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篇 惑經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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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孔宣父以大聖之德,應運而生,生人以來,未之有也。

    故使三千弟子、七十門人,鑽仰不及,請益無倦。

    然則尺有所短,寸有所長,其間切磋酬對,頗亦互聞得失。

    何者?睹仲由之不悅,則矢天厭以自明;答言偃之弦歌,則稱戲言以釋難。

    斯則聖人之設教,其理含弘,或援誓以表心,或稱非以受屈。

    豈與夫庸儒末學,文過飾非,使夫問者緘辭杜口,懷疑不展,若斯而已哉?嗟夫!古今世殊,師授路隔,恨不得親膺灑掃,陪五尺之童;躬奉德音,撫四科之友。

    而徒以研尋蠹簡,穿鑿遺文,菁華久謝,糟粕為偶。

    遂使理有未達,無由質疑。

    是用握卷躊躇,揮毫悱憤。

    傥梁木斯壞,魂而有靈,敢效接輿之歌,辄同林放之問。

    但孔氏之立言行事,删《詩》贊《易》,其義既廣,難以具論。

    今惟摭其史文,評之于後。

     何者?趙孟以無辭伐國,貶号為人;杞伯以夷禮來朝,降爵稱子,虞班晉上,惡貪賄而先書;楚長晉盟,譏無信而後列。

    此則人倫臧否,在我筆端,直道而行,夫何所讓?奚為齊、鄭及楚,國有弑君,各以疾赴,遂皆書卒?夫臣弑其君,子弑其父,凡在含識,皆知恥懼。

    苟欺而可免,則誰不願然?且官為正卿,反不讨賊;地居冢嫡,藥不親嘗。

    遂皆被以惡名,播諸來葉。

    必以彼三逆,方茲二弑,躬為枭獍,則漏網遺名;迹涉瓜李,乃凝脂顯錄。

    嫉惡之情,豈其若是?其所未谕一也。

     又案齊荼野幕之戮,事起陽生。

    楚靈乾谿之缢,禍由觀從。

    而《春秋》捐其首謀,舍其親弑,亦何異魯酒薄而邯鄲圍,城門火而池魚及。

    必如是,則邾之阍者私憾射姑,以其君卞急而好潔,可行欺以激怒,遂傾瓶水以沃庭,俾廢爐而爛卒。

    斯亦罪之大者,奚不書弑乎?其所未谕二也。

     蓋明鏡之照物也,妍媸必露,不以毛嫱之面或有疵瑕,而寝其鑒也;虛空之傳響也,清濁必聞,不以綿駒之歌時有誤曲,而辍其應也。

    夫史官執簡,宜類于斯。

    苟愛而知其醜,憎而知其善,善惡必書,斯為實錄。

    觀夫子修《春秋》也,多為賢者諱。

    狄實滅衛,因桓恥而不書;河陽召王,成文美而稱狩。

    斯則情兼向背,志懷彼我。

    苟書法其如是也,豈不使為人君者,靡憚憲章,雖玷白圭,無慚良史也乎?其所未谕三也。

     哀八年及十三年,公再與吳盟,而皆不書。

    桓二年,公及戎盟則書之。

    戎實豺狼,非我族類。

    夫非所諱而仍諱,謂當恥而無恥,求之折衷,未見其宜。

    其所未谕四也。

     諸國臣子,非卿不書,必以地來奔,則雖賤亦志。

    斯豈非國之大事,不可限以常流者耶?如陽虎盜入于讙,擁陽關而外叛,《傳》具其事,《經》獨無聞,何哉?且弓玉雲亡,猶獲顯記;城邑失守,反不沾書。

    略大存小,理乖懲勸。

    其所未谕五也。

     案諸侯世嫡,嗣業居喪,既未成君,不避其諱。

    此《春秋》之例也。

    何為般、野之殁,皆以名書,而惡、視之殂,直雲"子卒"。

    其所未谕六也。

     凡在人倫,不得其死者,邦君已上,皆謂之弑,卿士以上通謂之殺。

    此《春秋》之例也。

    案桓二年,書曰:"宋督弑其君與夷及其大夫孔父"。

    僖十年,又曰:"晉裡克弑其君卓及大夫荀息"。

    夫臣當為殺,而稱及,與君弑同科。

    苟弑、殺不分,則君臣靡别者矣。

    其所未谕七也。

     夫臣子所書,君父是黨,雖事乖正直,而理合名教。

    如魯之隐、桓戕弑,昭、哀放逐,姜氏淫奔,子般夭酷。

    斯則邦之孔醜,諱之可也。

    如公送晉葬,公與吳盟,為齊所止,為邾所敗,盟而不至,會而後期,并諱而不書,豈非煩碎之甚?且案汲冢竹書、《晉春秋》及《紀年》之載事也,如重耳出奔,惠公見獲,書其本國,皆無所隐。

    唯《魯春秋》之記其國也,則不然。

    何者?國家事無大小,苟涉嫌疑,動稱恥諱,厚誣來世,奚獨多乎!其所未谕八也。

     案昭十二年,齊納北燕伯于陽。

    "伯于陽"者何?公子陽生也。

    子曰:"我乃知之矣"。

    在側者曰:"子苟知之,何以不革?"曰:"如爾所不知何?"夫如是,夫子之修《春秋》,皆遵彼乖僻,習其訛謬,凡所編次,不加刊改者矣。

    何為其間則一褒一貶,時有弛張;或沿或革,曾無定體,其所未谕九也。

     又書事之法,其理宜明。

    使讀者求一家之廢興,則前後相會;讨一人之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