于其間。

    下而至于漢、唐,其教化不足以動民,而一于法律。

    故其民懼法律之及其身,亦或相勉為仁義。

    唐之初,大臣房、杜輩為《刑統》,毫厘輕重,明辯别白,附以仁義,無所阿曲,不知周公之刑何以易此?但不能先使民務為仁義,使法律之所禁不用而自行如三代時,然要其終亦能使民勉為仁義。

    而其所以不若三代者,則有由矣,政之失,非法之罪也。

    是以宋有天下,因而循之,變其節目而存其大體,比闾小吏奉之以公,則老奸大猾束手請死,不可漏略。

    然而獄訟常病多,盜賊常病衆,則亦有由矣,法之公而吏之私也。

    夫舉公法而寄之私吏,猶且若此,而況法律之間又不能無失,其何以為治? 今夫天子之子弟、卿大夫與其子弟,皆天子之所優異者。

    有罪而使與氓隸并笞而偕戮,則大臣無恥而朝廷輕,故有贖焉,以全其肌膚而厲其節操。

    故贖金者,朝廷之體也,所以自尊也,非與其有罪也。

    夫刑者,必痛之而後人畏焉,罰者不能痛之,必困之而後人懲焉。

    今也,大辟之誅,輸一石之金而免。

    貴人近戚之家,一石之金不可勝數,是雖使朝殺一人而輸一石之金,暮殺一人而輸一石之金,金不可盡,身不可困,況以其官而除其罪,則一石之金又不皆輸焉,是恣其殺人也。

    且不笞、不戮,彼已幸矣,而贖之又輕,是啟奸也。

    夫罪固有疑,今有人或誣以殺人而不能自明者,有誠殺人而官不能折以實者,是皆不可以誠殺人之法坐。

    由是有減罪之律,當死而流。

    使彼為不能自明者耶,去死而得流,刑已酷矣。

    使彼為誠殺人者耶,流而不死,刑已寬矣,是失實也。

    故有啟奸之釁,則上之人常幸,而下之人雖死而常無告;有失實之弊,則無辜者多怨,而僥幸者易以免。

     今欲刑不加重,赦不加多,獨于法律之間變其一端,而能使不啟奸,不失實,其莫若重贖。

    然則重贖之說何如?曰:士者五刑之尤輕者止于墨,而墨之罰百锾。

    逆而數之,極于大辟,而大辟之罰千锾。

    此穆王之罰也。

    周公之時,則又重于此。

    然千锾之重,亦已當今三百七十斤有奇矣。

    方今大辟之贖,不能當其三分之一。

    古者以之赦疑罪而不及公族,今也貴人近戚皆贖,而疑罪不與。

    《記》曰:公族有死罪,緻刑于甸人。

    雖君命宥,不聽。

    今欲貴人近戚之刑舉從于此,則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