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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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宗皇帝
差役
元豐八年八月丙子,戶部言:『見準朝旨,修完諸路役書。
其諸色役人多寡,合行添減,并支酬雇直,重輕未均,并據逐路相度到事理修人。
所有免役額錢逐處支用外,自來約寬剩,各不過二分,系是準備,非泛閣入增添役人雇直等使用。
今來申到帳狀,立定支用窠名,其所留寬剩内,有及三四分已上去處,合行裁減,立定分數。
今相度,欲乞将諸路敷出役錢元額于役書内立定合用錢數外,所留寬剩不得過二分,餘行減放;其自來不及二分處,即依舊。
所貴稍寬民力。
』從之。
九月戊戌,戶部言:『見修諸路役書,将敷出役書内立定各合用錢數外,所留寬剩不得過二分,餘行減放。
緣兩浙、淮南東路役法先已修定頒行,其見今合用數外,如有寬剩役錢二分已上去處,亦合減放。
欲乞申明,行下逐路,委當職官親按所供役書帳狀,将經久合用錢上量留,寬剩役錢不過二分。
見合依今降朝旨減放錢數,即以鄉村、坊郭所出錢均定合減之類體量人戶。
今來出錢輕重,從下等減放,仍先具合減放錢數申本部點檢,即不候造簿,先并聽指揮減放施行。
兩浙、淮南東路準此。
』從之。
十月己巳,知吉州福安縣上官公頴奏:『臣先于六月初四日獻書,言政令法度施之未得其宜,行之未至于備者,其目有六。
内一件為免役。
取民之制未究,臣切怪着壯戶長。
法之始行也,皆出于雇;及其既久也,耆壯之役則歸于保甲之正長,戶長之役則歸于催稅甲頭。
往日所募之錢,系承帖人及刑法司人吏許用,而其餘一切封樁,若以為耆壯長仍可以廢罷,即所用之錢,自當與百姓均減元舊額。
今則錢不為之減,又使保正長為耆壯之事,催稅甲頭任戶長之責,是何異使民出錢免役,而又使之執役也?臣聞朝廷去歲下四方修完書役,今獨未降。
臣顧陛下因未降也,诏有司以耆戶長封樁錢一切與民間均減元額,又使寬剩之數,其少者仍舊,其多者不過三分,以備編戶之逃移、水旱之升降。
然則朝廷取民,皆有藝極,利澤之施,莫此為厚。
伏望特賜詳酌施行,蘇息元元,使免困乏。
』诏:『府界諸路耆戶長、壯丁之役并募充。
耆長許第三等,戶長第四等以上應募,等第給錢。
其舊以保正代耆老、催稅甲頭代戶長、承帖人代壯丁并罷。
如元充保正、戶長、保丁,願不妨本保應募者,聽府界諸路合支雇錢,權與役錢,寬剩内支給。
其餘逐路所樁耆戶、壯丁錢數,撥入役錢内一處支用,通寬剩并不得過二分,有剩即行均減。
』 十二月辛巳,戶部言:『乞申明下府界諸路提刑司,應州縣舊系坊正,後來改輸甲頭,并依今降朝旨雇募坊正。
其舊以甲頭代坊正并罷。
』從之。
元祐元年正月戊戌,侍禦史劉摯言:『神宗以仁聖之慮達因革之數,凡政令制度,急弦慢轸,大解而更張之,故天下蒙其利。
然至于今殆二十年,所謂偏而不起、眊而不行者,蓋複有之矣。
其事則非一,而其大者,則役法是也。
于役法之弊,相為首尾牽連,當更者則坊場吏祿是也。
始者以徭役不得其平,農民勞費,故有是命。
有司議所以均施之,而有司不深惟其故,乃一劃祖宗差役舊敕為官自雇人之法,率戶賦錢以充雇直,曰直役。
又免役自上戶至于下五等,從來無預差役之家一概斂之,蓋于賦稅科調百索買納。
求取之外,又生重斂,歲歲輸納,無有窮期。
州縣上戶常少,中戶常多。
自法行以來,簿籍不改,務欲敷配錢數,故所在臨時肆意升補,下戶人中,中戶人上。
今天下往往中上戶多而下等戶少,富縣大鄉,上戶所納役錢[1],歲有至數百缗者,又有至千缗者。
每歲輸納無已,至貧竭而後有裁減之期。
舊來鄉縣差役,循環相代,上者大役至速,亦十餘年而一及之;若下役,則動須三二年乃複一差。
雖有勞費,比今日歲被重斂之害,孰為多少也?臣竊見徭役。
昔者有至破産,而民憚為之者,惟衙前一役爾。
今天下坊場官司收入自行出賣,歲得缗錢無慮數百萬,以為衙前雇募支酬之直。
計一歲之人,為一歲之出,蓋優有餘裕,則衙前一重役,無所事于農民矣。
農民既免此一重役外,唯有散從、承符、弓手、手力、耆戶長、丁壯之類。
此役無大勞費,宜并用祖宗差法,自第一等而下通任之。
比于舊制,徭役輕矣。
治于人者食人,古今之通議,則安用給錢為哉?』其末曰:『役錢罷,則提舉常平司亦可罷去,以見存職事付之轉運司足矣。
天下既減罷監司數十人,則州縣稍得從容上下者,事非小補也。
雖然,此大法也。
顧臣之言,蓋其略耳。
至于法之纖悉,或參差牴牾,宜有畫一之論。
欲乞于兩制臣僚選差明于治體、深于民事者三兩員置局講議,裁立條格,而三省執政官典領之,以待聖斷施行。
』 監察禦史王岩叟言:『臣伏以免役之法行之已久,深見其弊,當有以變而通之。
臣謹以昨所治定州安喜一邑之弊陳于前,惟陛下采擇,幸甚。
安喜戶一萬三千有餘,而第四等之家乃逾五千,每家之産,僅能直二十四缗而止。
既已敷納役錢,歲歲無窮,其出于至貧可見。
當役法未行時,第四等才一千六百餘戶。
由役錢額大,上戶不能敷足,乃自第五等升三千四百餘戶人第四,複自第四等升七百餘戶人第三。
自舊制以來,等第之法,三年而一升降,須其家業進而後升之,民乃無怨。
今天下戶之薄産未嘗有所增,而直升其等,俾輸役錢。
以區區之一邑,而歲斂一萬四千七百餘缗,則斂法大重而民力不能勝。
民力不勝,而望民情之不怨,其可得乎?按歲支募錢之外,撥以為保甲、封樁者,常三千八百餘貫,實無其役而封樁之,是何名也?夫強人情之所難者,終非可久之道,使其當役而免之猶可也。
而大半下戶,自終身不當與于役,今乃令歲歲輸缗錢,謂之免役,竊以謂本不當役,何免之有?是乃直率其缗以為常賦耳。
推安喜一邑,可見河北一路;推河北一路,可見天下。
臣愚伏乞罷免役法,如嘉祐敕,獨于衙前大役立本等相助法,以盡變通之利。
借如一邑之中當應大役者百家,而歲取十人,則九十家共為助。
明年易十戶,複如之,則大役無偏重之弊矣。
其餘百色無名之差占、一切非理之資賠,悉用熙甯新法之禁,則雖不助,猶可為今所謂助者。
不過助役者之家歲用而已,無厚斂也。
誠能如此,人情莫不歡欣交通以安業,而郡縣無事于督責矣,天下之美政也。
此實今日之先務。
如允臣所奏,乞選用一二練達世務、洞知民情之人典領置局,詳議施行,庶可以盡久遠之利。
』癸卯,戶部言:『準敕,府界諸路耆長、壯丁之役并募充,等第給雇錢。
其舊以保正代耆長、催稅甲長代戶長、承帖人代壯丁并罷。
看詳所募耆戶長,若用錢數雇募,即慮所支數少,應募不行。
兼壯丁舊既系第四等已下,舊不出役錢,隻輸充,更不支雇錢,亦慮難以出錢雇募。
兼慮諸路提舉司所司州縣,為見今降朝旨并創行雇募,卻于人戶上更敷役。
欲乞應府界諸路自來有輪差及雇募役人去處,并乞依元役法。
如有合增損事件,亦依役法增損條冊施行。
』 二月乙醜。
先是,司馬光言:『陛下近诏臣民各上封事言民間疾苦,所降出者約數千章,無有不言免役錢之害者,足以知其為天下之公患無疑也。
以臣愚見,為今之計,莫若直降敕命,應天下免役錢一切并罷。
其諸色役人,并依熙甯元年以前舊法,人數委本縣令佐,親自揭五等丁産簿定差,仍令戶部檢會熙甯元年見行差役條貫,
其諸色役人多寡,合行添減,并支酬雇直,重輕未均,并據逐路相度到事理修人。
所有免役額錢逐處支用外,自來約寬剩,各不過二分,系是準備,非泛閣入增添役人雇直等使用。
今來申到帳狀,立定支用窠名,其所留寬剩内,有及三四分已上去處,合行裁減,立定分數。
今相度,欲乞将諸路敷出役錢元額于役書内立定合用錢數外,所留寬剩不得過二分,餘行減放;其自來不及二分處,即依舊。
所貴稍寬民力。
』從之。
九月戊戌,戶部言:『見修諸路役書,将敷出役書内立定各合用錢數外,所留寬剩不得過二分,餘行減放。
緣兩浙、淮南東路役法先已修定頒行,其見今合用數外,如有寬剩役錢二分已上去處,亦合減放。
欲乞申明,行下逐路,委當職官親按所供役書帳狀,将經久合用錢上量留,寬剩役錢不過二分。
見合依今降朝旨減放錢數,即以鄉村、坊郭所出錢均定合減之類體量人戶。
今來出錢輕重,從下等減放,仍先具合減放錢數申本部點檢,即不候造簿,先并聽指揮減放施行。
兩浙、淮南東路準此。
』從之。
十月己巳,知吉州福安縣上官公頴奏:『臣先于六月初四日獻書,言政令法度施之未得其宜,行之未至于備者,其目有六。
内一件為免役。
取民之制未究,臣切怪着壯戶長。
法之始行也,皆出于雇;及其既久也,耆壯之役則歸于保甲之正長,戶長之役則歸于催稅甲頭。
往日所募之錢,系承帖人及刑法司人吏許用,而其餘一切封樁,若以為耆壯長仍可以廢罷,即所用之錢,自當與百姓均減元舊額。
今則錢不為之減,又使保正長為耆壯之事,催稅甲頭任戶長之責,是何異使民出錢免役,而又使之執役也?臣聞朝廷去歲下四方修完書役,今獨未降。
臣顧陛下因未降也,诏有司以耆戶長封樁錢一切與民間均減元額,又使寬剩之數,其少者仍舊,其多者不過三分,以備編戶之逃移、水旱之升降。
然則朝廷取民,皆有藝極,利澤之施,莫此為厚。
伏望特賜詳酌施行,蘇息元元,使免困乏。
』诏:『府界諸路耆戶長、壯丁之役并募充。
耆長許第三等,戶長第四等以上應募,等第給錢。
其舊以保正代耆老、催稅甲頭代戶長、承帖人代壯丁并罷。
如元充保正、戶長、保丁,願不妨本保應募者,聽府界諸路合支雇錢,權與役錢,寬剩内支給。
其餘逐路所樁耆戶、壯丁錢數,撥入役錢内一處支用,通寬剩并不得過二分,有剩即行均減。
』 十二月辛巳,戶部言:『乞申明下府界諸路提刑司,應州縣舊系坊正,後來改輸甲頭,并依今降朝旨雇募坊正。
其舊以甲頭代坊正并罷。
』從之。
元祐元年正月戊戌,侍禦史劉摯言:『神宗以仁聖之慮達因革之數,凡政令制度,急弦慢轸,大解而更張之,故天下蒙其利。
然至于今殆二十年,所謂偏而不起、眊而不行者,蓋複有之矣。
其事則非一,而其大者,則役法是也。
于役法之弊,相為首尾牽連,當更者則坊場吏祿是也。
始者以徭役不得其平,農民勞費,故有是命。
有司議所以均施之,而有司不深惟其故,乃一劃祖宗差役舊敕為官自雇人之法,率戶賦錢以充雇直,曰直役。
又免役自上戶至于下五等,從來無預差役之家一概斂之,蓋于賦稅科調百索買納。
求取之外,又生重斂,歲歲輸納,無有窮期。
州縣上戶常少,中戶常多。
自法行以來,簿籍不改,務欲敷配錢數,故所在臨時肆意升補,下戶人中,中戶人上。
今天下往往中上戶多而下等戶少,富縣大鄉,上戶所納役錢[1],歲有至數百缗者,又有至千缗者。
每歲輸納無已,至貧竭而後有裁減之期。
舊來鄉縣差役,循環相代,上者大役至速,亦十餘年而一及之;若下役,則動須三二年乃複一差。
雖有勞費,比今日歲被重斂之害,孰為多少也?臣竊見徭役。
昔者有至破産,而民憚為之者,惟衙前一役爾。
今天下坊場官司收入自行出賣,歲得缗錢無慮數百萬,以為衙前雇募支酬之直。
計一歲之人,為一歲之出,蓋優有餘裕,則衙前一重役,無所事于農民矣。
農民既免此一重役外,唯有散從、承符、弓手、手力、耆戶長、丁壯之類。
此役無大勞費,宜并用祖宗差法,自第一等而下通任之。
比于舊制,徭役輕矣。
治于人者食人,古今之通議,則安用給錢為哉?』其末曰:『役錢罷,則提舉常平司亦可罷去,以見存職事付之轉運司足矣。
天下既減罷監司數十人,則州縣稍得從容上下者,事非小補也。
雖然,此大法也。
顧臣之言,蓋其略耳。
至于法之纖悉,或參差牴牾,宜有畫一之論。
欲乞于兩制臣僚選差明于治體、深于民事者三兩員置局講議,裁立條格,而三省執政官典領之,以待聖斷施行。
』 監察禦史王岩叟言:『臣伏以免役之法行之已久,深見其弊,當有以變而通之。
臣謹以昨所治定州安喜一邑之弊陳于前,惟陛下采擇,幸甚。
安喜戶一萬三千有餘,而第四等之家乃逾五千,每家之産,僅能直二十四缗而止。
既已敷納役錢,歲歲無窮,其出于至貧可見。
當役法未行時,第四等才一千六百餘戶。
由役錢額大,上戶不能敷足,乃自第五等升三千四百餘戶人第四,複自第四等升七百餘戶人第三。
自舊制以來,等第之法,三年而一升降,須其家業進而後升之,民乃無怨。
今天下戶之薄産未嘗有所增,而直升其等,俾輸役錢。
以區區之一邑,而歲斂一萬四千七百餘缗,則斂法大重而民力不能勝。
民力不勝,而望民情之不怨,其可得乎?按歲支募錢之外,撥以為保甲、封樁者,常三千八百餘貫,實無其役而封樁之,是何名也?夫強人情之所難者,終非可久之道,使其當役而免之猶可也。
而大半下戶,自終身不當與于役,今乃令歲歲輸缗錢,謂之免役,竊以謂本不當役,何免之有?是乃直率其缗以為常賦耳。
推安喜一邑,可見河北一路;推河北一路,可見天下。
臣愚伏乞罷免役法,如嘉祐敕,獨于衙前大役立本等相助法,以盡變通之利。
借如一邑之中當應大役者百家,而歲取十人,則九十家共為助。
明年易十戶,複如之,則大役無偏重之弊矣。
其餘百色無名之差占、一切非理之資賠,悉用熙甯新法之禁,則雖不助,猶可為今所謂助者。
不過助役者之家歲用而已,無厚斂也。
誠能如此,人情莫不歡欣交通以安業,而郡縣無事于督責矣,天下之美政也。
此實今日之先務。
如允臣所奏,乞選用一二練達世務、洞知民情之人典領置局,詳議施行,庶可以盡久遠之利。
』癸卯,戶部言:『準敕,府界諸路耆長、壯丁之役并募充,等第給雇錢。
其舊以保正代耆長、催稅甲長代戶長、承帖人代壯丁并罷。
看詳所募耆戶長,若用錢數雇募,即慮所支數少,應募不行。
兼壯丁舊既系第四等已下,舊不出役錢,隻輸充,更不支雇錢,亦慮難以出錢雇募。
兼慮諸路提舉司所司州縣,為見今降朝旨并創行雇募,卻于人戶上更敷役。
欲乞應府界諸路自來有輪差及雇募役人去處,并乞依元役法。
如有合增損事件,亦依役法增損條冊施行。
』 二月乙醜。
先是,司馬光言:『陛下近诏臣民各上封事言民間疾苦,所降出者約數千章,無有不言免役錢之害者,足以知其為天下之公患無疑也。
以臣愚見,為今之計,莫若直降敕命,應天下免役錢一切并罷。
其諸色役人,并依熙甯元年以前舊法,人數委本縣令佐,親自揭五等丁産簿定差,仍令戶部檢會熙甯元年見行差役條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