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零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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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宗皇帝
保甲
元豐八年四月乙酉,樞密院言:『府界三路保甲,兩丁之家,見教人小弱或久病,及除當教人外,家止有病丁,并第四等以下田不及二十畝者,聽自陳。
提舉司審驗,與放免。
』诏可。
五月丙午,诏府界三路巡尉、弓兵并依保甲未行以前複置。
此據呂大防《政目》元年二月二日所書增入,乃八年五月十四日指揮也。
六月丙寅,罷府界三路保甲不許投軍及充弓箭手指揮。
丙戌,樞密院言:『訪聞日近府界三路團教保甲,多因正、長搔擾,巡教官指揮苛虐,緻小人兇暴,淩抵犯法,逐處提舉官多務姑息,不喜州縣公行,緻官吏畏避,不敢舉發,監司觀望,不為按劾,含養奸兇,深為未便。
欲令府界三路安撫、監司、提舉保甲司及州縣常切覺察按劾施行[1]。
如違,重行黜責。
』從之。
七月戊戌,诏:『府界三路保甲自來年正月以後并罷團教,仍依義勇舊法,每歲農隙,赴縣教閱一月。
其差官置場、修軍器、教閱法及番次按賞費用,令樞密、三省同立法。
』甲辰,門下侍郎司馬光言:『先帝以邊寇驕傲,據漢、唐故地,有征伐開疆之志,故置保甲,令開封府界及河北、陝西、河東三路皆五日一教閱,京東、西兩路保甲、養馬,仍各置提舉官權,任比監司。
既而有司各務張皇,以希功賞。
其提舉官專護本局,不顧它司,事幹保甲,州縣皆不得關預,管内百姓,不得處治。
其巡檢、指使、保甲、保長競力搔擾,蠶食無厭,稍不如意,擅行捶撻。
其保丁習于遊惰,不複務農,或自為劫掠,或侵陵鄉裡。
先帝浸知其弊,申敕州縣,令保甲應有違犯,并巡教官、指使違法事件,并許州縣覺察施行。
及陛下踐祚聽政,首令京東、西兩路保甲、養馬并依元降年限收買,其剩過數目,并充次年之數。
又令開封府界、三路團教已及半年,經朝廷按閱者,每月并教兩日;未經按閱者,并教三日。
又令見教人身材弱小,或久疾病,及本家止有一丁,病患不堪營作第四等以下、地土不及二十畝者,并許州縣保明,提舉司審驗放免。
又令一縣不得過二分,皆聖澤矜寬民力。
于保甲勞費,雖十減五六,然保馬向去點擇,買養補填,尚猶如舊。
其巡教、指使、保正、保長,名目猶在。
于所轄保甲,恐不免須有淩逼侵漁[2]。
其四時教閱,雖減日數,未免妨農。
臣愚以為保甲若使之逐捕盜賊,則近已有指揮;巡檢、縣尉及弓手、兵級人數,并令依保甲未上番以前人數優置;其保甲更不令管捕盜賊,若使攻讨四裔,則獻畝白徒,教閱雖熟,未嘗見敵,使之戰鬥,必望風奔潰。
登極诏書敕邊吏不得侵擾外界,務要安靜疆埸。
然則此保甲的實有何所用?徒令府界及五路農民不堪勞苦。
伏乞斷自聖心,盡罷諸路保甲,保正、長使歸農,依舊置繹長、壯丁巡捕盜賊,戶長催督賦稅。
其所養保馬,揀擇勾收,太仆寺量給價錢,分配兩骐骥院、坊監、諸軍,召提舉官還朝,其勾當公事、巡檢、指使并送吏部與合人差遣。
如此,則開封府界、三路之民,孰不歡呼鼓舞,荷戴聖德?若以保甲中武藝已成之人可惜使之歸農,即乞令逐縣以戶馬數,每五十戶置弓手一人,略依緣邊弓箭手法,許蔭奉戶田二頃,與免二稅,或輕者與免若幹石鬥稅,及戶下諸般科役;本戶田不足,聽蔭親戚田,務在優假,使人勸募,然後召募本縣鄉戶有勇力武藝者投充弓手,計即今保甲中有勇力武藝者,必多願應募。
若一人阙額,二人以上争投者,即委本縣令佐揀試,武藝高強者充,則見充弓手人,有勇力武藝衰退,許他人指名比較,若勝于舊者,即令充替。
如此,則不須教閱,武藝自然精熟。
一縣之中,其勇壯者既充弓手,其羸弱者雖使之為盜,亦無能為惡。
仍委本州及提點刑獄常切按察,令佐有取舍不公者,重加刑典。
若無人投名,乞更議優法。
若尚召募不足,即且于鄉村戶上依舊雇人,候有投名者,即令充替。
若弓手數多,即令分番更互,在縣祗應,一年一替,其餘各分地分巡捕盜賊。
』疏奏,蔡确等執奏不行。
诏保甲依樞密院今月六日指揮,保馬别議直法。
庚戌,樞密院言:『府界、三路團教保甲,雖不當赴教日,往往于市井村野,以習學事藝為名,聚集飲博,不治生業。
』诏:『提舉保甲司關報轄下,不赴教日,令務農作,遇閑暇,許于本家閱習事藝。
違者重坐之。
』範純仁奏:『臣伏睹提舉保甲司牒,準樞密院劄子指揮,钤束保甲子弟,不令聚集飲博,即令閑暇,于本家閱習事藝。
竊緣保甲子弟蒙指揮,并教兩日或三日,比之自來日數全少,然未免往來聚集,有妨農務。
蓋子弟慣人鎮市,漸喜遊惰,托以修葺弓弩箭器,或期約同保私閱為名,不肯專意生業,官私及父兄終難覺察。
臣今欲乞應三路教閱保甲,計一歲合教日數,并就農閑之月,其餘月分,并歸農業,則官私與父兄易為勾管。
』甲寅,遣官分按逐路團教保甲:河北東路左指揮使李侁;京西路左藏庫使劉惟簡;陝西路引進使、康州刺史、樞密副都承旨曹誦,文思院、高州刺史窦士昌;京東路東上閤門副使王舜封、供備庫副使馮景;永興軍路光州團練使高公繪、邵州刺史張節愛
提舉司審驗,與放免。
』诏可。
五月丙午,诏府界三路巡尉、弓兵并依保甲未行以前複置。
此據呂大防《政目》元年二月二日所書增入,乃八年五月十四日指揮也。
六月丙寅,罷府界三路保甲不許投軍及充弓箭手指揮。
丙戌,樞密院言:『訪聞日近府界三路團教保甲,多因正、長搔擾,巡教官指揮苛虐,緻小人兇暴,淩抵犯法,逐處提舉官多務姑息,不喜州縣公行,緻官吏畏避,不敢舉發,監司觀望,不為按劾,含養奸兇,深為未便。
欲令府界三路安撫、監司、提舉保甲司及州縣常切覺察按劾施行[1]。
如違,重行黜責。
』從之。
七月戊戌,诏:『府界三路保甲自來年正月以後并罷團教,仍依義勇舊法,每歲農隙,赴縣教閱一月。
其差官置場、修軍器、教閱法及番次按賞費用,令樞密、三省同立法。
』甲辰,門下侍郎司馬光言:『先帝以邊寇驕傲,據漢、唐故地,有征伐開疆之志,故置保甲,令開封府界及河北、陝西、河東三路皆五日一教閱,京東、西兩路保甲、養馬,仍各置提舉官權,任比監司。
既而有司各務張皇,以希功賞。
其提舉官專護本局,不顧它司,事幹保甲,州縣皆不得關預,管内百姓,不得處治。
其巡檢、指使、保甲、保長競力搔擾,蠶食無厭,稍不如意,擅行捶撻。
其保丁習于遊惰,不複務農,或自為劫掠,或侵陵鄉裡。
先帝浸知其弊,申敕州縣,令保甲應有違犯,并巡教官、指使違法事件,并許州縣覺察施行。
及陛下踐祚聽政,首令京東、西兩路保甲、養馬并依元降年限收買,其剩過數目,并充次年之數。
又令開封府界、三路團教已及半年,經朝廷按閱者,每月并教兩日;未經按閱者,并教三日。
又令見教人身材弱小,或久疾病,及本家止有一丁,病患不堪營作第四等以下、地土不及二十畝者,并許州縣保明,提舉司審驗放免。
又令一縣不得過二分,皆聖澤矜寬民力。
于保甲勞費,雖十減五六,然保馬向去點擇,買養補填,尚猶如舊。
其巡教、指使、保正、保長,名目猶在。
于所轄保甲,恐不免須有淩逼侵漁[2]。
其四時教閱,雖減日數,未免妨農。
臣愚以為保甲若使之逐捕盜賊,則近已有指揮;巡檢、縣尉及弓手、兵級人數,并令依保甲未上番以前人數優置;其保甲更不令管捕盜賊,若使攻讨四裔,則獻畝白徒,教閱雖熟,未嘗見敵,使之戰鬥,必望風奔潰。
登極诏書敕邊吏不得侵擾外界,務要安靜疆埸。
然則此保甲的實有何所用?徒令府界及五路農民不堪勞苦。
伏乞斷自聖心,盡罷諸路保甲,保正、長使歸農,依舊置繹長、壯丁巡捕盜賊,戶長催督賦稅。
其所養保馬,揀擇勾收,太仆寺量給價錢,分配兩骐骥院、坊監、諸軍,召提舉官還朝,其勾當公事、巡檢、指使并送吏部與合人差遣。
如此,則開封府界、三路之民,孰不歡呼鼓舞,荷戴聖德?若以保甲中武藝已成之人可惜使之歸農,即乞令逐縣以戶馬數,每五十戶置弓手一人,略依緣邊弓箭手法,許蔭奉戶田二頃,與免二稅,或輕者與免若幹石鬥稅,及戶下諸般科役;本戶田不足,聽蔭親戚田,務在優假,使人勸募,然後召募本縣鄉戶有勇力武藝者投充弓手,計即今保甲中有勇力武藝者,必多願應募。
若一人阙額,二人以上争投者,即委本縣令佐揀試,武藝高強者充,則見充弓手人,有勇力武藝衰退,許他人指名比較,若勝于舊者,即令充替。
如此,則不須教閱,武藝自然精熟。
一縣之中,其勇壯者既充弓手,其羸弱者雖使之為盜,亦無能為惡。
仍委本州及提點刑獄常切按察,令佐有取舍不公者,重加刑典。
若無人投名,乞更議優法。
若尚召募不足,即且于鄉村戶上依舊雇人,候有投名者,即令充替。
若弓手數多,即令分番更互,在縣祗應,一年一替,其餘各分地分巡捕盜賊。
』疏奏,蔡确等執奏不行。
诏保甲依樞密院今月六日指揮,保馬别議直法。
庚戌,樞密院言:『府界、三路團教保甲,雖不當赴教日,往往于市井村野,以習學事藝為名,聚集飲博,不治生業。
』诏:『提舉保甲司關報轄下,不赴教日,令務農作,遇閑暇,許于本家閱習事藝。
違者重坐之。
』範純仁奏:『臣伏睹提舉保甲司牒,準樞密院劄子指揮,钤束保甲子弟,不令聚集飲博,即令閑暇,于本家閱習事藝。
竊緣保甲子弟蒙指揮,并教兩日或三日,比之自來日數全少,然未免往來聚集,有妨農務。
蓋子弟慣人鎮市,漸喜遊惰,托以修葺弓弩箭器,或期約同保私閱為名,不肯專意生業,官私及父兄終難覺察。
臣今欲乞應三路教閱保甲,計一歲合教日數,并就農閑之月,其餘月分,并歸農業,則官私與父兄易為勾管。
』甲寅,遣官分按逐路團教保甲:河北東路左指揮使李侁;京西路左藏庫使劉惟簡;陝西路引進使、康州刺史、樞密副都承旨曹誦,文思院、高州刺史窦士昌;京東路東上閤門副使王舜封、供備庫副使馮景;永興軍路光州團練使高公繪、邵州刺史張節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