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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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在雷神之西,非所謂各因其方,以類求神者也。
乞倣都城方位建立,仍以雷神從雨師之位,為二壇同壝。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三。
2、壬辰,提舉京西路給地牧馬王愈言:“乞依提舉陝西路給地牧馬奏請已得指揮,應縣鎮城寨,每給地牧馬及三百戶,管勾官與減二年磨勘;一州通管給地牧馬一千戶,檢點官與減磨勘三年,歲終仍委提舉官取給地牧馬最多處保明聞奏,乞自朝廷旌賞。
臣到本路,竊見每州管牧地動辄數千頃,一縣或一二千頃者;若縣給地牧馬三百戶,州通及一千戶便行推賞,則州縣惟及賞格而止。
今相度每縣及六百戶,州及二千戶,減三年磨勘,如此亦可以勸矣。
”從之,馀路依此。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八。
) 3、己亥,诏:“禮以辨上下,定民志。
自秦、漢以來,禮壞不制,富人牆壁被文繡,倡優僣後飾,當世賢者,至於太息,時君世主,亦莫能興。
卑得以逾尊,賤得以淩貴,欲安上治民難矣。
比裒集三代鼎、彜、簠、簋、盤、匜、爵、豆之類凡五百馀器,載之於圖,考其制而尚其象,與今薦天地、飨宗廟之器無一有合,去古既遠,禮失其傳矣。
祭以類而求之,其失若此,其能有格乎!诏有司悉從改造。
若宮室、車服、冠冕之度,昏冠、喪葬之節,多寡之數,等衰之别,雖嘗考定,未能如古,秦、漢之弊未革也。
夫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今無禮以齊之而刑施焉,朕甚闵之。
可於編類禦筆所置禮制局,讨論古今沿革,具畫來上。
朕将親覽,參酌其宜,蔽(案:“蔽”字疑誤。
)自朕志,斷之必行,革千古之陋,以成一代之典,庶幾先王,垂法後世”。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四。
原注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宣和錄》有此,《實錄》及诏旨并無之。
三年六月十一日并二十一日兩诏可參考。
《實錄》于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已書此诏。
按:三年九月五日,始命劉炳等為禮制詳議局官,然則置局當在二年七月,《宣和錄》得之《實錄》,誤也。
蔡縧《國史補》亦系之三年,紹述熙、豐政事同。
《本紀》亦因《實錄》於二年七月二十一日丙子書置禮制局,今不取。
法度及神宗欲有為未暇者,官屬朱锷、徐處仁等,局成作編類禦筆所禦筆,皆賜京者。
後君臣會慶閣成,又改作制禮局。
凡尊、罍、簠、簋、笾、豆、盤、匜、鼎、俎皆不合古,於是禁中盡出古器,用銅依古制重造。
惟笾以竹為之,如今紉竹絲器也。
又用銀鑄爵五十枚。
東坡常得古爵而不識。
詩雲:“嘡耳獸齧環,長唇鵝擘喙,三趾下銳春蒲短,兩柱高張秋菊細。
”疑其飲器也。
政和元年,會上禦文德殿受朝,朝退,賜酒三爵。
其制作如詩雲,乃爵也。
時禮制局以從官兼領,俸賜比它局獨厚。
又有議局,知樞密院鄭居中所領,今《五禮新儀》是也。
案:《宋史》:三年七月丙子,置禮制局。
李《十朝綱要》作己亥。
) 4、新提舉永興軍路學事施坰言:“陛下制為八行法,行之累年,士以行實聞於朝廷,載在仕版,己足以勸矣。
尚取行實之尤異者,旌其門闾,使鄉裡至愚者皆知遷善遠罪。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秋七月,頒新燕樂。
此樂乃古徵、角,招君臣相悅之樂也。
先是,并制匏、笙、埙、篪,八聲始備,诏頒焉。
案:《紀事本末》:五月己酉,诏頒《大晟樂》。
《樂志》同。
《十朝綱要》:五月己酉,手诏頒《大晟樂》於天下,舊樂并禁。
《本紀》亦作己酉頒新燕樂。
按新燕樂,即《大晟樂》。
《樂志》:五月,降诏頒樂。
八月,大晟府以雅樂中聲播於燕樂,舊阙徵、角二調,無土、木、匏三音,今樂并已增入。
诏頒降天下。
據此,五月之诏,第議頒樂之法,至八月,以大晟府奏阙樂增入,始頒樂於天下。
八月以前,新樂尚未備也。
《續宋編年》作七月頒新燕樂,疑為傳寫誤。
蔡縧《鐵圍山叢談》:樂曲凡有謂之均、謂之韻。
均也者,宮、徵、商、羽、角、合、變徵為之。
此七均也。
變徵,或雲殆始於周。
如戰國時,燕太子丹遣荊轲于易水之上,作變徵之音,是周已有之矣。
韻也者,凡調各有韻,猶詩律有平仄之屬,此韻也。
律呂、陰陽,旋相為宮,則凡八十有四,是為八十四調。
然自魏晉後至隋唐,已失徵、角二調之均韻矣。
孟子言“為我作君臣相說之樂”,蓋徵招、角招是也。
疑春秋時徵、角已亡,使不亡,何特言創作之也哉。
唐開元時,有《若望赢法曲》者傳於今,實黃鐘之宮。
夫黃鐘之宮調,是為黃鐘宮之均韻,可爾奏之,乃幺用中呂,視黃鐘則為徵,既無徵調之正,乃獨於黃鐘宮調間用中呂管,方得見徵音之意而已。
及政和間作燕樂,求徵、角調二均韻已不可得,有獨以黃鐘宮調均韻中為曲,而但以林鐘律卒之。
是黃鐘視林鐘為徵,雖号徵調,然自是黃鐘宮之均韻,非猶有黃鐘以林鐘為徵之均韻也。
此猶多以求之,稍近於理,自馀凡謂之徵、角調,是又在二者外,甚謬悠矣。
然二調之均韻,幾千載意不能得,徵角其終雲。
古之樂,備八音。
八音謂金、石、土、革、絲、木、匏、竹。
土則陶也。
後世率不能全其克諧,至政和诏加讨論焉,乃作徵招、角招而補八音所阙者,曰石、曰陶、曰匏三焉。
匏則加匏而為笙;陶乃埙也,遂埙篪皆入用;而石則以玉或石為響,配故鐵方響,皆奏之,亦甚韶美,謂之燕樂部八音,蓋自政和始。
(又雲:貴妃劉氏薨,追谥明達皇後。
案:《宋史·本紀》:七月庚子,貴妃劉氏薨。
《東都事略》作七月己亥。
《十朝綱要》:八月丁卯,追冊貴妃劉氏為明達皇後。
) 1、九月(案:錢大昕《四史朔閏考》:是月己卯朔。
)癸未,戶部尚書劉炳、中書舍人翟汝文為禮制詳議官,起居舍人陳邦光、國子司業曾開為同詳議官。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四。
2、辛卯,遣兵部員外郎王亶召濮州處士王老志赴阙,令同本縣長吏以禮敦遣,亶實薦老志者,故特遣之。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七。
3、辛酉,(案:本月己卯朔不當有辛酉,無可據改,姑仍之。
)诏封處士王老志為洞微先生。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七。
(案:蔡縧《鐵圍山叢談》卷五雲:政和時,貴妃劉氏薨,追谥明達。
時太仆卿王亶薦老志,館於魯公賜第。
上遣使詢明達事,老志曰:“明達乃上真紫虛元君。
”且能傳道元君語以白上,而上語亦遣白元君,事甚夥,然頗迂怪。
一日,喬貴妃使祝老志曰:“元君昔日與吾善,今念之乎?”明旦,老志密封一書進,上開讀,乃前歲中秋二妃侍上燕好之語。
喬貴妃得之大恸。
诏封洞微先生。
當是時,郊天而天神為出,夏祭方澤而地祇為應,皆老志先時奏而啟發之。
《通鑒續編》:濮人王老志,初為小吏,遇異人,授以丹,遂棄妻子,結草廬田間,為人言休咎多驗。
太仆卿王亶以名聞。
時帝方蔊道術,乃召至京師,館於蔡京第,嘗緘書一封至帝所,啟之,乃昔歲秋中與喬、劉二妃燕好語也。
由是益信之,号為洞微先生。
)
乞倣都城方位建立,仍以雷神從雨師之位,為二壇同壝。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三。
2、壬辰,提舉京西路給地牧馬王愈言:“乞依提舉陝西路給地牧馬奏請已得指揮,應縣鎮城寨,每給地牧馬及三百戶,管勾官與減二年磨勘;一州通管給地牧馬一千戶,檢點官與減磨勘三年,歲終仍委提舉官取給地牧馬最多處保明聞奏,乞自朝廷旌賞。
臣到本路,竊見每州管牧地動辄數千頃,一縣或一二千頃者;若縣給地牧馬三百戶,州通及一千戶便行推賞,則州縣惟及賞格而止。
今相度每縣及六百戶,州及二千戶,減三年磨勘,如此亦可以勸矣。
”從之,馀路依此。
) 3、己亥,诏:“禮以辨上下,定民志。
自秦、漢以來,禮壞不制,富人牆壁被文繡,倡優僣後飾,當世賢者,至於太息,時君世主,亦莫能興。
卑得以逾尊,賤得以淩貴,欲安上治民難矣。
比裒集三代鼎、彜、簠、簋、盤、匜、爵、豆之類凡五百馀器,載之於圖,考其制而尚其象,與今薦天地、飨宗廟之器無一有合,去古既遠,禮失其傳矣。
祭以類而求之,其失若此,其能有格乎!诏有司悉從改造。
若宮室、車服、冠冕之度,昏冠、喪葬之節,多寡之數,等衰之别,雖嘗考定,未能如古,秦、漢之弊未革也。
夫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今無禮以齊之而刑施焉,朕甚闵之。
可於編類禦筆所置禮制局,讨論古今沿革,具畫來上。
朕将親覽,參酌其宜,蔽
)自朕志,斷之必行,革千古之陋,以成一代之典,庶幾先王,垂法後世”。
原注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宣和錄》有此,《實錄》及诏旨并無之。
三年六月十一日并二十一日兩诏可參考。
《實錄》于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已書此诏。
按:三年九月五日,始命劉炳等為禮制詳議局官,然則置局當在二年七月,《宣和錄》得之《實錄》,誤也。
蔡縧《國史補》亦系之三年,紹述熙、豐政事同。
《本紀》亦因《實錄》於二年七月二十一日丙子書置禮制局,今不取。
法度及神宗欲有為未暇者,官屬朱锷、徐處仁等,局成作編類禦筆所禦筆,皆賜京者。
後君臣會慶閣成,又改作制禮局。
凡尊、罍、簠、簋、笾、豆、盤、匜、鼎、俎皆不合古,於是禁中盡出古器,用銅依古制重造。
惟笾以竹為之,如今紉竹絲器也。
又用銀鑄爵五十枚。
東坡常得古爵而不識。
詩雲:“嘡耳獸齧環,長唇鵝擘喙,三趾下銳春蒲短,兩柱高張秋菊細。
”疑其飲器也。
政和元年,會上禦文德殿受朝,朝退,賜酒三爵。
其制作如詩雲,乃爵也。
時禮制局以從官兼領,俸賜比它局獨厚。
又有議局,知樞密院鄭居中所領,今《五禮新儀》是也。
案:《宋史》:三年七月丙子,置禮制局。
李《十朝綱要》作己亥。
) 4、新提舉永興軍路學事施坰言:“陛下制為八行法,行之累年,士以行實聞於朝廷,載在仕版,己足以勸矣。
尚取行實之尤異者,旌其門闾,使鄉裡至愚者皆知遷善遠罪。
”從之。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秋七月,頒新燕樂。
此樂乃古徵、角,招君臣相悅之樂也。
先是,并制匏、笙、埙、篪,八聲始備,诏頒焉。
案:《紀事本末》:五月己酉,诏頒《大晟樂》。
《樂志》同。
《十朝綱要》:五月己酉,手诏頒《大晟樂》於天下,舊樂并禁。
《本紀》亦作己酉頒新燕樂。
按新燕樂,即《大晟樂》。
《樂志》:五月,降诏頒樂。
八月,大晟府以雅樂中聲播於燕樂,舊阙徵、角二調,無土、木、匏三音,今樂并已增入。
诏頒降天下。
據此,五月之诏,第議頒樂之法,至八月,以大晟府奏阙樂增入,始頒樂於天下。
八月以前,新樂尚未備也。
《續宋編年》作七月頒新燕樂,疑為傳寫誤。
蔡縧《鐵圍山叢談》:樂曲凡有謂之均、謂之韻。
均也者,宮、徵、商、羽、角、合、變徵為之。
此七均也。
變徵,或雲殆始於周。
如戰國時,燕太子丹遣荊轲于易水之上,作變徵之音,是周已有之矣。
韻也者,凡調各有韻,猶詩律有平仄之屬,此韻也。
律呂、陰陽,旋相為宮,則凡八十有四,是為八十四調。
然自魏晉後至隋唐,已失徵、角二調之均韻矣。
孟子言“為我作君臣相說之樂”,蓋徵招、角招是也。
疑春秋時徵、角已亡,使不亡,何特言創作之也哉。
唐開元時,有《若望赢法曲》者傳於今,實黃鐘之宮。
夫黃鐘之宮調,是為黃鐘宮之均韻,可爾奏之,乃幺用中呂,視黃鐘則為徵,既無徵調之正,乃獨於黃鐘宮調間用中呂管,方得見徵音之意而已。
及政和間作燕樂,求徵、角調二均韻已不可得,有獨以黃鐘宮調均韻中為曲,而但以林鐘律卒之。
是黃鐘視林鐘為徵,雖号徵調,然自是黃鐘宮之均韻,非猶有黃鐘以林鐘為徵之均韻也。
此猶多以求之,稍近於理,自馀凡謂之徵、角調,是又在二者外,甚謬悠矣。
然二調之均韻,幾千載意不能得,徵角其終雲。
古之樂,備八音。
八音謂金、石、土、革、絲、木、匏、竹。
土則陶也。
後世率不能全其克諧,至政和诏加讨論焉,乃作徵招、角招而補八音所阙者,曰石、曰陶、曰匏三焉。
匏則加匏而為笙;陶乃埙也,遂埙篪皆入用;而石則以玉或石為響,配故鐵方響,皆奏之,亦甚韶美,謂之燕樂部八音,蓋自政和始。
案:《宋史·本紀》:七月庚子,貴妃劉氏薨。
《東都事略》作七月己亥。
《十朝綱要》:八月丁卯,追冊貴妃劉氏為明達皇後。
) 1、九月
)癸未,戶部尚書劉炳、中書舍人翟汝文為禮制詳議官,起居舍人陳邦光、國子司業曾開為同詳議官。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四。
2、辛卯,遣兵部員外郎王亶召濮州處士王老志赴阙,令同本縣長吏以禮敦遣,亶實薦老志者,故特遣之。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七。
3、辛酉,
)诏封處士王老志為洞微先生。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七。
時太仆卿王亶薦老志,館於魯公賜第。
上遣使詢明達事,老志曰:“明達乃上真紫虛元君。
”且能傳道元君語以白上,而上語亦遣白元君,事甚夥,然頗迂怪。
一日,喬貴妃使祝老志曰:“元君昔日與吾善,今念之乎?”明旦,老志密封一書進,上開讀,乃前歲中秋二妃侍上燕好之語。
喬貴妃得之大恸。
诏封洞微先生。
當是時,郊天而天神為出,夏祭方澤而地祇為應,皆老志先時奏而啟發之。
《通鑒續編》:濮人王老志,初為小吏,遇異人,授以丹,遂棄妻子,結草廬田間,為人言休咎多驗。
太仆卿王亶以名聞。
時帝方蔊道術,乃召至京師,館於蔡京第,嘗緘書一封至帝所,啟之,乃昔歲秋中與喬、劉二妃燕好語也。
由是益信之,号為洞微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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