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十二

關燈
哲宗皇帝 回河下 紹聖元年正月丁亥,左司谏虞策言:『今歲大河水入德清軍城,一城生聚,被害者衆,蓋是水司失于豫備。

    若選臣僚與熟于河事之人子細行視,必可以見得将來水勢所向緊慢,于逐處州縣鎮城預作堤防,免公私倉卒受患。

    』诏令都水監丞鄭佑等,并本路安撫司及轉運司、提刑司相度聞奏。

    先是,都水使者吳安持奏:乞塞梁村口,縷張包口,開清豐口以東雞爪河。

    三省即令安持與北京留守相度施行。

    時蘇轍以祈谷宿齋,不與也。

    呂大防為山陵使,行有日矣。

    轍見大防于待漏,語及河事。

    大防直視曰:『此大事,不可不慎!』轍曰:『誠然,公亦宜慎之!』範純仁舊不直東流議。

    轍告純仁曰:『當與微仲議定,乃令西去。

    』純仁曰:『命已下,奈何?』轍曰:『事有理,誰敢不從?』即議于皇儀門外,而再降指揮,使都水監與本路安撫、轉運、提點刑獄司議可,即一面施行;有異議,疾速聞奏。

    純仁始意與大防比,至是乃相信服。

    戊子,三省言:『權河北路轉運副使趙偁言:恩、冀舊河既已淤澱,内黃、宗城不可複塞,而阚村一帶,乃大河所行之道。

    欲乞才候冰消,即開阚村等三河門,使伏槽之水就不順直,卻行開浚澶淵故道,準備分播漲水。

    』是時水衡銳意回河,論奏以千百數,诏率下轉運司議。

    同列多畏恐,不敢正言,或以不知河事為鮮,偁獨居中持議,不少假借,每沮卻之,因複上河議。

    其略曰:『自頃有司回河幾三年,工費搔動,半于天下。

    複為分水,又四年矣。

    古所謂分水者,因河流,相地勢,導而分之,蓋其理也。

    今乃橫截河流置埽,約以扼之,開浚河門,徒為淵潭,其狀可見。

    況故道千裡,其間又有高處,故累歲漲落,辄複自斷。

    臣謂當完大河北流兩堤,複修宗城棄堤,閉宗城口,廢上下約,開阚村河門,使河流端直,以成深道。

    聚三河工費以治一河,一二年可以就緒,而河患庶幾息矣。

    』八年二月,本官議以北流淺小,可為軟堰權閉,漲則決之。

    偁上議曰:『臣竊謂河事大利害有三:北流全河,患水不能分也;東流分水,患水不能行也;宗城河決,患水不能閉也。

    是三者能去則為利,未能去則為害。

    今不謀此,而議欲專閉北流,止知一日可閉之例,而不知異日既塞之患;止知北流伏槽之水易為力,而不知阚村方漲之勢,未可并以入東也。

    請俟漲水伏槽,觀大河全盛之勢,以治東流、北流可矣。

    』于是诏罷軟堰。

    五月。

    水官又請進梁村上下約束狹河門,偁争不能得。

    既涉漲水,遂壅而潰,南犯德清,西決内黃,東幹梁村,北出阚村、宗城決口,複行魏店。

    北流因淤遂斷,河水四出,壞東郡浮梁,幅員數百裡,縱橫散漫,漂廬舍,敗冢墓,遺民之僅免者,老弱聚金堤上,哀号之聲,數裡不絕。

    是年冬,水官又請因河狹淺,權堰斷,使水勢入孫村口。

    明年,偁又上言:『壅水為患者驗甚明,臣嘗進愚議,正謂引也。

    今有司又欲遷德清,并浚清豐諸口歸納故道。

    臣渭河過孟津,初行平地,必須全流,乃成河道。

    禹之治水,自冀北抵滄、棣,始播為九河,以其近海而無患。

    世有司回河、分水,八年之間,二渠分流,功卒不就,其勢可見,奈何又欲派分之邪?河自橫壟、六塔、商胡小具,百年之間,皆從西決,蓋河徙之常勢也。

    先帝睿斷,灼見河勢,且鑒屢閉屢失之患,因順其性,使之北行,此萬世策也。

    自有司置埽創約,橫截河流,回河不成,因為分水。

    初決南宮,再決宗城,三決内黃,亦皆西決,則地勢西下,較然可見。

    今欲弭息河患,而逆地勢,戾水性,臣未見其能就效也。

    臣請開阚村河門,修平鄉、钜鹿埽、焦家等堤,浚澶淵故道,以備漲水。

    如此,則五利全而河患息矣。

    』偁即數建河議,水官方未能屈,或遺以甘言說偁曰:『回河,上意也。

    公毋固執,恐自贻禍。

    』傅曰:『人臣當官而行,惟職是視,安敢妄測主意,以負國也?』水官又請權堰梁村,縷斷張包等河門,閉内黃決口,開雞爪疏口地回河東流,于是诏遣中書舍人呂希純、殿中侍禦史井亮采乘傳相視,且會逐司定議。

    偁議以為:『回河,大利害也。

    八年之間,役費不赀,已試久矣,要當果決。

    今又欲權堰縷斷為首取之議,不敢同也。

    張包一帶,即阚村舊河,中間空缺,距西堤七八十裡。

    就使回河悉為縷斷,安能禦大河之沖哉?且東流闊處無二百步,益以漲水,何可勝納?去歲嘗開雞爪十五餘丈,未幾生淤,形勢可見。

    一月東流,既不容北流,又悉閉上壅,橫潰之患,何可勝言哉?請先導張包,以存北流,修西堤,以備漲水,因其順決。

    水流既通,則河将自成矣。

    』是時獨東路提刑上官均與偁議合,而衆相論難,累日不決。

    乃诏周視東北流,較形勢,審利害,會逐司诘之曰:『将浚雞爪,以決東河于北流,可乎?』漕、憲曰:『可,第無益耳。

    』又曰:『将不塞張包,以存北流于東流,可乎?』水衡曰:『不可。

    張包存則東流敗矣。

    』于是時诏使者曰[1]:『審耳。

    則水之趨北,勢也,奈何逆之?』由是從倡議,奏請存張包而治北流。

    既施行矣,會中格[2],複罷。

    偁太息謂其子曰:『河無事,妄擾之耳。

    議者每以侵害塘泺上惑朝廷,曾不知北流斷則塘泺遂淤矣。

    北流尚存,則恩、冀、滄、景悉為河南地。

    以河為限,此大利也。

    元祐之末,浮梁幾危。

    紹聖之初,竟漂敗之,西警廣武,南抵澶淵。

    吾謂不上壅則下潰,既已信矣。

    不三數歲,恐河無安定之理,誰當複為上言之乎?』又大名府路安撫使許将言:『大河東流,的确利害。

    度今之利,若舍故道,止從北流,則慮下流已湮,而上流橫潰,力害益大。

    若直閉北流,東徙故道,則複慮受水不盡,而破堤為害。

    竊謂宜因梁村之口以行東,因内黃之口以行北,而盡塞諸口,以絕大名諸州之患。

    俟春夏水大至,乃觀故道,足以受之,則内黃之口可塞;不足以受之,則梁村之役可止。

    定其成議,則民心固,而河之順複有時,可以保其無害。

    』诏令吳安持、鄭佑與本路安撫、轉運、提刑司官從長相度,具圖保明聞奏。

    既有未便,亦各具利害來上。

    辛醜,三省言:『大河累年利害未決,近又權都水使者吳安持與大名府路安撫使許将及河北轉運副使趙偁議論各不同,雖已令安持、都水監丞鄭佑與本路監司從長相度,慮更有異議,奏請往複二诏差中書舍人呂希純、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