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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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宗皇帝
講議司
崇甯元年七月甲午,诏曰:『朕聞治天下者,以立政訓迪為先;笃孝思者,以繼志述事為急。
蓋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
雖華夏乂安,黎民樂業,而法難一定,事貴變通,損益之間,理宜稽考。
況宗室蕃衍,而無官者尚衆;吏員冗濫,而注拟者甚艱。
蓄積不厚于裡闾,商旅未通于道路。
廉恥蓋寡,奔競實繁。
風俗澆漓,薦舉私弊。
鹽澤未複,賦調未平。
浮費猶多,賢鄙難辨。
歲稍饑馑,民辄流離。
然制之必有原,行之必有序,施設必有方,舉措必有術。
是故俊彥不可以不旁求,法度不可以不修講。
宜如熙甯置條例司體例,于都省置講議司,差宰臣蔡京提舉,遴簡乃僚,共議因革,庶臻至治,以廣诒謀。
』辛亥,诏:『昨降置講議司手诏内事件,許中外臣庶具所見利害聞奏。
』 八月丁巳,尚書右仆射蔡京言:『奉手诏提舉講議司,仍令遴簡乃僚,共議因革。
伏見戶部尚書吳居厚、翰林學士張商英、刑部侍郎劉赓才猷敏劭,練達世務,欲乞差充詳定官;起居舍人範緻虛、太常少卿王漢之、倉部郎中黎珣、吏部員外郎葉棣乞差充參詳官。
臣伏見手诏,如宗室、冗官、國用、商旅、鹽澤、賦調及尹牧事,皆政之大者。
臣欲每事委官三員讨論,并乞差充檢讨文字,有見任者令兼領,不可兼及在外者并權罷現任,赴司供職。
』又言:『熙甯條例司檢詳文字及編定并在司分遣、出外相度共一十九。
今事有多寡,人力有餘或不足,乞從本司随事分委,仍乞以承奉郎喬方、鄂州司戶參軍沈錫充尹牧檢讨官。
』 九月己醜,少府監丞強浚明為主客員外郎、講議司參詳官,太常丞陳暘為駕部員外郎、講議司參詳官。
癸卯,翰林學士蹇序辰兼修國史實錄修撰講議詳定官。
十月丁卯,講議司檢讨官李琰[1]、胡奕修提舉措置鹽事,琰淮南,奕修兩浙路。
戊寅,诏:『河南府草士裴筠上書,乞崇修崆峒觀,給付常住地土是鹽池化水之源[2];四京建二相廟邱,呂誨銘是化水之本。
及妄議熙甯以來常平、免役、市易、保馬、鹽法、契頭、義倉等事,并稱上感蟲蝗、水旱、兇賊交起,日蝕、地震、鹽池變海等,語言狂悖,事理誕妄,訖意鹽池,潛圖奸利。
理當懲罰,以戒亂化之民。
其裴筠特送五百裡外州軍編管,所有講議司許陳言利害文字指揮勿行。
』 裴筠,當考。
辛巳,講議司言:『修定解鹽地分,收到鹻土及淋鹵水,依私鹽法,土三斤、水三升,計一斤之數等條。
』從之。
十一月壬子,講議司言:『江淮鹽鋪戶每遇阙鹽,止用金銀等抵當出賣客鈔,坐邀賤售,商賈折閱,乞行止絕。
』金部以為:『抵當,元豐法也,過一年者沒官。
乞改為半年。
』從之。
戊寅,尚書右仆射蔡京言:『臣等昨具陳乞諸路置學養士,伏承诏旨,令講議司立法頒行。
謹以元陳請畫一,并參酌《太學勅令格式》,取其可以行于外者,修立成《諸路州縣學敕令格式》并一時指揮凡十三冊,謹繕寫上進以聞。
』 二年二月癸醜,講議司言市舶合措置事,乞令逐路轉運司相度以聞。
從之。
戊辰,講議司言:『修立産茶州軍不得私賣。
京東、京西、河東、河北路[3],許商旅以官茶興販條告捕支賞等,依元符令格。
』從之。
丙子,诏:『諸路學田,一路所管戶絕田多寡不同,以有餘不足相補,通一路支用。
』從講議司奏請也。
三月乙酉,講議司言諸路州學學生額(見《州縣學》)。
四月癸亥,講議司乞下諸路茶場,具開場以來商旅所納錢數申國用房。
從之。
五月丙申,講議司言:『兩川以坊場錢歲數萬缗,朝廷撥充陝西常乎,許商旅于沿 邊納錢充兌,便每一千加三百,以饒商旅。
看詳陝西鐵錢太輕,若複加饒,則為太優。
』诏罷加饒。
七月庚寅,講議司言:『知泗州姚孳乞天下之士皆不得在外私聚生徒,使邪說诐行無自流行。
看詳若不許在外私聚生徒,即不系置學之處,子弟無從聽講,難以施行。
□□非先聖賢之書及元祐故事學術[4],不許教授條禁。
欲遍行曉谕,應私下聚學之家,并仰遵作上條。
』從之。
八月丙辰,講議司言[5]:『榷茶并依元符條令,不當複分草、臘。
其未立文處,合增入或「草」字,或「臘」字。
』從之。
丙寅,講議司言:『縣學格内三旬所試,乞改為月試,季一周之。
孟月試義,仲月試論,季月試策。
』從之。
九月壬午,講議司劄子:『自去年九月十七日推行新法,東北鹽十月九日客人入納算請,至今年九月三日終,收趁到錢一百六十四萬八千六百三十六貫三百六十八文,本錢一十四萬七千七十三貫,息錢一百五十萬一千五百五十三貫三百六十八文。
』诏講議司詳定官蹇序辰、範緻虛、劉赓、張康國、參詳官崔彪、鄭僅各轉一官,鹽澤房檢讨
蓋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
雖華夏乂安,黎民樂業,而法難一定,事貴變通,損益之間,理宜稽考。
況宗室蕃衍,而無官者尚衆;吏員冗濫,而注拟者甚艱。
蓄積不厚于裡闾,商旅未通于道路。
廉恥蓋寡,奔競實繁。
風俗澆漓,薦舉私弊。
鹽澤未複,賦調未平。
浮費猶多,賢鄙難辨。
歲稍饑馑,民辄流離。
然制之必有原,行之必有序,施設必有方,舉措必有術。
是故俊彥不可以不旁求,法度不可以不修講。
宜如熙甯置條例司體例,于都省置講議司,差宰臣蔡京提舉,遴簡乃僚,共議因革,庶臻至治,以廣诒謀。
』辛亥,诏:『昨降置講議司手诏内事件,許中外臣庶具所見利害聞奏。
』 八月丁巳,尚書右仆射蔡京言:『奉手诏提舉講議司,仍令遴簡乃僚,共議因革。
伏見戶部尚書吳居厚、翰林學士張商英、刑部侍郎劉赓才猷敏劭,練達世務,欲乞差充詳定官;起居舍人範緻虛、太常少卿王漢之、倉部郎中黎珣、吏部員外郎葉棣乞差充參詳官。
臣伏見手诏,如宗室、冗官、國用、商旅、鹽澤、賦調及尹牧事,皆政之大者。
臣欲每事委官三員讨論,并乞差充檢讨文字,有見任者令兼領,不可兼及在外者并權罷現任,赴司供職。
』又言:『熙甯條例司檢詳文字及編定并在司分遣、出外相度共一十九。
今事有多寡,人力有餘或不足,乞從本司随事分委,仍乞以承奉郎喬方、鄂州司戶參軍沈錫充尹牧檢讨官。
』 九月己醜,少府監丞強浚明為主客員外郎、講議司參詳官,太常丞陳暘為駕部員外郎、講議司參詳官。
癸卯,翰林學士蹇序辰兼修國史實錄修撰講議詳定官。
十月丁卯,講議司檢讨官李琰[1]、胡奕修提舉措置鹽事,琰淮南,奕修兩浙路。
戊寅,诏:『河南府草士裴筠上書,乞崇修崆峒觀,給付常住地土是鹽池化水之源[2];四京建二相廟邱,呂誨銘是化水之本。
及妄議熙甯以來常平、免役、市易、保馬、鹽法、契頭、義倉等事,并稱上感蟲蝗、水旱、兇賊交起,日蝕、地震、鹽池變海等,語言狂悖,事理誕妄,訖意鹽池,潛圖奸利。
理當懲罰,以戒亂化之民。
其裴筠特送五百裡外州軍編管,所有講議司許陳言利害文字指揮勿行。
』 裴筠,當考。
辛巳,講議司言:『修定解鹽地分,收到鹻土及淋鹵水,依私鹽法,土三斤、水三升,計一斤之數等條。
』從之。
十一月壬子,講議司言:『江淮鹽鋪戶每遇阙鹽,止用金銀等抵當出賣客鈔,坐邀賤售,商賈折閱,乞行止絕。
』金部以為:『抵當,元豐法也,過一年者沒官。
乞改為半年。
』從之。
戊寅,尚書右仆射蔡京言:『臣等昨具陳乞諸路置學養士,伏承诏旨,令講議司立法頒行。
謹以元陳請畫一,并參酌《太學勅令格式》,取其可以行于外者,修立成《諸路州縣學敕令格式》并一時指揮凡十三冊,謹繕寫上進以聞。
』 二年二月癸醜,講議司言市舶合措置事,乞令逐路轉運司相度以聞。
從之。
戊辰,講議司言:『修立産茶州軍不得私賣。
京東、京西、河東、河北路[3],許商旅以官茶興販條告捕支賞等,依元符令格。
』從之。
丙子,诏:『諸路學田,一路所管戶絕田多寡不同,以有餘不足相補,通一路支用。
』從講議司奏請也。
三月乙酉,講議司言諸路州學學生額(見《州縣學》)。
四月癸亥,講議司乞下諸路茶場,具開場以來商旅所納錢數申國用房。
從之。
五月丙申,講議司言:『兩川以坊場錢歲數萬缗,朝廷撥充陝西常乎,許商旅于沿 邊納錢充兌,便每一千加三百,以饒商旅。
看詳陝西鐵錢太輕,若複加饒,則為太優。
』诏罷加饒。
七月庚寅,講議司言:『知泗州姚孳乞天下之士皆不得在外私聚生徒,使邪說诐行無自流行。
看詳若不許在外私聚生徒,即不系置學之處,子弟無從聽講,難以施行。
□□非先聖賢之書及元祐故事學術[4],不許教授條禁。
欲遍行曉谕,應私下聚學之家,并仰遵作上條。
』從之。
八月丙辰,講議司言[5]:『榷茶并依元符條令,不當複分草、臘。
其未立文處,合增入或「草」字,或「臘」字。
』從之。
丙寅,講議司言:『縣學格内三旬所試,乞改為月試,季一周之。
孟月試義,仲月試論,季月試策。
』從之。
九月壬午,講議司劄子:『自去年九月十七日推行新法,東北鹽十月九日客人入納算請,至今年九月三日終,收趁到錢一百六十四萬八千六百三十六貫三百六十八文,本錢一十四萬七千七十三貫,息錢一百五十萬一千五百五十三貫三百六十八文。
』诏講議司詳定官蹇序辰、範緻虛、劉赓、張康國、參詳官崔彪、鄭僅各轉一官,鹽澤房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