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一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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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宗皇帝
常平倉
元祐元年八月丁亥,司馬光劄子:『堪會熙甯之初,執政以舊常平法為不善,更将籴本作青苗錢散與人戶,令出息二分。
置提舉官以督之。
豐歲則農夫粜谷,十不得四五之價;兇年則屠牛賣肉,伐桑賣薪,以輸錢于官。
錢貨愈重,谷直愈輕。
朝廷深知其弊,故罷提舉官,令将累年蓄積錢谷财物盡樁作常平倉錢物,委提點刑獄交割,主管依舊。
常平倉法施行,今歲諸路,除有水災州軍外,其餘豐熟州處多。
今欲特降指揮,下諸路提點刑獄司:乘有此籴本之時,委豐熟州縣等官員體察在市斛鬥實價,添錢數廣行收籴。
如阙少倉敖之處,以常平倉錢添蓋。
仍令少籴麥豆,多籴谷米。
其南方及川界卑濕之地,有鬥斛難以久貯者,即委提點刑獄相度逐州縣合銷數目抛降收籴,才候将來市物貨價比元籴價稍增,即行出粜,不得令積壓損壞。
仍令州縣各勒行人,将十年以來在市斛鬥價例比較,立定貴賤,酌中價例,然後将逐名價分為三等,自幾錢為中等價錢,幾錢以上為上等價錢,幾錢以下為下等價錢,令逐處臨時斟酌加減,務在合宜。
既約定三等價,仰自今後州縣每遇豐歲,斛鬥價錢至下等之時,即比時價,相度添錢開場收籴;兇年斛鬥價貴至上等之時,即比時價,相度減錢開場出粜。
若在市見價隻在中等之内,即不籴粜,更不由取本州及上司指揮,免有稽滞失時之患。
仍委提點刑獄、常平提舉覺察。
若州縣斛鬥價及下等而不收籴,價及上等而不出粜,及收貯不如法,變轉不以時,緻有損壞,并監官不逐日入場,緻壅滞籴粜人戶,并取勘施行。
若州縣長吏及監官能用心及時籴粜,至得替時,酌中價錢與斛鬥通行比折,與初到任時增剩及十分中一分以上,許批書上曆子,候到吏部日,與升半年名次;及二分以上,許指射家便差遣一次[1],所貴官吏各各用心。
州縣皆有儲蓄,雖遇薦饑,民無菜色,又得官中所積之錢稍稍散在民間,可使物貨流通。
其河北州縣,有籴司鬥斛見多,緣遣州縣、轉運司見籴軍糧處,更不籴常平倉斛鬥。
若今來指揮内有未盡未便事件,委提點刑獄司逐旋擘畫,申奏施行。
』從之。
其後王岩叟言:『臣伏睹昨降朝旨,文雖詳而未通,四方來者更言其未便。
臣按:常平舊法,但遇年豐物賤,即于市價上添錢收籴,如年歉物貴,即相度在世實值價例,特減錢出粜,此所以為常平。
今既限以價錢,至下等方許收籴,貴至上等,始得出粜,乃是必待豐歉十分而後行,法稍不及等,即官司拘文,束手坐視,而不敢粜籴。
臣恐久之,天下救災之備寡,而傷農之患深,失常平本意遠矣。
臣乞依舊法』不分立三等,仍更不申取本州及上司指揮外,餘約新降朝旨,别行修定頒降。
』戶部尚書李常建言:『伏見今常平、坊場、免役積乘錢共五十餘萬貫,散在天下州縣。
貫朽不用,利不及物。
竊緣泉貨流通,乃有所濟,平民作業,常苦币重。
方夏蠶畢工,秋稼初斂,絲帛、米粟充滿B市,而坐賈富家巧以賤價取之,曾不足以酬其終歲之勤,而未免寒饑之患,良可愍也。
臣愚欲乞命有司議,于天下州縣各置平籴一司,以選人領之,縣欲隻令主簿兼管,仿古常平粜籴之法,于夏蠶秋稼之時,就其直加數分而斂之。
及其價騰也,裁數分而出之,但無虧元價,靡有贏息,無事酬賞,惟以利農桑之民為務,庶乎泉貨流通,四民蒙福,三代之仁澤也。
』 十一月辛巳,臣僚上言:『朝廷罷俵青苗錢,令諸路提刑司委豐熟州縣廣行收籴,意欲常有儲蓄。
而戶部乃請令轉運司更不收籴年計,止将常平斛鬥兌籴,失朝廷養民之意。
欲乞諸路轉運司合籴年計,并先次令常平籴買。
若轉運司不預備本錢,過時轉籴,與常平倉有妨者,委提刑司覺察以聞。
』從之。
四年七月丙申,右司谏劉安世言:『臣等竊謂自罷青苗錢,後來天下州縣皆有積镪。
朝廷雖更立常平之制,條目甚詳,而上下因循,未常留意。
既無統屬以糾其乖謬,又無賞罰以為之勸沮。
加之轉運司苟纾目前之急,多端借貸,日朘月削,殊無償足之期,非有懲革,将不勝弊。
伏望聖慈特賜睿旨,取今日以前應于常平敕令嚴責近限,專委戶部删為一書,付之有司,悉俾遵守,仍先行指揮,将天下見在常平錢,乘今秋豐稔之時,令五路籴粟一色,其餘路分,并相度逐處可以久留斛鬥,廣行收籴,仍以本司錢修蓋合用倉廪,将一路所有錢衮同應付。
一路之中,不得偏聚一州;一州之境,不得偏聚一縣,各随戶口之多寡,以制籴之大數。
每遇兇歉,依法出粜。
籴粜之法,常比市價增減。
如此,則官本常存,而物價不能翔湧。
或遇旱幹水溢之災,則民有所濟,不緻流散。
朝廷之惠澤,可繼而無乏絕之患。
相因日久,漸至九年之蓄。
太平之策,莫大于此。
惟陛下推至誠側怛之意,明诏執政協力施行。
所有官吏殿最,亦乞參酌修定,将來頒
置提舉官以督之。
豐歲則農夫粜谷,十不得四五之價;兇年則屠牛賣肉,伐桑賣薪,以輸錢于官。
錢貨愈重,谷直愈輕。
朝廷深知其弊,故罷提舉官,令将累年蓄積錢谷财物盡樁作常平倉錢物,委提點刑獄交割,主管依舊。
常平倉法施行,今歲諸路,除有水災州軍外,其餘豐熟州處多。
今欲特降指揮,下諸路提點刑獄司:乘有此籴本之時,委豐熟州縣等官員體察在市斛鬥實價,添錢數廣行收籴。
如阙少倉敖之處,以常平倉錢添蓋。
仍令少籴麥豆,多籴谷米。
其南方及川界卑濕之地,有鬥斛難以久貯者,即委提點刑獄相度逐州縣合銷數目抛降收籴,才候将來市物貨價比元籴價稍增,即行出粜,不得令積壓損壞。
仍令州縣各勒行人,将十年以來在市斛鬥價例比較,立定貴賤,酌中價例,然後将逐名價分為三等,自幾錢為中等價錢,幾錢以上為上等價錢,幾錢以下為下等價錢,令逐處臨時斟酌加減,務在合宜。
既約定三等價,仰自今後州縣每遇豐歲,斛鬥價錢至下等之時,即比時價,相度添錢開場收籴;兇年斛鬥價貴至上等之時,即比時價,相度減錢開場出粜。
若在市見價隻在中等之内,即不籴粜,更不由取本州及上司指揮,免有稽滞失時之患。
仍委提點刑獄、常平提舉覺察。
若州縣斛鬥價及下等而不收籴,價及上等而不出粜,及收貯不如法,變轉不以時,緻有損壞,并監官不逐日入場,緻壅滞籴粜人戶,并取勘施行。
若州縣長吏及監官能用心及時籴粜,至得替時,酌中價錢與斛鬥通行比折,與初到任時增剩及十分中一分以上,許批書上曆子,候到吏部日,與升半年名次;及二分以上,許指射家便差遣一次[1],所貴官吏各各用心。
州縣皆有儲蓄,雖遇薦饑,民無菜色,又得官中所積之錢稍稍散在民間,可使物貨流通。
其河北州縣,有籴司鬥斛見多,緣遣州縣、轉運司見籴軍糧處,更不籴常平倉斛鬥。
若今來指揮内有未盡未便事件,委提點刑獄司逐旋擘畫,申奏施行。
』從之。
其後王岩叟言:『臣伏睹昨降朝旨,文雖詳而未通,四方來者更言其未便。
臣按:常平舊法,但遇年豐物賤,即于市價上添錢收籴,如年歉物貴,即相度在世實值價例,特減錢出粜,此所以為常平。
今既限以價錢,至下等方許收籴,貴至上等,始得出粜,乃是必待豐歉十分而後行,法稍不及等,即官司拘文,束手坐視,而不敢粜籴。
臣恐久之,天下救災之備寡,而傷農之患深,失常平本意遠矣。
臣乞依舊法』不分立三等,仍更不申取本州及上司指揮外,餘約新降朝旨,别行修定頒降。
』戶部尚書李常建言:『伏見今常平、坊場、免役積乘錢共五十餘萬貫,散在天下州縣。
貫朽不用,利不及物。
竊緣泉貨流通,乃有所濟,平民作業,常苦币重。
方夏蠶畢工,秋稼初斂,絲帛、米粟充滿B市,而坐賈富家巧以賤價取之,曾不足以酬其終歲之勤,而未免寒饑之患,良可愍也。
臣愚欲乞命有司議,于天下州縣各置平籴一司,以選人領之,縣欲隻令主簿兼管,仿古常平粜籴之法,于夏蠶秋稼之時,就其直加數分而斂之。
及其價騰也,裁數分而出之,但無虧元價,靡有贏息,無事酬賞,惟以利農桑之民為務,庶乎泉貨流通,四民蒙福,三代之仁澤也。
』 十一月辛巳,臣僚上言:『朝廷罷俵青苗錢,令諸路提刑司委豐熟州縣廣行收籴,意欲常有儲蓄。
而戶部乃請令轉運司更不收籴年計,止将常平斛鬥兌籴,失朝廷養民之意。
欲乞諸路轉運司合籴年計,并先次令常平籴買。
若轉運司不預備本錢,過時轉籴,與常平倉有妨者,委提刑司覺察以聞。
』從之。
四年七月丙申,右司谏劉安世言:『臣等竊謂自罷青苗錢,後來天下州縣皆有積镪。
朝廷雖更立常平之制,條目甚詳,而上下因循,未常留意。
既無統屬以糾其乖謬,又無賞罰以為之勸沮。
加之轉運司苟纾目前之急,多端借貸,日朘月削,殊無償足之期,非有懲革,将不勝弊。
伏望聖慈特賜睿旨,取今日以前應于常平敕令嚴責近限,專委戶部删為一書,付之有司,悉俾遵守,仍先行指揮,将天下見在常平錢,乘今秋豐稔之時,令五路籴粟一色,其餘路分,并相度逐處可以久留斛鬥,廣行收籴,仍以本司錢修蓋合用倉廪,将一路所有錢衮同應付。
一路之中,不得偏聚一州;一州之境,不得偏聚一縣,各随戶口之多寡,以制籴之大數。
每遇兇歉,依法出粜。
籴粜之法,常比市價增減。
如此,則官本常存,而物價不能翔湧。
或遇旱幹水溢之災,則民有所濟,不緻流散。
朝廷之惠澤,可繼而無乏絕之患。
相因日久,漸至九年之蓄。
太平之策,莫大于此。
惟陛下推至誠側怛之意,明诏執政協力施行。
所有官吏殿最,亦乞參酌修定,将來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