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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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實以憂責所系,不敢不盡愚欵,願陛下慎重此事。

    』太皇太後曰:『且更熟商議。

    』于是收回戊戌诏書(此據《範純仁家傳》增入)。

     十一月甲辰朔,三省、樞密院言:『檢會都水使者王孝先,于西岸上自北京内黃第三埽先起截河堤一道,與舊河孫村口相屬,仍相度于樊河第三河靠水作縷河小堤,閘斷河門;于大名府南第四鋪下至孫村口北,仿往時作汴河規模,開修減水河一道,分殺水勢,東移入河。

    尋召到李先及俞瑾等,令陳述利害。

    據李先等稱,除孫村口外,更無近界河可以回河入海去處。

    其孫村口欲作二年開修,今冬先備舊堤梢草一千萬束,來春下手,先開減水河分減水勢,所用兵夫已前由定數,至元祐五年,方議開塞北流,回改全河入東流故道。

    已令孝先等供結罪保明狀訖。

    看詳除預備舊堤物料便可施行外,所有元祐五年塞北流回河入東流故道,并來年開減水河,慮别有未盡利害,欲差官躬親相度,具經久利害,詣實奏聞。

    』诏差吏部侍郎範百祿、給事中趙君錫躬親往彼相度,并具的确,遵利害畫圖,連銜保明聞奏。

    如孫村口不可開河,即别下近界河路逐一處,亦具保明聞奏。

     九月五日,蘇轼雲:『孝先欲于北京南開孫村河,欲奪河身,以複故道。

    』然則孝先建議,必在九月五日前奏。

     文彥博、呂大防、安焘三人者實主回河議,範純仁獨以為不然。

    主議者謂純仁曰:『某累官河北,河上利害,曉之熟矣。

    公足迹未嘗及河北,安知其利害?』純仁曰:『利害則非純仁所知,至于水性趨下,則不待到河北而知也。

    』純仁不敢堅以回河為不然,但以:『邊事未甯,百姓尚困,國家府庫财物有限,主上初即位,垂簾之際,興此大役,安得不審慎乎?』乃議再遣百祿、君錫按視。

    範純仁又言:『水官不候相度可否,便計買先修舊河埽梢草一千萬束,用錢近四十萬貫,此是将尋常價例約度。

    今來立限,要二月中有備,則必諸州争買,價例更高,不惟所用錢物浩大,官吏逃責,恐不免勞擾。

    既稱開減水河,隻要試探水勢,已計梢草若千萬束,内若幹舊有,若幹今買,即來春所用兵夫,須與梢草相稱,方能了當。

    其開減水河,本隻欲試探水勢,已費财用如此,将回複大河、塞決口,都未曾及,此正臣前所謂用過财力既多,欲罷不能之端也。

    兼議者始謂今年豐熟,梢草易為收買。

    以臣愚見,惟是草一色歲豐易得外,其梢既不近山,多是人家園林,兇年方肯斫賣,豐年卻恐難得。

    況大河既未全複,物料自當減數。

    設欲預備,亦須漸次計置。

    』戶部侍郎蘇轍言:『近聞回河之議已寝不行。

    臣平日過憂,頓然釋去。

    然尚聞議者固執開河分水之策,雖權罷大役,而興修小役,竟末肯休。

    如此,則河北來年之憂,亦與今年何異?今者小吳決口,入地已深,而孫村所開,丈尺有限,不獨不能回河,亦必不能分水。

    況黃河之性,急則通流,緩則淤澱,既無東西皆急之勢,安有兩河并行之理哉?臣以戶部休戚計在此河,若複緘默,誰敢言者?惟斷自聖心,盡罷其議,則天下不勝幸甚!』閏十二月,範百祿、趙君錫既受诏同行視東、西二河,度地形究利害,見東流高仰,北流順下,知河決不可回,即條畫以聞。

     四年正月乙未,範百祿、趙君錫既面奏河不可回,乞罷修河司。

    旬餘不報,于是上疏奏曰:『竊謂本朝河決必塞,已塞複決,未嘗複行于故道也。

    今河行大岯之西,至于大陸,分注木門,由閻官道會獨流口,入界河,東歸于海。

    合禹之迹,前人欲為而不可得者也。

    元豐以前,未有回河之論。

    八年以後,乃有若王孝先、俞瑾輩敢妄議回河。

    孝先身為水官,無容不知有此。

    臣既按視,究見利害,而大臣廷議,踰月未決,臣竊惑之。

    又況元豐四年,小吳河決。

    未兩月,而神宗皇帝神畿睿斷,不下堂而見萬裡之外,順天地卑高之性,知百川脈絡之理,明诏中外,藏之有司。

    其大略曰:「故道已是淤高,理不可複。

    自今更不開塞。

    」于是遠近心服,人無異論。

    今孝先等乃敢橫議,違戾先帝明诏之意。

    欲望睿慈亟罷修河司,以省大費。

    正孝先之罪,以明典刑。

    則天下幸甚!』己亥,诏罷回河及修減水河。

     四月壬子,尚書省言:『大河東流,為中國之要險。

    自大吳決後,由界河入海,不惟淤壞塘泺,兼濁水入界河,向去淺澱,則河必北流。

    若河尾直注北界入海,則中國全失險阻之限,不可不為深慮。

    』诏吏部侍郎範百祿、給侍中趙君錫條畫以聞。

     七月丙申,都水監言:『黃河為中國患久矣,自小吳決口,後來泛濫,未著河漕。

    朝廷前後遣官,相度非一,終未有定論。

    蓋新河堤防與故道金堤殊絕,若以為北流無患,則前年河決南宮下埽,去年決上埽,今年決宗城下埽,豈是北流可保無虞?以為大河赴東,則南宮、宗城皆在西岸;以為赴西,則冀州、信都、恩州、清河、武邑,或危或決,皆在東岸,顯是大河千裡,未見歸納,無以為經久之計。

    昨來相度第三、第四鋪分決漲水,少纾臣前之急,而繼又宗城決溢向下,包蓄不定,雖欲不為東流之計,不可得也。

    河勢未可全奪,故為二股之策。

    今本監勾當公事李偉狀:相視得新開第一口水勢湍猛,發洩不及,已不候功畢,更撥沙堤第二口減洩大河漲水,因而二股分行,以纾下流之患。

    雖未保冬夏常流,已見有可為之勢,在國家為無窮之利。

    必欲經久,遂作一一股,仍須增添役夫,乃為長利。

    然未下監司、州郡、外使者、北外丞看,即今所修,較之利害,孰為輕重?』诏令河北路安撫司、監司、外使者、北外丞司,限十日具析保明以聞。

     八月十日,蘇轍言李偉張皇申報。

    八月十八日,置修河司。

     八月丁未,翰林學士蘇轍言:『臣去歲領戶部外曹,以财賦不足,而開河之議不決,河北費用不赀,曾三上章論河流西行,已成河道。

    而孫村以東故道高仰,勢決難行。

    是時大臣之議,多謂故道可開,西流可塞,朝廷因遣範百祿、趙君錫親行相度。

    百祿等既還,皆謂故道不可開而西流不可塞。

    何者?地形高下不可指,而知水性避高趨下,可以一言而決,故百祿等不敢蒙昧朝廷,希合權要,效其誠說而緻之陛下。

    陛下亦知其言明白,信而行之,中外公議,皆以為當。

    臣竊聞見今河道西行孫村側左,大約入地二丈以來,而見今申報漲水出崖田新開口地東,入孫村不過六七尺。

    欲因六七尺漲水,而奪入地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