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二十五

關燈
徽宗皇帝 明堂 崇甯四年八月丁亥,庫部員外郎姚舜仁言:『伏聞神宗皇帝嘗诏侍臣,欲考古三雍之制,開明堂辟雍,以發政施仁。

    其初志蓋将以追配黃帝三代之治。

    元格紛攘之後,紀綱法度,靡複存者。

    陛下天縱之聖,獨見于昭曠之先,而執政大臣相與發明神考之遺訓,肇建外學,規制辟雍,而弦誦之音遍于天下,茲盛德之舉也。

    』又曰:『今陛下恢複先烈,搜請上儀,體虞庠之制,立近郊之學,即丁未之方、辟雍之教,與夫區區之漢、唐增煥祈年之館、大營避暑之宮,萬萬相遼矣。

    臣伏願陛下上規黃帝三代之遺制,下采《戴禮》、經傳群儒之碩論,即國之東,丙巳之地,正明堂之大禮,革元祐權宜之設,定崇甯不刊之規,具大駕之鹵簿,備五路之禮容。

    俾夫旗物舒布于國門,鼓吹徐引于馳道。

    萬國諸侯,鹹觌于缛禮;四方賓客,鹹睹于盛儀,則烈祖在天,罔不來格;上帝時歆,罔不顧諟。

    陛下雖未及登封泰華之巅,禅地汾陰之北,而橫經四學,閱禮三雍,臨辟水以擎群英之綱,禦明堂而受四海之贽,顧不盛哉?』又曰:『臣謹考古禮,繪成圖式,以獻其制。

    中為一堂,上設重屋,太室居中,四阿重屋,四門四堂,各為一室。

    其八室以通八方,以拟八卦。

    外辟四門,以示明四目、達四聰之義。

    四面各為五門,以應五行,皆法《禮記·明堂位》之文。

    堂修十四步,其廣十四步二分。

    步之一應《周官》世室之制。

    其崇九尺,以應《周官》一筵之數。

    門堂取則于正堂三之二,其修九步三分步之一,其廣十一步一:分步之二。

    其門堂各為一室,取則于門堂三之一,其修三步十分步之一,其廣三步六十八步之五十三。

    室居中,其修四步,其廣四步三分步之二。

    四阿重屋,各為一室,其修三步,其廣三步二分步之一。

    每室為四戶,以法四時。

    四旁為八窗,以象八節。

    皆法三代之制。

    總而計之,凡九室以象九州,三十六戶以法三十六旬,七十二牖以應七十二氣,九階以周天之道九,上圓下方以體天地之形。

    四隅無壁,以法皇道之四達。

    戶設而不閉,以示不藏。

    室覆以茅,貴其質也。

    東序、西序合二百一十有六,乾之策也。

    驗之于古則有稽,參之于《禮》則不悖。

    奢不至靡,儉不至陋,号為《崇甯明堂定制之圖》。

    爰漢曆唐,茲禮殆廢,舉而行之,意在今日,千載一時,超絕遂古。

    臣愚妄議典禮,死有餘地。

    』戊子,诏曰:『朕若稽先王飨帝之義,嚴父之禮,布政之居,夏有世室,商有重屋,周有明堂。

    對越在天,以孝以享。

    朕承祖宗積累之緒,永惟先帝盛德休烈,懼無以稱,而宗祀之報,尚有阙焉。

    中夜以興,怵惕靡究。

    比诏有司審加論定,具圖來上,于禮有稽,追三代之墜典,黜諸儒之異說,作而成之,庶幾乎在。

    朕将秩禮祗載,昭事上帝,佑我烈考,斂時五福,用敷錫厥庶民。

    其姚舜仁所奏《明堂圖》,可依所定營建。

    』 蔡絛雲:先是,崇甯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宰相蔡京等進呈庫部員外郎姚舜仁請即國丙、巳之地建明堂繪圖以獻。

    上曰:『先帝常欲為之,有圖見在禁中。

    然考究未甚詳。

    』京曰:『明堂之制,見于《禮記》、《周官》之書,皆三代之制,參錯不同,學者惑之。

    舜仁留心二十餘年,始知《周官》、〈考工記》所載三代之制,為文各互相備,故得其法。

    今有二圖,其齋宮悉南向,一随四時方所向。

    』上曰:『可随四時方所向。

    』仍令将作監李誠同舜仁上殿。

    八月十六,李誠、姚舜仁進《明堂圖》。

    上謂誠等曰:『聖人郊祀,後稷以配天,配以祖宗。

    祀文王于明堂,配以考。

    兩者當并行。

    明堂之禮廢已久,漢、唐卑陋不足法,宜盡用三代之制,必取巨材,務要堅完,以為萬世之法。

    』遂诏依舜仁等所奏《明堂圖》議,唯不得科率勞民,仍令學士院降此诏雲。

     十月己巳,诏:『明堂功力浩大,須寬立期限營建,俟過來年丙戌妨礙外,取旨興功。

    仍令胡師文、梁子美各于本部出材。

    本處據合用造成熟材般辇上京。

    其見役工可權罷。

    』 胡師文淮南發運,梁子美河北都運。

    《實錄》但雲诏修建明堂,俟過來歲興役,不顯因由。

    今用诏旨删修。

    八月二十四日,初下诏修建。

     五年正月丙午,诏:『近以肇建明堂,下諸路和買材植物料。

    已買到者,速償其價,漸次附綱送京師;未買者并罷。

    其抛造工作,如已造或願輸官者,依實直給價;未造者罷之。

    官司如敢督索,并科違制之罪。

    』 政和五年七月丁醜,手诏:『孝莫大于嚴父,嚴父莫大于配天。

    遠而尊,故配祖于郊;近而親,故配嚴父于明堂[1]。

    今三歲一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