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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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者,皆知遷善遠罪。
』從之。
三年九月癸酉,诏八行人多占學額,日久緻妨士人入學。
可依條限貢發施行。
六年十二月甲戌,臣僚上言:『欲乞今後八行預貢之人,必與諸州貢士混試太學上舍,俟其中選,然後随所中等第與之升舍[3]。
應所推恩,如上舍法。
不中選者,還之本貢。
』手诏:『依所奏。
』 重和元年八月丁巳,禦筆:『諸州添差八行教授,自今許添大藩,不預執事。
』 州縣學武學附 崇甯元年八月甲戌,右仆射蔡京謂:『以學校為今日先務,乞天下并置學養士。
如允所請,乞先次施行。
一、乞罷開封府解額,除量留五十人充開封府上著人取應外,餘并改充天下貢士之數。
所有諸州、軍額,各取三分之一添充貢士額。
一、乞天下并置學養士,郡小或舉人少,則令三二州學者聚學于一州。
一、乞置州學,并差教授二員。
一、乞增置田業養士。
應奉路常平戶絕土田物業,契勘合用數撥充,如不足,以諸色系省官田宅物業補足。
一、乞以三舍考選法遍行天下,聽每三年貢入太學上舍試,仍别為号令為三等。
若試中上等,補充太學上舍;試中中等,補充下等;試中下等者,補充内舍,餘為外舍生。
雖補止及中下等,或不及等,及科舉遺逸,而學行為鄉裡所服,委知州、通判、監司依貢士法貢入,委祭酒、司業、博士詢考得實,當議量材錄用。
一、乞令郡守、監司保任貢士,若貢士到太學試中上等。
及考選升舍人多,即等第立法推賞。
一、乞諸縣置學于本縣,委令佐擘畫地利,及不系省雜收錢内樁充費用。
一、乞學生自縣學考選升州學。
一、乞州縣并置小學。
一、乞并立學生在學升黜法。
一、乞外任官子弟許入學取應,在外官子弟、親戚,法不合在本處取應者,許随處入學,即不升補與貢,在學迨及一年,給公據,許赴太學取應國子監解名。
一、乞州、縣學職掌學谕、學長,許差特奏名人。
一、乞禁不得教學生非經、史、子書文字。
』诏令講議司立法頒降,仍差将作少監李誡于城南門外踏逐,修置外學。
十二月丁醜,诏:『諸邪說詖行非先聖之書,并元祐學術政事,不得教授學生,犯者屏出。
』诏:『諸路教授序官,外官小者,并在本州錄事參軍之上,其供給承務郎以上,依簽判,餘依職官例。
』戊寅,宰臣蔡京等上《諸路州縣學勅令格式》,乞镂闆頒降。
從之。
尚書右仆射蔡京等言:『臣等昨具陳乞諸路置學養士,伏承诏旨,令講議司立法施行。
謹以元陳,請畫一,并參酌《太學敕令格式》,取其可以行于外者,修立成《諸路州縣敕令格式》,并一時指揮凡十三冊。
謹繕寫上進以聞。
如得允當,乞下本司镂闆頒行。
其看詳者,乞送國子監收掌。
所有今日已前,應州縣學校條件已系新書收載者,更不行用。
』诏疾速镂闆頒行。
二年正月甲申,诏:『諸路教授自外任移者,除依條通考任,許就任升改,其教導有方、貢試如法者,仍聽保明再任。
内廣南路應升改者,減舉主一人。
』辛醜,诏:『學校長善育材,無以文勝質;選質興能,無以私撓法。
毋恪于始而怠于終,毋便己私而撓官事。
』 三月乙酉,講議司言:『諸路、州學生以前舉終場人數,二百人以上以一百人為額,數少者以二州、三州并附一州聚學。
今聚學尚有不及二百人之處,即于法未有定額。
欲将所并聚學并舊有教授不及二百人之處,聽以前舉終場三分之二立為定額。
其上舍、内舍及撥定人,蓋視一百人之額,得随數減定。
』從之。
四月戊午,诏提舉司:『每路教授及十人以上者,歲舉改官增三人,不及者一人,不許舉它官。
有能訓導學生中太學上舍數及八分者,提舉學事官保明以聞,國子監驗實,依太學博士正錄法改官。
』庚午,诏國子監印書,賜諸州縣學。
五月庚辰,戶部言:『提舉學事司乞州縣學之費,通一路财用應副。
』從之。
戊子,诏不置教授州軍置學處,學生以百人為額。
六月丙辰,诏縣學生不及二十人處,許依州學例,并附鄰近大縣,一處教養。
八月丙寅,講議司言:『縣學格内三旬所試,乞改為月試,季一周之,孟月試義,仲月試論,季月試策。
』從之。
三年正月己醜,诏諸路增養縣學弟子員,大縣五十人,中縣四十人,小縣三十人。
癸醜,中書省勘會:『天下已置學養士,士在學校,月書季考,行藝純備,方與人貢,其選頗艱,而科舉取一日之長,人樂僥幸,衆易以趨,故異意與怠惰之人多憚于入學,甚失朝廷教養之意。
』诏[4]:『五路學生在州學一年,方許取應。
餘路在學半年,仍通縣學月日。
即取應人衆,而學校所養數少,雖令在學半年,其不在學之人尚多者,仰學事司較量,相度聞奏二辛醜,诏:『季考月書,鄉舉裡選之法。
以其間有未便事節,近已委有司别行講究,慮修立法度忽遽,未易成就,猶須寬假歲月,精加考求,期于協順人情,選拔鄉賢寒俊而後已[5]。
所有後來科場,可更令參以科舉取士一次,使遠方舉人知悉。
』 三月壬寅,奉議郎黃輔國言:『元豐中,太學生休假日,引詣武學射廳習射。
紹聖嘗著為令。
乞頒其法于諸路州學。
』從之。
朝奉大夫、直龍圖閣、成都府路轉運副使季孝廣遷一官
』從之。
三年九月癸酉,诏八行人多占學額,日久緻妨士人入學。
可依條限貢發施行。
六年十二月甲戌,臣僚上言:『欲乞今後八行預貢之人,必與諸州貢士混試太學上舍,俟其中選,然後随所中等第與之升舍[3]。
應所推恩,如上舍法。
不中選者,還之本貢。
』手诏:『依所奏。
』 重和元年八月丁巳,禦筆:『諸州添差八行教授,自今許添大藩,不預執事。
』 州縣學武學附 崇甯元年八月甲戌,右仆射蔡京謂:『以學校為今日先務,乞天下并置學養士。
如允所請,乞先次施行。
一、乞罷開封府解額,除量留五十人充開封府上著人取應外,餘并改充天下貢士之數。
所有諸州、軍額,各取三分之一添充貢士額。
一、乞天下并置學養士,郡小或舉人少,則令三二州學者聚學于一州。
一、乞置州學,并差教授二員。
一、乞增置田業養士。
應奉路常平戶絕土田物業,契勘合用數撥充,如不足,以諸色系省官田宅物業補足。
一、乞以三舍考選法遍行天下,聽每三年貢入太學上舍試,仍别為号令為三等。
若試中上等,補充太學上舍;試中中等,補充下等;試中下等者,補充内舍,餘為外舍生。
雖補止及中下等,或不及等,及科舉遺逸,而學行為鄉裡所服,委知州、通判、監司依貢士法貢入,委祭酒、司業、博士詢考得實,當議量材錄用。
一、乞令郡守、監司保任貢士,若貢士到太學試中上等。
及考選升舍人多,即等第立法推賞。
一、乞諸縣置學于本縣,委令佐擘畫地利,及不系省雜收錢内樁充費用。
一、乞學生自縣學考選升州學。
一、乞州縣并置小學。
一、乞并立學生在學升黜法。
一、乞外任官子弟許入學取應,在外官子弟、親戚,法不合在本處取應者,許随處入學,即不升補與貢,在學迨及一年,給公據,許赴太學取應國子監解名。
一、乞州、縣學職掌學谕、學長,許差特奏名人。
一、乞禁不得教學生非經、史、子書文字。
』诏令講議司立法頒降,仍差将作少監李誡于城南門外踏逐,修置外學。
十二月丁醜,诏:『諸邪說詖行非先聖之書,并元祐學術政事,不得教授學生,犯者屏出。
』诏:『諸路教授序官,外官小者,并在本州錄事參軍之上,其供給承務郎以上,依簽判,餘依職官例。
』戊寅,宰臣蔡京等上《諸路州縣學勅令格式》,乞镂闆頒降。
從之。
尚書右仆射蔡京等言:『臣等昨具陳乞諸路置學養士,伏承诏旨,令講議司立法施行。
謹以元陳,請畫一,并參酌《太學敕令格式》,取其可以行于外者,修立成《諸路州縣敕令格式》,并一時指揮凡十三冊。
謹繕寫上進以聞。
如得允當,乞下本司镂闆頒行。
其看詳者,乞送國子監收掌。
所有今日已前,應州縣學校條件已系新書收載者,更不行用。
』诏疾速镂闆頒行。
二年正月甲申,诏:『諸路教授自外任移者,除依條通考任,許就任升改,其教導有方、貢試如法者,仍聽保明再任。
内廣南路應升改者,減舉主一人。
』辛醜,诏:『學校長善育材,無以文勝質;選質興能,無以私撓法。
毋恪于始而怠于終,毋便己私而撓官事。
』 三月乙酉,講議司言:『諸路、州學生以前舉終場人數,二百人以上以一百人為額,數少者以二州、三州并附一州聚學。
今聚學尚有不及二百人之處,即于法未有定額。
欲将所并聚學并舊有教授不及二百人之處,聽以前舉終場三分之二立為定額。
其上舍、内舍及撥定人,蓋視一百人之額,得随數減定。
』從之。
四月戊午,诏提舉司:『每路教授及十人以上者,歲舉改官增三人,不及者一人,不許舉它官。
有能訓導學生中太學上舍數及八分者,提舉學事官保明以聞,國子監驗實,依太學博士正錄法改官。
』庚午,诏國子監印書,賜諸州縣學。
五月庚辰,戶部言:『提舉學事司乞州縣學之費,通一路财用應副。
』從之。
戊子,诏不置教授州軍置學處,學生以百人為額。
六月丙辰,诏縣學生不及二十人處,許依州學例,并附鄰近大縣,一處教養。
八月丙寅,講議司言:『縣學格内三旬所試,乞改為月試,季一周之,孟月試義,仲月試論,季月試策。
』從之。
三年正月己醜,诏諸路增養縣學弟子員,大縣五十人,中縣四十人,小縣三十人。
癸醜,中書省勘會:『天下已置學養士,士在學校,月書季考,行藝純備,方與人貢,其選頗艱,而科舉取一日之長,人樂僥幸,衆易以趨,故異意與怠惰之人多憚于入學,甚失朝廷教養之意。
』诏[4]:『五路學生在州學一年,方許取應。
餘路在學半年,仍通縣學月日。
即取應人衆,而學校所養數少,雖令在學半年,其不在學之人尚多者,仰學事司較量,相度聞奏二辛醜,诏:『季考月書,鄉舉裡選之法。
以其間有未便事節,近已委有司别行講究,慮修立法度忽遽,未易成就,猶須寬假歲月,精加考求,期于協順人情,選拔鄉賢寒俊而後已[5]。
所有後來科場,可更令參以科舉取士一次,使遠方舉人知悉。
』 三月壬寅,奉議郎黃輔國言:『元豐中,太學生休假日,引詣武學射廳習射。
紹聖嘗著為令。
乞頒其法于諸路州學。
』從之。
朝奉大夫、直龍圖閣、成都府路轉運副使季孝廣遷一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