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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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月十四日,除高陽副總管。

     四月丁醜,臣僚言: 『伏睹知江甯府徐勣、知虔州郭知章、新知漳州陳次升、知福州朱绂,是四人者,皆元佑奸黨,诋誣宗廟,附會邪黨。

    今任以牧守,尚典方面,豈能奉行法令,體朝廷繼述之意哉?輿論紛然,鹹以謂典刑若此,恐非所以明是非、示好惡于天下。

    若行放罷,予以宮祠,尚為優幸。

    』诏朝請大夫、知江甯徐勣提舉崇福宮,朝奉大夫、知虔州郭知章提舉鴻慶宮,朝奉大夫、新知漳州陳次升提舉明道宮,朝散大夫、知福州朱绂提舉洞霄宮。

     七月壬辰,诏:『舊系籍人子弟不得到阙,而今到阙者已見訖,赴部令預集注三次。

    集滿不授差遣者,特與直差。

    』又:『選人限一季,若在外指射差遣者,聽仍免直差朝辭訖,限三日出門。

    一、系舊籍人子弟,曾任監司以上職事而身無顯罪者,令本部特與升一等資任差注。

    一、系舊籍人子弟,不許注授在京差遣,其餘親屬,不得注在京應奏官司差遣。

    一、應舊系石刻人,并不許到阙。

    』先是,臣僚上言:『自正月十四日降指揮,後來系籍人親屬并上書邪等人稍輻湊阙下,守候差遣,或就吏部注拟在京官司。

    當時朝廷應天以實,内修政事,理固當然。

    竊恐浸久,有害紹述,宜略為防限,以示好惡。

    』故有是诏。

     十一月癸醜,臣僚上言:『伏睹崇甯五年七月三日敕:「應舊系籍人子弟不得到阙。

    而今許到阙者見訖赴部,令預集注三次,籍滿不授差遣者,特與直差。

    又選人限一季,若在外指射差遣者,聽免直差,朝辭訖,限三日出門。

    」陛下恢至仁之德,開自新之路,不忍終棄,複列仕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