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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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夫。
案:《宋史·本紀》:四月乙巳,以福甯殿東建玉清和陽宮。
是月壬午朔,乙巳乃二十四日。
《十朝綱要》雲:四月,先是以福甯殿東誕聖之地作玉清和陽宮,至是告成。
壬午,上詣宮中行奉安禮。
據此,《本紀》作二十四日,疑誤。
)(又赦梓夔路,以築溱、播等八州畢也。
是歲,南夷平,戎州、保州夷各納土。
案:《宋史·本紀》:三年四月庚寅,以複溱、播等州降德音於梓夔路。
《十朝綱要》同。
) 1、閏四月辛亥朔,(案:錢大昕《四史朔閏考》:是月辛亥朔。
《十朝綱要》:辛亥朔,複置醫學。
據增“朔”字。
)诏複置醫學。
尚書省乞立校試之法,随所試中高下分遣諸路。
三京七人,帥府六人,大藩五人,上州四人,中下州三人,次遠州二人。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五。
案:《宋史·本紀》作戊午。
《選舉志》:崇甯間,改隸國子監,置博士、正、錄各四員,分科教導,糾行規矩。
立上舍四十人,内舍六十,外舍二百,齋各置長、谕一人。
其考試:第一場問三經大義五道,次場方派試派證、運氣大義各二道;針瘍試小經大義三道,運氣大義二道;三場假令治病法三道。
中格高等,為尚藥局醫師以下職,馀各以等補官,為本學博士、正、錄及外州醫學教授。
) 2、甲寅,诏八行許添差諸州教授。
從奉議郎王愈奏議也。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3、壬戌,诏:“議禮局官曾經應奉修皇後受冊儀注,并預讨論武選官制文字。
及《五禮新儀》了當,中書侍郎劉正夫、尚書右丞薛昂并轉正議大夫,禮部尚書強淵明等并轉一官。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三。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閏月,改公主為帝姬,易國号以美名二字,兩國者以四字,郡、縣主為宗姬、族姬。
案:《東都事略》:閏月丙辰,诏曰:“周》稱王姬,見於《詩《雅》,姬雖周姓,考古立制,宜莫如周。
今帝天下,而以主封姬,可改公主為帝姬,郡主為宗姬,縣主為族姬。
其稱大者,可并依舊,仍以美名二字易其國号,兩國者以四字。
”《宋史·本紀》:閏四月丙辰,诏改公主為帝姬,郡主為宗姬,縣主為族姬。
吳曾《能改齋漫錄》:本朝制度多循用前代故事。
皇女稱公主,姊妹稱長公主,諸姑稱大長公主。
至徽宗末年,一例改作帝姬。
建炎元年六月八日,臣寮建言不便,以為古者,婦人稱姓,故周曰王姬,猶宋子、齊姜之類是也。
本朝為商後,非姬姓,不可以稱用,是改正。
蔡縧《鐵圍山叢談》卷一:國朝帝女封号,皆沿習漢唐。
初封則有美号稱“公主”,出降則封“某國公主”,兄弟又封“某國長公主”,姑又封“某國大長公主”,祖姑則封“兩國大長公主”;而皇族則稱“某郡主”、“某縣主”。
熙、豐間,嘗議以乖義理,然終不克改作。
政和三年,上又惡其不典。
或又欲追述,号公主為“帝赢”、郡縣主宜為“宗赢”,仍合于前代矣。
上曰:“此議雖近古,特不合時宜。
”因谕大臣曰:“姬雖周姓,後世亦以為婦人之美稱,蓋不獨為姓也,在我而已。
”魯公于榻前忽力争,上愕然,詢其所以。
魯公謂:“臣乃姬姓也,懼有嫌,使小人得以議耳。
”上笑而不從,乃降手诏,引熙甯欲釐革,而有司不克奉承,以至今日。
周稱王姬見于《詩》《雅》。
姬雖周姓,考古立制,宜莫如周。
今帝天下而以主封臣,可改公主為“帝姬”、郡主為“宗姬”、縣主為“族姬”;其稱大長者,可并依舊為“大長帝姬”,仍以美名二字易其國号,内兩國者以四字。
于是魯公退,而具書于時政記。
當是時,執政者皆歎息魯公傷弓,故慮患之深也。
是後因又改郡縣君号為七等:郡君者,為淑人、碩人、令人、恭人;縣君者,室人、安人、孺人。
俄又避太室人之目,因又改曰宜人。
其制今猶存。
按嶽珂《愧郯錄》卷二:政和三年閏四月丙辰,诏:“改公主為帝姬,郡主為宗姬,縣主為族姬。
”珂按:本朝嬴姓而用姬為稱,雖诏書明言,考古立制,宜莫如周。
然要是蔡京輩誤讀《漢書》薄姬、丁姬輩名字,謂姬本婦人通号,故循用之耳。
建炎改制,議者之論已詳,不複出。
第“宗族”二字,本以别親疏,似亦差互。
考之《春秋》襄公十二年秋九月,吳子乘卒,左氏因其臨於宗廟,而别白之曰:“凡諸侯之喪,異姓臨於外,同姓臨於宗廟,同宗於祖廟,同族於祢廟”。
杜征南預又從而釋之曰:“同族謂高祖以下。
”如此,則族之親於宗明矣。
今乃反之,尤失所宜。
京輩當時固位,士多随聲是非,或者固熟語先後為次,蓋初不緻考也。
) 1、五月(案:錢大昕《四史朔閏考》:是月庚辰朔。
)己酉,手诏:“崇甯之初,納魏漢津之說,成《大晟之樂》,薦之郊廟,而未施於燕享。
夫今樂猶古樂也。
比诏有司,以《大晟樂》播之教坊,按試於庭,五聲既具,無惉滞焦急之聲,嘉與天下共之。
可以所進樂頒之天下,其舊樂悉禁,仍令尚書省措置立法。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五。
案:《樂志》:徽宗銳意制作,以文太平,蔡京主魏漢津之說,破先儒累黍之非,用夏禹以身為度之文。
以帝指為律度,鑄帝鼎、景鐘。
樂成,賜名《大晟》,謂之“雅樂”。
政和三年五月,帝禦崇政殿,親按燕樂,召侍從以上等侍立,手诏雲雲。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五月,葬昭懷皇後。
案:《宋史·本紀》:五月丙午,葬昭懷皇後於永泰陵。
) 1、六月(案:錢大昕《四史朔閏考》:是月庚戌朔。
)丁巳,诏:“武學,州縣外舍生稱武選士,内舍生稱武俊士。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案:《宋史·選舉志》:政和三年,以隸學者衆,凡經三歲校試而不得一與者,除其籍。
) 2、庚申,尚書省言:“學校養士,以待天下賢能,可以作人材,敦士行,興教化,自縣學升之州,自州升之辟雍,自辟雍升之太學,然後命官,則縣學為升貢之本。
今天下令、佐,吏部注授,多非其人。
俗吏則以為學不急,不加察治,縱其犯法;庸吏則廢法容奸,漫不加省,有罪不治。
以故學生在學,驅鬥争訟,至或殺人。
蓋令、佐不加訓治,州學不切舉察,提舉官失于提案,以緻如此,不惟士失其行,亦官廢其職。
今具下”雲雲。
诏依。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 3、辛未,張商英特責授汝州團練副使,以李彪》指斥、謗讪等策在赦前,今本府一面斷放也。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 1、七月(案:錢大昕《四史朔閏考》:是月己卯朔。
)甲申,議禮局言:“本朝都城壇壝之制,風師在城之西,雨師在城之東,以雷神從雨師之位,為二壇同壝。
州縣風師在社之東,雨
案:《宋史·本紀》:四月乙巳,以福甯殿東建玉清和陽宮。
是月壬午朔,乙巳乃二十四日。
《十朝綱要》雲:四月,先是以福甯殿東誕聖之地作玉清和陽宮,至是告成。
壬午,上詣宮中行奉安禮。
據此,《本紀》作二十四日,疑誤。
)
是歲,南夷平,戎州、保州夷各納土。
案:《宋史·本紀》:三年四月庚寅,以複溱、播等州降德音於梓夔路。
《十朝綱要》同。
) 1、閏四月辛亥朔,
《十朝綱要》:辛亥朔,複置醫學。
據增“朔”字。
)诏複置醫學。
尚書省乞立校試之法,随所試中高下分遣諸路。
三京七人,帥府六人,大藩五人,上州四人,中下州三人,次遠州二人。
從之。
案:《宋史·本紀》作戊午。
《選舉志》:崇甯間,改隸國子監,置博士、正、錄各四員,分科教導,糾行規矩。
立上舍四十人,内舍六十,外舍二百,齋各置長、谕一人。
其考試:第一場問三經大義五道,次場方派試派證、運氣大義各二道;針瘍試小經大義三道,運氣大義二道;三場假令治病法三道。
中格高等,為尚藥局醫師以下職,馀各以等補官,為本學博士、正、錄及外州醫學教授。
) 2、甲寅,诏八行許添差諸州教授。
從奉議郎王愈奏議也。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3、壬戌,诏:“議禮局官曾經應奉修皇後受冊儀注,并預讨論武選官制文字。
及《五禮新儀》了當,中書侍郎劉正夫、尚書右丞薛昂并轉正議大夫,禮部尚書強淵明等并轉一官。
”
)
案:《東都事略》:閏月丙辰,诏曰:“周》稱王姬,見於《詩《雅》,姬雖周姓,考古立制,宜莫如周。
今帝天下,而以主封姬,可改公主為帝姬,郡主為宗姬,縣主為族姬。
其稱大者,可并依舊,仍以美名二字易其國号,兩國者以四字。
”《宋史·本紀》:閏四月丙辰,诏改公主為帝姬,郡主為宗姬,縣主為族姬。
吳曾《能改齋漫錄》:本朝制度多循用前代故事。
皇女稱公主,姊妹稱長公主,諸姑稱大長公主。
至徽宗末年,一例改作帝姬。
建炎元年六月八日,臣寮建言不便,以為古者,婦人稱姓,故周曰王姬,猶宋子、齊姜之類是也。
本朝為商後,非姬姓,不可以稱用,是改正。
蔡縧《鐵圍山叢談》卷一:國朝帝女封号,皆沿習漢唐。
初封則有美号稱“公主”,出降則封“某國公主”,兄弟又封“某國長公主”,姑又封“某國大長公主”,祖姑則封“兩國大長公主”;而皇族則稱“某郡主”、“某縣主”。
熙、豐間,嘗議以乖義理,然終不克改作。
政和三年,上又惡其不典。
或又欲追述,号公主為“帝赢”、郡縣主宜為“宗赢”,仍合于前代矣。
上曰:“此議雖近古,特不合時宜。
”因谕大臣曰:“姬雖周姓,後世亦以為婦人之美稱,蓋不獨為姓也,在我而已。
”魯公于榻前忽力争,上愕然,詢其所以。
魯公謂:“臣乃姬姓也,懼有嫌,使小人得以議耳。
”上笑而不從,乃降手诏,引熙甯欲釐革,而有司不克奉承,以至今日。
周稱王姬見于《詩》《雅》。
姬雖周姓,考古立制,宜莫如周。
今帝天下而以主封臣,可改公主為“帝姬”、郡主為“宗姬”、縣主為“族姬”;其稱大長者,可并依舊為“大長帝姬”,仍以美名二字易其國号,内兩國者以四字。
于是魯公退,而具書于時政記。
當是時,執政者皆歎息魯公傷弓,故慮患之深也。
是後因又改郡縣君号為七等:郡君者,為淑人、碩人、令人、恭人;縣君者,室人、安人、孺人。
俄又避太室人之目,因又改曰宜人。
其制今猶存。
按嶽珂《愧郯錄》卷二:政和三年閏四月丙辰,诏:“改公主為帝姬,郡主為宗姬,縣主為族姬。
”珂按:本朝嬴姓而用姬為稱,雖诏書明言,考古立制,宜莫如周。
然要是蔡京輩誤讀《漢書》薄姬、丁姬輩名字,謂姬本婦人通号,故循用之耳。
建炎改制,議者之論已詳,不複出。
第“宗族”二字,本以别親疏,似亦差互。
考之《春秋》襄公十二年秋九月,吳子乘卒,左氏因其臨於宗廟,而别白之曰:“凡諸侯之喪,異姓臨於外,同姓臨於宗廟,同宗於祖廟,同族於祢廟”。
杜征南預又從而釋之曰:“同族謂高祖以下。
”如此,則族之親於宗明矣。
今乃反之,尤失所宜。
京輩當時固位,士多随聲是非,或者固熟語先後為次,蓋初不緻考也。
) 1、五月
)己酉,手诏:“崇甯之初,納魏漢津之說,成《大晟之樂》,薦之郊廟,而未施於燕享。
夫今樂猶古樂也。
比诏有司,以《大晟樂》播之教坊,按試於庭,五聲既具,無惉滞焦急之聲,嘉與天下共之。
可以所進樂頒之天下,其舊樂悉禁,仍令尚書省措置立法。
”
案:《樂志》:徽宗銳意制作,以文太平,蔡京主魏漢津之說,破先儒累黍之非,用夏禹以身為度之文。
以帝指為律度,鑄帝鼎、景鐘。
樂成,賜名《大晟》,謂之“雅樂”。
政和三年五月,帝禦崇政殿,親按燕樂,召侍從以上等侍立,手诏雲雲。
)
案:《宋史·本紀》:五月丙午,葬昭懷皇後於永泰陵。
) 1、六月
)丁巳,诏:“武學,州縣外舍生稱武選士,内舍生稱武俊士。
”
案:《宋史·選舉志》:政和三年,以隸學者衆,凡經三歲校試而不得一與者,除其籍。
) 2、庚申,尚書省言:“學校養士,以待天下賢能,可以作人材,敦士行,興教化,自縣學升之州,自州升之辟雍,自辟雍升之太學,然後命官,則縣學為升貢之本。
今天下令、佐,吏部注授,多非其人。
俗吏則以為學不急,不加察治,縱其犯法;庸吏則廢法容奸,漫不加省,有罪不治。
以故學生在學,驅鬥争訟,至或殺人。
蓋令、佐不加訓治,州學不切舉察,提舉官失于提案,以緻如此,不惟士失其行,亦官廢其職。
今具下”雲雲。
诏依。
) 3、辛未,張商英特責授汝州團練副使,以李彪》指斥、謗讪等策在赦前,今本府一面斷放也。
) 1、七月
)甲申,議禮局言:“本朝都城壇壝之制,風師在城之西,雨師在城之東,以雷神從雨師之位,為二壇同壝。
州縣風師在社之東,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