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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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點檢邛州學生費乂、韋直方、綿竹縣學生龐汝翼答策,诋讪元豐政事故也。

    乂、直方、汝翼并送廣南編管,永不得入學。

     六月丙午,诏諸路州軍未曾置學處并置學。

     七月庚子,诏諸路知州、通判并增入『主管學事』四字。

     八月戊午,诏諸路應緣學校奉行違慢,令監司糾察,申尚書省。

    辛酉,醴州醴陵縣學生季邦彥特送五百裡外編管,元考較長谕屏出學。

    荊湖南路轉運判官兼提舉學事元書言邦彥試卷言涉謗讪也。

     九月癸未[6],诏諸路應副修蓋學舍了畢,提舉學事及州縣官,各與減磨勘年有差。

    壬辰,诏諸州别為齋舍,教養材武之士,随人數多寡,許令人學,并依進士法。

    其考選校試升補,取今武學條制看詳,修定頒下。

     十一月丙申,祀昊天上帝于圓邱,以太祖皇帝配。

    禮畢大赦。

    『今來興建學校,廢罷科舉,欲考士素行,以絕倖冒,務得實材。

    然慮州縣未能奉承诏令,人未勸向,尚有遺逸,緻多士未盡在學,或艱于考選校定。

    所取上舍、内舍生不敷額數,或學宇卑陋,食飲疏薄,未足以稱朕教養待士之意。

    已差提舉學事官分詣天下,仰疾速遍行所部,推原法意。

    有不如令者,按罪以聞。

    除将來科舉一次外,并由學校升頁。

    』 四年閏二月辛未[7],诏:『應諸路州學,據學糧餘數額外增養學生,并依額内人條例施行。

    』 四月壬午[8],诏:『諸州縣生徒試補入學,經試終場,及自外舍升内舍者免身丁,内舍仍免借升上舍,即依官戶法。

    』 九月己亥,制曰:『朕聞先王成人有德,小子有造。

    今天下承平,休養日久,垂髫幼稚,在所樂育。

    仰學事司、州縣長吏多方勸谕,令入小學,依大學例量舍支數,破與飲食。

    其考選校試之法,仰三省措置取旨,庶幾有造之時。

    』 十二月乙亥,尚書省言:『諸路學校各已就緒,其所貢人,今來中選,多舊日科舉遺落老成之士,鄉舉裡選之效,已見于此。

    士之在學,月書季考,苟有成材,理當不埃歲月,便合入貢。

    今仿《周官》,每歲考德行道藝、三年大比之意,為歲貢之制。

    俟滿三歲,則赴殿試,第其高下推恩,庶使士益知勉。

    诏大司成兼侍講薛昂等看詳增損,修立條約以聞。

    』從之。

     送昂等看詳,乃十月二十七日聖旨;為歲貢之制,乃尚書省建議薛昂等看詳增損耳,非昂等創為也。

    《實錄》删修失實,今改正。

     五年二月丁未,诏:『去年正月指揮,諸州添置武學,教養武士。

    至今踰年,教養每州無幾,而月有按試弓馬,考校程文,使教官不得專意儒學,又管勾、按試兵官、教頭皆有添給食錢,官中旋置鞍馬,蓋造馬屋,營葺射圃,百端糜費,有虛名,無實效,可罷去。

    』 七月庚子,诏曰:『學校以善風俗人倫,治則興,亂則廢,非特教養而已也。

    乃者親诏有司,以月書季考之密,退送煩勞,待養有方,未當士心,故令考正。

    若罷縣學,則士非裡選,廢學糧,則人無所養。

    減教授則五師,并提舉則無總,名存實廢,甚非教育之本。

    朕恭覽熙甯诏書,以俟興建學校,然後講求三代所以教育選舉之法,施于天下,則庶幾可複古矣。

    複鄉舉裡選,布之天下,以追三代之隆,神考之志也。

    而各減廢,于朕繼述之孝,其可得乎?其縣學提舉官、學田糧教授,并各依舊退送者,更展一試,待給假,許不限次數,以優士之在學者。

    《詩》不雲乎:「君子能長育人材,則天下喜樂之矣。

    」咨爾多士,宜體朕意。

    』 甲辰,诏:『已降指揮,舉行學制。

    比閱前後法令猶未備,慮失士心,或因而煩擾,有害學政。

    可依下項:一、天下學生既令歲貢,将來人貢,其數必多。

    所有辟雍,并令依舊,仍依崇甯四年十二月已前指揮施行。

    二退送學生既展一年,俟之不為不久,待之不為不盡。

    比覽科舉舊法,有因赦理舉,許特奏名推恩之法。

    學生貢至辟雍士一試退送,未有理舉推恩之文,退送之人,所以患無歸。

    學生貢至辟雍,試不中退送者,并與理為到省舉送,依例施行。

    』 九月乙卯,學制局言:『臣等檢會崇甯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朝旨,諸州學别為齋舍,教養武士,續有條畫,頒下諸路。

    後來人學之人已多。

    昨因今年二月廢罷,尋未曾複置。

    臣等伏覩禦制學校新法,内一項逐州解額,五路已有指揮,十人取一名。

    可令以前榜所解額,于數内以一分充貢武士額。

    臣等未審今來立教養武士法,合依舊遍行天下,或止于三路、五路施行。

    乞降睿旨,别具合措置事件聞奏。

    』禦筆:『山西出将,氣俗使然。

    所當先者,平治之時,武不可廢。

    可依已降指揮置武士齋,仍以所給解額,取一分充貢額,無則貢文士。

    』 十一月乙巳,大司成兼侍講薛昂、國子監司業強淵明言:『竊謂文學之士,自縣升之州,由州貢之辟雍,又合而試之,第為上舍、内舍之等,而推恩侍殿試,或升之太學,其法可謂備矣。

    而武士之制,雖有武學,外置解額,而選考升貢之法,将見周王于邁六師及之之盛,如成周之時,仰有以副陛下獎育人材之意。

    』從之。

     十二月癸未,學制局上《諸路州縣學勅令格式》等凡三十五冊,诏頒布行之。

     大觀元年十二月壬午,建州浦城縣丞徐秉哲遷一官[9],以縣學生系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