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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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宗皇帝 大晟樂 崇甯三年正月甲辰,魏漢津言:『臣聞通二十四氣,行七十二候[1],和天地,役鬼神,莫善于樂。

    伏羲以一寸之器,名為含微,其樂曰《扶桑》;女娲以二寸之器,名為葦籥,其樂曰《光樂》;黃帝以三寸之器,名為鹹池,其樂曰《大卷》。

    三三而九,為黃鐘之律。

    後世因之,至唐虞未嘗易。

    洪水之變,樂器漂蕩。

    禹效黃帝之法,以聲為律,以身為度,用左手中指三節三寸謂之君指,裁為宮聲之管;又用第四指三節三寸謂之臣指,裁為商聲之管。

    又用第五指三節三寸謂之物指,裁為羽聲之管。

    第二指為民,為角,大指為事,為徵。

    民與事,君臣治之,以物養之,故不用為裁管之法。

    得三指合之為九寸,即黃鐘之律定矣。

    黃鐘定,律從而生焉。

    商、周以來,皆用此法。

    因秦火,樂之法度盡廢。

    漢儒張蒼、班固之徒,惟用累黍容盛之法,遂緻差誤。

    晉永嘉之亂,累黍之法廢。

    隋時牛宏用萬寶常水尺[2]。

    至唐室田畸及後周王樸,并用水尺之法。

    本朝為王樸樂,聲太高,令窦俨等裁損,方得律聲諧和。

    雖諧和,即非古法。

    漢津欲乞請三指為法。

     謂中指第四指、第五指各三寸。

     先鑄九鼎,次鑄帝坐大鐘,次鑄四韻清聲鐘,次鑄二十四氣鐘,然後均弦裁管,為一代之樂。

    』 楊氏《編年》:『崇甯四年九月,蔡京用魏漢津鑄九鼎,作大晟樂。

    時漢津取身為度之義,以帝年二十四當四六之數[3],取帝中指,以為黃鐘之寸,而生度量權衡以作樂。

    漢津本剩員兵士,為範鎮虞候,見其制作,略取之。

    而京又使劉炳緣飾之。

    』漢津範鎮虞候,惟《編年》雲爾,當考。

    劉炳《大晟樂論》第三篇雲:『五季滅裂之餘,樂音散亡。

    周世宗觀樂懸,問工人,不能答,乃命王樸審定制度。

    其規模鄙陋,聲韻焦急,非惟樸之學識不能造徵,蓋噍急之音,适與時應。

    藝祖以其聲高,近于哀思,乃诏和岘減下一律。

    仁宗朝,诏李照與諸儒典治,取京縣累黍尺成律,審其聲猶高,更用太府布帛尺為法,乃取世俗之尺,以為下太常四律。

    然太府尺乃隋尺也。

    照知樂聲之高。

    而無法以下之,乃取世俗之尺以為據。

    是時樂工病其歌聲太濁,乃私賂鑄工,使減銅齊,實下舊制三律,然照卒莫之辨。

    于是議者紛然,遂廢不用。

    元祐中,命阮逸、胡瑗參定,诏天下知樂者亟以名聞。

    逸、瑗減下一律。

    三年而樂成,言者以其制不合于古,鐘聲弇郁,震掉不和滋甚,遂獨用之常祀、朝會焉。

    神考肇新憲度,将作禮樂,以文治功,元豐中,采楊傑之論,驿召範鎮、劉幾與傑參議,下王樸樂二律,用仁祖所制編鐘稽考古制,是正阙失,煥然詳明,複出前世焉。

    然諸儒之議雖互有異同,而其論不出于西漢。

    雖粗能減定,而其律皆本于王樸,未有能超然自得,以聖王為師者也。

    魏漢津居西蜀,師事李良,授鼎樂之法。

    良唯以黃帝後夔為法,餘代皆有所去取。

    皇祐中,漢津與房庶以善樂被薦。

    既至,黍律成,阮逸始非其說,漢津不得伸其所學。

    後逸之樂不用,乃與漢津議指尺,作書二篇,叙述指法。

    其書行于世。

    漢津嘗陳其說于太常,樂工憚改作,皆不主其說。

    逮崇甯初,上以英明睿哲之姿慨然遠覽,将稽帝王之制,而自成一代之治,乃诏宰臣置司命屬,講議大政。

    顧惟大樂之制,訛謬殘阙甚矣。

    太常以樂器敝壞,遂擇諸家可廚者,琴、瑟制度,參差不同,箫、篴之屬。

    樂工自備,每大合樂,聲韻淆雜,而皆失之太高。

    筝、阮,秦、晉之樂也,乃列于琴、瑟之間,熊罴案[4],粱、隋之制也,乃設于宮架之外。

    笙不用匏,舞不象成,曲不協譜,樂工率農夫市賈,遏祭祀朝會,則追呼于阡陌闾阈之中,教習無素,懵不知音。

    議樂之臣以樂經散亡,無所據依。

    秦、漢之後,諸儒自相非議,不足取法,乃博求異人,而以漢津之名達于上焉。

    高世之舉,适契聖心,乃請以聖上君指三節為三寸,三三為九,而黃鐘之律成,為漢津得之于師,曰:「人君代天理物,其所禀質,必與衆異。

    然春秋未及,則其寸不足;春秋既壯,則其寸有餘。

    惟三八之數,為人正得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