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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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稽古,酌今之宜,以正沿襲之誤。
又别為《看詳》一十二卷,《目錄》一卷,共一十三冊;《祭服看詳》二冊,謹随劄子上進,損益裁成,伏乞斷自聖學,仍乞降付本局修定儀注。
』大觀四年二月初九日,奉禦筆:『閱所上禮書并《祭服制度》,頗見詳盡,内禘祫禮自昔所論不一,今編次讨論,尤為允當。
除依今來指揮改正外,餘所奏修定。
』 禦筆改正七項:禮書卷第一:『議先奏六樂,後奏黃鐘,合用禮神、祀神之禮。
先王祀天,各以象類求之。
方其求于幽,則體其道而象其色,璧以圓,犢以蒼,日以冬至。
以其幽而遠,故備樂而求之。
自黃鐘陽生之律至《雲門》之舞,六變而後,天神始降,可得而理。
其求于顯,則體其用而象其色,不以璧之圓,而以圭銳;不以犢之蒼,而以特之赤。
日以上辛。
以其顯而近,故分樂而序之,奏黃鐘,歌大呂,舞〈雲門》而已。
夫天帝,一也,自本而求之,則曰天;自其用而求之,則曰帝,其禮、其義、其所、其事各異也。
祀天者不可以求帝。
求帝者不可以祀天。
天者,昊天也;帝者,感生帝也。
《詩》曰「皇天上帝」,既曰天,又曰帝,體用不同故也。
今先獻以蒼,後獻以赤,考《周官》之書,有分而序之之言,無合而祀之之說;有蒼璧四圭之異,無先璧後圭之制;有蒼犢醉牲之殊,無先蒼後赤之禮。
夫牲本赤,而飾以蒼,欲以降神之禮格天,天其可欺乎?蓋自周以迄于今,千數百載,未之有改。
今無所稽據,合其禮于圜邱冬祀之日,違經背義,不可施行』。
禮書卷第二:『議設壺尊于壇下,禮之施各有其宜,〈禮運》所稱「後聖有作,為台榭、宮室,以炮以燔,以烹以炙。
元酒在室,醴盞在戶,粢醍在堂,澄酒在下,陳其犧牲,列其琴瑟,以降上神與其先祖。
」考其宮,曰室,曰戶,曰堂,曰下。
蓋在寝在廟之制,非邱壇之禮。
考《周書·酒正》掌酒之政,今有酌數,有器量,亦無在上、在下之文,于古無所稽,可不須改。
』禮書卷第四:『議乞立春後上辛日祈谷。
先王祈鬼神各随其事,各協其時,各異其禮。
萬物萌于春,新于辛。
正月,春之始和也。
上辛,日之初應也。
故祈谷以正月之上辛,不可易也。
若立春前遇辛,不祈于立春後,别以辛日,是為次辛,非上辛也。
今歲在庚寅,上辛在醜,立春在申,次辛在亥。
遇醜不祈,而于亥日,則辛之氣已過,不逆其氣而求之,非禮也。
不可施行。
』禮書卷第五:『蠟祭增日月于南北壇,罷去二十八舍星次重複。
先王制禮,以求鬼神,或于其所出之方,出其所主之事。
日陽月陰,方求神而觐之,則禮日于南,禮月于北。
日出東方,月出西方,求神而觐之[2],則祀日于東壇,月于西壇,各有所主也。
先王之于日月,或賓其出,或緻其至,或餞其人,或禮之,或祀之,其義不同。
蠟祭兼日月,既祀于西東矣,而又禮之于南北。
天無二日,豈不凟乎?且《觐禮》所載,觐而禮之,非祀禮也。
今去星次重複,而增日月之祀,重複甚矣,不可施行。
』禮書卷第十一:『議乞執政以上祭四廟,餘通祭三廟。
禮有等差,以别貴賤,故廟祭之數,天子七世,諸侯五世,大夫三世,士二世,不易之道。
今以執政官方古諸侯,而上祭四世,古無祭四世之文。
又侍從官以至士庶通祭三世,無差等、多寡之别,豈禮意乎?古者天子七世,今大廟已增為九室,則執政視古諸侯以事五世,不為過矣。
先王制禮,以齊萬有不同之情,賤者不得替,貴者不得逾。
故事二世者,雖有孝思追遠之心,無得而越;事五世者,亦當取而定焉[3]。
今恐奪人之恩,而使通祭二世,狥流俗之情,非先王制禮等差之義。
可文臣執政官、武臣節度使以上祭五世,文武外朝官祭三世,餘祭二世。
議乞立廟者,居處狹隘,聽于私第之側,又無,則随宜創置。
禮以制情,使貴賤大小,各當其分,則禮必有制,制必有數,故不敢逾,不敢紊也。
古者廟在大門之内,中門之左,内示親,左示仁也。
今臣僚寓居私第[4],無有定止,禮令□□□□立廟,當麗于法矣。
可應有私第者,立廟于門内之左。
如狹隘,聽于私第之側。
力所不及,仍許随宜。
議乞品官廟視宅堂之制,寝勿逾于廟間數為限,庶幾易行。
陽數奇,陰數耦,天下屋室之制,皆以陽為數。
今立廟制寝,觀其所祭之數,則祭四世者寝四間,陰數也。
古者寝不逾廟,禮之廢失久矣。
士庶堂寝逾度僭禮,有五楹、七楹者,若一旦使就五世、三世之數,則當徹毀居宇,以應禮制,人必駭政,豈得為易行?可今後立廟,其間數視所祭世數,寝間數不得逾廟。
事二世者,寝用三間者聽。
』 四月丁醜,議禮局奏:『臣等見編修賓、軍以下四禮,據《周官》,以朝宗觐、遇會同問視為賓禮。
蓋以古者天子之于諸侯,有不純臣之義,故其來也,以賓禮待之
又别為《看詳》一十二卷,《目錄》一卷,共一十三冊;《祭服看詳》二冊,謹随劄子上進,損益裁成,伏乞斷自聖學,仍乞降付本局修定儀注。
』大觀四年二月初九日,奉禦筆:『閱所上禮書并《祭服制度》,頗見詳盡,内禘祫禮自昔所論不一,今編次讨論,尤為允當。
除依今來指揮改正外,餘所奏修定。
』 禦筆改正七項:禮書卷第一:『議先奏六樂,後奏黃鐘,合用禮神、祀神之禮。
先王祀天,各以象類求之。
方其求于幽,則體其道而象其色,璧以圓,犢以蒼,日以冬至。
以其幽而遠,故備樂而求之。
自黃鐘陽生之律至《雲門》之舞,六變而後,天神始降,可得而理。
其求于顯,則體其用而象其色,不以璧之圓,而以圭銳;不以犢之蒼,而以特之赤。
日以上辛。
以其顯而近,故分樂而序之,奏黃鐘,歌大呂,舞〈雲門》而已。
夫天帝,一也,自本而求之,則曰天;自其用而求之,則曰帝,其禮、其義、其所、其事各異也。
祀天者不可以求帝。
求帝者不可以祀天。
天者,昊天也;帝者,感生帝也。
《詩》曰「皇天上帝」,既曰天,又曰帝,體用不同故也。
今先獻以蒼,後獻以赤,考《周官》之書,有分而序之之言,無合而祀之之說;有蒼璧四圭之異,無先璧後圭之制;有蒼犢醉牲之殊,無先蒼後赤之禮。
夫牲本赤,而飾以蒼,欲以降神之禮格天,天其可欺乎?蓋自周以迄于今,千數百載,未之有改。
今無所稽據,合其禮于圜邱冬祀之日,違經背義,不可施行』。
禮書卷第二:『議設壺尊于壇下,禮之施各有其宜,〈禮運》所稱「後聖有作,為台榭、宮室,以炮以燔,以烹以炙。
元酒在室,醴盞在戶,粢醍在堂,澄酒在下,陳其犧牲,列其琴瑟,以降上神與其先祖。
」考其宮,曰室,曰戶,曰堂,曰下。
蓋在寝在廟之制,非邱壇之禮。
考《周書·酒正》掌酒之政,今有酌數,有器量,亦無在上、在下之文,于古無所稽,可不須改。
』禮書卷第四:『議乞立春後上辛日祈谷。
先王祈鬼神各随其事,各協其時,各異其禮。
萬物萌于春,新于辛。
正月,春之始和也。
上辛,日之初應也。
故祈谷以正月之上辛,不可易也。
若立春前遇辛,不祈于立春後,别以辛日,是為次辛,非上辛也。
今歲在庚寅,上辛在醜,立春在申,次辛在亥。
遇醜不祈,而于亥日,則辛之氣已過,不逆其氣而求之,非禮也。
不可施行。
』禮書卷第五:『蠟祭增日月于南北壇,罷去二十八舍星次重複。
先王制禮,以求鬼神,或于其所出之方,出其所主之事。
日陽月陰,方求神而觐之,則禮日于南,禮月于北。
日出東方,月出西方,求神而觐之[2],則祀日于東壇,月于西壇,各有所主也。
先王之于日月,或賓其出,或緻其至,或餞其人,或禮之,或祀之,其義不同。
蠟祭兼日月,既祀于西東矣,而又禮之于南北。
天無二日,豈不凟乎?且《觐禮》所載,觐而禮之,非祀禮也。
今去星次重複,而增日月之祀,重複甚矣,不可施行。
』禮書卷第十一:『議乞執政以上祭四廟,餘通祭三廟。
禮有等差,以别貴賤,故廟祭之數,天子七世,諸侯五世,大夫三世,士二世,不易之道。
今以執政官方古諸侯,而上祭四世,古無祭四世之文。
又侍從官以至士庶通祭三世,無差等、多寡之别,豈禮意乎?古者天子七世,今大廟已增為九室,則執政視古諸侯以事五世,不為過矣。
先王制禮,以齊萬有不同之情,賤者不得替,貴者不得逾。
故事二世者,雖有孝思追遠之心,無得而越;事五世者,亦當取而定焉[3]。
今恐奪人之恩,而使通祭二世,狥流俗之情,非先王制禮等差之義。
可文臣執政官、武臣節度使以上祭五世,文武外朝官祭三世,餘祭二世。
議乞立廟者,居處狹隘,聽于私第之側,又無,則随宜創置。
禮以制情,使貴賤大小,各當其分,則禮必有制,制必有數,故不敢逾,不敢紊也。
古者廟在大門之内,中門之左,内示親,左示仁也。
今臣僚寓居私第[4],無有定止,禮令□□□□立廟,當麗于法矣。
可應有私第者,立廟于門内之左。
如狹隘,聽于私第之側。
力所不及,仍許随宜。
議乞品官廟視宅堂之制,寝勿逾于廟間數為限,庶幾易行。
陽數奇,陰數耦,天下屋室之制,皆以陽為數。
今立廟制寝,觀其所祭之數,則祭四世者寝四間,陰數也。
古者寝不逾廟,禮之廢失久矣。
士庶堂寝逾度僭禮,有五楹、七楹者,若一旦使就五世、三世之數,則當徹毀居宇,以應禮制,人必駭政,豈得為易行?可今後立廟,其間數視所祭世數,寝間數不得逾廟。
事二世者,寝用三間者聽。
』 四月丁醜,議禮局奏:『臣等見編修賓、軍以下四禮,據《周官》,以朝宗觐、遇會同問視為賓禮。
蓋以古者天子之于諸侯,有不純臣之義,故其來也,以賓禮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