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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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尊曰罍,周之尊曰犧象。
《記》言「罍尊在東,犧尊在西」,此周禮也。
周先本代之器,故初獻酌犧。
後異代之器,故亞獻酌罍。
今太廟、明堂之用,皆異代器也,當以近者為貴,酌尊用犧象可也。
若夫設而不酌之尊,宜以世之先後為次而寔之。
伏請明堂以泰尊富泛齊,山尊寔醴齊,著尊寔盎齊,犧尊寔缇齊,象尊寔沉齊,壺尊寔三酒,皆為不酌之尊。
又以犧尊定醴齊,為初獻;象尊寔盎齊,為亞獻,并陳階阼之下,皆為酌尊。
尊三,其貳以備乏少,此大祭之禮也。
』 又奏:『《周官·大司樂》:「分樂而序之,以祭,以享,以祀。
」冬至日,于地上之圜邱奏之,若樂六變,則天神皆降;夏至日,至于澤中之方邱奏之,若樂八變,則地示皆出。
于宗廟之中奏之,若樂九變,則神鬼可得而禮。
蓋天神、地祇、宗廟以聲類求之,其用樂各異焉。
又案:《孝經》稱郊祀後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
蓋尊祖配天者,郊祀也。
嚴父配帝者,明堂也。
郊祀以遠人而尊,故尊祖以配天;明堂以近人而親,故嚴父以配帝,所以求天神而禮之,其義一也。
則明堂宜同郊祀,用禮天神六變之樂。
』 又奏:『皇祐以來,以大慶殿為明堂,奏請、緻齋于文德殿。
禮成,受賀于紫宸殿。
今明堂始建,當于大慶殿奏請緻齋,祀成,于文德殿受賀。
』又奏:『皇祐以來,明堂當一郊,故詣太廟、景靈宮行禮,陳法駕鹵簿,回宿文德殿,即轉仗,自宣德門陳列,而至天漢橋。
今明堂郊享後次年行禮,故不詣太廟、景靈宮,即車駕不出皇城,惟列仗于宣德門外,所有鹵簿儀仗,更不排設。
』 又奏:『《周禮》:「夜三鼜,以号戒令。
」奏嚴是也。
乘輿宿齋,其儀會本緣祀事,其奏嚴本緣警備。
國朝之制,警嚴并列于逐宮門外。
仁宗诏明堂直端門,而奏嚴于外,恐失肅恭之意。
于是齋夕權罷。
今明堂始建于寝殿之東南,不與端門直。
将來宗祀大慶殿,宿齋皇城外,不設鹵簿儀仗。
其警場,伏請列于宣德殿門内、大慶殿門外。
』 又奏:『自來明堂親祠于大慶殿,有司行事于端明殿。
竊惟王者祀天則于郊。
今明堂始建,而有司行事于郊,恐未盡禮意。
伏請非親祠歲,有司行事,亦于明堂。
』又奏:『按《易》鼎象以木巽火,烹饪也。
聖人亨以享上帝。
《周禮·小司寇》,祀五帝則寔镬水,《士師》洎镬水。
亨饪于禮為重。
今之神廚、镬水,乃委于庖吏之賤。
伏請仿《周禮》,以刑部尚書寔镬水,刑部侍郎增洎镬水,庶合禮經之意。
』并從之。
自『禮制局』至此,《寔錄》并因诏旨,今從之。
五月甲寅,禮制局編修《夏祭勅令式格》,詳議官兵部尚書蔣猷、宣和殿學士蔡攸、顯谟閣待制蔡絛、蔡翛各轉兩官,餘轉一官,減磨勘年有差。
六月庚申,禮制局編修《夏祭令》成,提舉蔡京轉一官,回授與子絛通直郎、徽獻閣待制。
九月庚子,禮制局奏:『請以每歲十月朔禦明堂,設仗,受來歲新曆,退而頒之郡縣,其布政依此。
』從之。
十一月癸醜,禮制局奏:『乞頒士服于諸路學官,每州一副,令依樣制造。
凡作樂、釋奠,諸生皆服其服。
』 十二月辛未,禮制局言:『所享功臣位版尚用舊官,并合除去,止用所贈及封國爵谥。
如王安石稱太傅、舒王、谥文之類。
』從之。
重和元年正月辛卯,禮制局上《親耕籍田儀》。
四月丁醜,禦筆:『禮制局鑄造景靈玉陽神應鐘了當,應副管勾詳議官、中大夫、兵部尚書蔣猷等推賞各有差。
』 诏旨景靈玉陽神應鐘,當考與劉棟所鑄造如何? 十一月丁醜,禦筆:『先王服制,方圓俯仰、大小形色,悉有象法。
自周之衰,禮文殘阙,無複制度。
因時從容,寝以野服施于朝廷。
稽古驗今,遹追先志,不可不革。
可令禮制局先自冠服讨論以聞,适今之宜,仿古之意,當力行之,以革千歲之習。
其是服靴先次廢罷,改用履。
』 十二月庚辰,禮制局奉诏易靴為履。
履有絇、繶、純、綦,請仿古制,皆随服之色。
從之。
庚子,禮制局奏:『履随其服色,而武臣服色一等,當議差别。
』诏:『文、武大夫以上具四飾,朝請郎、武功郎以下去繶;從義、宣教郎以下至将校、伎術官去繶、純。
』 宣和元年九月丙寅,禦筆:『禮制局《親蠶典禮》并修立儀注、重修鹵簿成書,累年未成推恩。
吏部尚書蔣猷、國子司業馮躬厚各轉一官,保和殿直學士蔡絛、蔡翛并各落「直」字。
』 二年六月甲午,诏:『禮制局制造所等各支過料錢物數浩瀚,可并限一月結絕。
』 二月癸未,诏禮制局制造所等官并罷。
校勘記 [1]蔡絛《史補·禮制篇》 按:自此句至『今頒《五禮新儀》是也』凡百餘句,《長篇拾補》漏輯。
[2]團練使 原本作『團練司』,據文意改。
[3]明正 原本作『明□□□』。
據《長編拾補》卷三十六改補。
《記》言「罍尊在東,犧尊在西」,此周禮也。
周先本代之器,故初獻酌犧。
後異代之器,故亞獻酌罍。
今太廟、明堂之用,皆異代器也,當以近者為貴,酌尊用犧象可也。
若夫設而不酌之尊,宜以世之先後為次而寔之。
伏請明堂以泰尊富泛齊,山尊寔醴齊,著尊寔盎齊,犧尊寔缇齊,象尊寔沉齊,壺尊寔三酒,皆為不酌之尊。
又以犧尊定醴齊,為初獻;象尊寔盎齊,為亞獻,并陳階阼之下,皆為酌尊。
尊三,其貳以備乏少,此大祭之禮也。
』 又奏:『《周官·大司樂》:「分樂而序之,以祭,以享,以祀。
」冬至日,于地上之圜邱奏之,若樂六變,則天神皆降;夏至日,至于澤中之方邱奏之,若樂八變,則地示皆出。
于宗廟之中奏之,若樂九變,則神鬼可得而禮。
蓋天神、地祇、宗廟以聲類求之,其用樂各異焉。
又案:《孝經》稱郊祀後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
蓋尊祖配天者,郊祀也。
嚴父配帝者,明堂也。
郊祀以遠人而尊,故尊祖以配天;明堂以近人而親,故嚴父以配帝,所以求天神而禮之,其義一也。
則明堂宜同郊祀,用禮天神六變之樂。
』 又奏:『皇祐以來,以大慶殿為明堂,奏請、緻齋于文德殿。
禮成,受賀于紫宸殿。
今明堂始建,當于大慶殿奏請緻齋,祀成,于文德殿受賀。
』又奏:『皇祐以來,明堂當一郊,故詣太廟、景靈宮行禮,陳法駕鹵簿,回宿文德殿,即轉仗,自宣德門陳列,而至天漢橋。
今明堂郊享後次年行禮,故不詣太廟、景靈宮,即車駕不出皇城,惟列仗于宣德門外,所有鹵簿儀仗,更不排設。
』 又奏:『《周禮》:「夜三鼜,以号戒令。
」奏嚴是也。
乘輿宿齋,其儀會本緣祀事,其奏嚴本緣警備。
國朝之制,警嚴并列于逐宮門外。
仁宗诏明堂直端門,而奏嚴于外,恐失肅恭之意。
于是齋夕權罷。
今明堂始建于寝殿之東南,不與端門直。
将來宗祀大慶殿,宿齋皇城外,不設鹵簿儀仗。
其警場,伏請列于宣德殿門内、大慶殿門外。
』 又奏:『自來明堂親祠于大慶殿,有司行事于端明殿。
竊惟王者祀天則于郊。
今明堂始建,而有司行事于郊,恐未盡禮意。
伏請非親祠歲,有司行事,亦于明堂。
』又奏:『按《易》鼎象以木巽火,烹饪也。
聖人亨以享上帝。
《周禮·小司寇》,祀五帝則寔镬水,《士師》洎镬水。
亨饪于禮為重。
今之神廚、镬水,乃委于庖吏之賤。
伏請仿《周禮》,以刑部尚書寔镬水,刑部侍郎增洎镬水,庶合禮經之意。
』并從之。
自『禮制局』至此,《寔錄》并因诏旨,今從之。
五月甲寅,禮制局編修《夏祭勅令式格》,詳議官兵部尚書蔣猷、宣和殿學士蔡攸、顯谟閣待制蔡絛、蔡翛各轉兩官,餘轉一官,減磨勘年有差。
六月庚申,禮制局編修《夏祭令》成,提舉蔡京轉一官,回授與子絛通直郎、徽獻閣待制。
九月庚子,禮制局奏:『請以每歲十月朔禦明堂,設仗,受來歲新曆,退而頒之郡縣,其布政依此。
』從之。
十一月癸醜,禮制局奏:『乞頒士服于諸路學官,每州一副,令依樣制造。
凡作樂、釋奠,諸生皆服其服。
』 十二月辛未,禮制局言:『所享功臣位版尚用舊官,并合除去,止用所贈及封國爵谥。
如王安石稱太傅、舒王、谥文之類。
』從之。
重和元年正月辛卯,禮制局上《親耕籍田儀》。
四月丁醜,禦筆:『禮制局鑄造景靈玉陽神應鐘了當,應副管勾詳議官、中大夫、兵部尚書蔣猷等推賞各有差。
』 诏旨景靈玉陽神應鐘,當考與劉棟所鑄造如何? 十一月丁醜,禦筆:『先王服制,方圓俯仰、大小形色,悉有象法。
自周之衰,禮文殘阙,無複制度。
因時從容,寝以野服施于朝廷。
稽古驗今,遹追先志,不可不革。
可令禮制局先自冠服讨論以聞,适今之宜,仿古之意,當力行之,以革千歲之習。
其是服靴先次廢罷,改用履。
』 十二月庚辰,禮制局奉诏易靴為履。
履有絇、繶、純、綦,請仿古制,皆随服之色。
從之。
庚子,禮制局奏:『履随其服色,而武臣服色一等,當議差别。
』诏:『文、武大夫以上具四飾,朝請郎、武功郎以下去繶;從義、宣教郎以下至将校、伎術官去繶、純。
』 宣和元年九月丙寅,禦筆:『禮制局《親蠶典禮》并修立儀注、重修鹵簿成書,累年未成推恩。
吏部尚書蔣猷、國子司業馮躬厚各轉一官,保和殿直學士蔡絛、蔡翛并各落「直」字。
』 二年六月甲午,诏:『禮制局制造所等各支過料錢物數浩瀚,可并限一月結絕。
』 二月癸未,诏禮制局制造所等官并罷。
校勘記 [1]蔡絛《史補·禮制篇》 按:自此句至『今頒《五禮新儀》是也』凡百餘句,《長篇拾補》漏輯。
[2]團練使 原本作『團練司』,據文意改。
[3]明正 原本作『明□□□』。
據《長編拾補》卷三十六改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