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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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宗皇帝 回河上 元豐八年八月己巳,鎮江軍節度使、知河南府韓绛加開府儀同三司、判大名府兼北京留守。

    绛陛見,面谕河北水災,故老大臣莫能安集。

    遣使就第賜告。

    時河決小吳未複,議者欲為支川,傍北都注故道,魏人惴恐。

    绛五上疏,乞複澶淵故道。

    朝廷為之寝河役。

     九月丁醜,秘書監張問相度河北水事。

     元祐元年四月己醜,殿中侍禦史呂陶言:『向者知澶州王令圖辄有論奏,欲于迎陽埽開浚舊河,使水東注,及乞于孫村地分金堤置約,使河流複歸故道。

    河北轉運司并不計審利害,繼有論奏,欲朝廷先委王令圖相度,自迎陽埽已下,許令一面經畫,才候止日,放水入舊河,仍于大吳北岸修進鋸牙,擗約水勢,歸複故道。

    朝廷差李常、馮宗道相視[1],未至本處,而轉運使範子奇、李南公自知欺誕不可掩匿,乃于正月十八日論奏,又牒李常,稱迎陽、孫村兩處回河委是不便。

    及常等相度,俱稱不可,已罷其役。

    按:河流回複,自古及今,最為中國之大事。

    今緣令一言,遽欲興複,開舊塞新,及朝廷遣使按視[2],具見其實[3],則方露底裡,以為難成。

    同異兩端,情涉侮玩。

    願付有司勘治子奇、南公之罪,以戒欺謾。

    』诏範子奇、李南公各罰銅十斤,展二年磨勘。

    吏部侍郎李常、勾當禦藥院馮宗道言:『準朝旨相度黃河利害。

    臣等所至,曆覽其堤防,全未高廣,物料亦未有備。

    緣堤防之設,全系水官;物料之審,責在本道。

    今經涉歲月,尚爾未集,以是知水官未得其人。

    欲乞添置使者。

    』诏添置外都水使者、勾當各一員。

     十一月丙子,相度河北水事張問言:『臣至滑州決口地分,相視得迎陽埽至大、小吳埽水勢低下,舊河淤澱。

    若複舊道,功力難辦。

    請于南嶽大名埽地分開直河,并簽分引水勢,以解北京向下水患。

    』從之。

     二年二月己醜,王令圖、張問奏乞分河水入孫村口,已蒙依奏。

    尋準旨未行,令乞依前奏開修。

    從之。

     《政目》八日事當考詳。

    問前奏在去年十一月二日,又十二月六日,令圖、問再視按。

    二年二月八日,诏從王令圖、張問奏,開修孫村河。

    〈實錄》并不書,此據呂大防〈政目》。

    然既從二人所請,令圖尋卒于三月十七日,其次日,即命王孝先代之。

    孝先亦同欲開修孫村河者也。

    四月十三日,又命顧臨代範子奇為轉運使,以河議未決,一十六日,乃诏轉運使、副與水官共議開修的确利害。

    據此,則二月八日雖降開修指揮,尋卻寝罷,故今複令有司别議[4]。

     十月丁亥,河北都轉運使顧臨等奏:『乞将應緣講議河事行遣,并依元降朝旨,以「講議河事所」為名,候議定合開修去處奏聞,及依故事,朝廷差官覆實,委得允當,許令興工,複為「都大提舉修河司。

    」』 三年二月己醜,知大名府馮京言:『準敕開修減水河,在本府護城橫堤之南。

    請下有司預行固護。

    』诏令都大提舉修河司照會。

    初,元豐八年十一月,朝廷用王令圖議,将複大河故道,诏李常視之。

    常言不可,役已興,旋罷。

    時元祐元年正月也。

    其月,又诏張問同令圖相度。

    問請開孫村水口河以分減水勢,朝廷既從之,尋亦中辍。

    二年三月,令圖死,王孝先代領都水,亦欲開孫村口減水河如令圖議。

    知樞密院安焘兩奏疏言:『朝廷久議回河,獨憚勞費,不顧大患。

    蓋自小吳未決以前,人海之地雖屢變移,而盡在中國,故京師恃以限強寇,景德澶淵之事可驗也。

    且河每決而西,則河尾益北。

    河流既益西,決固已北,抵境上。

    若複不止,則南岸遂屬敵界,彼必為橋梁,守以州郡。

    如慶曆中,因取河南熟戶之地,遂築軍以窺河外,已然之效如此。

    蓋自河南,地勢平衍,直抵京師,長慮卻顧,可為寒心。

    今欲便于治河,而緩于設險,非至計也。

    』太師文彥博議與焘合,中書舍人呂大防從而和之,三人者力主其議,同列莫能奪。

    中書舍人蘇轍見右仆射呂公著,乘間問曰:『公自視智勇孰與先帝?勢力隆重、能鼓舞天下,孰與先帝?』公著驚曰:『君何言欤!』曰:『河決而北,自先帝不能回,而諸公欲回之,是自謂智勇、勢力過先帝也!』公著唯唯曰:『當與公籌之。

    』然竟莫能奪也。

    回河之役遂興。

    丁未,曾肇言:『昨奉使契丹還,過河北,竊聞朝廷命王孝先開孫村口減水河,欲為回河之計,調發河北及鄰路人夫應副工役。

    詢之道路,皆雲:「見今河流就下,故道地形甚高,兼系黃河退背地分,恐難成功。

    當河北累年災傷之後,未宜有此興作。

    」伏望聖慈更下水官及河北路監司公共講求,使議論早定,不至枉費民力,更招後悔。

    』 十月戊戌,诏:『黃河未複故道,終為河北之患。

    王孝先等所議已嘗興役,不可中罷。

    宜接續工料向去,決要回複故道。

    三省、樞密院速與商議施行。

    』庚子,三省、樞密院延和殿奏事,司空平章軍國事呂公著、左仆射呂大防、知樞密院安焘、中書侍郎劉摯、退太師平章軍國重事文彥博[5]、右仆射範純仁、尚書左丞王存、右丞胡宗愈留身,存前奏曰:『适諸臣敷奏河事,臣預聞議論,乞更少采。

    愚見孫村口回河利害,論者不一。

    近召謝卿材、張景先以與王孝先及俞瑾商量。

    卿材狀稱河勢北流順快,乞不行閉塞。

    孝先等狀稱惟孫村口可以取水,還複故道,須治故道[6],舊堤乞更展一年。

    如将來不測,大河泛漲,沖過直堤,淤澱故道,或河道變移[7],别無取水去處,乞免修河官吏責罰。

    且孝先等系建議官,其說卻如此,是亦未能保必可以成功。

    隻開減水河浚故道[8],治舊堤,計用兵夫數萬、物料數千萬,尚未塞,将來閉塞河門所費用五号若果能回複大河為永遠之利,雖更勞費财力,亦不足計較。

    今據其說,乃是僥幸萬一成功,未有的确利害。

    将來若回河不成,是虛棄數千萬物料,困數路民力,豈得不慮?又諸臣言設險事,此固為遠慮,然須因地勢回複大河,方可為險。

    如孫村口回河不得,亦須别行相度。

    邊寇若禦得其道,自景德至今八九十年,通好如一家,豈是設險之效?苟禦失其道,如石晉末耶律德光犯阙,當時豈無黃河為阻?況今河流未必便沖過北界,須且詳究利害。

    惟是民力,不可不惜!』又奏:『昔河決天台埽,是時章獻太後垂簾,兩遣近臣按視,預積物料,數年然後興役。

    今何惜遣一二近臣按視,候見的實利害,然後興役,亦未為晚。

    臣非為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