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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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千餘人,此一路最多,秉哲實專考校事。

    提舉學事司乞加優獎,故有是命。

     二年五月庚戌,提舉京西南路學事路瑗言:『臣所領八州三十餘縣,比諸路最為褊小,管學舍乃至三千三百餘人,贍學田業等,歲收錢斛六萬三千餘貫石。

    竊計諸路學舍生徒田業錢斛之數,何翅數百萬?此曠古所未嘗有也。

    』诏有司總會諸路州軍縣文武、大小學生,并學費所入所用實數,具圖冊上之禦府,副在辟雍,仍宣付史館。

    從之。

     九月乙醜,诏:『諸路州學有閣藏書,皆以經史為名。

    方今崇八行以迪多士,尊六經以黜百家,史何足言?應□置閣處[10],賜名曰「稽古」。

    』 三年八月己醜,诏:『學校法度,已見完備,惟在奉行。

    可令諸路提舉學事司檢察州縣,如稍有懈弛,及辄妄議,按劾以聞,當議重責。

    』 四年八月戊寅,诏州小學生更不給食。

    又诏:『自今取貢額三分,于大比前一年解發[11]。

    不及學及雖入學而見系退黜者,方得取應。

    』又诏:『所在學生及五百人,許置教授二。

    員其不及五十人者不置,以本州在任有出身官兼領。

    』尋改『五十人』作『八十人』(詳見《大學》一篇中)。

     政和元年正月辛未,诏:『諸路州軍學生不及八十人處,不置教授。

    若系熙、豐曾置教授,雖不滿八十人,自合存留。

    』 二年五月壬申,臣僚上言:『參以科舉廢罷,縣學歲升之法非便。

    』诏:『自今并依大觀三年四月以前指揮,其後降指揮更不施行。

    』(見《太學》) 三年四月甲申,宣義郎黃冠言:『欲令天下士,自鄉而升之縣學,自縣學而升之州,則通謂之選士可也。

    其自稱則曰外舍生。

    又其才之向成,而升之内舍,則謂之俊士,其自稱則曰内舍生。

    又其才之已成而貢之辟雍,然後謂之貢士焉。

    其自稱也,亦以是而已。

    』從之。

     六月丁巳,诏武學,州縣外舍生稱武選士,内舍生稱武俊士。

    庚申,尚書省言:『學校養士,以待天下賢能,可以作人材,敦士行,興教化。

    自縣學升之州,自州升之辟雍,自辟雍升之太學,然後命官,則縣學為升貢之本。

    今天下令佐,吏部注授,多非其人。

    俗吏則以滴水穿石為不急,不加察治,縱其犯法;庸吏則廢法容奸,漫不加省,有罪不治,以故學生在學,毆鬥争訟,至或殺人,蓋令佐不加訓治,州學不切舉察,提舉官失于提按,以緻如此。

    不惟士失其行,亦官廢其職。

    今具下項雲雲。

    』诏依。

     十一月癸卯,诏:『補蔭入官人,随學人所在州學,仍别為齋,公私試附州學生,别作号考校。

    』 十二月甲寅,河北路轉運判官張孝純言:『《周官》以六藝教士,必射而後行。

    古者諸侯貢士,天子試之于射宮。

    乞诏諸路州郡,每歲薦貢士于學,因講射禮。

    』從之。

     四年三月丁醜,诏:『諸路應小學生及百人處,并增差教谕一員。

    』 六月庚午,诏小學仿太學,立三舍法。

     八月辛亥,诏:『諸路學校及三百人以上者,三分增一分;百人以上者,增一分之半。

    即陝西、河北、河東、京東路學生數少者,仰提舉學事司具可增與不可增,及所增數聞奏。

    』 九月辛卯,诏以辟雍大成殿名頒之諸路州學。

    從河南尹蔡安持奏乞也。

     五年十一月庚辰,诏:『應縣學生三經赴歲升而不預升人州學者,依三不赴條例除籍。

    』 宣和二年十月己巳,尚書省言:『契勘州縣武學已罷,内外願入京武學人,乞依元豐法試補。

    入學舉試人,舊制系與武學外舍人類試,取一百人同上舍生發解。

    緣科舉已罷,今此仿新舊法令,尚書省于大比前二年春季,檢舉降敕下兵部,依元豐法奏舉。

    其被舉人,限當年冬季到阙,與免試。

    補試入學,充外舍生,依與校定人,赴次年公試。

    其考選、升補、推恩,并依大觀武學法。

    』從之。

     校勘記 [1]忠和 原本作『忠行』,據《長編拾補》卷二十七改。

     [2]學事 原本作『學士』,誤。

    《會要·選舉》一二之三五:『大觀元年十二月一日,提舉福建路學事陳汝錫奏事。

    』今據改。

     [3]然後 原本作『然複』,據文意改。

     [4]诏 原本作『語』,據文意改。

     [5]鄉賢寒俊 原本作『寒鄉□俊』,《長編拾補》卷二十三作『寒俊』。

    茲據文意補『賢』字。

    [6]癸未 原本『未』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二十四補。

    《長編拾補》原校雲:『《十朝      綱要》是月辛巳朔。

    』 [7]四年 原本作『四月』,據《長編拾補》卷二十五改。

     [8]四月壬午 原本『四』字作墨丁。

    《長編拾補》卷二十五系此條在閏二月,不切。

    按:《長編》行文,凡同一個月内之甲子,其前不重複月份。

    此處既雲『□月』,顯然不可能同在閏二月。

    據錢大昕《四史朔閏考》,是月朔日在己巳,下推六十日,其下一己巳在四月。

    壬午在己巳後十三日,故此雲『某月壬午』,當是四月壬午。

     [9]浦城 原本『城』字作墨丁,據《宋史·地理志》補。

     [10]應□置閣處《長編拾補》卷二十八徑作『應置閣處』,茲仍其舊。

     [11]解發 原本作『解法』,據《長編拾補》卷二十九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