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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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于舊資上降兩資收叙,送吏部與合入差遣,內無資可降人,依條注遠小處。

     于 肇  黃 遷  萬俟正  許堯輔  楊 朏  胡 良 梅君俞  寇宗顔  張居厚  李 修  黃 才  曹 盥 侯顯道  周遵道  林 膚  宋壽嶽  王 交  張 溥 許安修  胡 潛  董 庠  蔣 津  王 守  鄧允中 梁俊民  王 陽  張 裕  陸表民  江 洵  王公彥 方 适  鹿敏求 以上并令吏部注在外合入差遣。

     葉世英,複假承務郎,不理選限。

    呂彥祖、何大正,并許入學。

    衡鈞、衮公适,并與追複舊官資任。

    王察,于舊資上降兩資追複。

     以上見在人并在外任便居住,重者不得至四輔,輕者不得至畿縣。

    内身亡者,據今來追複官品合得遺表恩澤,三分減一零數比類施行。

    一名者不減。

    十七日庚戌叙複劉摯等官,《實錄》并削去,甚無謂也。

    今用诏旨及《宣和錄》追書,或須稍删之。

     癸醜,诏:『元祐系籍人等,石本已令除毀訖。

    所有省部元镂印闆并頒降出外名籍冊,并令所在除毀,付刑部疾速施行。

    』丁巳,诏曰:『日者符祐邪臣,乘間擅權,變亂政事,奸朋并興,肆為誣讟,誣诋宗廟。

    乖父子之恩,隳君臣之義。

    推原用心,罪在不赦。

    朕既承祖宗用德為治,明示好惡,止從竄斥,以為天下萬世臣子之戒。

    累年于茲,不忍終棄,是用差次,蠲叙複,畀祿秩,惟些不恩,顧豈複用?尚慮奸朋,妄意私議害國,士大夫狃于邪說,胥淪溺以敗類,朕甚悼焉。

    布告天下,明谕朕意,毋惑。

    』戊午,禦筆:『元祐系籍人,石本已令除毀訖。

    所有從初降黜子孫、親屬職名,拘礙差注、薦舉并腳色保狀,立項聲說,及不得取應者,并量等第與寬釋,可速立法聞奏。

    』是日,随龍官郝随令任便居住,謝僅與知州差遣,陳彥修、盧逢原、吳珪、範緻明并與知軍差遣,陳羔、李熙載、元書、費恕、李景夏、慕容将美、石悈、盧君佐、田望、曾谠、李琰[5]、蔡肇、霍漢英,并令吏部與合人差遣。

     郝随以下十八人并诏旨當考。

    謝僅二月十六日知光州。

     己未,中書省言:『近降恩霈,除石刻責降人已别降指揮外,餘未經檢舉叙複人數不少。

    』诏落職及曾任京職事官監察禦史已上,并開封推、判官及監司人,令刑部限半月類聚,一并申尚書省取旨外,其未複官并未複舊差遣人,并令刑、吏部不候投狀,各限兩月,内贓罪及私罪情重人,與依條叙複。

    其公罪不以輕重,私罪情輕人,并複舊官,及與未責降已前本等差遣,如叙至兩官以上者取旨。

     三月戊戌,诏: 『應舊系石刻人,除第三等許到阙外,餘并不得到阙下。

    其前降重者不得至四輔、輕者不得至畿縣指揮更不施行。

    』勘會除第二等張士良今年二月十六日奉禦寶批,為系哲宗皇帝随龍人,持許任便居住外,曾任宰臣執政等官: 第一等 司馬光  呂公著  呂大防  劉 摯  梁 焘 王岩叟  蘇 轍  李清臣 第二等: 文彥博  章 惇  範純仁  王 珪  韓忠彥 曾 布  王 存  鄭 雍  傅堯俞  趙 瞻 韓 維  孫 固  範百祿  胡宗愈  範純禮 劉奉世  安 焘 第三等: 張商英  蔣之奇  黃 履  陸 佃 曾任待制以上官 第一等: 蘇 轼 劉安世  範祖禹 孫 升 曾 肇 鄒 浩  朱光庭 第二等: 姚 勔  趙君錫  馬 默  孔武仲  孔文仲 吳安持  錢 勰  李之純  孫 覺  鮮于侁 趙彥若  趙 卨  王欽臣  李 周  王 汾 韓 川  顧 臨  賈 易  呂希純  王 觌 範純粹  呂 陶  王 古  豐 稷  張 問 楊 畏  謝文瓘  岑象求  上官均  葉 濤 楊康國  朱師服 第三等: 陳次升  周 鼎  徐 勣  路昌衡  董敦逸 郭知章  龔 原  朱 绂  葉祖洽 餘官 第一等: 孔平仲  任伯雨  尹 材  陳 瓘  範柔中 鄧考甫  封覺民  張庭堅  龔 夬  湯 馘 馬 涓 第二等: 黃庭堅  歐陽棐  劉唐老  秦 觀  王 鞏 呂希哲  杜 純  吳安詩  張保源  司馬康 張 耒  宋保國  黃 隐  畢仲遊  常安民 餘 度  鄭 俠  晁補之  常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