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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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在雷神之西,非所謂各因其方,以類求神者也。

    乞倣都城方位建立,仍以雷神從雨師之位,為二壇同壝。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三。

     2、壬辰,提舉京西路給地牧馬王愈言:“乞依提舉陝西路給地牧馬奏請已得指揮,應縣鎮城寨,每給地牧馬及三百戶,管勾官與減二年磨勘;一州通管給地牧馬一千戶,檢點官與減磨勘三年,歲終仍委提舉官取給地牧馬最多處保明聞奏,乞自朝廷旌賞。

    臣到本路,竊見每州管牧地動辄數千頃,一縣或一二千頃者;若縣給地牧馬三百戶,州通及一千戶便行推賞,則州縣惟及賞格而止。

    今相度每縣及六百戶,州及二千戶,減三年磨勘,如此亦可以勸矣。

    ”從之,馀路依此。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八。

    ) 3、己亥,诏:“禮以辨上下,定民志。

    自秦、漢以來,禮壞不制,富人牆壁被文繡,倡優僣後飾,當世賢者,至於太息,時君世主,亦莫能興。

    卑得以逾尊,賤得以淩貴,欲安上治民難矣。

    比裒集三代鼎、彜、簠、簋、盤、匜、爵、豆之類凡五百馀器,載之於圖,考其制而尚其象,與今薦天地、飨宗廟之器無一有合,去古既遠,禮失其傳矣。

    祭以類而求之,其失若此,其能有格乎!诏有司悉從改造。

    若宮室、車服、冠冕之度,昏冠、喪葬之節,多寡之數,等衰之别,雖嘗考定,未能如古,秦、漢之弊未革也。

    夫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今無禮以齊之而刑施焉,朕甚闵之。

    可於編類禦筆所置禮制局,讨論古今沿革,具畫來上。

    朕将親覽,參酌其宜,蔽(案:“蔽”字疑誤。

    )自朕志,斷之必行,革千古之陋,以成一代之典,庶幾先王,垂法後世”。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四。

    原注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宣和錄》有此,《實錄》及诏旨并無之。

    三年六月十一日并二十一日兩诏可參考。

    《實錄》于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已書此诏。

    按:三年九月五日,始命劉炳等為禮制詳議局官,然則置局當在二年七月,《宣和錄》得之《實錄》,誤也。

    蔡縧《國史補》亦系之三年,紹述熙、豐政事同。

    《本紀》亦因《實錄》於二年七月二十一日丙子書置禮制局,今不取。

    法度及神宗欲有為未暇者,官屬朱锷、徐處仁等,局成作編類禦筆所禦筆,皆賜京者。

    後君臣會慶閣成,又改作制禮局。

    凡尊、罍、簠、簋、笾、豆、盤、匜、鼎、俎皆不合古,於是禁中盡出古器,用銅依古制重造。

    惟笾以竹為之,如今紉竹絲器也。

    又用銀鑄爵五十枚。

    東坡常得古爵而不識。

    詩雲:“嘡耳獸齧環,長唇鵝擘喙,三趾下銳春蒲短,兩柱高張秋菊細。

    ”疑其飲器也。

    政和元年,會上禦文德殿受朝,朝退,賜酒三爵。

    其制作如詩雲,乃爵也。

    時禮制局以從官兼領,俸賜比它局獨厚。

    又有議局,知樞密院鄭居中所領,今《五禮新儀》是也。

    案:《宋史》:三年七月丙子,置禮制局。

    李《十朝綱要》作己亥。

    ) 4、新提舉永興軍路學事施坰言:“陛下制為八行法,行之累年,士以行實聞於朝廷,載在仕版,己足以勸矣。

    尚取行實之尤異者,旌其門闾,使鄉裡至愚者皆知遷善遠罪。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秋七月,頒新燕樂。

    此樂乃古徵、角,招君臣相悅之樂也。

    先是,并制匏、笙、埙、篪,八聲始備,诏頒焉。

    案:《紀事本末》:五月己酉,诏頒《大晟樂》。

    《樂志》同。

    《十朝綱要》:五月己酉,手诏頒《大晟樂》於天下,舊樂并禁。

    《本紀》亦作己酉頒新燕樂。

    按新燕樂,即《大晟樂》。

    《樂志》:五月,降诏頒樂。

    八月,大晟府以雅樂中聲播於燕樂,舊阙徵、角二調,無土、木、匏三音,今樂并已增入。

    诏頒降天下。

    據此,五月之诏,第議頒樂之法,至八月,以大晟府奏阙樂增入,始頒樂於天下。

    八月以前,新樂尚未備也。

    《續宋編年》作七月頒新燕樂,疑為傳寫誤。

    蔡縧《鐵圍山叢談》:樂曲凡有謂之均、謂之韻。

    均也者,宮、徵、商、羽、角、合、變徵為之。

    此七均也。

    變徵,或雲殆始於周。

    如戰國時,燕太子丹遣荊轲于易水之上,作變徵之音,是周已有之矣。

    韻也者,凡調各有韻,猶詩律有平仄之屬,此韻也。

    律呂、陰陽,旋相為宮,則凡八十有四,是為八十四調。

    然自魏晉後至隋唐,已失徵、角二調之均韻矣。

    孟子言“為我作君臣相說之樂”,蓋徵招、角招是也。

    疑春秋時徵、角已亡,使不亡,何特言創作之也哉。

    唐開元時,有《若望赢法曲》者傳於今,實黃鐘之宮。

    夫黃鐘之宮調,是為黃鐘宮之均韻,可爾奏之,乃幺用中呂,視黃鐘則為徵,既無徵調之正,乃獨於黃鐘宮調間用中呂管,方得見徵音之意而已。

    及政和間作燕樂,求徵、角調二均韻已不可得,有獨以黃鐘宮調均韻中為曲,而但以林鐘律卒之。

    是黃鐘視林鐘為徵,雖号徵調,然自是黃鐘宮之均韻,非猶有黃鐘以林鐘為徵之均韻也。

    此猶多以求之,稍近於理,自馀凡謂之徵、角調,是又在二者外,甚謬悠矣。

    然二調之均韻,幾千載意不能得,徵角其終雲。

    古之樂,備八音。

    八音謂金、石、土、革、絲、木、匏、竹。

    土則陶也。

    後世率不能全其克諧,至政和诏加讨論焉,乃作徵招、角招而補八音所阙者,曰石、曰陶、曰匏三焉。

    匏則加匏而為笙;陶乃埙也,遂埙篪皆入用;而石則以玉或石為響,配故鐵方響,皆奏之,亦甚韶美,謂之燕樂部八音,蓋自政和始。

     (又雲:貴妃劉氏薨,追谥明達皇後。

    案:《宋史·本紀》:七月庚子,貴妃劉氏薨。

    《東都事略》作七月己亥。

    《十朝綱要》:八月丁卯,追冊貴妃劉氏為明達皇後。

    ) 1、九月(案:錢大昕《四史朔閏考》:是月己卯朔。

    )癸未,戶部尚書劉炳、中書舍人翟汝文為禮制詳議官,起居舍人陳邦光、國子司業曾開為同詳議官。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四。

     2、辛卯,遣兵部員外郎王亶召濮州處士王老志赴阙,令同本縣長吏以禮敦遣,亶實薦老志者,故特遣之。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七。

     3、辛酉,(案:本月己卯朔不當有辛酉,無可據改,姑仍之。

    )诏封處士王老志為洞微先生。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七。

    (案:蔡縧《鐵圍山叢談》卷五雲:政和時,貴妃劉氏薨,追谥明達。

    時太仆卿王亶薦老志,館於魯公賜第。

    上遣使詢明達事,老志曰:“明達乃上真紫虛元君。

    ”且能傳道元君語以白上,而上語亦遣白元君,事甚夥,然頗迂怪。

    一日,喬貴妃使祝老志曰:“元君昔日與吾善,今念之乎?”明旦,老志密封一書進,上開讀,乃前歲中秋二妃侍上燕好之語。

    喬貴妃得之大恸。

    诏封洞微先生。

    當是時,郊天而天神為出,夏祭方澤而地祇為應,皆老志先時奏而啟發之。

    《通鑒續編》:濮人王老志,初為小吏,遇異人,授以丹,遂棄妻子,結草廬田間,為人言休咎多驗。

    太仆卿王亶以名聞。

    時帝方蔊道術,乃召至京師,館於蔡京第,嘗緘書一封至帝所,啟之,乃昔歲秋中與喬、劉二妃燕好語也。

    由是益信之,号為洞微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