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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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宗皇帝 八行取士 大觀元年三月甲辰,诏以八行取士:善父母為孝,善兄弟為悌,善内親為睦,善外親為姻,信于朋友為任,仁于州裡為恤,知君臣之義為忠,達義利之分為和。

    孝、悌、忠、和為上,睦、姻為中,任、恤為下(實有)。

    诏曰:『學以善風俗,明人倫,而人材所自出也。

    今有教養之法,而未有善俗明倫之制,殆未足以兼善天下。

    孔子曰:「其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鮮矣。

    不好犯上而好作知己者,未之有也。

    」蓋設學校,置師儒,所以敦孝悌。

    孝悌興則人倫明,人倫明則風俗厚,風俗厚則人材成、刑罰措。

    朕考成周之隆,賓興萬民,以六德六行,否則威之以不孝、不悌之刑。

    比已立法,保任孝、悌、睦、姻、任、恤、忠、和之士。

    去古綿邈,士非裡選,習尚科舉,不孝、不悌,有時而容,故任官臨政,趨利犯義,诋讪貪污,無不為者。

    此官非其人,士不素養故也。

    近因餘暇,稽《周官》之書,制為法度,頒之學校。

    明倫善俗,庶幾古。

    一、諸士有善父母為孝,善兄弟為悌,善内親為睦,善外親為姻,信于朋友為任,仁于州裡為恤,知君臣之義為忠,達義利之分為和。

    一、諸士有孝、悌、睦、姻、任、恤、忠、和八行見于事狀[1],著于鄉裡者,耆鄰保伍以行實申縣,縣令佐審察,延入縣學,考驗不虛,保明申州如令。

    一、諸士八行,孝、悌、忠、和為上,睦、姻為中,任、恤為下。

    士有全備八行,保明如令,不以時随奏,貢入太學,免試為太學上舍,司成以下引問考驗,較定不誣,申尚書省取旨,釋褐命官,優加擢用。

    一、諸士有全備上四行,或不全一行而兼中等二行,為州學上舍上等之選;不全上二行,而兼中等一行,或不全上三行,而兼中二行者,為上舍中等之選;不全上三行,而兼中等一行,或兼下一行者,為上舍下等之選;全有中二行,或中等一行而兼下一行者,為内舍之選。

    餘為外舍之選。

    一、諸士以八行中三舍之選者,上舍貢入外舍,在州學半年不犯第二等罰,升為内舍,仍準上舍法。

    一、諸士以八行中上舍選而被貢入太學者,上等在學半年,不犯第三等罰,司成已下考職行實聞奏,依太學貢士釋褐法取旨推恩,中等依太學上等法,待殿試推恩,下等依太學中等法。

    一、諸士以八行中選,在州縣,若太學皆免試,補為諸生之首,選充職事及諸齋長、谕。

    一、諸生以八行考士,為上舍上等,其家依官戶法:中下等免戶下支移折變借倩身丁,内舍免支移身丁。

    一、諸謀反、謀叛、謀大逆(子孫同)及大不恭、诋讪宗廟、指斥乘輿,為不忠之刑;惡逆、詛罵、告言祖父母、父母,别籍異财、供養有阙、居喪作樂、自娶,釋服匿哀為不孝之刑;不恭其兄、不友其弟、姊妹、叔嫂相犯,罪杖為不悌之刑;殺人、略人、放火、強奸、盜若竊盜、杖及不道為不和之刑;謀殺及略賣缌麻以上親、毆大功尊長、小功尊屬若内亂,為不睦之刑;詛罵、告言外祖父母與外姻有服親、同母異父親若妻之尊屬,相犯至徒,違律為婚、停妻娶妻,若無罪出妻,為不姻之刑;毆受業師、犯同學友至徒,應相隐而辄告言,為不任之刑;詐欺取财、罪杖告囑、耆鄰保伍有所規求避免,或告事不幹己,為不恤之刑。

    一、諸犯八刑,縣令佐、州知通以其事自書于籍,報學,應有入學,按籍檢會施行。

    一、諸士有犯不忠、不孝、不悌、不和,終身不齒,不得入學;不睦十年;不姻八年;不任五年;不恤三年。

    能改過自新,不犯罪而有二行之實,耆鄰保伍申縣,縣令佐審聽入學,在學一年,又不犯第三等罰,聽齒于諸生之列。

    』 六月庚午,禦筆令諸州學以禦制八行、八刑刻石。

    從江東轉運副使家彬奏請也。

     八月庚午,資政殿學士、中太一宮使兼侍讀鄭居中乞以所賜禦書八行、八刑模刻于石,立之學宮。

    從之。

     十二月壬午,禦筆:『八行、八刑之士,所在皆得以名聞,不限在學不在學,令學制局申明行下。

    』從提舉福建路學事陳汝錫奏請[2]。

     四年正月庚子朔,中丞吳執中言:『竊聞迩來諸路以八行貢者,如親病割股,或對佛燃頂,或刺臂出血,寫青詞以禱,或不茹葷,常誦佛書,以此謂之孝;或常救其兄之溺,或與其弟同居十餘年,以此謂之悌;其女适人貧不能自給,取而養之于家為善,内親又以婿窮窭,取而教之為善;外親此則人之常情,仍以一事分為睦、姻二行。

    嘗一遇歉歲,率豪民以粥食饑者而謂之恤。

    夫粥食饑者,乃豪民自為之而已,獨謂之恤,可乎?又有嘗收養一遺棄小兒者,嘗救一跛者之溺以為恤。

    如此之類,不可遽數。

    伏願下之太學,俾長貳、博士考以道義,别白是非,澄去冒濫,勿使妄進。

    申饬天下郡縣長吏及學事司審察考驗,要皆得行實,有其人則必公舉,無其人勿以妄貢,務在奉承诏旨,不失法意而已。

    』從之。

     政和元年十一月乙酉,京畿提舉學事林震乞自今應以八行延入縣學者,并依州學外舍生例給食。

    從之。

     三年閏四月甲寅,诏八行許添差諸州教授。

    從奉議郎王愈奏議也。

     七月己亥,新提舉永興軍路學事施坰言:『陛下制為八行法,行之累年,士以行實聞于朝廷,載在仕版,已足以勸矣。

    尚取行實之尤異者,旌其門闾,使鄉裡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