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外篇二

關燈
師也,是其義矣。

     六卿聯事,交互見功,前人所以有冬官散在五典之疑也。

    州縣因地制宜,尤無一成之法,如丁口為戶房所領,而編戶煙冊,乃屬刑房;以煙冊非賦丁,而立意在诘奸也。

    武生武舉隸兵部,而承辦乃在禮房;以生員不分文武,皆在學校,而學校通於貢舉也。

    分合詳略之間,求其所以然者而考之,何莫非學問耶? ○永清縣志政略序例 近代志家,以人物為綱,而名宦、鄉賢、流寓諸條,标分為目,其例蓋創於元明之一統志。

    而部府州縣之國别為書,亦用統志類纂之法,可謂失其體矣。

    夫人物之不當類纂,義例詳於例傳首篇;名宦之不當收於人物,則未達乎著述體裁,而因昧於權衡義理者也。

    古者侯封世治,列國自具春秋,(羊舌肸《晉春秋》,墨子所引《燕春秋》。

    )則君臨封内,元年但奉王正而已。

    至封建罷而郡縣,守令承奉诏條,萬裡之外,亦如畿内守土之官,甘棠之詠召公,鄭人之歌子産,馬、班《循吏》之傳,所以與時為升降也。

    若夫正史而外,州部專書,古有作者,義例非無可繹。

    梁元帝有《丹陽尹傳》,(《隋志》凡十卷。

    )賀氏有《會稽太守贊》,(《唐志》凡二卷。

    )唐人有《成都幕府記》,(《唐志》凡二卷,起貞元,訖鹹通。

    )皆取莅是邦者,注其名迹。

    其書别出,初不與《廣陵烈士傳》(華隔撰,見《隋志》。

    )《會稽先賢傳》(謝承撰,見《隋志》。

    )《益部耆舊傳》(陳壽撰,見《隋志》。

    )猥雜登書。

    是則棠陰長吏,與夫梓裡名流,初非類附雲龍,固亦事同風馬者也。

    叙次名宦,不可與鄉賢同為列傳,非第客主異形,抑亦詳略殊體也。

    長吏官於斯土,取其有以作此一方,興利除弊,遺德在民,即當屍而祝之。

    否則學類顔、曾,行同連、惠,於縣無補,志筆不能越境而書,亦其理也。

    如其未仕之前,鄉評未允,去官之後,晚節不終,苟為一時循良,便紀一方善政。

    吳起殺妻,而效奏西河,於志不當追既往也。

    黃霸為相,而譽減颍川,於志不逆其将來也。

    以政為重,而他事皆在所輕;豈與斯土之人,原始要終,而編為列傳者,可同其體制欤? 舊志於職官條下,備書政迹,而名宦僅占虛篇,惟於姓名之下,注雲事已詳前而已。

    是不但賓主倒置,抑亦未辨於褒貶去取,全失《春秋》之據事直書也。

    夫選舉為人物之綱目,猶職官為名宦之綱目也。

    選舉職官之不計賢否,猶名宦人物之不計崇卑,例不相侔而義實相資也。

    選舉有表而列傳無名,與職官有表而政略無志,觀者依檢先後,責實循名,語無褒貶而意具抑揚,豈不可為後起者勸耶? 列傳之體缛而文,政略之體直而簡,非載筆有殊緻,蓋事理有宜然也。

    列傳包羅钜細,品藻人物,有類從如族,有分部如井;變化不拘,《易》之象也;敷道陳谟,《書》之質也;抑揚詠歎,《詩》之旨也;繁曲委折,《禮》之倫也;比事屬辭,《春秋》之本義也。

    具人倫之鑒,盡事物之理,懷千古之志,撷經傳之腴,發為文章,不可方物。

    故馬、班之才,不盡於本紀表志,而盡於列傳也。

    至於政略之體,義取謹嚴,意存補救,時世拘於先後,紀述要於經綸。

    蓋将峻潔其體,可以臨莅邦人,冠冕列傳,經緯錯綜,主在樞紐,是固難為文士言也。

     古人有經無緯之書,大抵名之以略。

    裴子野取沈約《宋書》,而編年稱略,亦其例也。

    而劉知幾譏裴氏之書名略,而文不免繁,斯亦未達於古人之旨。

    《黃石》、《淮南》,(《黃石公三略》、《淮南子·要略》。

    )諸子之篇也。

    張溫、魚豢(張溫《三史略》、魚豢《典略》。

    )史冊之文也。

    其中亦有谟略之意,何嘗盡取節文為義欤? 循吏之迹,難於志鄉賢也。

    治有賞罰,賞罰出而恩怨生,人言之不齊,其難一也。

    事有廢興,廢興異而難易殊,今昔之互視,其難二也。

    官有去留,非若鄉人之子姓具在,則迹遠者易湮,其難三也。

    循吏悃愊無華,巧宦善於緣飾,去思之碑,半是愧辭,頌祝之言,難徵實迹,其難四也。

    擢當要路,載筆不敢直道,移治鄰封,瞻顧豈遂無情?其難五也。

    世法本多顧忌,人情成敗論才,偶遭罣誤彈章,便謂其人不善,其難六也。

    舊志紀載無法,風塵金石易湮,縱能粗舉大凡,歲月首趾莫考,其難七也。

    知其難,而不敢不即聞見以存其涯略,所以窮於無可如何,而益緻其慎爾。

     列傳首标姓名,次叙宮閥,史文一定之例也。

    政略以官标首,非惟賓主之理宜然,抑亦顧名思義之旨,不可忽爾。

    舊志以知縣縣丞之屬,分類編次,不以曆官先後為序,非政略之意,故無足責也。

     ○永清縣志列傳序例 傳者對經之稱,所以轉授訓诂,演繹義蘊,不得已而筆之於書者也。

    左氏彙萃寶書,詳具《春秋》終始,而司馬氏以人别為篇,标傳稱列,所由名矣。

    經旨簡嚴,而傳文華美,於是文人沿流忘源,相率而撰無經之傳,則唐宋文集之中,所以紛紛多傳體也。

    近人有謂文人不作史官,於分不得撰傳。

    夫以繹經之題,逐末遺本,折以法度,彼實無辭。

    而乃稱說史官,罪其越俎,使彼反唇相譏,以謂公穀非魯太史,何以亦有傳文?則其人當無說以自解也。

    且使身為史官,未有本紀,豈遽可以為列傳耶?此傳例之不可不明者也。

     無經之傳,文人之集也。

    無傳之經,方州之志也。

    文集失之豔而誣,方志失之短而俗矣。

    自獲麟絕筆以來,史官不知百國寶書之義。

    州郡掌故,名曰圖經;曆世既久,圖亡而經孤,傳體不詳,其書遂成瓠落矣。

    樂史《寰宇記》,襲用《元和志》體,而名勝故迹,略存於點綴。

    其後元明《一統志》,遂以人物、列女、名宦、流寓諸目,與山川、祠墓,分類相次焉。

    此則地理專門,略具類纂之意,以供詞章家之應時取給爾,初不以是為重輕者也。

    (閻若璩欲去《一統志》之人物門,此說似是。

    其實此等亦自無傷,古人亦不盡廢也。

    蓋此等此,原不關正史體裁也。

    )州縣之志,本具一國之史裁,而撰述者轉用一統類纂之标目,豈曰博收以備國史之約取乎? 列傳之有題目,蓋事重於人,如《儒林》、《循吏》之篇,初不為施、孟、梁邱、龔、黃、卓、魯諸人而設也。

    其馀人類之不同,奚翅什百倍蓰而千萬?必欲盡以二字為标題,夫子亦雲方人,我則不暇矣。

    歐陽《五代》一史,盡人皆署其品目,豈所語於《春秋》經世,聖人所以議而不斷哉?方州之志,删取事略,區類以編,觀者索然,如窺點鬼之簿。

    至於名賢列女,别有狀志傳銘,又為分裂篇章,别著藝文之下。

    於是無可奈何,但增子注,此雲詳見某卷,彼雲已列某條,複見疊出,使人披閱為勞,不識何故而好為自擾也!此又志家列傳之不可不深長思者也。

     近代之人,據所見聞,編次列傳,固其宜也。

    伊古有人,已詳前史,錄其史傳正文,無所更易,抑亦馬、班遞相删述,而不肯擅作聰明之旨也。

    雖然,列史作傳,一書之中,互為詳略,觀者可以周覽而知也。

    是以《陳馀傳》中,并詳張耳之迹,管晏政事,備於太公之篇,其明驗也。

    今既裁史以入志,猶仍列傳原文,而不采史文之互見,是何以異於锲彼舟痕,而求我故劍也? 史文有訛謬,而志家訂正之,則必證明其故,而見我之改易,初非出於得已也。

    是亦時勢使然,故司馬氏《通鑒考異》,不得同馬、班之自我作古也。

    至於史文有褒貶,《春秋》以來,未有易焉者也。

    乃撰志者,往往采其長而諱所短,則不如勿用其文,猶得相忘於不覺也。

    志家選史傳以入藝文,題曰某史某人列傳矣。

    按傳文而非其史意也,求其所删所節之故,而又無所證也,是則欲諱所短,而不知适以暴之矣。

     史傳之先後,約略以代次;否則屈賈、老莊之别有命意也。

    比事屬辭,《春秋》之教也,比興於是存焉爾;疏通知遠,《尚書》之教也,象變亦有會焉爾。

    為列傳而不知神明存乎人,是則為人作自陳年甲狀而已矣。

     ○永清縣志列女列傳序例 列女之傳,傳其幸也。

    史家标題署目之傳,儒林、文苑、忠義、循良,及於列女之篇,莫不以類相次,蓋自蔚宗、伯起以還,率由無改者也。

    第儒林、文苑,自有傳家,忠義、循良,勒名金石,且其人世不數見,見非一端,太史搜羅,易為識也。

    貞女節婦,人微迹隐,而綱維大義,冠冕人倫;地不乏人,人不乏事,輶軒遠而難采,輿論習而為常。

    不幸不值其時,或值其時而讬之非人,雖有高行奇節,歸於草木同萎,豈不惜哉!永清舊志,列女姓氏寥寥;覆按其文,事實莫考,則讬非其人之效也。

    舊志留青而後,新編未輯以前,中數十年,略無可紀,則值非其時之效也。

    今茲博采廣詢,備詳行實,其得與於列傳,茲非其幸欤?幸其遇,所以深悲夫不遇者也! 列女之名,仿於劉向,非烈女也。

    曹昭重其學,使為丈夫,則儒林之選也。

    蔡琰著其才,使為丈夫,則文苑之材也。

    劉知幾譏範史之傳蔡琰,其說甚謬;而後史奉為科律,專書節烈一門。

    然則充其義例,史書男子,但具忠臣一傳足矣;是之謂不知類也。

    永清列女,固無文苑儒林之選,然而夫死在三十内,行年曆五十外,中間嫠處,亦必滿三十年;不幸夭亡,亦須十五年後,與夫四十歲外,律令不得不如是爾。

    婦德之賢否,不可以年律也。

    穆伯之死,未必在敬姜三十歲前;杞梁妻亡,未必去戰莒十五年後也。

    以此推求,但覈真僞,不複拘歲年也。

    州縣之書,密迩而易於徵實,非若律令之所包者多,不得不存限制者也。

     遷、固之書不著列女,非不著也;巴清叙於《貨殖》,文君附著《相如》,唐山之入《藝文》,缇萦之見《刑志》,或節或孝,或學或文,磊落相望;不特楊敞之有智妻,買臣之有愚婦也。

    蓋馬、班法簡,尚存《左》、《國》馀風,不屑屑為區分類别;亦猶四皓、君平之不标隐逸,鄒、枚、嚴、樂之不署文苑也。

    李延壽《南》、《北》二史,同出一家;《北史》仍魏、隋之題,特著《列女》;《南史》因無列女原題,乃以蕭矯妻羊以下,雜次《孝義》之篇;遂使一卷之中,男女無所區别,又非别有取義,是直謂之缪亂而已,不得妄讬於馬、班之例也。

    至於類族之篇,亦是世家遺意,若王、謝、崔、盧孫曾支屬,越代同篇;(王、謝、崔、盧,本史各分朝代,而李氏合為一處也。

    )又李氏之寸有所長,不可以一疵而掩他善也。

    今以《列女》之篇,自立義例。

    其牽連而及者,或威姑年邁而有懿德,或子婦齒稚而著芳型,并援劉向之例。

    (劉向之例,列女乃羅列女行,不拘拘為節烈也。

    姑婦相附,又世家遺意也。

    )一并聯編,所謂人棄而我取者也。

    其或事系三從,行詳一族,雖是貞節正文,亦為别出門類;(如劉氏守節,而歸義門列傳之類。

    )庶幾事有統貫,義無枝離,不拘拘以标題為繩,猶得《春秋》家法,是又所謂人合而我分者也。

     範史列傳之體,人自為篇,篇各為論,全失馬、班合傳,師法《春秋》之比事屬辭也。

    (馬、班分合篇次,具有深意,非如範史之取足成卷而已。

    故前《漢書》於簡帙繁重之處,甯分上中下而仍為一篇,不肯分其篇為一二三也。

    )至於《列女》一篇,叙例明雲不專一操矣。

    (《自叙》雲:"錄其高秀,不專一操"而已。

    )乃雜次為編,不為分别置論,(他傳往往一人事畢,便立論斷,破壞體裁。

    此處當分,反無論斷。

    )抑何相反而各成其誤耶?今志中列傳,不敢妄意分合,破體而作論贊。

    惟茲《列女》一篇,參用劉向遺意。

    (列傳不拘一操,每人各為之贊。

    )各為論列,抑亦詩人詠歎之義雲爾。

    其事屬平恒,義無特著,則不複綴述焉。

    太史标題,不拘繩尺,(傳首直稱張廷尉、李将軍之類。

    )蓋春秋諸子以意命篇之遺旨也。

    至班氏列傳,而名稱無假借矣。

    範史列傳,皆用班傳書法;而《列女》一篇,章首皆用郡望夫名,既非地理之志,何以地名冠首?又非男子之文,何必先出夫名?是已有失列女命篇之義矣。

    (當雲某氏,某郡某人之妻,不當雲某郡某人妻某也。

    )至於曹娥、叔先雄二女,又以孝女之稱,揭於其上,何蔚宗之不憚煩也?篇首既标列女,曹昭不聞署賢母也,蔡琰不聞署才女也,皇甫不聞稱烈婦也,龐氏不聞稱孝婦也,是則娥、雄之加藻飾,又豈《春秋》據事直書,善惡自見之旨乎?末世行文,至有叙次列女之行事,不書姓氏,而直以貞女節婦二字代姓名者,何以異於科舉制義,破題人不稱名,而稱聖人、大賢、賢者、時人之例乎?是則蔚宗實階之厲也。

    今以女氏冠章,而用夫名父族次於其下,且詳書其村落,以為後此分鄉析縣之考徵。

    其貞烈節孝之事,觀文自悉,不複強裂題目,俾覽者得以詳焉。

    (婦人稱姓曰張曰李可也。

    今人不稱節婦貞女,即稱之曰氏,古人無此例也。

    稱其節婦貞女,是破題也。

    稱之謂氏,是呈狀式也。

    ) 先後略以時代為次。

    其出於一族者,合為一處;時代不可詳者,亦約略而附焉。

     無事可叙,亦必詳其婚姻歲月,及其見存之年歲者,其所以不與人人同面目,惟此區區焉耳。

    噫!人且以是為不憚煩也。

    (其有不載年歲者,詢之而不得耳。

    ) ○永清縣志阙訪列傳序例 史家阙文之義,備於《春秋》。

    兩漢以還,伏、鄭傳經,馬、班著史;經守師說,而史取心裁,於是六藝有阙簡之文,而三傳無互存之例矣。

    (《公》、《穀》異聞,不著於《左氏》;《左氏》别見,不存於《公》、《穀》。

    )夫經尊而傳别其文,故入主出奴,體不妨於并載;史直而語統於一,則因削明筆,例不可以兼存,固其勢也。

    司馬氏肇法《春秋》,創為紀傳,其於傳聞異辭,折衷去取,可謂慎矣。

    顧石室金匮,方策留遺,名山大川,見聞增益。

    其叙例所謂疑者阙之,與夫古文乖異,以及書阙有間,其轶時時見於他說雲雲者,但著所取,而不明取之之由;自以為阙,而不存阙之之說;是則廁足而緻之黃泉,容足之外,皆棄物矣。

    夫子曰:"多聞阙疑,慎言其馀。

    "聞欲多而疑存其阙,慎之至也。

    馬、班而下,存其信而不著所疑以待訪,是直所謂疑者削之而已矣,又複何阙之有哉? 阙疑之例有三:有一事兩傳而難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