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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雕印頒下。
諸州所差之人,若正身自願充役者,即令人役;不願充役者,任便選雇有行止人自代。
其雇錢多少,私下商量。
若所雇人逃亡,即勒正身别雇。
若将帶卻官物,勒正身賠填。
如此,則諸色公人盡得有根柢行止之人,少敢作過,宮中百事?無不修舉。
其見雇役人,候差到新役人,各放逐便。
數内惟衙前一役最号重難,勗者差役之時,有因重難破家産者,朝廷為此,始設作助役法。
然自後條貫優假,衙前諸公庫設廚酒庫、茶酒司,并差将校勾當。
諸上京綱運,召得替官員,或差使臣、殿侍、軍将管押。
其雜色及畸零之物,差将校或節級管押。
衙前苦無差遣,不聞更有破産之人。
若今日差充衙前科民間陪備,亦少于勗日,不緻有破家産者。
若猶以為衙前戶力難以獨任,即乞依舊于官戶、僧道寺觀、單丁女戶有屋業,每月掠錢及十五貫,莊田中年所收斛鬥及百石以上者,并令随貧富、分等第出助役錢,不及此數者與放免,其餘産業,并約此力準。
所有助役錢,令逐州樁管,據所有多少數目,約本州衙前重難分數,每分合給幾錢?遇衙前合當重難差遣,即行支給,然尚慮天下役人利害,逐處各有不同,欲乞于今來敕内更指揮行下,開封府界及諸路轉運司謄下,諸州縣委逐縣官看詳。
若今來指揮别無妨礙,可以施行。
即便依此施行,若有妨礙,緻施行未得,即仰限敕到五内日,具利害擘畫申轉運司,仰轉運司類聚諸州所申,擇其可取者,限敕書至一季内,具利害擘畫奏聞朝廷。
候奏到,委執政官再加看詳,各随宜修改,别作一路、一州、一縣敕施行,務要所在役法曲盡其宜二是日士一省、樞密院同進呈。
得旨依奏。
初議役法,蔡确言:『此大事,當與樞密院共之。
』故三省、樞密院同進呈。
按:光集自注,以正月二十二日上此劄子。
尋得旨依奏。
舊錄于二月六日載之,蓋二月六日方得旨依奏耳。
光二十一日谒告,次日即論此,豈非光所雲『四害不除,吾死不瞑目』,故如是汲汲乎?又按:閏二月一日章惇駁議,卻稱光此劄子系二月三日,與光自注不同。
蓋二月三日降出此劄子耳。
二月三日降出此劄子,四日,三省與樞密院同進呈,五日聚廳商議,六日進呈得旨,惇乃徐上殿議也。
今先載光劄子,不著月日。
于二月六日雲『得旨依奏』,庶免抵牾。
新錄于舊,大率所因者多,亦緣史官弗暇深考耳。
乙亥,左司谏蘇轍言:『伏見門下侍郎司馬光乞罷免役錢,複行差役法,奉聖旨依奏施行。
臣竊謂近歲所行新法,利害較然,其間免役所系尤重,非至仁至聖至明至斷,誰能行此?然臣有餘慮,蓋朝廷自行免役至今近二十年,官私久已習慣。
今初行差役,不免有龃龉不齊。
中外用事臣僚,多因新法進用,既見朝廷革去宿弊,心不自安,必于差役之私,民間小有不便,指以為言,眩惑聖聰,敗亂仁政。
兼臣竊觀司馬光前件劄子條陳差役事件大綱,已得允當,然其間不免疏略及小有差誤,執政大臣豈有不知?若公心共濟,即合據光所請推行大意,修完小節,然後行下。
今但備錄劄子,前坐光姓名,後坐聖旨依奏,其意可知。
自今以往,其必有人借中外異同之論,以搖動大議。
臣願陛下但觀祖宗以來差役法行民間有何患害,近歲既行免役,民間之弊,耳目厭聞,即差役可行、免役可罷,不待思慮而決矣。
伏乞将臣此奏留中不出,特賜省覽。
大法既正,縱有小害,随事更張,年歲之間,法度自備。
』又言:『臣竊詳差役利害條目不一,全在有司節次修完。
近則半年,遠亦不過一年,必有成法。
至于鄉戶不可不差,役錢不可不罷,此兩事可以一言而決,緣所在役錢寬剩,二一年必未至阙用。
從今放免,理在不疑。
前來司馬光文字,雖有役錢一切并罷之文,又卻委自州縣、監司看詳,有無妨礙。
臣竊慮諸路為見有此指揮,未敢便行放罷,依舊催理,則兇歲疲民無所從出,或緻生事。
欲乞時降手诏,大略雲先帝役法本是一時權宜指揮,施行歲久,民間難得見錢,已诏有司依舊差役,所有役錢,除坊郭單丁女戶、官戶、寺觀依舊外,其餘限诏到日并與出榜放免。
其去年已前見欠役錢具數聞奏,未得催理,聽候指揮。
』 丙子,司馬光言:『近以抱病家居,貪陳所見,竊以即日為小民患者,無若免役錢。
欲乞悉行廢罷,複祖宗差役舊法。
識慮愚短,誠不意朝廷盡從其說,非陛下明斷,不能如是。
然臣聞令出惟行不惟反,彼免役錢雖于下戶困苦,而上戶優便,行之已近二十年,人情習熟,一旦變更,不能不懷異同,又複差役之初,州縣不能不小有煩擾,又提舉官專以多斂役錢為功,惟恐役錢之罷。
若見朝廷于今曰所下敕微有變動,必更相告曰:「朝廷之敕果尚未定,宜且觀望。
」必競言役錢不可罷。
朝廷萬一聽之,則良法複壞矣。
伏望朝廷執之堅如金石,雖有小小利害未備,俟諸路轉運司奏到,徐為改更,亦未為晚。
當此之際,則願朝廷勿以人言,輕壞利民良法。
』丁亥。
先是,知樞密院章惇言:『近奉旨與三省同進呈司馬光乞罷免役行差役事劄子,已于初六日同進呈。
獲旨訖,臣以此事不屬樞密院,又自去秋以來直至今春,司馬光止與三省商議,樞密院本不預聞,兼劄子止降付三省,禦封亦止付三省,未委三省初四日進呈,因何乞與樞密院同進呈?況役事利害,所系至大。
臣素不預議論,何由考完劄子?所言利害本末,臣實不知。
當時同三省進呈,雖已奉旨依奏,臣于簾前已曾具此因依陳述[2]。
後來戶部繳連到敕文,臣晚夕反覆看詳,方見其間甚多疏略。
大抵光所論事亦多過當,唯是稱下戶元不充役,今來一例納錢。
又錢非民間所鑄,皆出于官,上農之家所多有者,不過莊田、谷帛、牛具、桑柘而已。
谷賤已自複農,官中更以免役等錢督之,則谷愈賤。
然朝廷自議行免役之時,本為差役受弊,大則破家,小則毀身,所以議改新法,但為當時所遣使者不能體先帝愛民之志,成就法意之良。
今日正是更張修完之時,理當審詳。
況逐路州縣之間利害不同,并須随宜擘畫。
如臣愚見,謂不若先具此意申敕轉運、提舉官司、諸州縣,各令盡心講究,預具利害,擘畫次第,以俟朝廷遣使,就逐處措置,此命既已先下,人人莫不用心,然後朝廷選公正強明曉練政事官四員充使,逐官各更選辟曉練政事官兩員随行管勾,且令分使京東、西兩路,每路兩員,使者四員随行管勾,與轉運或提舉官親詣逐州,體問民間利害,是何等人戶願出役錢?是何等人戶不願出役?是何等色役可差?是何等色役可雇?是何等人戶雖不願出役錢,而可以使之出役錢?是何重難優輕可減?緣人戶貧富、役次多寡與重難優輕窠名,州州縣縣不同,理須随宜措置。
既見得利害子細,然後條具措置事節,逐旋聞奏,降敕施行。
如此,不過半年之間,可以了此兩路。
然後更遣此已經措置官員分往四路,逐員各更令辟一員未經措置曉達政事官同行,不過半年之間,又可措置四路。
然後依前分遣,遍往諸路。
如此,則遠不過一二年之間,天下役法措置悉已周遍。
法既曲盡,其宜生民永蒙惠澤,上則成先帝之美志,下則興無窮之大利。
與今日草草變革,一切苟欲速行之弊,其為利害,相遠萬萬。
伏望聖慈特留神慮,詳加省覽。
』惇又嘗與同列争曰:『保甲、保馬一日不罷,則有一日害。
如役法,熙甯初以雇代差,行之太速,故有今弊。
今複以差代雇,當詳議熟講,庶幾可行。
而
諸州所差之人,若正身自願充役者,即令人役;不願充役者,任便選雇有行止人自代。
其雇錢多少,私下商量。
若所雇人逃亡,即勒正身别雇。
若将帶卻官物,勒正身賠填。
如此,則諸色公人盡得有根柢行止之人,少敢作過,宮中百事?無不修舉。
其見雇役人,候差到新役人,各放逐便。
數内惟衙前一役最号重難,勗者差役之時,有因重難破家産者,朝廷為此,始設作助役法。
然自後條貫優假,衙前諸公庫設廚酒庫、茶酒司,并差将校勾當。
諸上京綱運,召得替官員,或差使臣、殿侍、軍将管押。
其雜色及畸零之物,差将校或節級管押。
衙前苦無差遣,不聞更有破産之人。
若今日差充衙前科民間陪備,亦少于勗日,不緻有破家産者。
若猶以為衙前戶力難以獨任,即乞依舊于官戶、僧道寺觀、單丁女戶有屋業,每月掠錢及十五貫,莊田中年所收斛鬥及百石以上者,并令随貧富、分等第出助役錢,不及此數者與放免,其餘産業,并約此力準。
所有助役錢,令逐州樁管,據所有多少數目,約本州衙前重難分數,每分合給幾錢?遇衙前合當重難差遣,即行支給,然尚慮天下役人利害,逐處各有不同,欲乞于今來敕内更指揮行下,開封府界及諸路轉運司謄下,諸州縣委逐縣官看詳。
若今來指揮别無妨礙,可以施行。
即便依此施行,若有妨礙,緻施行未得,即仰限敕到五内日,具利害擘畫申轉運司,仰轉運司類聚諸州所申,擇其可取者,限敕書至一季内,具利害擘畫奏聞朝廷。
候奏到,委執政官再加看詳,各随宜修改,别作一路、一州、一縣敕施行,務要所在役法曲盡其宜二是日士一省、樞密院同進呈。
得旨依奏。
初議役法,蔡确言:『此大事,當與樞密院共之。
』故三省、樞密院同進呈。
按:光集自注,以正月二十二日上此劄子。
尋得旨依奏。
舊錄于二月六日載之,蓋二月六日方得旨依奏耳。
光二十一日谒告,次日即論此,豈非光所雲『四害不除,吾死不瞑目』,故如是汲汲乎?又按:閏二月一日章惇駁議,卻稱光此劄子系二月三日,與光自注不同。
蓋二月三日降出此劄子耳。
二月三日降出此劄子,四日,三省與樞密院同進呈,五日聚廳商議,六日進呈得旨,惇乃徐上殿議也。
今先載光劄子,不著月日。
于二月六日雲『得旨依奏』,庶免抵牾。
新錄于舊,大率所因者多,亦緣史官弗暇深考耳。
乙亥,左司谏蘇轍言:『伏見門下侍郎司馬光乞罷免役錢,複行差役法,奉聖旨依奏施行。
臣竊謂近歲所行新法,利害較然,其間免役所系尤重,非至仁至聖至明至斷,誰能行此?然臣有餘慮,蓋朝廷自行免役至今近二十年,官私久已習慣。
今初行差役,不免有龃龉不齊。
中外用事臣僚,多因新法進用,既見朝廷革去宿弊,心不自安,必于差役之私,民間小有不便,指以為言,眩惑聖聰,敗亂仁政。
兼臣竊觀司馬光前件劄子條陳差役事件大綱,已得允當,然其間不免疏略及小有差誤,執政大臣豈有不知?若公心共濟,即合據光所請推行大意,修完小節,然後行下。
今但備錄劄子,前坐光姓名,後坐聖旨依奏,其意可知。
自今以往,其必有人借中外異同之論,以搖動大議。
臣願陛下但觀祖宗以來差役法行民間有何患害,近歲既行免役,民間之弊,耳目厭聞,即差役可行、免役可罷,不待思慮而決矣。
伏乞将臣此奏留中不出,特賜省覽。
大法既正,縱有小害,随事更張,年歲之間,法度自備。
』又言:『臣竊詳差役利害條目不一,全在有司節次修完。
近則半年,遠亦不過一年,必有成法。
至于鄉戶不可不差,役錢不可不罷,此兩事可以一言而決,緣所在役錢寬剩,二一年必未至阙用。
從今放免,理在不疑。
前來司馬光文字,雖有役錢一切并罷之文,又卻委自州縣、監司看詳,有無妨礙。
臣竊慮諸路為見有此指揮,未敢便行放罷,依舊催理,則兇歲疲民無所從出,或緻生事。
欲乞時降手诏,大略雲先帝役法本是一時權宜指揮,施行歲久,民間難得見錢,已诏有司依舊差役,所有役錢,除坊郭單丁女戶、官戶、寺觀依舊外,其餘限诏到日并與出榜放免。
其去年已前見欠役錢具數聞奏,未得催理,聽候指揮。
』 丙子,司馬光言:『近以抱病家居,貪陳所見,竊以即日為小民患者,無若免役錢。
欲乞悉行廢罷,複祖宗差役舊法。
識慮愚短,誠不意朝廷盡從其說,非陛下明斷,不能如是。
然臣聞令出惟行不惟反,彼免役錢雖于下戶困苦,而上戶優便,行之已近二十年,人情習熟,一旦變更,不能不懷異同,又複差役之初,州縣不能不小有煩擾,又提舉官專以多斂役錢為功,惟恐役錢之罷。
若見朝廷于今曰所下敕微有變動,必更相告曰:「朝廷之敕果尚未定,宜且觀望。
」必競言役錢不可罷。
朝廷萬一聽之,則良法複壞矣。
伏望朝廷執之堅如金石,雖有小小利害未備,俟諸路轉運司奏到,徐為改更,亦未為晚。
當此之際,則願朝廷勿以人言,輕壞利民良法。
』丁亥。
先是,知樞密院章惇言:『近奉旨與三省同進呈司馬光乞罷免役行差役事劄子,已于初六日同進呈。
獲旨訖,臣以此事不屬樞密院,又自去秋以來直至今春,司馬光止與三省商議,樞密院本不預聞,兼劄子止降付三省,禦封亦止付三省,未委三省初四日進呈,因何乞與樞密院同進呈?況役事利害,所系至大。
臣素不預議論,何由考完劄子?所言利害本末,臣實不知。
當時同三省進呈,雖已奉旨依奏,臣于簾前已曾具此因依陳述[2]。
後來戶部繳連到敕文,臣晚夕反覆看詳,方見其間甚多疏略。
大抵光所論事亦多過當,唯是稱下戶元不充役,今來一例納錢。
又錢非民間所鑄,皆出于官,上農之家所多有者,不過莊田、谷帛、牛具、桑柘而已。
谷賤已自複農,官中更以免役等錢督之,則谷愈賤。
然朝廷自議行免役之時,本為差役受弊,大則破家,小則毀身,所以議改新法,但為當時所遣使者不能體先帝愛民之志,成就法意之良。
今日正是更張修完之時,理當審詳。
況逐路州縣之間利害不同,并須随宜擘畫。
如臣愚見,謂不若先具此意申敕轉運、提舉官司、諸州縣,各令盡心講究,預具利害,擘畫次第,以俟朝廷遣使,就逐處措置,此命既已先下,人人莫不用心,然後朝廷選公正強明曉練政事官四員充使,逐官各更選辟曉練政事官兩員随行管勾,且令分使京東、西兩路,每路兩員,使者四員随行管勾,與轉運或提舉官親詣逐州,體問民間利害,是何等人戶願出役錢?是何等人戶不願出役?是何等色役可差?是何等色役可雇?是何等人戶雖不願出役錢,而可以使之出役錢?是何重難優輕可減?緣人戶貧富、役次多寡與重難優輕窠名,州州縣縣不同,理須随宜措置。
既見得利害子細,然後條具措置事節,逐旋聞奏,降敕施行。
如此,不過半年之間,可以了此兩路。
然後更遣此已經措置官員分往四路,逐員各更令辟一員未經措置曉達政事官同行,不過半年之間,又可措置四路。
然後依前分遣,遍往諸路。
如此,則遠不過一二年之間,天下役法措置悉已周遍。
法既曲盡,其宜生民永蒙惠澤,上則成先帝之美志,下則興無窮之大利。
與今日草草變革,一切苟欲速行之弊,其為利害,相遠萬萬。
伏望聖慈特留神慮,詳加省覽。
』惇又嘗與同列争曰:『保甲、保馬一日不罷,則有一日害。
如役法,熙甯初以雇代差,行之太速,故有今弊。
今複以差代雇,當詳議熟講,庶幾可行。
而