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二十五

關燈
簽判,次知縣,□□□[5],次經任監當。

    曹官:士曹參軍一員、士曹掾一員,兼戶曹參軍一員,管左推勘公事、儀曹參軍一員、儀曹掾一員,兼兵曹、兵曹參軍一員,管右推勘公事、刑曹參軍一員、刑曹掾一員,兼工曹、工曹參軍一員,管檢法、議刑,并差職官。

    次錄參,次判司。

    七員、事簡六員事繁共四十處,今置九員:司錄參軍一員,差承務郎以上簽判,次知縣,次經任監當人。

    曹官、掾官:士曹參軍一員、士曹掾一員,兼戶、儀曹、戶曹參軍一員,管左推勘公事、儀曹參軍一員、兵曹掾一員,兼刑曹、兵曹參軍一員,管右推勘公事、刑曹參軍一員,并差判司,兼檢法、議刑、工曹參軍一員,并差職官,次令錄,次判司。

    舊六員事簡共四十處,今置七員:司錄參軍一員,差承務郎以上簽判,次知縣,次經任監當人。

    曹官、掾曹:士曹參軍一員、戶曹參軍一員、儀曹參軍一員,兼管左推勘公事、兵曹參軍一員、刑曹參軍一員,兼管檢法、議刑、工曹參軍一員,兼管右推勘公事,并差職官。

    次令錄,次判司。

    舊五員事簡共五十二處,今置六員:司錄參軍一員,差承務郎以上簽判。

    次知縣,次經任監當。

    曹官、掾官:士曹參軍一員,兼管左推勘公事、戶曹參軍一員、儀曹參軍一員、刑曹參軍一員,兼管檢法、議刑、工曹參軍一員,兼管右推勘公事,并差職官,次令錄,次判司。

    舊四員事簡共四十九處,今置五員:司錄參軍一員,差承務郎以上簽判,次知縣,次經任監當。

    曹官:士曹參軍一員,兼儀曹,管左推勘公事、戶曹參軍一員、兵曹參軍一員,兼工曹,管右推勘公事、刑曹參軍一員,兼管檢法、議刑,并差職官。

    次令錄,次判司。

    舊二員、一員事簡共十四處,今置三員:司錄參軍不置,曹官:士曹參軍一員,兼儀曹,兼推勘公事;戶曹參軍一員,兼兵曹;刑曹參軍一員,兼工曹,兼管檢法、議刑,差判司(诏旨)。

    又奏:『契勘左右選員多阙少。

    學校教養,以成其材,既命以官,無阙除授,天下事務,比祖宗時過多,而分職置官,尚仍祖宗之舊。

    諸州官少,乏治事之人,吏部員冗,無試用之地,蓋失措置久矣。

    今除已添差縣丞等外,以吏部人數凡四萬三千有奇,而吏部阙額一萬四千有奇,是三人待阙,端閉六年,然後得祿。

    士大夫不至廉謹,亦良以此。

    今因參定州縣曹掾,量增員數五百餘處,雖未足以稱事建官,亦以助吏員雲雲。

    』诏依新定官名,自來年正月一日奉行诏旨。

     蔡絛雲:政和間,魯公又建白天下分曹建椽,其實患員多阙少,且立規模之美而已。

    其後議者皆不以為然,複罷矣。

    初,尚書省措置內六項雲:一、兼事務近,有司将諸司管勾官于不許差出官內兼充,顯有相妨。

    及其餘舊來兼管及合委官事務,諸路州軍不一,謂如軍資庫、諸司管勾官、架閣庫、理欠憑由、磨勘司、糧料院、倉庫給納、監庫務之類,今來并合依舊兼領。

    如所兼事務與今定官屬合行那移,自今所屬于合差出官内差,或不合差出官于法合差者,相度事繁簡,别無妨礙,即差委施行。

    一、今來所置官屬,并先以見任人升等填阙,候通理滿替日,依新法施行。

    謂如大藩曹官,合差承務郎以上人,若本等人不足,且權令見任職官充。

    又如餘州曹官,合差職官人若不足,即以見任判司權充之類。

    除以見任官差填外,不足即依新定格目差除。

    一、今來合置司錄參軍,其本州見任有簽判及錄參,并類承務郎以上者,欲将簽判改充內曹官合差選人處,即權令見令錄、參充。

    近上曹官,候通理滿替,替罷,即以新法差注施行。

    如願罷者聽。

    內無簽判處,其見任錄、參系承務郎以上者,即就改充。

    一、司錄參軍糾舉諸案稽遲,在六曹官之上。

    其不置司錄處,即合適判糾舉。

    一、應已分定六曹去處,如行移、關牒、申奏文字之類,并隻以本曹佥書官及知、通系禦,內事有幹别曹者,即同禦系書。

    謂如工曹文字內有幹刑曹者,即兩曹通書行遣之類。

    一、應今來分曹椽條件,與大觀三年四月以前已降指揮,合通行者,并兼行。

    内有相妨者,從今來指揮。

    其上件月日已後指揮更不施行。

     校勘記 [1]配嚴父 原本『配』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三十四補。

     [2]手诏 原本作『年诏』,據文意改。

     [3]宣和 原本『宣』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三十六補。

     [4]左右監門衛 原本脫『衛』字,據《長編拾補》卷三十一、《宋史·職官志》補。

     [5]□□□《長編拾補》卷三十一無此三字,不知所雲,茲仍其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