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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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宗皇帝 當十錢 崇甯二年二月庚午,初令陝西鑄折十銅錢并夾錫錢。

    左仆射蔡京奏:『據陝西轉運使許天啟申送到新鑄銅鐵錢樣,已降指揮:銅錢于歲終,須管鑄錢三十萬貫;鐵錢鑄二百萬貫。

    自來鑄錢張官置吏,招刺軍兵,所費不少,而軍兵之役,最為辛苦。

    官得至薄,率三錢得一錢之利。

    蓋是久矣[1]。

    擘畫今陝西、河中府等處,民間私鑄最多,召募私鑄人令赴官,充鑄錢工匠,廣為營屋,許其一家之人在營居止,不必限其出入,官給物料,盡其一家人力鼓鑄,計其工直,率十分中支若幹分數充其工價,又可收私鑄人在官。

    蓋昔人招天下亡命即山鑄錢之意。

    欲令許天啟相度,疾速準此施行,仍與舊來軍工相兼鼓鑄。

    今來所鑄銅錢,陝西、四川、河東系鐵錢地分,更不得行使外,諸路并令折十行用。

    其錢惟令陝西鐵錢地分鑄造,卻于銅錢地分行使,貴絕私鑄之患。

    如有私鑄,并以一文計小錢十科罪。

    又陝西銅錢至重,每一錢當鐵錢三或四。

    今夾錫鑄造,樣制精好,欲一錢當銅錢二支用,令許天啟相度,依此施行。

    』從之。

     九月癸卯,尚書省言:『提舉陝西鑄錢許天啟起第一運烏背折十銅錢五千缗至京,乞自禁中先用,然後頒之四方。

    』從之。

     十月戊申,尚書省言:『乞降當十錢樣于天下。

    』诏各降一千,分布曉示,使人識認,有司覺察,如稍異,許越訴,論如和錢法,以錢計賞。

    甲戌,诏改折二、折十錢并作當二、當十錢稱呼。

     十一月癸卯,初令江、池、饒、建、舒、睦、衡、鄂州八錢監依陝西樣鑄當十錢。

    江淮、荊浙等二路發運司言:『自熙甯以來,鼓鑄當二大錢盛行民間,而于條不許起發上京,以故目今諸州軍官庫見管當二錢甚多。

    乞将當二大錢改鑄造當十大錢,四文可得三文,約四十萬貫,寔計三百萬貫。

    工部欲依所乞,仍依陝西見鑄錢樣,于錢背鑄「十」字,以示所當小平之數。

    其當二銅錢更不鼓鑄。

    』從之。

     三年正月戊子,诏:『江、池、饒、建州罷鑄小平錢及當五錢,并依陝西當十大錢樣制、模規、大小、輕重,次第改鑄當十大錢。

    』 戊戌,诏:『江淮荊浙等路所管當二錢盡拘收,改鑄當十大錢。

    癸卯,诏京城外置錢監,并複徐州寶豐監、衛州黎陽監并改鑄當十大錢,其當二限一年更不行使。

    』 四月丙寅,戶部言:『舒、衡、睦、鄂、韶、梧州六監,歲鑄小錢共額一百五十三萬,内韶州從來專充岑水買銅本錢,餘五監以給本路常用。

    今欲并行改鑄當十錢,除一切費用外,可得見錢四百八十萬五千餘貫,以助本部經費。

    仍自崇甯四年力始。

    』诏從所乞。

     四年四月癸酉,尚書省言:『崇甯監鑄禦書當十錢,每貫重一十四斤十兩,用銅九斤七兩二錢、鉛四斤一十一兩六錢、錫一斤九兩二錢,除火耗一斤五兩,每錢重三錢,十錢重三兩。

    』诏頒樣于諸路,仍令赤仄烏背,字畫分明。

     六月丙寅,尚書省言:『訪聞東南諸路盜鑄當十錢,率以船筏于江海内鼓鑄,當職官全不究心,縱奸容惡,理須别行措置。

    除廣南、福建地裡遙遠,其當十錢逐路今後更不行,使舊有者限一月具數,經官驗非私鑄,聽官司因事受納,轉運使兌換,于别路行使。

    餘東南諸路,乞依畫一措置。

    』從之。

     七月丁巳,尚書省言:『廣南、福建路最系産銅去處,已降朝旨,逐路更不行使當十錢,其本路自合鑄小平錢外,有所合應副上供及起發、往行使當十錢路,錢數并合依舊鑄當十錢,乞專委逐路轉運判官措置。

    』從之。

     十一月丙辰,尚書省言:『私鑄當十錢利重,不能禁,深慮民間物重錢濫。

    乞荊湖南北、江南東西、兩浙路并改作當五錢。

    舊當二錢依舊。

    又慮冒法運入東北,宜以江為界。

    』從之。

     五年正月甲辰,尚書省言:『兩浙路官司弛廢,縱容從民間盡将小平錢銷鑄當十錢,緻民間小錢數少,買賣阻滞,深為非便。

    』诏兩浙路将應上供小平錢并兌諸官司,禦書『通寶』、『當十重寶』、『當五大錢』,上供赴京。

    其小平錢,仰留充本路買賣給散,仍仰本路錢監疾速依舊鑄小平錢行用。

    丙午,尚書省言:『通寶、當十錢,東南私鑄甚多,民間買賣阻滞。

    其荊湖、兩浙、江南、淮南路已降指揮,并改作當五行使。

    尚慮民間盜鑄不已,其當十錢并行罷鑄。

    其已在官私當十錢,依已降指揮行用外,所有鑄當十錢監,并仰鑄小平錢。

    』從之。

    己酉,诏:『諸路鑄銅錢監,可将逐監工料計定,分為十分,自崇甯五年為始,内八分鑄小平錢,二分鑄當十錢』。

    乙卯,尚書省言:『契勘元降指揮:正月十三日、十六日改鑄當十錢去處,上系江、池、饒、建、韶州已上供路分,竊慮諸路疑惑,今欲依下項: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