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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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防,欲中傷臣耳。

    』上曰:『他不敢爾,亦非挾怨。

    他責在蔡京,不幹卿事。

    』布曰:『臣亦知此二人乃京所薦。

    陛下宣谕,令除史官,臣猶乞候京文字。

    然外議但以臣門下士為言路所攻,則謂臣必搖。

    其小人用意如此,臣實不自安。

    方元祐之人布滿朝廷,人人有屏逐臣之意。

    方此時,臣一身與衆人為敵,如處風濤之中,日不自保。

    是時助臣者,惟此三數人而已。

    今元祐之黨方去,而言者乃欲斥逐,此等是為元祐人報怨耳。

    』上瞿然曰:『如此,乃是快元祐人意。

    卿但勿恤,待便指揮與。

    』蓋近日言者,惟上所使耳。

    布因言:『此等小人皆不快于臣,以至張商英亦章惇門下士,王沩之乃其婿[6]。

    議論之際,多與章惇為地,故商英力稱引範緻虛及吳材,乃其志趣同耳。

    若有所陳,願陛下加察。

    』 此據曾布《日錄》增入。

    誠、防除史官,已附五月末。

    其罷附六月末。

    《舊聞》說京薦此二人,乃傾布也。

    而布不悟,但無文字可檢,又不記說者姓名,當更訪問之。

     丁酉,曾布留對,以:『陛【傑按:陛,陸之誤】佃貶逐,弟肇與佃同得罪之人。

    佃既被責,則肇亦合施行。

    臣待罪宰相,當引咎避位,乞罷黜。

    』上曰:『陸佃以奉行诏書不引避及慢上罪,不以史事罪。

    他不幹卿事,其批旨甚明,何疑之有?』布曰:『聖意雖優容,然人言可畏,臣不敢不待罪。

    』上笑曰:『豈可如此?朕于政事方賴卿。

    』又曰:『卿不久自當遷,豈可去?』布曰:『今日欲便遷出待罪,以未嘗面奏,來日奏事畢引退。

    』上曰:『如此空費些禮數,無益。

    』他日,布獨留對,自言:『待罪政府已九年,罪戾日深,每欲退避賢路,但以上體聖眷,不敢喋喋。

    近日以來,言路多不悅臣,如吳材、王能甫,陛下所知,臣固不敢及。

    如錢遹,嘗詐與臣弟肇銘其父墓,及詐作肇書,雲有所贈遺臣弟,亦嘗敷奏。

    』上曰:『記得。

    』布曰:『如此,亦恐于臣兄弟不能無憾。

    臣果有罪惡,不敢掩覆,乞辨察虛實。

    』上曰:『無之。

    』布曰:『臣不敢不先事敷陳,兼近日同列亦有相窺伺者,且如黃敏用,與臣實非姻戚,或聞亦有以為言者。

    臣于敏用,何所用情?』上曰:『不說卿,隻說章楶與敏用是親。

    』布曰:『楶與敏用誠是親,然楶亦何敢主張敏用?人情如此,臣益不安。

    臣緣陛下以國史及編勅責臣,此二書皆歲月可了,臣必以此時告陛下請去。

    臣衰老空疏,得于此善去,實為榮幸!』 此據布《錄》六月丙午所書,今附月末。

     閏六月辛酉,殿中侍禦史錢遹言:『伏見尚書右仆射曾布,力援元祐之奸黨,分别要途;陰擠紹聖之忠賢,遠投散地。

    挈提姻娅,驟緻美官,汲引儇浮,盜竊名器。

    愛婿交通乎近習,諸子邀結乎搢紳。

    造請輻湊其門,苞苴日盈私室。

    呼吸立成禍福,喜怒遽變炎涼。

    鈎緻齊人之窾言[7],欲破紹聖之信史。

    曲徇法家之謬說,輕改垂世之典型。

    為臣不忠,莫大于此!兼布初以韓忠彥為心膂,李清臣為爪牙,協濟奸謀,共伸私忿。

    其趣雖異,厥罪惟均。

    忠彥免官,已正生前之罪;清臣褫職,實誅死後之奸回。

    豈容斯人,尚司魁柄?況日食地震、星變旱災,豈盛時常度之或愆?乃柄臣不公之所召。

    人神共怒,天地不容。

    欲乞早正典刑,慰中外之望。

    』于是布連上章乞罷。

    壬戌,右銀青光祿大夫、尚書右仆射兼中書侍郎曾布罷為觀文殿大學士、知潤州。

    布于元符末,欲以元祐兼紹聖而行,故力排蔡京,逐出之。

    至崇甯初,知上意有所向,又欲力排韓忠彥、而專其政。

    無何,京為右丞,大與布異。

    曾布拟陳祐甫為戶部侍郎,京于榻前奏曰:『爵祿者,陛下之爵祿也,奈何使宰相私其親?』曾布之婿陳祐,迪甫之子也。

    布忿然争辯久之,聲色稍厲,于是溫益叱布曰:『曾布!上前安得失禮!』上不省。

    『檢會臣僚上言,曾布天資陰險,履行回邪,靡聞報國之忠,但肆穿窬之智。

    專權自恣,黩貨無厭。

    結訖宮闱,交通近習,竊弄威福,莫敢誰何。

    人臣懷奸,莫甚于此!以至遽起無名之役,大傷經人之财,蠹國勞民,恬不為恤。

    』又言:『布與韓忠彥、李清臣交通為私,結為死黨,使其子婿吳則禮、外甥高茂華往來計議,共成元祐之黨。

    暨登相位,兇焰日滋,複與忠彥、清臣析交離黨,日夜争勝,遂攬天下之權皆歸于己,而怨望之心逞矣。

    故不及半月,首罷市易,中外之人,望風希旨,變法之論,相因而至。

    于是範純粹乞差衙前,以害神考之免役;李夷行乞複詩賦,以害神考之經術。

    非此而已,又力引王古為戶部尚書,以掌開阖斂散之權;力引王觌為禦史中丞,以定是非可否之論。

    且二人者,元祐之黨人也。

    然以元祐之黨人,而掌開阖斂散之權,定是非可否之論。

    若此之類,豈非敗壞神考之法度乎?』诏曾布落職,差提舉明道宮、太平州居住。

     九月丁酉,布以禦史中丞錢遹言廢元符皇後事,降授中大夫、司農卿、分司南京,依舊太平州居住。

    壬寅,降授中大夫、司農卿、分司南京、太平州居住曾布責授武泰軍節度副使、衡州安置。

     十二月癸醜,禦史中丞錢遹言:『仰惟哲宗用王贍策取青唐、邈川,可謂不世出之略矣。

    前日權臣挾愛憎之私情,逞一偏之曲說,以欺朝廷,盡委而棄之,更以他罪,戮及贍身。

    骁俊勍敵之臣,聞之莫不喪膽。

    臣以為今日朝廷不追正當時主棄地權臣之罪而顯黜之,則無以伸往者之冤,而激忠勇折沖之氣。

    』于是責授武泰軍節度副使、衡州安置曾布責授賀州别駕,依舊衡州安置。

     二年五月丙戌,刑部、大理寺以開封府勘鞫曾布之妻魏氏并子纡、缲等交通請求具獄來上。

    三省檢會臣僚上言:『竊見開封府根治曾纡等取受賂遣、幹求差遺等公事,稱曾纡計贓二千五十三貫,曾布并妻魏氏計一千九百三貫,曾缲計一百四十六貫,□碩計二十三貫[8],及各有銀數。

    謹按:布身為宰相,受國重恩,當明天子在上,不務盡公守法以報朝廷,而敢受賂狼籍。

    研窮有狀,欲望詳酌,特降睿旨施行,以戒為臣之貪者。

    』诏并依大理寺所斷刑名,特不以近降赦原,責授賀州别駕[9]、衡州安置曾布授廉州司戶參軍,依舊衡州安置;勒停人前承議郎曾纡特送永州編管,承奉郎曾缲除名。

     校勘記 [1]癸亥 原本『亥』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五○二補。

     [2]言之 原本作『□事』,據《長編拾補》卷十二改補。

     [3]同知 原本無『知』字,據文意補。

     [4]忤惇 原本『忤』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十四補。

     [5]先與□□屬官 《長編拾補》卷十七徑作『先與屬官』,茲仍其舊。

     [6]王沩之 原本『沩』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十九補。

     [7]齊人之窾言 原本『齊』、『窾』二字均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十九補。

     [8]□碩計二十三貫 按:自此句至其末『除名』共二十句,《長編拾補》漏輯。

     [9]賀州别駕 原本脫『州』字,據《宋史·曾布傳》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